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名 劉國翰:公民社會與治理現代化

  【內容提要】本文認為,比之「人民」一詞,「公民」的概念似更合乎治理現代化的邏輯及法治中國的要求,但兩者並無本質區別。本文並不針對「人民社會」展開討論,而只是從治理現代化的視角闡析筆者對公民社會的理解,包括其語義、由來、理論內涵和實踐發展,並嘗試辨析若干對公民社會的誤讀。要而言之,筆者把公民社會理解為包含社會組織、社會價值、社會場域和社會法權四個不同向度的社會現象或社會狀態。這種社會現象普遍存在於現代社會,成為現代國家的基本架構之一,其所彰顯的在法治基礎上實現人民當家做主的公民主體性,乃是治理現代化的本質要求,結合對治理現代化及其衡量標準的解讀,本文將公民社會與治理現代化結合起來,認為實踐中正在推進的社會治理創新,乃是從上下兩個方面推進公民社會建設進而推動治理現代化的全面深化改革的歷史進程。  【關鍵詞】公民 人民 公民社會 治理現代化  中共十八屆三中全會將全面深化改革的總目標定位在「完善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以此為基點探討有關社會主體性的稱謂之爭,以及近年來被廣為誤讀的「公民社會」之辯,進而回到對治理現代化的理解及其衡量標準上來,給出筆者對公民社會的正面解讀,並探討治理現代化的實現路徑,這便是本文的主要命題和思路。  一、「公民」還是「人民」?  誰是社會的主體?任何社會都是由具體的人構成的,如馬克思所說:「全部人類歷史的第一個前提無疑是有生命的個人的存在」。①但是,對於這些作為社會主體的個人如何稱謂?不同的時代、不同的社會,甚至不同的意識形態和理論影響下人們對此問題的答案大相徑庭。大體說來,「臣民」、「國民」、「人民」、「公民」是幾個主要稱謂。近年,圍繞「人民」與「公民」的社會主體性稱謂之爭,引起了許多學人的關注,其中不乏真知灼見②。本文並不打算對這一論爭發表意見,只基於既有的討論從概念的相對性、社會主體的權利與義務視角略作補充。  社會科學的許多概念都是相對的,有具體的參照物,但人們在使用這些概念時往往會有意或無意忽略掉這些參照物,因而產生很多誤解和分歧。比如:「臣民」是相對王權或皇權而言的。在封建王朝或皇權時代,老百姓和國王、皇帝有根本的區別,一人在上,萬人在下,老百姓是民,老百姓中有官職或財富的稱為臣。同時,臣民往往針對具體的朝代或統治者而言,宋的臣民不是元的臣民,元的臣民不是宋的臣民,甚至有「一朝天子一朝臣」的說法。「國民」的概念則相對於國家,尤其是近代民族國家而言。每個人都是國家的組成部分之一,國家保護每一位國民,國民為國家做貢獻。同樣,每一「國民」都針對具體的國家而言,如果國家不存在,也就無所謂國民,中國的國民不是美國的國民,美國的國民不是中國的國民。比較而言,「人民」是一個相對於政黨,尤其是革命性政黨的概念。政黨需要獲得人們的支持,因而通常將同意或支持其綱領的人們稱為「人民」;同時,政黨需要通過鬥爭以獲取並鞏固政權,故將鬥爭的對象稱為「敵人」。因此,不應脫離具體的政黨及黨的綱領抽象地談論「人民」的概念。「公民」是一個相對於法律,尤其是一國憲法的概念。在我國,現行憲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人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  進一步從社會主體的權利義務角度看,這組稱謂彼此之間亦有很大差別。在現代社會,「國民」和「公民」較之「臣民」和「人民」更具普適性,不僅因前者作為身份標識更為實用,更易確認,也因其內在的權利義務關係比較明確。「臣民」身份的確認不僅取決於臣民對君王的忠誠度,也取決於君王的喜怒愛憎。在君王面前,「臣民」只有義務,沒有權利。君王一道命令,就可定「臣民」生死,甚至滿門抄斬、株連九族。「人民」的概念是新中國成立的基石,在我國新民主主義革命時期起到巨大作用,也是統一戰線的法寶。