朱熹對命的思考
命是溝通天人關係的範疇之一,有天命、生命、性命等義,主要包括自然與道德兩種屬性。理學家論命與漢唐以來從自然角度切入不同,而把它納入社會的道德領域,這一點尤其表現在從心性角度對命進行分析。作為理學集大成者,朱熹繼承發揮理學論命的這一理路,既指出命的自然屬性,即人無奈而只有順應,又強調命的社會尤其是道德屬性,在這一層面上,人是有所作為的,那就是用道德的力量來對待命。在朱熹的視域當中,命的自然屬性與社會道德屬性相輔相成、互動形成一種張力,作為命的主體——人正是這種張力的承擔者及運用者,在現實中展示各自不同的人生。
一命的兩個維度
朱熹論命有天命、性命之義,由此引出命的兩個維度,即從理與氣、所稟與所值討論命,賦予命以豐富內涵,以下做些分析。
(一)從理與氣兩個維度說命
天地間任何事物包括人都具備理與氣,它們之間既有區別又有聯繫,朱熹從這兩個維度區分出兩種不同層面的命,即理之命與氣之命。他說:「命之一字,如『天命謂性』之『命』,是言所稟之理也。『性也有命焉』之『命』,是言所稟之分有多寡厚薄之不同也。」①關於天命,《孟子·萬章上》說:「莫之為而為者,天也;莫之致而至者,命也。」孟子點出天命不可抗拒及必然性。朱熹說:「凡事事物物上,須是見它本原一線來處,便是天命。」②「本原」,天原初的樣子,天本來固有,「一線來處」,從源頭處而非人力安排,表現在事物上包括人就是天命。《中庸》講的「天命謂性」之命,指命由天來,天賦予人之命其本身是完美無缺的,包括質量純正充足,是所謂「所稟之理」,可稱理之命。《孟子·盡心下》講的「性也,有命焉」之命,指稟賦於性中之命,它雖然分有天命,在質上大體與天命一致,但在量上有程度多少的不同,這裡主要指所稟氣的多少,因此可稱為氣之命。所謂「命之正者出於理,命之變者出於氣質。要之,皆天所付予」③。不是有兩種命,而是在天賦予的前提之下,出於理為純正,出於氣質則有所變化,甚至出現不純正,但都是「天所賦予」之命。簡言之,理之命與氣之命屬於同一個命,不過是從不同角度或層面來理解罷了。
朱熹在與弟子門人問答中強化了這一區分。如問:「『天命謂性』之『命』與『死生有命』之『命』不同,何也?」答:「『死生有命』之『命』,是帶氣言之,氣便有稟得多少厚薄之不同。『天命謂性』之命,是純乎理言之。然天之所命,畢竟皆不離乎氣。」④「天命謂性」直接源自天(純乎理)也稱為理之命,《論語·顏淵》講的「死生有命」,由於氣稟多少厚薄的不同稱為氣稟之命即氣之命。正如理與氣不分一樣,理之命與氣之命也相互統一。其中氣具有特殊的地位。問:「『命』字有專以理言者,有專以氣言者。」答:「也都相離不得。蓋天非氣,無以命於人;人非氣,無以受天所命。」⑤從理和氣兩個角度理解命,天離開氣無法命於人,人離開氣也無法接受天命。在這裡,氣成為天命與人的中介,正是通過氣,天賦予人命,人秉受天命。在問答中,他還揭示理之命的根本性。問:「先生說:『命有兩種:一種貧富、貴賤、死生、壽夭,一種是清濁、偏正、智愚、賢不肖。一種屬氣,一種屬理。』」「兩種皆似屬氣。蓋智愚、賢不肖、清濁、偏正,亦氣之為也。」答:「固然。性則是命之理而已。」⑥貧富貴賤、死生壽夭皆屬於天然,人無能為力,而清濁偏正、智愚賢不肖則屬於人為,這些似可為氣之命。朱熹雖然肯定這一點,但補充說性為命之理,命之理即理之命是性也,從源頭看理之命更根本。
在回答命的兩個維度時,朱熹強調命的註定與改變的雙重特徵。有人問「命」字之義。」朱熹回答說:「命,謂天之付與,所謂天令之謂命也。然命有兩般:有以氣言者,厚薄清濁之稟不同也,如所謂『道之將行、將廢,命也』、『得之不得曰有命』是也;有以理言者,天道流行,付而在人,則為仁義禮智之性,如所謂『五十而知天命』、『天命之謂性』是也。二者皆天所付與,故皆曰命。」⑦對於命的字義,朱熹採取兩個維度闡釋,其一從氣角度,指天的稟賦有厚薄清濁不同,其二從理角度,天付即給予人表現為仁義禮智之性,氣與理的區別表現為稟賦即人所稟受的資質與天性的不同。稟受不同,《孟子·萬章上》說的「得之不得曰命」,其內在有一種必然性,似乎註定而不可改變、不能抗拒,而天命付性,此性在人的修養是可以改變的。但從源頭處看,它們畢竟都是天付,從這個意義上說稱之為命。問:「莫之致而至者命也。」答:「命有兩般。『得之不得曰有命』自是一樣,『天命之性』又自是一樣。雖是兩樣,卻只是一個命。」⑧朱熹認為命有兩種,一種是非人力所控制之命或許是宿命,要安於命,即《孟子·萬章上》說的「得之不得曰命」;另一種是《中庸》講的「天命之性」,指性為天命所賦予也稱命,此性可以修養。它們屬一個命,只是角度有所不同。他還形象比喻,天如同君,命如命令,性如職事條貫。君命這個人去做這個職事,其俸祿有厚薄,歲月有遠近,無非是命。
理之命與氣之命又相互聯繫。《孟子·盡心下》說:「口之於味也,目之於色也,耳之於聲也,鼻之於臭也,四肢之於安佚也,性也,有命焉,君子不謂性也。仁之於父子也,義之於君臣也,禮之於賓主也,知之於賢者也,聖人之於天道也,命也,有性焉,君子不謂命也。」引發朱熹與弟子有關「性也,有命焉」,「命也,有性焉」的討論,從而進一步深化了氣之命與理之命的相關認識。以下做進一步討論。
