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幼兒園保教管理指導意見(試行)
甘肅省幼兒園保教管理指導意見(試行)
為規範全省各級各類幼兒園管理,實施科學的保育和教育,根據教育部《幼兒園工作規程》、《幼兒園教育指導綱要(試行)》和《中小學幼兒園安全管理辦法》等文件相關規定,結合甘肅省幼兒園保教管理實際,特制定本指導意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指導意見是甘肅省幼兒園保育教育管理、課程編製與實施、質量監控與督導及保教用書選用的依據,為教育行政部門、園長加強幼兒園科學管理提供指導性意見。
第二條 幼兒園保教工作是在尊重幼兒的人格和權利、關注個性差異的前提下,遵循幼兒身心發展規律,以遊戲為基本活動方式,堅持保教並重,對幼兒實施體、智、德、美全面發展的教育。通過科學的保育與教育,發展幼兒生活自理能力、與人合作的能力、發現與解決問題的能力,具備良好的生活習慣,具備富有個性的創造力與想像力,並充分享受成長的快樂,為幼兒身心和諧發展奠定基礎。
第三條 幼兒園按照國家和地方的編製或配備標準設園長、教師、保育員、醫務人員、事務人員、炊事員和其他工作人員。幼兒園園長應具備大專畢業及其以上學歷,具有幼兒園教師資格,有三年以上幼兒園工作經歷和一定的組織管理能力,並獲得幼兒園園長崗位培訓合格證書。幼兒園教師必須具有《教師資格條例》規定的幼兒園教師資格。幼兒園保育員應具備高中畢業及以上學歷,並受過幼兒保育職業培訓。幼兒園醫師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和程序取得醫師資格,醫士和護士應具備中等衛生學校畢業學歷或取得衛生行政部門的資格認可。炊事員應有一定的配餐技能,懂得兒童營養知識,具有三級以上的廚師職稱,並有崗位資格證書、健康證。全日制幼兒園每班配備2名專任教師和1名保育員,寄宿制幼兒園每班配備2-3名保育員。
第二章 課程管理
第四條 園長作為幼兒園課程管理的第一責任人,要全面了解幼兒園課程目標和任務,科學合理地規劃幼兒園課程,了解和監控幼兒園課程計劃的制定與實施。
第五條 幼兒園必須嚴格執行《幼兒園教育指導綱要(試行)》所規定的教育目標,設置相關課程。課程內容應來自於幼兒生活,在安排上要注意各領域的內容均衡、有機聯繫、相互滲透,綜合開展健康、語言、社會、科學、藝術等五大領域活動,達成課程目標。要關注教育活動的組織形式,以遊戲為主,寓教育於生活、遊戲之中,靈活開展集體、小組、個別活動,為幼兒提供多樣化的保教活動機會和條件,保證幼兒有充分自主活動時間。不得開設超越幼兒發展階段的課程,防止幼兒園課程「小學化」。
第六條 幼兒園必須嚴格規範保教資源的使用行為,選用經甘肅省中小學(幼兒園)教材審定委員會審定通過的幼兒園保教用書。提倡有條件的幼兒園積極開發特色化、個性化的園本課程。
第七條 要根據幼兒教育科學理念,從本園環境構造的特點和幼兒活動的需要出發,對幼兒園室內外環境進行統籌安排,創設開放的、多樣的區域活動空間,提供豐富的玩具、操作材料和幼兒讀物,支持幼兒自主選擇和主動保教活動,實現環境育人。
第八條 家長要利用社區的教育資源,引導幼兒適當參與社會生活,豐富生活經驗,發展社會性。特別要發揮家長委員會的作用,鼓勵家長參與幼兒園保教工作,搭建家長互相學習交流的平台,定期進行家長開放日活動。
第三章教育活動管理