然而「人民」的身份確認卻飽含政治寓意並模糊易變。隨著黨在不同歷史時期政治任務的變化,隨著國家政治經濟和社會格局的改變,「人民」的內涵和外延都發生了根本的改變,昨天的「敵人」變成了今天的「人民」,而今天的「人民」明天又可能變成「敵人」。而且,在漢語語境中,「人民」大多用為抽象的集合名詞,但對具體的個人而言,他(或她)則始終難有充分的證據說明自己到底是不是「人民」。此外,作為一個政治概念,「人民」既可根據需要被賦予無限的權利,對敵人的生命財產生殺予奪;又可被加上無限的義務,將屬於自己的所有財產交由別人處置。因此可以說,「人民」既有無限的權利又有無限的義務。  「國民」和「公民」則不同。這是兩個比較客觀且具體的概念。我國由於歷史的原因,沒有普遍使用「國民」一詞,但是「公民」一詞的運用已非常廣泛。如今,每個中國公民都可以拿著自己的居民身份證(嚴格來講應是戶籍證明)或者護照來證明自己的「公民」身份,且擁有一個永久的「公民身份號碼」。「公民」享有憲法規定的權利並履行憲法規定的義務。我國現行憲法第二章共二十四條專門規定公民的權利與義務。公民主要的權利包括:選舉權、被選舉權、言論自由、結社自由、宗教自由、人身自由、人格權、住宅不受侵犯權等;公民主要的義務包括:納稅、服兵役等。因此,「公民」既有法定權利,又有法定義務。  從歷史視角看,表現社會主體性的這組稱謂的變遷,不僅反映了人們在思想意識上的解放和進步,也體現了近代以來國家命運的變遷。「臣民」只有義務,沒有權利,故老百姓對朝廷與外敵的戰爭如隔岸觀火、麻木不仁,甚至從心裡盼著改朝換代,於是在內亂外患之中最後一個帝制王朝結束了。民國肇始,「國民」照理既有權利也有義務,但事實上國家權力被軍閥和官僚資本主義所控制,「國民」愛國卻得不到國家的保護,反被橫徵暴斂,於是解放戰爭爆發,人民民主的新政權建立起來。新中國一切權利屬於「人民」,因而有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警察等一系列反映人民當家做主的稱謂。然而,建立在「人民」概念基礎上的新中國並未很快成為一個法治國家,政治生態的忽風忽雨,使得一部分「人民」轉眼之間就變成了「敵人」,受到從肉體到靈魂的「改造」。「人民」的抽象主權和具體權利之間極大的反差使得個人命運任憑政治風浪擺布,其極端表現就是「文化大革命」中「人民」的狀態。改革開放以來,隨著法治進程的展開,每個人都成了「公民」,「公民」既享有法定的權利,又要盡法定的義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全面推進治理現代化的法治中國建設中,公民的權利得到更全面的保障,公民的義務也更加明確,公民主體性的實現成為推進社會治理創新的題中應有之義。因此,「公民」概念的出現和普遍使用可以說具有歷史的必然性。  必須看到,表現社會主體性的這組稱謂是對不同歷史時期組成一定社會之主體的具體人的稱謂,因而帶有一定的歷史印記及局限,既沒有必要將之理想化,也不應污名化。「臣民」是忠誠的,但又是奴性的;「國民」是大義凜然勇於獻身的,但又是膽小懦弱貪生怕死的;「人民」是摧枯拉朽的,但又是破壞暴戾的;「公民」是理性負責任的,但又是庸俗缺乏遠見的。每一個人都生活在具體的歷史時代和社會環境中,不可能有一個完美無缺的界定,人不是神,不存在「公民」的神話,也不存在「人民」的神話或「國民」的神話。歸根到底,無論「公民」、「人民」還是「國民」,所指稱的都是現實生活中的人。在今天的社會生活中,一個人可以根據需要採用不同的稱謂。一個法律意義上的「公民」,同時也是「人民」的一部分,是擁有特定國籍、受到國家保護並有著愛國情結的「國民」。在這種意義上筆者認為:「公民」與「國民」、「人民」的稱謂之爭,儘管在觀點上分歧很大,有時甚至水火不容,但就其內容而言並無本質區別,它們都是關於現代社會中作為主體的具體人的稱謂。若從本文的主題即治理現代化的視角看,比之「人民」、「國民」的概念,「公民」一詞似更合乎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內在邏輯及法治中國的要求。  