有人問:「孟子謂『性也,有命焉』,此『性』所指謂何?」答:「此『性』字指氣質而言,如『性相近』之類。此『命』字卻合理與氣而言。蓋五者之欲,固是人性,然有命分。既不可謂我性之所有而必求得之,又不可謂我分可以得,而必極其欲。」⑨談到「性也,有命焉」,此性應從氣質角度來理解,如《論語》「性相近」正是此意。這裡講的命包含理與氣,也就是說「性也,有命焉」一句,是從理氣合一角度立論的。「五者之欲」,即口目耳鼻四肢對於味色聲臭安佚等需求為人性固有,也是命中所分即稟賦,但不能因為是我性命所固有或稟賦而一定得到且推向極致。如貧賤不能如願,但也是性中固有且稟賦,富貴到達極點可以無所不為,但也應有所限制裁節,紂王酒池肉林,富貴達到極點,不知限節之意。又要符合於理。「性也,有命焉」立腳點是命,性應對慾望有所控制。
對於「命也,有性焉」,他解釋說:「此『命』字專指氣而言,此『性』字卻指理而言。」「此(命——引者)是合下來所稟有厚薄,而所遇有應不應。但其命雖如此,又有性焉,故當盡性。大抵孟子此語是各就其所重言之,所以伸此而抑彼,如《論語》所說審富貴而安貧賤之意。張子所謂『養則付命於天,道則責成於己』是也。然又自要看得活,道理不是死底物,在人自著力也。」⑩舜遇到瞽瞍固是所遇氣數,然而舜惟盡事親之道,希望得到歡樂,這是所謂盡性。人的清濁厚薄諸稟賦屬於命,人的命所造詣有淺有深,所遭遇有應有不應,均由厚薄清濁不同所造成。如「聖人之於天道」,堯、舜本性固有,而湯、武反身才能達到,禹則「入聖域而不憂」。「仁之於父子」,如舜之遇瞽瞍,「義之於君臣」,如文王困於羑里、孔子不得位。「禮之於賓主」,如子敖以孟子為簡。「智之於賢者」,如晏嬰雖然聰明但不知孔子,凡此皆說明所稟賦有清濁,而所造詣有深淺不同。命註定如此,但其中有性,「命也,有性焉」立腳點是性,不能一味地聽任命的擺布,倡導盡性,人應當盡性在一定程度上改變自己的命。至「義之於君臣」,「仁之於父子」,所謂「命也,有性焉,君子不謂命也」,這個卻須由我而不由他了。(11)
命包含天命、性命,朱熹在與弟子問答時區分性與命。問:「『窮理盡性,則性天德,命天理。』這處性、命如何分別?」答:「性是以其定者而言,命是以其流行者而言。」(12)如果說命如水那樣流動,性則是將碗盛得來。大碗盛得多,小碗盛得少;凈潔碗盛得清,污漫碗盛得濁,性與命不同。朱熹說:「蓋人生氣稟自然不同。天非有殊,人自異稟。有學問之功則性命於德,不能學問,然後性命惟其氣稟耳。」(13)天對人一視同仁,天賦對人來說是平等的,而人接受時便出現差異,這是由氣稟不同造成的,或者說接受主體自身決定所接受的東西。因此在天賦與人受的關係中,主要是人受,人有主觀能動性,以學問來完善接受主體,使命趨於德,否則只能聽任氣稟的擺布。
(二)從所稟與所值維度說命
朱熹說:「『命』字有兩說:一以所稟言之,一以所值言之。」(14)其一,所稟即天賦人稟受的命,其二,所值,值即遇,應指所遭遇的命。所稟與所值也有聯繫,朱熹與人答問說明這一點。問:「孟子道性善,不曾說氣稟。」答:「是孟子不曾思量到這裡。」問:「氣稟是偶然否?」答:「是偶然相值著,非是有安排等待。」(15)孟子講性善是指人天生如此,並沒有說到氣稟,即人生來對氣的稟受。氣稟屬於偶然相遇,並非天地有意安排。
所稟是從稟賦角度理解命,命有不同的面向。他說:「所稟者厚而清,則其仁之於父子也至,義之於君臣也盡,禮之於賓主也恭,智之於賢否也哲,聖人之於天道也,無不吻合,而純亦不已焉。薄而濁,則反是。是皆所謂命也。」(16)稟賦為命應有之意,稟賦不同,五倫關係表現則不同。稟賦厚而清,父子君臣仁至義盡,賓主賢否禮恭知哲,薄而濁則相反。門人問:「得清明之氣為聖賢,昏濁之氣為愚不肖;氣之厚者為富貴,薄者為貧賤;此固然也。然聖人得天地清明中和之氣,宜無所虧欠,而夫子反貧賤,何也?豈時運使然邪?抑其所稟亦有不足邪?」朱熹說:「便是稟得來有不足。他那清明,也只管得做聖賢,卻管不得那富貴。稟得那高底則貴,稟得厚底則富,稟得長底則壽,貧賤夭者反是。夫子雖得清明者以為聖人,然稟得那低底、薄底,所以貧賤。」(17)氣稟有所差異,有所不足。聖人應得天地清明中和之氣,完美無缺,作為聖人的孔子如何貧賤,對此朱熹理解為:正是由於氣稟各異,清明與富貴不同,兩者不得兼,也可以說有所不足。孔子雖然得清明中和之氣為聖人,但氣稟得低薄,因此貧賤,顏子又不如孔子,又稟得那短命,所以夭。人的稟氣如富貴貧賤長短都自有定數寓於其中,稟得盛的其中有許多物事,其來無窮,也有不盛而短的。如同木生於山,取之其貴的為棟樑,取其賤的為廁料,凡此皆生時所稟氣數所決定。舊史說上古天地之氣,其極清的生為聖人,君臨天下,安享富貴,又皆享上壽。後世相反,孔子終身不遇,壽命只有七十三歲。其稟得清明的多夭折,暴橫的多得志,盜賊之為君長的欲其速死卻不死,全得壽考之氣。至於上古與後世為何出現這樣的矛盾,朱熹並未說明。
