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管糾紛實務問答】No.4 資管業務中的通道方能否免除法律責任?

【資管糾紛實務問答】No.4 資管業務中的通道方能否免除法律責任?

來自專欄識君瞰法

2018年3月28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第一次會議通過了《關於規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下稱「《資管新規》」),《資管新規》對於過去資管業務中常見的多層嵌套結構作出了嚴格限制。

然而,在《資管新規》出台之前,資管業務中常常都在發生著規避監管的貓鼠遊戲。資管嵌套從早期的銀信合作,逐步擴展至銀證、信證、銀基等多種多樣的模式,其中自然少不了通道方的身影。

在筆者處理的資管糾紛中,經常有金融機構或信心滿滿或惴惴不安地表明自己通道方的身份,試圖撇清責任。那麼通道方是否就不用承擔法律責任了呢?

通常通道方並不參與資管產品設計、前期盡職調查、最終投向、投後管理、退出等事務,但通道方不可避免地會成為與投資者、融資主體、上下遊資管產品簽訂合同的主體。通道方並非高枕無憂地收個通道費就行了,當資管產品發生兌付風險時,該通道方可能成為責任承擔者,或被迫捲入投融資各方的法律糾紛。尤其是通道方收的通道費通常是比較「微薄」的,一旦通道方被判令承擔責任,通道方很可能會損失慘重。

而反過來,從投資者的角度來看,當資管產品發生兌付風險時,其將不得不通過一個甚至多個通道方來維權,或被迫解構多層嵌套架構,維權的難度和效果可想而知。

在司法審判實踐中,法院一般不承認所謂「通道業務」概念,而是首先根據當事人的訴訟請求、案件事實和證據情況,確定訴訟當事人之間法律關係;在此基礎上,法院會進一步考察當事人意思表示的真實性、合同約定內容是否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來認定通道業務中所涉各項合同的法律效力;進而在合同有效或無效的前提下,確定合同各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及責任劃分。

目前,司法實踐中與通道類業務相關的案例仍然較少。在華南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一起委託人與基金管理公司關於《資產管理合同》爭議仲裁案件中,仲裁庭認為,「本案資產管理計劃是否屬於被申請人的通道業務,以及通道業務是否違規,不會對申請人作為委託人、被申請人作為資產管理人這一民事平等主體之間的權利義務造成影響,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的權利義務應當按照合同和法律進行認定。」 在該案中,雖然仲裁庭通過對仲裁雙方真實交易安排的剖析,認定通道方無需承擔法律責任,但在極度重視聲譽風險的資管行業,被迫捲入訴訟或仲裁畢竟有損於金融機構的聲譽和長期發展。

多層嵌套增加了融資方的融資成本,增加了投資者的投資風險,也增加了監管難度,其不得人心是必然的。然而儘管《資管新規》對多層嵌套進行了嚴格限制,但可以肯定的是,未來通道業務仍不可能徹底消失。

如果不得不做通道業務,通過合同約定明確各方的權利義務及責任劃分仍然是十分必要的。畢竟,儘管監管層不鼓勵通道業務,但通道業務相關的合同被法院/仲裁機構認定為無效的可能性是較小的,合同約定仍是通道方躲避法律責任的救命稻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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