二、「公民社會」辨析  當然,上述社會主體性的稱謂之爭並非簡單的語義學上的學術論爭,而是直接關乎對社會治理的認識。有人在上述稱謂之後加上「社會」一詞,稱之為「公民社會」與「人民社會」之爭。對此本文特別要強調的是:筆者並不同意把「公民社會」簡單理解為「公民+社會」,也不站在否定「人民社會」的立場上來談論「公民社會」。本文表達的只是筆者對公民社會的理解和闡釋,包括其語義、由來、理論內涵和實踐發展,並嘗試辨析若干對公民社會的誤讀。  (一)公民社會的語義及其由來  公民社會是英文「civil society」的中譯詞,後者在中文中又被譯為「市民社會」、「民間社會」或「文明社會」。據日本學者植村邦彥考證,英語中的「civil society」一詞最早出現於1598年,來自法語中的「société civile」。而法語的「société civile」一詞來自亞里士多德的著作《政治學》的拉丁文譯本。③亞氏的《政治學》第一卷的第一句話中使用的實際上是「共同體」的概念④。植村認為,梅蘭希通在其主編的《神學綱要》(1559年版)中在主張世俗統治權威的正統性的時候,把亞氏《政治學》第一卷第一句話的「政治共同體」一詞翻譯成了拉丁語的「civilissocietias」和「societsascivilis」,而這兩個詞正是法語「société civile」和英語「civil society」的來源。⑤亞氏以後,霍布斯、洛克、盧梭、費爾巴哈等人從不同角度論及公民社會。黑格爾就公民社會留下了大量論述。馬克思則在批判繼承黑格爾相關思想的基礎上提出了公民社會理論。葛蘭西、哈貝馬斯進一步豐富和發展了馬克思主義公民社會理論。約翰·基恩甚至提出並探討了「社會主義公民社會」問題。20世紀80年代和90年代,公民社會曾引起我國哲學、政治經濟學、政治學等領域許多學者的廣泛重視,先後出現了圍繞經典作家相關論斷的理論論爭和中國如何建設公民社會的實踐論爭,提出了許多深刻並富有啟發意義的真知灼見。  在漫長的歷史演進中,公民社會作為關於人類社會認知的一個範疇,可以說一直走在時代的前面。如同引領人類思想和社會進步的一把火炬,它從希臘城邦激辯的淬火中走出,經歷了羅馬深厚的法律文明、中世紀城市文明、宗教革命與政治變革的洗禮,經歷了資產階級革命與民主—共和的政治歷練,見證了東西方文明衝突和演變,目睹了20世紀後期此起彼伏的私有化浪潮,也迎來了被稱為「顏色革命」、「街頭革命」的新抗議時代。唯其如此,公民社會成為最易被「泛政治化」的範疇之一。  歷史給我們至少有兩點啟示:  第一,公民社會從一開始就是一個有著現實政治關懷的學術範疇。無論在古希臘,還是在黑格爾、馬克思、哈貝馬斯那裡,這一範疇都有著強烈的實踐性或政治意義。特別是在資產階級革命時代,公民社會成為新興資產階級戰勝封建等級制和農奴制的重要武器。借用馬克思的話說,公民社會既是「批判的武器」,同時也是「武器的批判」。⑥  第二,公民社會是一個伴隨人類思想進步和實踐發展而逐漸成熟且越來越重要的範疇。隨著歷史的演進,公民社會的論爭經歷了一個由模糊而漸向清晰、由混亂而漸向有序、由分歧而漸向共識的過程;公民社會的外延從最初的城邦走向城市,進而走向整個社會;公民社會的內涵則從單純的「私」延伸到市場經濟,進而轉變為公共領域,成為社會公共性的代表。這一過程表明:對公民社會的認識隨著人類的發展進步特別是公民社會本身的展開而逐步深化,逐漸成熟,公民社會越來越成為人類社會自我認知的一個重要學術範疇。  需要強調的是:公民社會這一範疇本身並不包含明顯的政治傾向或意識形態屬性。不能把公民社會簡單理解成一個政治範疇,特別是不應給公民社會簡單貼上意識形態的標籤而使之「泛政治化」。  (二)公民社會理論的內涵  關於公民社會存在各種不同的解釋,因而形成許多理論。馬克思主義公民社會理論由馬克思本人提出,並經葛蘭西、哈貝馬斯等西方馬克思主義學者豐富與發展,形成較為完整的理論體系。