所值指所遭遇,在這裡朱熹主要強調相同的遭遇有不同的命。門人問:「孟子謂『知命者不立岩牆之下』,今人卻道我命若未死,縱立岩牆之下,也不到壓死。」朱熹說:「莫非命者,是活絡在這裡,看他如何來。若先說道我自有命,雖立岩牆之下也不妨,即是先指定一個命,便是紂說『我生不有命在天』。因舉橫渠『行同報異』,與『氣遇』等語,伊川卻道他說遇處不是。」又說:「這一段文勢直是緊,若精神鈍底,真箇趕他不上。如龍虎變化,真是捉搦他不住。」(18)人問《孟子·盡心上》講「知命者不立岩牆之下」一句,而現代有人知自己有不死之命,立於岩牆之下也壓不死。朱熹引同章「莫非命」,但不要拘泥,看他如何來。如果先說我有命,雖然立在岩牆之下也無妨,預先有指定的命,如同《尚書·西伯戡黎》記載紂王自詡我命在天(意為商受天命庇護,而且固定不變)。又引張載「行同報異」(行為相同報應或結果則不同)、「氣遇」等語,強調言命應兼遇,遇即遭際,指命中有諸多不確定因素,也就是說對命應採取靈活對待,不贊同程頤單純講命。朱熹所謂的現實中人之命「龍虎變化」,真「捉搦他不住」,有反對將命絕對化、批宿命論之義。
朱熹與人下面一段答問說出不同遭遇有不同的命。問:「富貴有命,如後世鄙夫小人,當堯、舜、三代之世,如何得富貴?」曰:「當堯、舜、三代之世不得富貴,在後世則得富貴,便是命。」曰:「如此,則氣稟不一定。」曰:「以此氣遇此時,是他命好;不遇此時,便是背。所謂資適逢世是也。」(19)堯舜三代不富貴而後世富貴這是命,富貴之命有流動性,關鍵在於是否遇到,這裡有偶然性。戰國時期的長平之役,秦將白起坑殺趙國降兵四十餘萬,這是趙兵遇到白起,相撞便是命。言外之意,如果遇到的不是白起,這四十萬人的結局恐怕不相同。
門人問伊川、橫渠命遇之說,朱熹回答說:「所謂命者,如天子命我作甚官。其官之閑易繁難,甚處做得,甚處做不得,便都是一時命了,自家只得去做。故孟子只說『莫非命也』,卻有個正與不正。所謂正命者,蓋天之始初命我,如事君忠,事父孝,便有許多條貫在里。至於有厚薄淺深,這卻是氣稟了;然不謂之命不得,只不是正命。如『桎梏而死』,喚做非命不得。蓋緣它當時稟得個乖戾之氣,便有此,然謂之『正命』不得。故君子戰兢,如臨深履薄,蓋欲『順受其正』者,而不受其不正者。且如說當死於水火,不成便自赴水火而死。而今只恁地看,不必去生枝節、說命說遇、說同說異也。」(20)對於張載的命遇之說,朱熹認為,天子命我做什麼官,官差閑易繁難,什麼地方做得與做不得等,都得去做,這是命。但這裡有一個正不正的問題。所謂正命,指天原初(本來)命我對君忠誠對父孝敬,這是一般原則,但忠孝的程度或者說自己主觀努力,這屬於氣稟,與個人的稟受有關,由此區分正命與不正命(後面有進一步討論)。正命屬於天之性與理,非正命則屬於氣稟與遭遇的範圍。《詩經·小雅·小旻》「戰戰兢兢,如臨深淵,如履薄冰」,形容做事非常謹慎小心,希冀順受正命而不受非正命。命同指天賦,天命對任何人都平等,但人自身的稟性、遭遇不同,使天賦人受時產生差別。
二道德意義上的命
人對氣之命原則上無能為力,只有順應或接受。人問:「『莫非命也。』命是指氣言之否?」朱熹說:「若在我無以致之,則命之壽夭,皆是合當如此者。」(21)顏子早亡、伯牛患不治之症,命該如此。假如文王死在羑里,孔子死於桓魋之手都是命,張載說:「所不可變者,惟壽夭耳。」朱熹則主張「要之,此亦可變。但大概如此。」(22)這似乎在說氣之命在特定情況下或一定程度上可以改變,其中透露出人的主動性,主體道德修養則是主動性的集中表現。因此,朱熹論命更重視其道德層面,把命納入道德領域,詳細分析了道德意義上的命。他說:「不能自強,則聽天所命;修德行仁,則天命在我。」(23)一種態度,如為國者則認為,不屑做十分的事,只隨風俗做便得,不必如堯、舜三代,只如此這樣做天下也可以治。為學者則也認為,做人也不須做到孔孟,十分事做得一二分也得。儘是這樣苟且見識,這是所謂的「聽天所命」。凡此不能自強,聽從命的安排,這是消極對待命。另一種態度是修德行仁,這是以積極的態度對待命,天命在我,強調主體對命的把握,朱熹贊同後者,從道德層面談命。
關於氣稟與德性的關係,朱熹指出:「德性若不勝那氣稟,則性命只由那氣;德性能勝其氣,則性命都是那德;兩者相為勝負。蓋其稟受之初,便如此矣。然亦非是元地頭不渾全,只是氣稟之偏隔著。故窮理盡性,則善反之功也。『性天德,命天理』,則無不是元來至善之物矣。若使不用修為之功,則雖聖人之才,未必成性。然有聖人之才,則自無不修為之理。」(24)一般而言,德性完美無缺,氣稟則有偏全之分,德性與氣稟始終互動或交相勝,德性戰勝氣稟是最理想的,但現實往往是氣稟「偏隔」,影響德性的充分展現。因此要用「窮理盡性」,反身挖掘主體內在本善,也即復歸原本固有的至善。如果不修心養性,即使有聖人之才或者天賦的人,也不能再現完美無缺的天性。雖然有天縱之聖或天賦才能,也要通過後天的道德修養完成。