第九條 依據《甘肅省幼兒園教育指導綱要(試行)》,結合本園幼兒實際,制定目標明確、內容具體、指導要點突出、針對性強的班級學期計劃、月計劃、周計劃和日活動計劃。
第十條 幼兒園的教育活動應重視一日生活各環節的教育價值,重視幼兒園與家長的合作與共育,注重對幼兒的養成教育,身心並重,做到保中有教,教中有保,保教結合。
第十一條 教師必須按照《甘肅省幼兒園教育指導綱要(試行)》所規定的各年齡段、各領域的教育目標和內容要求,充分利用保教用書,結合本班幼兒發展水平,確定本班幼兒的教育活動目標和要求,選擇恰當的教育手段組織開展教育活動。注重各領域的有機聯繫,體現綜合性、趣味性、活動性,寓教育於遊戲之中。
第十二條 教育活動的設計應包括活動名稱、活動目標、活動準備、活動過程四個部分。活動過程各環節設計要條理清楚,層次清晰,過渡自然,銜接延伸,問題設計要具有啟發引導作用。
第十三條 教師應根據活動目標與要求,做好活動前的各項準備工作。活動前熟悉活動內容,自製活動教具,為幼兒參與活動提供必要的操作材料,創設適宜的教育情境,熟練掌握和使用各類教具及教輔設備,避免教學無準備、不充分。
第十四條 建立民主的師幼關係,營造和諧的活動氛圍。積極倡導教師引導下的幼兒自主、合作、探究的學習方式。通過師幼之間、幼兒與幼兒之間的互動,使幼兒在體驗、探究中豐富經驗,發展能力。保教人員在教育過程中應成為幼兒保教活動的支持者、合作者和引導者。
第十五條 注意觀察幼兒,及時關注幼兒在生活和學習活動中的表現,了解幼兒的需要並給予適時的支持和幫助。善於發現和捕捉幼兒感興趣的事物和偶發事件中所隱含的教育價值,注意生成課程,改進教育方法與策略。
第十六條 引導教師開展有效的教育活動反思,養成自覺反思的習慣,善於總結經驗,找出不足,提出改進設想,及時批註活動設計注意事項,積累經驗,不斷改進提高。
第十七條 教育活動評價要以「幼兒發展」作為出發點和歸宿。評價重點應考查教育計劃和教育活動的目標是否建立在了解本班幼兒現狀的基礎上;活動的目標、內容、組織與實施方式以及環境材料能否促進幼兒主動學習,向幼兒提供有益的學習經驗;能否兼顧群體需要和個性差異,使每個幼兒都有進步和成功的體驗;保教人員的指導能否有利於幼兒進一步探索與思考,能否有利於擴展、整理幼兒的經驗。幼兒園每學期對在園幼兒進行一次全面的發展評價,注重幼兒發展過程評價,通過評價指導保教人員根據評價結果分析、生成新的教育內容,改進保教方法,促使幼兒更好地發展。
第四章 生活指導與衛生保健管理
第十八條 嚴格執行《託兒所、幼兒園衛生保健管理辦法》,建立健全幼兒生活指導與衛生保健工作制度。明確各崗位人員相關職責和工作規範要求,為幼兒創造良好的生活環境和學習條件,保證幼兒身心健康。
第十九條 重視幼兒生活和活動常規的建立。結合幼兒園實際建立必要而合理的生活常規,包括來園與離園、如廁與盥洗、進餐與飲水、午睡與起床等生活環節都應制定相應的常規並嚴格執行,形成制度。要加強幼兒日常活動的常規管理,做好早操、集體教育活動、遊戲等日常活動的組織配合和安全保護工作,防止隱性時間浪費。關注幼兒心理健康,注重保持幼兒積極的情緒狀態,滿足幼兒多方面的心理需求。貫徹保教結合原則,堅持正面教育,通過各種生動有趣的形式,培養幼兒良好的生活衛生習慣和初步的生活自理能力。
