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清夫妻共同財產與個人財產,夫妻矛盾少大半

夫妻共同財產

1. 工資、獎金。包括各種形式的補貼、獎金、福利等。

2. 生產、經營的收益。

3. 知識產權的收益。指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者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性收益,知識產權中的人身權只歸知識產權人專有,不因婚姻關係而發生共有。

4. 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

5. 婚姻存續期間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6. 婚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取得的債權。

7. 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8. 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9. 發放到軍人名下的複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以夫妻婚姻關係存續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數額為夫妻共同財產。

10. 一方婚前承租、婚後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11. 婚後父母贈予的房產,登記在夫妻雙方名下的,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12. 婚前一方父母出資購買的房屋,明確表示贈予雙方的。

13. 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14. 夫妻雙方約定為夫妻共同財產的。

夫妻個人財產

1. 一方的婚前財產。

2. 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3. 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4. 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個人的衣服、鞋帽等。

5. 一方從事職業、工作和業餘學習、興趣、愛好等專用的財產。

6. 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藥生活補助費。

7. 發放到軍人名下的複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不屬於婚姻存續期間年限部分。

8. 一方具有人身性質的補助金、人身保險費、醫療費、傷殘費、保健費等。

9. 一方在社會貢獻中所得的榮譽獎品、獎章等。

10. 離婚時一方尚未取得經濟利益的知識產權。但可給予對方適當補償。

11. 女方的嫁妝。

12. 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屬該子女個人財產。

13. 婚後一方父母出資購買的房屋,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或明確表示對一方贈予的,屬個人財產。

14. 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

15. 夫妻雙方約定歸個人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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