他又說:「張子只是說性與氣皆從上面流下來。自家之德,若不能有以勝其氣,則祗是承當得他那所賦之氣。若是德有以勝其氣,則我之所以受其賦予者,皆是德。故窮理盡性,則我之所受,皆天之德;其所以賦予我者,皆天之理。氣之不可變者,惟死生修夭而已。蓋死生修夭,富貴貧賤,這卻還他氣。」(25)「從上面流下來」指性與氣由天引出,德與氣互動,德不勝氣則人只是承受天賦予他的氣,德若勝氣則人所稟受的是天賦予他的德,後者是最理想的狀態。因此他倡導要窮理盡性,充分稟受天德。氣之不可變,包括死生壽夭,以及富貴貧賤,由此皆順其自然,不可人為,這就是「還他氣」。有所作為指在德上而非氣。
義是道德的重要內容,朱熹討論命與義關係,認為以義為重:「君子之所急,當先義。語義,則命在其中。如『行一不義,殺一不辜,而得天下,不為』,此只說義。若不恤義,惟命是恃,則命可以有得,雖萬鐘有『不辨禮義而受之』矣。義有可取,如為養親,於義合取,而有不得,則當歸之命爾。」(26)君子以義為先,命也在其中。如《孟子·公孫丑上》說的不做不義之事,不殺無辜都屬於義。如果不顧及義,只以命自恃,可能有所獲得,但不符合禮義。從義的角度可以獲取,但實際上並沒有得到,這就當歸之於命了。如《周易》困卦兌上坎下,澤在水上,喻指無水,因此有困象。此時就要為達成自己的理想拼盡全力,至於是否能真正實現,應該委託於命。他又說:「孟子言捨生而取義,只看義如何,當死便須死。古人當此,只是尋常,今人看著是大事。」(27)《孟子·告子上》講「捨生而取義」,此義字在古人看來屬於平常,它說明的是死得其所,而現在則看成大事,在朱子看來,這是小題大做,生死屬於自然,人們應該順應,何況以義而犧牲。
命與義涉及凡與聖的關係,朱熹接著分析凡聖,指出聖人與義、凡人與命相符合:「只看義理如何,都不問那命了。雖使前面做得去,若義去不得,也只不做;所謂『殺一不辜,行一不義,而得天下,有所不為』。若中人之情,則見前面做不得了方休,方委之於命;若使前面做得,它定不肯已;所謂『不得已而安之命』者也。此固賢於世之貪冒無恥者,然實未能無求之之心也。聖人更不問命,只看義如何。」(28)以義為標準去做事,不符合義不做,甚至擁有天下這樣的大事也不以不義的行為獲得。凡人做事不得便放下寄託於命,雖然強於貪冒無恥之人,但還是有委託於命之心,而聖人甚至不問命。言外之意是說聖人以符合義來做事。他又說:「聖人不自言命。凡言命者,皆為眾人言也。『道之將行也與?命也。』為公伯寮愬子路言也。『天生德於予』,亦是門人促之使行,謂可以遠矣,故有是說。『不知命無以為君子』,亦是對眾人言。」(29)聖凡之間的區別在於凡人對自己講命,聖人不對自己講命,至於《論語·憲問》所說「道之將行也與,命也」,是針對公伯寮誣謗子路而講的,而《論語·述而》所載孔子說的「天生德於予,桓魋其如予何?」是講給眾弟子聽的,《論語·堯曰》說的「不知命,無以為君子」,也是講給眾人聽的。朱熹想要說明的是,儘管《論語》中有許多關於命的文字,但都是針對一般人講的,因為聖人對自己不講命,也即自己不信命。聖人雖然對自己不言命,但他的產生似與命有關,如朱熹所說:「天地那裡說我特地要生個聖賢出來。也只是氣數到那裡,恰相湊著,所以生出聖賢。及至生出,則若天之有意焉耳。」(30)聖人的出現並非天地有意安排而是氣數使然,所謂氣數指命。
他發揮《論語·述而》「用之則行,舍之則藏」寫道:「到無可奈何處,始言命」,「聖人『用之則行,舍之則藏』,未嘗到那無可奈何處,何須說命!如一等人不知有命。又一等人知有命,猶自去計較。中人以上,便安於命。到得聖人,便不消得言命。」(31)到那無可奈何處才言命是指一般人。「用之則行,舍之則藏」,不是說到那無可奈何處必須言命,而是說聖人以義來判斷自己的出處進退。一部分人不知有命,另一部分人知有命,這兩部分人僅停留在知與不知,屬於低層次,士大夫則不僅知命而且安於命,聖人知命而不自言命,不信命,完全從義的角度做事。他又說:「常人『用之則行』,乃所願;『舍之則藏』,非所欲。『舍之則藏』,是自家命恁地,不得已,不奈何。聖人無不得已底意思。用我便行,舍我便藏,無不奈何底意思,何消更言命。」(32)一般人與聖人對於「用之則行,舍之則藏」的態度有所不同,一般人「用之則行」是滿足其所願,而「舍之則藏」則出於不得已而非所願,在這種條件下歸結為命。聖人對用我與舍我、行與藏則採取超然的態度而不委託於命。
聖人與凡人的區別也表現在天賦的程度上。朱熹與門人有如下對話,問:「天縱之將聖。」答:「天放縱聖人做得恁地,不去限量它。」問:「如此,愚不肖是天限量之乎?」答:「看氣象,亦似天限量它一般。如這道理,聖人知得盡得,愚不肖要增進一分不得,硬拘在這裡。」(33)天縱即上天賦予聖人才智超群,天不限量他,他可以盡情自由地有所作為,天賦對他來說完美無缺。至於愚鈍不肖則要看氣象,氣象缺失是由於天有所限量,因此影響他們的發揮。這說明聖人與愚不肖在天賦上是有所不同的。
與包括義在內的道德相關,朱熹從多角度分析正命與非正命。