第二十條 科學合理地安排幼兒園一日作息制度。要根據動靜交替的原則,合理安排遊戲、活動以及各種生活環節的時間。兩餐間隔時間不得少於3. 5小時;午睡時間,冬季1.5—2小時,夏季2—2.5小時;正常情況下,戶外活動時間不得少於2小時,寄宿制幼兒園不得少於3小時,其中,體育或體能活動時間不少於1小時;室內室外的自由遊戲和自主活動時間不少於2小時。高寒、高溫地區可酌情增減。執行作息制度要注意穩定性與靈活性相結合,既要有利於形成秩序,使幼兒有規律的生活,又要滿足幼兒合理的需要,照顧到個別差異。對體弱、能力較差幼兒應予以適當照顧,使之逐步達到一定要求。
第二十一條 幼兒園衛生保健工作應嚴格執行衛生安全要求。嚴把衛生消毒關,保證幼兒學習生活環境的衛生、安全和整潔,室內空氣暢通,廁所無異味,幼兒餐具、玩具、用具必須定期消毒;嚴把疾病預防關,堅持每天對幼兒進行晨檢和日間巡查(寄宿制幼兒園要進行夜間巡查)。對傳染性疾病做到及時發現,及時隔離,並按照法規和衛生部門的規定逐級報告,在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的指導下,實施必要的衛生處理和預防措施。嚴把藥品管理關,幼兒藥品及消毒藥品分類登記入櫃存放,保健醫生必須妥善保管幼兒的藥品,病兒服藥時,必須仔細核對藥名、藥量、幼兒姓名,按時給幼兒服藥,避免誤服、漏服。
第二十二條 幼兒園要定期進行幼兒健康檢查。每年體檢一次;每半年測身高、視力一次;每季度量體重一次,對每個幼兒建立健康檔案。對幼兒身體發展狀況定期進行分析、評價,及時向家長反饋結果。及時準確地做好各項保健資料的信息記錄、統計分析、匯總報告工作,動態掌握全園幼兒的生長發育情況和健康狀況。
第二十三條 為幼兒提供膳食服務的幼兒園,應根據幼兒年齡特點,編製營養平衡的幼兒食譜,定期進行營養素攝入量分析,保證幼兒合理膳食,努力改善和提高幼兒伙食質量,每周向家長公示幼兒食譜,按月公示伙食費支出情況。幼兒園必須提供安全充足的飲用水,為幼兒隨時自主飲水提供方便。
第二十四條 幼兒園要制訂與兒童生理特點相適應的體格鍛煉計劃,根據兒童年齡特點開展遊戲及體育活動。戶外活動形式應小型多樣,有計劃地為幼兒開展走、跑、跳、投、爬、鑽、攀登等方面的體育活動,發展幼兒體能,增進兒童身心健康及抗疾病能力。活動中要精心組織,隨時關注幼兒安全,帶動和組織幼兒積極投入到體育鍛煉中。
第二十五條 組織專門的人員對日常的保教工作進行必要的檢查與記錄。通過對幼兒到園率、體檢達標率、飲食情況、作息情況、衛生情況及幼兒戶外活動時間等指標進行監控,確保各項保育工作的開展。
第二十六條 對幼兒園工作人員、家長及幼兒進行健康教育,指導家長科學育兒,培養幼兒良好的衛生習慣。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七條 嚴格執行國家和地方幼兒園安全管理相關規定,建立人防、物防、技防相結合的安全防護體系。建立幼兒園安全管理和安全責任制度,落實各項安全措施。將安全工作納入到幼兒園年度考核之中,作為對安全責任人的重要考核內容,自覺接受家長和社會監督,切實保障幼兒健康成長。
第二十八條 結合幼兒園實際,制定應對各種自然災害、交通安全、傳染病、食物中毒等突發事件的應急預案。定期開展安全教育與演練,提高各種應對突發事件的能力。把安全教育融入幼兒園一日生活。
第二十九條 認真學習並嚴格執行公安、消防、交通、衛生防疫、食品葯監等部門的管理規定,加強幼兒園門衛管理、校車管理、消防管理、食品衛生管理、傳染病管理等工作,確保幼兒的生命安全與健康。
第三十條 幼兒園要注意房屋、場地、玩具、用具及運動器械的使用安全,定期檢查,及時維修,避免觸電、砸傷、摔傷、燙傷及火災等重大事故的發生。
