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單復盤:英國-斯圖亞特復辟、光榮革命、權利法案

簡單復盤:英國-斯圖亞特復辟、光榮革命、權利法案

來自專欄歷史那些事兒

上一期講到內戰結束,查理一世被砍了腦袋。

由於「共和制Republic」這種形式在當時來說幾乎是全新的,所以歐洲其他國家都對它敵意很重(有點像現在脫歐啊,英國的基因真是一直這樣,總走在最前,但一開始肯定不為世人普遍接受,所以現在還是覺得脫歐2B的聲音佔上風,但我很看好脫歐)

這倒給了愛爾蘭創造了投機倒把的機會,他們一方面試圖擺脫英國的控制,另一方面又打起維護天主教的旗幟,公開對抗英吉利共和國。這樣,愛爾蘭和英格蘭的矛盾,就與天主教和新教的宗教衝突糾纏到一起,愛爾蘭人宣布無條件擁立查理一世的兒子小查理為新國王,稱其為「查理二世」(Charles Ⅱ)

共和制只維持了十幾年,又可以劃分為共和國(1649-1653)和護國政治(1653-1660)前後兩個階段。

英吉利共和國是軍人統治的共和國,這種政體形式後來在世界其他許多地方都出現過,發生革命的國家似乎都要出現軍人政權,這好像成了鐵律,而英國是歷史中的第一個。

英吉利共和國成立後,克倫威爾一手拿寶劍,一手拿聖經,與殘缺議會共同構建了一個軍人統治的清教共和國。

當然了,下面也暗潮湧動,主要有以下的對抗勢力:

長老派,主要想搞一個英國版的羅馬教廷。

平等派,比較激進,追求真普選,實現絕對的民主,比如成年男子普選權、每年召開一次議會、實行宗教自由等。

還有王黨,時刻想著迎回二帝。(此處用個借喻,指查理二世的意思)

蘇格蘭又搞事情。雖然蘇格蘭人也反對查理一世的專制統治,但他們卻不能接受英格蘭人處死國王,就在查理死後的第六天,蘇格蘭議會便宣布他的兒子為新國王。

克倫威爾憑藉多年的戰爭經驗,利用蘇軍的戰術錯誤,以1.1萬名士兵迎戰2.1萬人之敵,在距離愛丁堡45公里的鄧巴(Dunbar)大敗蘇軍,殺敵3000人、俘虜1萬人,取得了英蘇戰爭的決定性勝利。(此時的克倫威爾已經進化成那種歷史上的大軍事家,戰無不勝的階段)

對蘇格蘭而言,伍斯特戰役(Battle of Worcester)的失利意味著蘇格蘭獨立的停止,1654年它被強行併入英國。

經過了十餘年的一手遮天,殘缺議會已經開始變成一個利益集團,越來越不得人心。另一方面,軍隊也變成為利益集團,它在愛爾蘭戰爭中變了質,軍隊燒殺擄掠,搶奪戰利品,成了人民的敵人(人類總是這樣,一開始出身寒微的時候,道德總是高的,為了勞苦大眾而奮鬥,等他爬上高位,可以把其他人踩在腳下的時候,就會享受這種權力,阻止別人來推翻,於是就變成了反動勢力)

自此後,英國革命就迷失了方向:革命是以維護自由開始的,反抗國王的專制統治;但現在國王被處死了,議會卻也變成了一個強權,背離了初衷,走向了反面。


查理復辟 The Restoration

尤其是克倫威爾當上護國主之後,人們更加恐懼了:人民看來,君主的權力是有限的,護國主則是人們所不知道的東西,人們寧要一個可以受約制的君主,也不要一個在軍隊支持下不受約束的軍事獨裁者。

英國革命從反抗君主的個人統治開始,轉了一圈之後,又以護國主的個人統治結束。這樣,歷史似乎又回到了原點。

克倫威爾病逝後,他的兒子理查德(Richard Cromwell)繼任護國主。 新護國主一開始就面對難題:他涉世不多又無戰功資歷,軍隊將領都是他的長輩,根本不買他的賬(又是弱主的問題)

處死國王查理一世後,英國已嘗試過多種政治制度,包括共和國、護國政治、議會政治、軍事管制等等,但無一成功。至此,一切政治實驗都走投無路了,所以才只能選擇復辟這條路的。(也是當時的民智和整體社會水平不足以支撐republic這種制度)

他無力鎮壓反叛的貴族與軍官,英國政壇混亂,國會遂聲明由君主制復辟,查理二世因此得以返回英國。

1660年,查理二世在多佛登陸,回到倫敦即位。1661年4月,正式加冕為不列顛國王。

查理二世上台後沒有完全信守承諾,他對「弒君者」加以懲處。當年有57人在查理一世的死刑判決書上簽字,

57個人簽字畫押,支持處決查理一世

大半人已經去世,剩11人活著,全部被處死,克倫威爾、他的女婿亨利·艾爾頓(Henry Ireton)和審判查理一世的特別法庭庭長約翰·布雷德肖等被掘棺鞭屍。

查理一直致力於恢復天主教為國教(又跟全國人民對著干。有時真的是莫名其妙,沒有什麼史書分析這某些君王到底是因為什麼,這麼執著於信某一個教派,也許這些在人腦子裡的,心理層面的東西,歷史學也沒法解釋)