他以理義區分正命與非正命,說:「『盡其道而死者』,順理而吉者也;『桎梏死者』,逆理而凶者也。以非義而死者,固所自取,是亦前定,蓋其所稟之惡氣有以致之也。」(34)《孟子·盡心上》「盡其道而死者」符合理是正命,「桎梏死者」是非正命,前者順理義而吉,後者悖理義而凶。至於違背道義而死是自取,也是前定,因桎梏而死不能說不是命,只緣這種人稟受乖戾之氣,也即由於所稟受之惡氣造成的,稟賦不同決定後來的命。
以順逆區分正命與不正命,他指出:「『惠迪吉,從逆凶』,自天觀之,也得其正命;自人得之,也得其正命。若惠迪而不吉,則自天觀之,卻是失其正命。如孔、孟之聖賢而不見用於世,而聖賢亦莫不順受其正,這是於聖賢分上已得其正命。若就天觀之,彼以順感,而此以逆應,則是天自失其正命。」(35)《尚書·大禹謨》「惠迪吉,從逆凶。」孔傳註:「迪,道也。順道吉,從逆凶」,「天觀」與「人得」之間存在著一種張力。如果順道而不吉,從天的角度看(「天觀」),失其正命。以孔孟聖賢的地位而不被當世所用,但聖賢順天得其正,他們自己已經得到(「人得」)正命。也可以說,聖賢順應感知天,而天卻以逆應,給他們以種種不公正的待遇,這是天自身失去其正命,聖賢自己卻獲得正命。在這裡,朱熹再次強調了人的主體性,也即人的主觀能動性,而非被動地接受天命。
追求正命並非捨生求死,他寫道:「有罪無罪,在我而已。古人所以殺身以成仁。且身已死矣,又成個甚底?直是要看此處。孟子謂『捨生取義』,又云:『志士不忘在溝壑,勇士不忘喪其元』。學者須是於此處見得定,臨利害時,便將自家斬剉了,也須壁立萬仞始得。而今人有小利害,便生計較,說道恁地死非正命,如何得。」(36)有罪無罪依我而定,《論語·衛靈公》的「殺身以成仁」,身已死如何成仁,意思是說要領悟其精神而非只求字義。《孟子·告子上》的「捨生取義」,以及《孟子·滕文公下》的「志士不忘在溝壑,勇士不忘喪其元」,強調的是一種大無畏的精神。真正面臨種種利害,有自我斬殺並碎割之心固然不錯,但更需要砥礪自己,堅定自己的意志最主要,這也應屬於正命。至於無關疼癢的小利害不值得計較,為此而死不屬於正命。
他以人為與自然區別命,說:「世間事若出於人力安排底便已得。若已不得底,便是自然底。」(37)已得與已不得的區別在於,前者為人力安排有主觀性,引出非正命,後者屬於自然的結果,有某種必然性,屬於正命。他以罪區分不同的命,如說:「有不以罪而枉罷者,亦是命。有罪而被罷者,非正命;無罪而被罷者,是正命也。」(38)有三種命,不因為罪而被冤枉罷免是命,因為罪而被罷免是非正命,沒有罪而被罷免是正命。前者似與罪無關,可能是其他原因招致罷免,不過朱熹並未說明。後兩者正反,由此區分正命與非正命。他所理解的不正命有不相遇之意,如「孔、孟老死不遇,須喚做不正之命始得。在孔、孟言之,亦是正命。然在天之命,卻自有差。」(39)孔子與孟子處於不同時代,兩人不相遭遇,從這個角度說命中沒有相遇,也稱為不正命。而孔子、孟子皆以順應於天道、得其天年而死為得正命。這兩種情況都屬於天命,但層次不同。
三對於命的態度及其踐履
朱熹把命納入道德領域,在此基礎上對命持一種積極向上的態度,表現為提出知命、致命、改命。知命是知曉命,致命是如有必要可捨棄命,改命是更命,凡此,體現了對命的積極態度。
門人問:「『四十而不惑,五十而知天命。』不惑,謂知事物當然之理;知天命,謂知事物之所以然;便是『知天』『知性』之說否?」他回答說:「然。他那裡自看得個血脈相牽連,要自子細看。龜山之說極好。龜山問學者曰:『人何做有惻隱之心?』學者曰:『出於自然。』龜山曰:『安得自然如此?若體究此理,知其所從來,則仁之道不遠矣。』便是此說。」(40)朱子肯定《論語·為政》講的「四十而不惑,五十而知天命」,不惑指知曉事物當然之理,知天命指知事物之所以然,當然即應當這樣或必然性,所以然即原因,指事發背後事物之間存在的聯繫,了解事物的必然性及其原因便是「知天知性」。又引楊時與人對話旨在說明,道德之心出於自然,意為自然而然,但展現為仁道還需人體會探究其中的道理,自然背後是當然或必然性以及原因或所以然,體現了天與人以及人的先天與後天一種辯證關係。《論語·堯曰》有「不知命,無以為君子也」一句,他認為其深刻意義在於,「死生自有定命,若合死於水火,須在水火里死;合死於刀兵,須在刀兵里死,看如何逃不得。此說雖甚粗,然所謂知命者不過如此。若這裡信不及,才見利便趨,見害便避,如何得成君子?」(41)孔子認為君子應該知天命,君子對命從不迴避而是勇於面對,如遭遇水火刀兵等不可逃跑,趨利避害實際上是逃避,屬於不知命,當然也不配當君子。面對命的挑戰應積極回應,在可許的範圍之內求得最佳的結果。