其基本觀點包括:公民社會是一定歷史條件下人與人之間通過各類社會組織等交往形式構成的全部社會關係的總和;構成公民社會的各種社會組織具有非政府的、非市場的屬性,它們獨立於國家體系和市場體系之外,是自主的公民之間基於一定交往形式所形成的公共領域;這些公共領域具有公共性、民間性、多元性、法定性、開放性和共識性等特徵;公民社會一方面能夠影響公共權力及政策,另一方面也能制衡專制、強權和資本的壟斷,同時具有豐富社會資本、傳播意識形態、增進文化價值等作用。  2004年,美國學者愛德華茲出版《公民社會》一書,系統整理了迄今為止關於公民社會的各種觀點和分歧,他按論題、論域及觀點的異同,將既有的各種公民社會觀點劃為三大類:第一類強調結社生態,把公民社會視為獨立於國家體系和市場體系之外、由各種社會組織構成的第三部門;第二類強調價值取向,把公民社會視為基於普適價值、社會資本和道德共識的美好社會;第三類強調公共領域,把公民社會視為表達公民主體意識的公眾協商、理性對話的公共平台。⑦2006年,《中國社會科學》發表俞可平的一篇論文,將公民社會定義為「國家或政府系統,以及市場或企業系統之外的所有社會組織或民間關係的總和」,「是官方政治領域和市場領域之外的民間公共領域。」⑧  從馬克思主義公民社會理論出發,結合愛德華茲和俞可平的上述觀點,筆者把公民社會理解為包含社會組織、社會價值、社會場域和社會法權四個不同向度的社會現象或社會狀態。這種社會現象或狀態普遍存在於現代社會,成為現代國家的基本架構之一,對一個國家市場體系的發展和政治—行政體系的運作具有重大影響。具體來說,筆者所定義的公民社會有四個基本向度:其一,公民社會組織,即公民在志願和自主參與基礎上發展形成的普遍的、多樣化的社會組織形態,以及在社會組織發展的各個不同層面所達成的自律、互補、共治並可持續發展的社會組織生態,由此形成區別於現代國家中政治—行政體系和市場體系的公民社會組織體系。其二,公民社會價值,即公民在自主參與的各種社會活動中所表達的具有普遍認同的社會價值。其中包括基於自由、獨立和權利意識的公民精神,人們相互間的信任、互助、包容等社會倫理或規範,以及社會的公平、正義、公益等普適價值或公共精神。公民社會價值既區別於金錢至上、優勝劣汰的市場價值,也區別於權力至上、爾虞我詐的官場倫理,體現的是人們對幸福生活和美好社會的追求。其三,公民社會場域,即公民能夠自由進出、平等交流、表達訴求、協商對話的公共輿論空間或公共領域。這種以公民為主體所形成的社會場域並非一定的物理空間,而是各種觀點得以相互作用的「場」及達成共識並採取集體行動的「域」。公民社會場域具有公共性、開放性、多元性等特徵,一方面能夠影響公共權力及政策,另一方面也能制衡專制、強權和資本的壟斷,同時具有豐富社會資本、傳播意識形態、增進文化價值等作用。其四,公民社會法權,即公民的基本社會權力和利益得到憲法及法律的確認與保護,在憲政法治基礎上獲得言論自由、結社自由及表達社會訴求、參與社會事務並在社會治理中發揮公民主體性作用等一系列社會權力、社會利益及其法律保障和調節機制,是「人民當家做主」這一社會主義根本原則以法權的形式在社會領域的集中體現,由此形成區別於國家的公共權力、私人的財產權利的公民的社會法權體系。  上述四個向度分別從組織、價值、場域和法權四個方面反映了公民社會。換言之,無論公民社會組織、公民社會價值、公民社會場域還是公民社會法權,都可理解為公民社會,都是公民社會在不同向度上的體現。從另一個視角看,公民社會在四個不同向度上的體現,反映了其總體的發育或成長狀態。同時,公民社會這四個向度彼此之間也是密切聯繫和相互作用的。  需要強調的是:公民社會並非只是一個宏觀的總體性範疇,而是有其微觀和宏觀的兩個不同層面。在微觀層面,公民社會集中體現在社會組織身上,既表現為其內部治理結構與外部結社生態、制度環境等,表現為體現在這些組織身上的公益宗旨、公益項目及活動,以及不斷積累和擴大的公益資源,也表現為這些組織在參與社區、政府乃至政治領域等公共活動時所具有的影響力、話語權及渠道等。