第三十一條 幼兒園組織的各項活動都應以幼兒的安全為第一要素,嚴禁帶幼兒到有安全隱患的地方開展活動。在幼兒園重點防範的地方張貼醒目的安全警戒標誌。向幼兒及家長宣傳安全知識,提高幼兒的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的能力。
第三十二條 加強對工作人員的安全教育和職業道德教育,及時化解各種矛盾和衝突,建立健全各類人員的崗位職責,實行崗位責任制,嚴格工作紀律。幼兒園教職工的聘用應符合有關法規對其任職資格和條件的規定,對不適合崗位要求的人員應及時調離工作崗位。
第三十三條 幼兒園要加強與社區、公安消防、交通、衛生防疫、食品等部門的聯繫,建立園內外安全聯動管理監控體系,做到分工負責,形成合力。
第六章 教師專業發展
第三十四條 幼兒園要重視教師的專業化成長,每學期要制定明確具體的師資培訓計劃,從教師學歷提升、專長發展、技能提高、教研能力等方面進行統籌安排,採用多種方式,促進教師專業發展。要將教師專業成長經費列入開支計劃,保障培訓進修時間,有條件的幼兒園要為教師外出學習創造條件,提供機會。
第三十五條 在豐富的教育實踐過程中,培養教師良好的師德修養與正確的專業態度,要求教師公平地對待每一個幼兒,不體罰或變相體罰幼兒。引導教師自覺學習與積累各種專業知識,提升教師的專業能力與水平,讓教師體會到職業的神聖與快樂。
第三十六條 在教研過程中促進教師專業成長。教研活動的策劃要以問題解決為核心,在教育活動中發現和提煉現實問題,針對真實的教育活動問題情境和教師的發展需求,根據不同教研主題和研修對象,靈活地採用教師論壇、現場評課、案例分析、網路教研等多種教研活動形式,提升教師的教育活動實踐能力和反思能力,促進教師專業成長。
第三十七條 制定個人專業發展規劃,及時準確地對教師工作進行評價,建立個人成長檔案。成長檔案應包括:教師個人所受教育與培訓的基本信息、研究課題、發表(獲獎)的論文、工作榮譽、典型活動案例與反思、自我評價等信息,使檔案能反映出教師的專業成長軌跡。
第七章 規範管理與督導檢查
第三十八條 保證幼兒教育管理層層落實到位。要建立由教育部門牽頭、有關部門參加的幼兒教育聯席會議制度,通報、協調、解決幼兒教育事業發展中出現的問題,促進幼兒教育事業穩定健康發展。縣級以上教育部門要加強幼兒教育管理,辦好鄉(鎮)中心幼兒園,發揮其對鄉(鎮)幼兒教育的指導作用,鄉(鎮)幼兒保育、教育的業務指導由鄉(鎮)中心幼兒園園長負責。
第三十九條 要依靠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制定優惠政策,保證幼兒園(班)的公用事業費(煤、水、電、供熱、房租等費用)按中小學的標準收繳。新建、改建、擴建幼兒園按照中小學校建設減免費用的有關規定減免相關費用。
第四十條 建立幼兒教育督導制度,堅持督政與督學相結合。要制定地方幼兒教育工作督導評估標準,把幼兒教育事業發展、幼兒教育質量、幼兒教育經費投入與籌措、幼兒教師待遇等列入各級政府教育督導內容,積極開展對幼兒教育熱點難點問題的專項督導檢查。
第四十一條 各級政府教育督導部門和教育行政部門要定期對各類幼兒園的保育、教育質量和管理水平進行督導和評估,並將評估結果向社會公示,接受社會和家長的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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