他發揮「致命遂志」寫道:「困扼有輕重,力量有小大。若能一日十二辰點檢自己,念慮動作,睹是合宜,仰不愧,俯不怍,如此而不幸填溝壑,傷軀殞命,有不暇恤,只得成就一個是處。如此,則方寸之間全是天理,雖遇大困扼,有致命遂志而已,亦不知有人之是非向背,惟其是而已。」(42)人一生所遭遇的困扼有輕重,力量也有大小,如能每天時刻省查自己的念慮動作符合天理,無愧於心,即使獻身,也死得其所。也就是說以天理為指歸,雖然遭遇困扼,應如《周易·困》所說「致命遂志」,捨棄生命來實現理想。《孟子·萬章上》說:「舜禹益相去久遠,其子之賢不肖,皆天也,非人之所能為也。」朱熹解釋此句時認為,「舜禹益相去久遠」,是命之在外,「其子之賢不肖」,是命之在內,聖人窮理盡性以至於命便能贊化育。通過主觀的努力改變命,如堯的兒子不肖,他不傳位與子而傳與舜。原本是個不好的意思,卻被他一轉得好。(43)指堯傳賢而不傳子,此舉改變了自己乃至於國家的命運。
知命、致命、改命都是積極的應對命,集中反映在盡人事上。有人問朱熹對出處的看法,他回答說:「氣類衰削。區區愚見,以為稍稍為善正直之人,多就摧折困頓,似皆佞諛得志之時。」又「亦不可一向如此說,只是無人。一人出來,須得許多人大家合力做。若是做不得,方可歸之天,方可喚做氣數。今若有兩三人要做,其他都不管他,直教那兩三人摧折了便休。」(44)「氣類衰削」為自然之命,人不可抗拒,「為善正直之人」指有道者,他們雖然不能抗拒自然之命,但可以通過道德的力量來完善自己,在天與人之間存在著一種張力,人生理上面對一些事情做不得或者說無能為力而歸於天,即氣數或命,但不能因此而無所作為,這個有所作為在道德層面上應針對人自己,盡己修德以待命。
盡人事以追求道為指歸,《語類》載:有言「世界無人管,久將脫去。凡事未到手,則姑晦之;俟到手,然後為。」有詰之者曰:「若不幸未及為而死,吾志不白,則如之何?」曰:「此亦不奈何,吾輩蓋是折本做也。」朱熹說:「如此,則是一部《孟子》無一句可用也。嘗愛孟子答淳于髡之言曰:『嫂溺援之以手,天下溺援之以道,子欲手援天下乎?』吾人所以救世者,以其有道也。既自放倒矣,天下豈一手可援哉?」(45)對於生死之命,人們無可奈何。他非常欣賞《孟子·離婁上》「嫂溺援之以手,天下溺援之以道。子欲手援天下乎」一句,意指嫂嫂掉在水裡,用手搭救就可以了,而當人民處於水深火熱之中或者說國家興亡之際,要用道去救援,這個道就是儒家倡導的濟世安邦之道。
朱熹不僅把命視為客觀研究的對象,提出了一些富有深刻哲理的論斷,而且也以實際行動踐履命,或者說以自己的親身遭際去實踐所倡導的命,把理論與實踐相結合可謂真正的知命。
張栻曾說朱熹命中「官多祿少」。朱熹則說:「平日辭官文字甚多。」(46)朱熹確實屢次辭官。《語類》記載有人問:「前年侍坐,聞先生雲『天下無不可為之事,兵隨將轉,將逐符行』,今乃謂不可為。」朱熹回答說:「便是這符不在自家手裡。」(47)嘆息有不可為之者,對於人援引他曾說過天下沒有不可為的事,如兵隨將轉,將跟著印而行事,而現在卻認為不可為一句,朱熹無奈或自嘲說這個印不在我手裡。喻指人似不能把握自己的命,只有修己等待。
這些對朱熹不過小事一樁。真正的大事發生在慶元伊始,朝廷攻擊程朱之學為偽學,對此朱熹坦然面對。《語類》載:蔡沈獲罪,漢輔廣卜筮,得《小過》六五「公弋取彼在穴」,意為預防不測當潛伏洞中,有蹈晦之義。朱熹無虞,蔡沈必然受到傷害。包顯道說:「禍福已定,徒爾勞擾。」朱熹贊同他的說法,以為「顯道說得自好,未知當局如何?」此間有一位朋友微諷朱熹說,您有「天生德於予」的意思,卻沒有「微服過宋」之意。指《史記》載孔子「微服過宋,絕糧陳、蔡後,曾至負涵。」孔子有背運的時候,朱熹卻得到天的眷顧。朱熹回答說:我又不曾上書自辯,又不曾做詩謗訕,只是與朋友講習古書,說這個道理。更不教做,卻做何事?《論語》首章說:「人不知而不慍,不亦君子乎!」最後一章說:「不知命,無以為君子。」今人開口也解說一飲一啄自有定分,也即解說得頭頭是道,但碰到小小利害,便產生趨避計較之心。古人刀鋸在前,鼎鑊在後,視之如無物,只是因為見得這個道理,都不見那刀鋸鼎鑊。死生有命,如在水裡死,須是溺殺,這並不是深奧底事、難曉的話。如今朋友都信不及,覺見此道日孤,令人意思不佳。朱熹所講的這個道理應該指「天生德於予」,天賦予德性之命也即理之命,持此之命,誰能奈我何?至於所稟氣之命,則順其自然即可。朱熹之學被視為偽學而遭查禁之後,有人勸他散了學徒,閉戶省事來避禍,朱熹卻說:「禍福之來,命也。」「如某輩皆不能保,只是做將去,事到則盡付之。人慾避禍,終不能避。」「今為避禍之說者,固出於相愛,然得某壁立萬仞,豈不益為吾道之光。」「時偽學之禁嚴,彭子壽鐫三官,勒停。諸權臣之用事者,睥睨不已。先生曰:『某今頭常如黏在頸上。』又曰:『自古聖人未嘗為人所殺。』」(48)黃干評論這一時期朱熹行誼寫道:「從游之士,特立不顧者,屏伏丘壑,依阿巽懦者,更名他師,過門不入,甚至變易衣冠,狎游市肆,以自別其非黨。先生日與諸生講學竹林精舍。有勸以謝遣生徒者,笑而不答。」(49)他不僅把命視為研究的對象,闡釋自己的觀點,而且自己遭遇命的挑戰時,不迴避而是坦然面對,因為福禍為人命里註定,不必避,對於勸他避禍者出於好意心領了。尤其官方把朱熹之學視為偽學嚴禁之際,他仍勇往直前,決不後退,大有視死如歸無所畏懼的精神。