查理和法國聯盟(天主教強國),1670年後英國成為法國實質上的附庸(他最寵愛的法國情婦牽線引出英法聯盟),國際地位下降成二流國家。他弟弟又轉信天主教,並且最終還傳位給他。臨終前,查理接受了天主教彌撒,人們直到這時才知道他是一個秘密的天主教徒。

查理二世的弟弟。

如果說查理二世到臨終前才宣布他已皈依天主教,那麼,詹姆士二世本身則是個頑固的天主教徒。

詹姆斯的宗教政策,當然是想試圖恢復天主教的地位,這就引發出一個大事件:

七主教案(Seven Bishops)。以坎特伯雷大主教威廉·桑克羅夫特(William Sancr oft)為首的七名主教聯名呈遞請願書,「謙卑而誠摯地」懇請國王收回成命,並重新審查其宗教政策。詹姆士氣憤至極,把他們全部關進了倫敦塔。

這是重要轉折點,它表明詹姆士的宗教政策徹底破產。國教會本是專制制度的支柱,主教們則是王權的堅定支持者。

本來,多數英國人儘管心懷不滿,他們卻還想忍一忍,因為詹姆士的兩個女兒都是新教徒(再次感嘆歐洲的這種情況真的很神奇,父母也無力影響子女信什麼),等詹姆士去世後,沒準就是他的女兒來當女王了。

這時一個小王子出生,把英國人嚇尿了:

他母親是義大利人,他自己將在天主教的環境中長大。

光榮革命 Glorious Revolution

天主教復辟和專制統治的夢魘太可怕了,英國人決定拋棄他們的國王。去找他的女兒談談條件。

威廉是查理一世的外孫,他的妻子瑪麗是詹姆士二世的長女,威廉和瑪麗是表兄妹關係。如果不是小王子的突然降臨,瑪麗原本是王位的第一繼承人。現在由瑪麗和威廉出面驅逐詹姆士,既能夠維護斯圖亞特王朝的延續性,又能夠中止愈演愈烈的天主教回潮,將「王位的正統原則和新教原則最充分地結合在一起」。

詹姆士已經眾叛親離,不僅軍隊離他而去,連他二女兒安妮也自己逃跑了,「由於害怕像他父親一樣上斷頭台」。

議會將王位授予他的女婿和女兒——威廉和瑪麗;登上王位之前,他們需要簽署一份「權利宣言」,後來又改稱《權利法案》(Bill of Rights),其中譴責了詹姆士二世濫用王權的種種表現,並規定:

第一,國王無權停止法律或停止法律實施;第二,徵稅權屬於議會;第三,臣民可以自由請願;第四,議員可以自由發表政見;第五,反對酷刑和重稅;第六,議會須定期召開。它還規定今後不允許天主教徒登臨英國王位,也不允許英國君主嫁、娶天主教配偶。

從此以後,國王與議會的關係顛倒過來了,君主不能再凌駕於議會之上,而必須受制於議會和法律。

趁著權利法案的春風,議會又趕緊立了這些法:

1689年《兵變法》(Mutiny Act),名義上是為「懲罰那些發動兵變的士兵」,實際上議會由此控制了軍權;

《寬容法》(Toleration Act),規定宗教寬容;

1694年《三年法》,規定每屆議會最多為時三年,且每三年必須改選議會;

1695年《叛國法》(Treason Act),為反對派提供法律保護;

1701年頒布《王位繼承法》,雖說這是一部規定王位繼承順序的法律,但其中很多條款涉及限制王權問題。根據法案,法官保有職務的前提是良好的品行,而不再是國王的喜好,而國王任免法官要「經過議會兩院的認可」,"未經議會同意,國王不得離開英倫三島」;「未經議會同意,國王不能為保護其私人領地或屬地而將整個王國拖入戰爭之中」。

這些條款大大限制了國王在司法、行政、外交等方面的權力。 否決權實際上的喪失,是王權遭到削弱的重要表現。威廉三世曾五次行使否決權,阻止議會通過限制王權的法案,

但後期由於要打仗,需要錢,所以只好妥協,後期也幾乎不再行使否決權了。

安妮女王當政後,也曾將否決權作為手中的法寶來對抗議會。但自1707年後,她再也沒有行使過這一權力,安妮女王因此成為英國歷史上最後一位行使否決權的君主

否決權事實上的喪失是王權衰落的一個重要里程碑,這意味著,立法權事實上控制在議會手中。對於國王來說,只要法案在議會上下兩院獲得通過,簽署法案這一環節就變成象徵性舉動,而不再意味著權力的行使了。

安妮女王(Queen Anne)與內閣制

18世紀初,國王手中的特權越來越少,議會的地位變得越來越重要,並逐漸成為國家政治權力的中心。隨著專制王權的被克服以及議會地位的提升,一個相對民主、自由的社會在英國建立起來。