在宏觀層面,公民社會指稱的是這樣一種狀態:在一個基於法治的社會中,公民的各項基本權益得到法律的保障和實現,各種形式的社會組織都能夠得到較為充分的發展,它們作為公民自發和自主的結社形式能較容易地獲得合法性支持,作為公民及其群體的社會表達形式能多渠道地進行溝通、對話、協商和博弈,作為公民參與社會公共事務的組織制度形式能在公平競爭的條件下得到來自公共部門的資源並有效提供公共服務,同時存在多種平台或制度使之以倡導等方式參與公共政策並發揮制衡作用;公民及其群體因社會組織的存在而增加社會資本,企業等營利組織因社會組織的存在而富有社會責任,黨和政府等公共部門因社會組織的存在而更加民主、高效,提高問責能力,整個社會因社會組織的存在而富有和諧性、包容性、多樣化和風險承受力。這樣的一種由社會組織的充分發展所帶來的社會狀態,筆者稱之為公民社會。  (三)我國公民社會的實踐  20世紀八九十年代我國理論界就公民社會問題展開討論的一個重要實踐背景是: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政府體制的改革及整個社會的轉型,一個建基於市場經濟並獨立於國家體系之外的公民社會已初露端倪。近十多年來,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化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完善,公民自主參與社會經濟事務的積極性不斷高漲,我國城鄉湧現出大量社會組織,在經濟社會生活中發揮越來越重要的作用,公民社會在實踐中已經迅速興起。2008年,在改革開放的前沿城市深圳出現了一則巨幅標語:「公民社會,共同成長」。據提出並展示這一標語的深圳市委宣傳部解釋,「公民社會」是深圳市委、市政府提出的當前和未來幾十年改革發展和城市建設的目標之一。  從當前看,我國公民社會在實踐中的發展主要表現在如下四個方面:  第一,公民社會組織蓬勃發展,成為社會治理創新的重要主體之一。改革開放以來特別是近十多年來,伴隨市場經濟的發展、政府改革的推進和整個社會轉型,一大批社會組織紛紛成立,活躍在經濟、政治、社會、文化生活的方方面面。特別是中共十八大以來,隨著全面深化改革在社會領域的展開,從根本上改變了舊的社會組織管理制度,大大降低了社會組織合法化的門檻,取消了對社會組織的種種限制,各級政府紛紛出台培育發展各類社會組織的積極舉措,通過購買服務等推動社會組織參與公共服務和社會治理,激發了公民結社和發展社會組織的熱情。到目前為止,我國在各級民政部門登記註冊的基金會、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已近60萬家,這個數量是十年前的2.4倍。其中僅過去一年登記註冊的社會組織數量就達近10萬家。與數量的巨大增長相應的是,我國社會組織的整體素質、治理結構、內部管理、規範化和專業化程度,近年來有了顯著改善;各類社會組織間形成的網路體系和結構框架已初步成型;社會組織和各級政府的關係明顯改善,許多社會組織積极參与到政府購買公共服務的實踐中並發揮著重要作用。儘管中共十八大提出的「加快形成現代社會組織體制」目標尚未完成,但社會組織發展的制度環境已經發生根本改善。這一切表明,我國公民社會在組織這一向度上已呈現繁榮發展的良好局面,成為推進社會治理創新的重要主體力量之一。  第二,以公益為中心的公民社會價值體系開始形成,成為響應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積極力量之一。隨著各類公益事業的發展和公民志願行動的展開,以及富人慈善、企業社會責任及社會企業的探索,我國公民社會正在探索形成以公益為中心的社會價值體系。近年來特別是汶川地震和北京奧運會以來,我國社會捐贈增長迅速,儘管受到2011年以來公信力危機的影響,但以公民為主體的個人捐贈、微公益等網路捐贈持續高漲,非公募基金會發展突飛猛進。同時,各種形式的志願服務蓬勃興起,企業社會責任在包括民營企業、跨國公司的各類市場主體中得到越來越多的重視,探索用市場機制解決社會問題並實現公益目標的社會企業方興未艾。