理學家論命以濂、洛、關三家四人為主。周敦頤以理性命名章見諸《通書》,但未詳論。張載多言命,茲舉幾條:「義命合一存乎理」,「天所性者通極於道,氣之昏明不足以蔽之;天所命者通極於性,遇之吉凶不足以戕之。」「盡其性然後能至於命。」(50)「命稟同於性,遇乃適然焉。」(51)「德不勝氣,性命於氣;德勝其氣,性命於德。窮理盡性,則性天德,命天理。氣之不可變者,獨死生修夭而已。」(52)同時代的二程也言命。程顥說:「聖人樂天,則不須言知命」,「命者所以輔義,一循於義,則何庸斷之以命哉?」(53)又說:「窮理盡性以至於命,三事一時並了,元無次序,不可將窮理作知之事。若實窮得理,即性命亦可了。」(54)程頤說:「天之付與之謂命,稟之在我之謂性,見於萬物之謂理。」(55)又說:「在天為命,在義為理,在人為性,主於身為心,其實一也。」(56)又說:「在天曰命,在人曰性。貴賤壽夭命也,仁義禮智亦命也。」(57)《遺書》二上說:「賢者惟知義而已,命在其中。中人以下,乃以命處義。」「若賢者則求之以道,得之以義,不必言命。」(58)不贊同張載窮理、盡性、至命分三事。程頤認為,窮理盡性至命,只是一事。才窮理便盡性,才盡性便至命。張載、二程把命納入道德領域,從心性論出發討論命,談及性命、理氣、德義等範疇之間的關係,初步提出命作為溝通天人、性道及區分氣稟與道德的特色,旨在強調道德層面上積極應對命,發揮窮理盡性至命的主張,可以說為朱熹全面系統的論述命提供了思想前提或背景。
朱熹論命遠祧《論語》、《孟子》、《中庸》、《周易》等經書,為自己立論尋找經典依據,近承周敦頤、張載、程顥和程頤兄弟,把他們從道德層面或者說心性角度論命的主張加以系統化,構建起較為完備的命論。其意義在於,第一,溝通天人,從天與人關係角度闡釋命,提出天命謂性,此命有天命、性命之意,天命與性命一致,體現了天道與性統一,從命的視角把宇宙論與心性論結合在一起。另外,天命與性命的關係,一方面,天命高高在上有超越意義,另一方面,天命之謂性,天命內在於人而為人的性也即性命,性命又是內在的。天命超越,敬慎以待,性命內在,盡心修己,使命具有超越而內在的特徵,以及兼有宗教與道德的情懷。第二,指出命的兩個維度,理之命與氣之命、所稟與所值。相對而言,理之命是本體、理想,氣之命是存在、現實,所稟是必然,所值是偶然,它們之間交互作用把命的本體與存在、理想與現實、必然與偶然結合起來。理之命與氣之命、所稟與所值之間互動而產生的張力,使我們不僅深層地認識命,而且有助於迎接命的挑戰。第三,在道德層面強調區別正命與非正命,以追求正命為指歸,此為端正性命。而窮理盡性至命,由此所表現的知命、致命、改命,這是一種關於命的工夫論。如果說天命、性命屬於道德形而上或者說道德本體,那麼知命、致命、改命則屬於道德實踐領域,是形而下的工夫,形而上與形而下的貫通,也即形而上落實到形而下,兩者結合體現本體與工夫的一致、本體由工夫見。在道德領域,人不是命的被動接受者,而是積極應對者,從某種意義上,命的挑戰是人提升道德的機遇,在道德實踐中人完成由現實向理想的跨越。一言以蔽之,朱熹論命高揚了道德主體性。第四,命的踐履者。朱熹不是光說不做的人,在他一生坎坷的命中,不斷以實際行動實現他所倡導的道德層面的命,以完善自己的道德情操、提升人格來積極迎接命的挑戰,展示自己豐富多彩的人生。
注釋:
①朱熹:《朱子語類》卷四,朱傑人、嚴佐之、劉永翔主編:《朱子全書(修訂本)》上海古籍出版社,安徽教育出版社2010年版,第14冊,第207—208頁。
②朱熹:《朱子語類》卷二十三,《朱子全書(修訂本)》第14冊,第810頁。
③朱熹:《朱子語類》卷四,《朱子全書(修訂本)》第14冊,第209頁。
④朱熹:《朱子語類》卷四,《朱子全書(修訂本)》第14冊,第208頁。
⑤朱熹:《朱子語類》卷四,《朱子全書(修訂本)》第14冊,第207頁。
⑥朱熹:《朱子語類》卷四,《朱子全書(修訂本)》第14冊,第207頁。
⑦朱熹:《朱子語類》卷六十一,《朱子全書(修訂本)》第16冊,第1982頁。
⑧朱熹:《朱子語類》卷五十八,《朱子全書(修訂本)》第16冊,第1855頁。
⑨朱熹:《朱子語類》卷六十一,《朱子全書(修訂本)》第16冊,第1982頁。
⑩朱熹:《朱子語類》卷六十一,《朱子全書(修訂本)》第16冊,第1983頁。
(11)參見朱熹:《朱子語類》卷九十八,《朱子全書(修訂本)》第17冊,第3308頁。「性也,有命焉」與「命也,有性焉」也見於朱熹注《孟子》「此二條者,皆性之所有而命於天者也。然世之人以前五者為性,雖有不得,而必欲求之;以後五者為命,一有不至,則不復致力,故孟子各就其重處言之,以伸此而抑彼也。張子所謂『養則付命於天,道則責成於己』,其言約而盡矣。」朱熹:《四書章句集注·孟子集注》,《朱子全書(修訂本)》第6冊,第450—451頁。
(12)朱熹:《朱子語類》卷九十八,《朱子全書(修訂本)》第17冊,第3308頁。
(13)朱熹:《朱子語類》卷九十八,《朱子全書(修訂本)》第17冊,第3308頁。
(14)朱熹:《朱子語類》卷六十一,《朱子全書(修訂本)》第16冊,第1980頁。
