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父母出資購置的不動產,離婚時如何分割?
06-06
一方父母出資購置的不動產,離婚時如何分割?
【典型案例】
當事人:原告:胡某;被告:黃某
原告胡某、被告黃某於2012年1月12日登記結婚,雙方當事人婚後初期夫妻感情尚可,後常因生活瑣事產生矛盾。現胡某起訴至本院要求離婚,黃某同意離婚。雙方共同財產有位於瀋陽市和平區中興街,房屋獲得時間是2012年3月18日。該房屋登記為胡某單獨所有,其中該房屋包含胡某母親出資59.6萬元,截至2017年該房屋貸款償還金額為38307,32元。
原告訴稱:夫妻關係已經徹底破裂,原告起訴要求解除原被告的婚姻關係,財產依分割。
被告辯稱:同意離婚,房產歸被告所有。
法院判決:
(1)胡某與黃某離婚;
(2)位於瀋陽市和平區中興街的房屋歸胡某所有,剩餘貸款由胡某償還,胡某於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給付黃某房屋貸款折價補償款19,123.66元。
【裁判思路梳理】
婚前:
婚後:
針對以上六種情形,處理思路分別為:
【裁判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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