這些表明,我國公民社會在價值這一向度上開始邁出以公益為中心的可喜的一大步。更為重要的是:這種以公益為中心的公民社會價值體系如一股清流,蕩滌了瀰漫在市場經濟發展初級階段的種種濁流,形成積極向上的道德情操和社會影響力,客觀上響應和推動了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建設。  第三,以政策倡導和公共服務為主題的公民社會場域開始形成,在全面深化改革中發揮積極作用。一方面,一部分社會組織及其聯合行動積極倡導公共政策的改進,溫州打火機協會成功推動對抗歐盟的反傾銷聯合行動,「綠家園」志願者等三十多家環保社會組織反對怒江建壩引起全社會的關注並催生了相關法規和政策修改;一些地方探索建立以城市治理等公共管理為主題的公民協商對話平台,如杭州的「市民圓桌會議」、溫嶺的「民主懇談會」等。在網路空間上,近年來蓬勃發展的IT技術帶動了微博、微信等網路公共領域的發展,使得微博問政、網路倡導成為信息時代最具影響力的公民社會場域。另一方面,一些社會組織積極面對各種社會問題特別是公共服務不足、低效、缺失等問題,動員社會資源投身於公共服務實踐中,致力於貧困地區兒童營養改善的「免費午餐」,致力於塵肺病等職業病醫療救助的「大愛清塵」,致力於應急救援的「藍天救援隊」、「公益消防隊」等,這些以公民參與為主體形成的公共服務成了倒逼政府改革公共服務供給機制的重要力量。  第四,公民社會法權在法治中國的框架下得到進一步確認,公民保障社會權力和維護社會利益的意識增強、渠道增加、平台增多、作用增大,人民當家做主的公民主體性在社會治理創新的實踐中得到進一步落實。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為總書記的新一屆中央領導集體倡導依憲治國、依憲執政的法治中國新理念,大刀闊斧地推進還權於民的政府改革和社會體制改革,在全面深化改革的實踐中貫徹人民當家做主的執政理念。隨著社會領域全面深化改革和治理創新的展開,公民的社會權益日益得到保障和維護。同時,移動互聯技術的迅猛發展和應用大大拓展了公民社會交往的廣度和深度,使得公民社會法權在新技術基礎上得到更加廣泛和更有深度、力度地實現。  此外,在各級政府大力推進社會治理創新的實踐中也湧現出許多成功的經驗,如北京中關村通過培育發展各類市場協會、行業協會、產業技術聯盟和創新俱樂部等社會組織,成功實現了技術升格、產業升級、市場升序、社會昇平;河北肅寧通過發展黨、政、經、社四類組織探索鄉村重建的「四個覆蓋」,浙江溫州在社區社會組織中貫徹「無候選人」的直接選舉並探索「業主治理」的社區模式,廣東順德通過建設社會創新基地探索培育發展社會組織的新模式,烏坎則以對話方式化解官民衝突,走出了真正村民自治的大膽嘗試。這些表明,實踐中的社會治理創新也在積極助推公民社會的發展。  總之,我國公民社會已經起步並有了一定發展。儘管實踐中還有許多問題和不少困難,但以公民為主體的社會組織已成蓬勃發展之勢,公民的社會價值、社會場域和社會法權也在積極生成並發揮作用,初步形成了全面深化改革格局下政治—行政體系、市場體系與公民社會體系共同發展的良好局面。  (四)辨析對公民社會的若干誤讀  近年來,受意識形態和國際形勢的影響,國內學術界、媒體和一部分官員對公民社會存在誤讀。這些誤讀在一定條件下演變成對我國公民社會發展的擔憂甚至限制、阻礙力量,有必要加以辨析和澄清。  簡要梳理一下,對公民社會的主要誤讀有六:一是把公民社會誤讀為取消黨的領導的政治結社;二是把公民社會誤讀為資產階級或資本主義的意識形態;三是把公民社會誤讀為強調乃至固化社會分層的「精英社會」;四是把公民社會誤讀為主張草根民權乃至劫富濟貧的「平民社會」;五是把公民社會誤讀為以街頭抗議為主的「暴民社會」;六是把公民社會誤讀為西方反華勢力進行政治滲透的工具。這些誤讀,一部分以論文、專著、評論等形式公開發表出來,大部分則並未公開發表,而是出現在各種內部報告、文件及會議上,因此很難展開公開的學術討論,但在相當程度上具有誤導輿論甚至誤導決策的作用。