(15)朱熹:《朱子語類》卷五十五,《朱子全書(修訂本)》第15冊,第1790頁。
(16)朱熹:《四書章句集注·孟子集注》,《朱子全書(修訂本)》第6冊,第450頁。
(17)朱熹:《朱子語類》卷四,《朱子全書(修訂本)》第14冊,第210—211頁。
(18)朱熹:《朱子語類》卷六十,《朱子全書(修訂本)》第16冊,第1941頁。
(19)朱熹:《朱子語類》卷四,《朱子全書(修訂本)》第14冊,第212頁。
(20)朱熹:《朱子語類》卷四十二,《朱子全書(修訂本)》第15冊,第1498頁。
(21)朱熹:《朱子語類》卷六十,《朱子全書(修訂本)》第16冊,第1946頁。
(22)朱熹:《朱子語類》卷九十八,《朱子全書(修訂本)》第17冊,第3309頁。
(23)朱熹:《朱子語類》卷五十六,《朱子全書(修訂本)》第15冊,第1815頁。
(24)朱熹:《朱子語類》卷九十八,《朱子全書(修訂本)》第17冊,第3308頁。
(25)朱熹:《朱子語類》卷九十八,《朱子全書(修訂本)》第17冊,第3308頁。
(26)朱熹:《朱子語類》卷四十五,《朱子全書(修訂本)》第15冊,第1606頁。
(27)朱熹:《朱子語類》卷十三,《朱子全書(修訂本)》第14冊,第417頁。
(28)朱熹:《朱子語類》卷三十四,《朱子全書(修訂本)》第15冊,第1226頁。
(29)朱熹:《朱子語類》卷四十四,《朱子全書(修訂本)》第15冊,第1571頁。
(30)朱熹:《朱子語類》卷四,《朱子全書(修訂本)》第14冊,第211頁。
(31)朱熹:《朱子語類》卷三十四,《朱子全書(修訂本)》第15冊,第1225—1226頁。
(32)朱熹:《朱子語類》卷三十四,《朱子全書(修訂本)》第15冊,第1225頁。
(33)朱熹:《朱子語類》卷三十六,《朱子全書(修訂本)》第15冊,第1336頁。
(34)朱熹:《朱子語類》卷六十,《朱子全書(修訂本)》第16冊,第1946頁。
(35)朱熹:《朱子語類》卷六十,《朱子全書(修訂本)》第16冊,第1946—1947頁。
(36)朱熹:《朱子語類》卷五十八,《朱子全書(修訂本)》第16冊,第1855—1856頁。
(37)朱熹:《朱子語類》卷五十三,《朱子全書(修訂本)》第15冊,第1757頁。
(38)朱熹:《朱子語類》卷六十,《朱子全書(修訂本)》第16冊,第1947頁。
(39)朱熹:《朱子語類》卷六十,《朱子全書(修訂本)》第16冊,第1946頁。
(40)朱熹:《朱子語類》卷六十,《朱子全書(修訂本)》第16冊,第1939頁。
(41)朱熹:《朱子語類》卷五十,《朱子全書(修訂本)》第15冊,第1678頁。
(42)朱熹:《朱子語類》卷十三,《朱子全書(修訂本)》第14冊,第409—410頁。
(43)參見朱熹:《朱子語類》卷五十八,《朱子全書(修訂本)》第16冊,第1855頁。
(44)朱熹:《朱子語類》卷一○八,《朱子全書(修訂本)》,第17冊,第3520頁。
(45)朱熹:《朱子語類》卷一○八,《朱子全書(修訂本)》第17冊,第3520頁。
(46)朱熹:《朱子語類》卷一○七,《朱子全書(修訂本)》第17冊,第3508頁。
(47)朱熹:《朱子語類》卷一○四,《朱子全書(修訂本)》第17冊,第3440頁。
(48)朱熹:《朱子語類》卷一○七,《朱子全書(修訂本)》第17冊,第3500—3503頁。又戴銑《朱子實紀年譜》慶元元年:「蔡元定入諫,請以蓍決之,遇《遁》之《同人》。朱子默然退,取奏稿焚之,更號遁翁,遂以疾丐休致。」《朱子全書(修訂本)》第27冊,第96頁。朱熹致劉德修說:「病中旋發狂疾,欲舒憤懣,一訴穹蒼。既復自疑,因以《易》筮之,得《遁》之《家人》,為『遁尾』、『好遁』之占,遂及焚稿齰舌,然胸中猶勃勃不能已也。」朱熹:《晦庵先生朱文公別集》卷一,《答劉德修》,《朱子全書(修訂本)》第25冊,第4849頁。《遁》初六「遁尾」、九四「好遁」二爻變為《家人》,《年譜》、《行狀》皆作「遁之同人」,疑有誤。
(49)黃干:《朱先生行狀》,《朱子全書(修訂本)》第27冊,第558—559頁。
(50)張載:《張子正蒙·誠明篇》,《張載集》,中華書局1978年版,第20—21頁。
(51)張載:《張子正蒙·乾稱篇》,《張載集》第64頁。
(52)張載:《張子正蒙·誠明篇》,《張載集》第23頁。
(53)程顥:《遺書》十一,《二程集》,中華書局1981年版,第125頁。
(54)程顥:《遺書》二上,《二程集》第15頁。
(55)程頤:《遺書》六,《二程集》第91頁。
(56)程頤:《遺書》十八,《二程集》第204頁。
(57)程頤:《遺書》二四,《二程集》第315頁。
(58)《遺書》二上,《二程集》第18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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