正是在這樣一種寬鬆的政治環境中,內閣制在英國開始興起。 「作為國王與議會之間聯繫紐帶的內閣制度」

一個新術語即「政府」這詞開始出現,並與內閣通用,這樣,樞密院時代開始向內閣政府時代過渡。在史學家艾伯特·勞倫斯·羅威爾(Abbott Lawrence Lowell)看來,這一變化是過去兩百年來「文明世界所發生的行政機構的重大改革之一」。

慢慢地,女王很少參加內閣會議了(安妮的政治能力很一般)。於是,財政大臣取而代之成為內閣會議的召集者與主持人,並負責將內閣會議磋商及決策結果向女王報告下,意思意思就行了。

逐漸出現了英國近代的兩大政黨——輝格黨(Whig)與托利黨(Tory),政治人才可以加入這兩個陣營的一方來一展抱負,不用像以前那樣,有「王黨」這個最優選擇(就像現在的人本能地就想進公務員一樣)

兩大政黨的主要分歧是:

1,對待不從國教者的態度不同。托利黨主張強化國教地位,輝格黨則把自己標榜為不服從國教者的堅定捍衛者,強調信仰自由,主張對所有新教徒實施「宗教寬容」,主張接納在其他國家受到宗教迫害的新教徒。

2,對待王位繼承的態度不同。輝格黨全心全意支持威廉和瑪麗出任國王,並反對「詹姆士黨人」策動的復辟圖謀。托利黨則堅守王位繼承的正統原則,在內心裡不願承認威廉是「合法合理的國王」,其中部分托利黨貴族還直接捲入了詹姆士二世(JamesⅡ)及其後代的復辟活動中。

3,戰爭態度。英國先後捲入了奧格斯堡同盟(League of Augsburg)戰爭和西班牙王位繼承戰爭,開始與法國爭奪霸權。

輝格黨基本支持戰爭,認為是英國爭奪殖民地和海外市場的必要行動。托利黨在總體上反對戰爭,因為托利黨人多數是土地貴族,戰爭對他們的利益沒有幫助。

1701年通過《王位繼承法》,規定安妮女王去世後,王位將傳給詹姆士一世的外孫女、信奉新教的漢諾威王室的索菲亞公主及其後裔;

還規定,天主教徒或與天主教徒通婚者,均不得繼承英國王位,這就從法律上排除了詹姆士二世及其後代復辟的可能性。雖說如此,英國的天主教徒以及部分托利黨貴族,依舊同情與支持流亡在外的詹姆士二世及其復辟勢力,這「成為斯圖亞特王朝末期英國政治生活中一種持續的不安定因素」。

出於英法戰爭的需要,法國支持詹姆士二世及其後代擁有合法的英國王位,由此多次策動英國的詹姆士黨人進行復辟。

詹姆士二世去世後,法王路易十四承認詹姆士二世之子、所謂的「老僭位者」(Old Pretender)詹姆士·愛德華(James Edward)為「詹姆士三世」(JamesⅢ),此舉引起英國朝野極大不滿。

議會趕緊通過《棄絕法》(Abjuration Act)來對抗,要求所有議員、官員、教士、律師等,均要宣誓效忠於現任英國國王,同時反對詹姆士三世的王位繼承權。1702年,出於對法國干涉英國王位問題的不滿,英國對法宣戰。

蘇格蘭搞事情

英格蘭頒布《王位繼承法》以及對法宣戰,事先並未徵得蘇格蘭同意,因此引發蘇格蘭不滿。蘇格蘭認為:「英格蘭議會通過的法案只適用於英格蘭,任何外交決定均須經蘇格蘭議會批准,實際上是對英格蘭將對法宣戰強加於自己頭上而表示不滿。」

(真是事多,本來這些對法宣戰這些事情,也是對方打到頭上來,被動的,不是正應該團結的時候嘛,你有什麼好反對,凈會窩裡反。最終被收拾了,連國都沒了,真是不怪別人)

最終於1707年在兩國議會獲得通過。根據法案,英格蘭與蘇格蘭合併為一個王國,稱「大不列顛聯合王國」;蘇格蘭議會宣告解散,但向英國議會下院和上院分別選送45和16個議員;蘇格蘭接受《王位繼承法》,擁立漢諾威王室的索菲亞公主及其後裔繼承王位。

英、蘇合併意味著兩國共同接受漢諾威新教君主,這對於「老僭位者」詹姆士三世及其黨羽來說無疑是個巨大的打擊。

1714年8月安妮女王去世。詹姆士三世聞訊後試圖說服路易十四齣兵,幫助其入主英國奪取王位,但路易十四拒絕了這個請求(估計是覺得這傀儡也沒啥用了,英國已經強大起來了)。

10月20日,漢諾威王室索菲亞公主的兒子喬治·路易斯(George Lewis)加冕為英國國王,稱喬治一世(GeorgeⅠ,1714-1727年在位)。

漢諾威王朝(Hanover Dynasty)登上歷史舞台,就留到下期繼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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