這裡簡要辨析如下:  認為公民社會將取消黨的領導,不僅是對公民社會的誤解,也是缺乏政治自信和制度自信的表現。公民社會不是政治結社,與黨的領導分屬社會建設和政治領導兩個不同層面,在加強和改善黨的領導的同時探索公民社會建設,恰恰是近年來許多地方黨政部門推進社會管理創新的重要經驗。在廣東的深圳、順德,在浙江的杭州、溫州、寧波,在北京中關村、河北肅寧等許多地方,推進公民社會建設不僅緩解了長期緊張的黨群幹群關係,而且加強和改善了黨的領導。  認為公民社會是資產階級或資本主義的意識形態,實際上誤讀了公民社會的本質屬性及其與政治意識形態或社會形態的關係。公民社會在本質上是包含社會組織、社會價值和社會場域三個不同向度的社會現象,既不是意識形態,更無法替代社會形態。有資本主義的公民社會,當然也應有社會主義的公民社會。公民社會存在於政治—行政體系和市場體系之間,是現代國家的基本架構之一。我們要建設現代國家,當然也包括建設一個具有現代意義並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公民社會。  認為公民社會是「精英社會」、「平民社會」或「暴民社會」,實際上誤讀了公民社會的主體。這三種誤讀儘管視角不同、觀點殊異,但一個共同的誤解是用階級分析的方法來看待公民社會。在前文討論公民社會時有一個貫穿始終的主體都是公民,是包括社會精英也包括「平民」乃至「暴民」在內的自由獨立的公民。作為公民社會的主體,無論範圍大小、人數多少,指的都是所有公民。而體現公民精神、社會倫理和普適價值的美好社會,作為公民社會的理想屬於每一個公民,在有共識的地方形成共識,在沒有共識的地方實現寬容。  把公民社會視為西方反華勢力進行政治滲透的工具,不僅誇大了西方反華勢力進行政治滲透的能力,更混淆了敵我。公民社會歸根到底是一種內生的社會現象,在我國,公民社會表現為伴隨改革開放、市場經濟和社會轉型而呈現的社會組織的發展、公益事業的興起和公共領域的作用。在這個過程中,境外社會組織或提供一定資源,或開展一定項目合作甚至直接參与,但其影響力有限,且不一定都是政治滲透。應當說,我國公民社會的主體自始至終都是我國公民,公民社會建設是我國公民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積極探索社會改革和社會建設的過程。  必須看到,意識形態領域「左的」影響是我國公民社會發展的重要制約因素之一。無論是對於公民社會的認識,還是對社會組織的看法,由於受到「左的」思想影響,某些偶發事件的影響,以及錯綜複雜的國際形勢的影響等,趨向保守成為主流,從意識形態和觀念上束縛了公民社會的發展。如前所述,本來市民社會並非資本主義或資產階級的,在馬克思經典作家筆下有著大量關於公民社會的論述,這本來完全可以作為我們今天發展公民社會的理論基點,但總有那麼一些受「左」的思想影響的人,抓住經典作家的在特定條件下的特定觀點和提法,抓住國際上某些人打著「公民社會」旗幟開展政治滲透的個案,抓住美國內部報告中一些關於利用「公民社會」進行「和平演變」的論斷和策略,也抓住發生在俄羅斯、東歐一些國家所謂「顏色革命」中某些假「公民社會」之名行政權顛覆之實的種種跡象,就大肆宣稱:公民社會是「敵對勢力」,是「政治陷阱」,是「亡我之心不死」,等等。有的發表論文,有的直接上書中央,危言聳聽地呼籲要嚴格限制甚至取締社會組織,甚至不許談論公民社會。意識形態上這種趨於保守勢力的存在及其噪音,影響了黨和政府對待社會組織及公民社會的態度,在一定程度上阻礙了相關立法和制度建設。  由上可見,公民社會從語源上看來自西方三種文字,即英文、法文和拉丁文,從古希臘的先哲到歐洲中世紀的智者,再到黑格爾、馬克思、哈貝馬斯,一代代思想巨匠們圍繞公民社會留下了大量精彩論斷,使這一概念既承載了豐富的思想內涵,又觀點多元、異見紛呈。在系統梳理馬克思主義公民社會理論的基礎上,筆者認為:公民社會可以理解成一種包含社會組織、社會價值、社會場域、社會法權四個不同向度的社會現象或社會狀態。這種社會現象或狀態普遍存在於現代社會,成為現代國家的基本架構之一,對一個國家市場體系的發展和政治—行政體系的運作具有重大影響。改革開放以來,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政府體制的改革及整個社會的轉型,一個建基於市場經濟並獨立於國家體系之外的公民社會正在中華大地蓬勃興起。在全面深化改革的進程中,我們有必要澄清對公民社會的種種誤讀,就像當初在經濟改革中我們逐步接受市場經濟的理念並明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改革方向一樣,應旗幟鮮明地提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公民社會的發展方向,加快社會體制改革,探索社會治理創新,穩步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的現代化。  三、治理現代化與公民社會建設  理解了作為社會主體的「公民」和公民社會,再回過來討論治理現代化問題。治理從本質上是人及其社會關係的調整,治理現代化歸根到底是在法治基礎上實現人民當家做主,即以德治為中心的公民主體性的塑造,以及在此基礎上社會的法治、共治和自治體系的建設。公民社會與全面深化改革在社會領域的治理創新密不可分,其所彰顯的實現人民當家做主的公民主體性、組織多元性,以及多元主體協商共治的社會包容性,是治理現代化中最為核心的關鍵要素。  (一)治理現代化及其衡量標準  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簡稱「治理現代化」,是中共十八屆三中全會作為全面深化改革的總目標提出的一個重要概念。該提法一經提出,即引起了國內外學術界的極大關注,有人將「治理現代化」喻為繼「四個現代化」之後的「第五個現代化」,「是更高層次的現代化」。⑨如何理解治理現代化?國內外學術界目前在關注的同時也開展了廣泛的討論,可謂仁者見仁、智者見智。筆者認為:討論治理問題涉及國家、市場、社會、生態、文化、價值等諸多方面,但最本質的還是人及其社會關係的調整。如果放在現代化的序列上來考量,和前面四個現代化(即農業現代化、工業現代化、國防現代化、科學技術現代化)不同,治理現代化更多的不是強調生產力層面的現代化,而是強調生產關係層面乃至上層建築層面的現代化,這種現代化歸根到底是實現人及其社會關係的現代化,即真正意義上的人民當家做主。正因如此,治理現代化的提出具有跨時代的意義,也迅速成為一種全社會的共識。在實踐層面和理論層面,治理現代化的具體含義以及實現方式目前都還在積極探索之中。  在討論「現代化」及其標準之前,我們先就「治理」及其內涵做一簡要梳理。人們談到治理就往往想到英文的「governance」及西方治理理論。其實說到底,關於治理的思想並非什麼新鮮話題,而是數千年來中國思想界不斷探討的亘古命題。從老子、孔子、孟子、莊子等諸子百家,到西漢董仲舒天人合一、獨尊儒術的新儒學,以至宋明的程朱理學、陸王心學,從儒家到道家,乃至佛教,天道何治?世道何治?家國何治?德行何治?心性何治?治理的種種境界為歷代思想家們所追索,留下了博大精深的文化遺產,為今日探索治理現代化提供了寶貴的歷史線索。從中國古代豐富的治理思想中可以得出一個基本認知:歸根到底,治理無外乎兩個面向,一是人的外部社會關係的調整和治理,即所謂「齊家、治國、平天下」;二是人本身的修養、智識、心性、德行的調整和治理,即所謂「修身、正心、誠意、致知、格物」。這種以人為本所構成的治理的兩個面向,乃是理解和把握治理體系和能力最為關鍵的線索。儘管21世紀的今天我們談論的國家治理已高度複雜並與古人所謂「治理」有巨大差異,但國家治理仍可從上述兩個面向來把握,並最終回到人及其社會關係的本質上來。在國家走向富強民主、市場經濟不斷完善、社會走向開放多元的現代社會,國家治理體系包括了政府治理、市場治理和社會治理三個最重要的次級體系,以及其中高度複雜的制度和程序系統,包括法治系統、自治系統和共治系統等。而所有這一切,都是由人作為主體來參與、影響並承受其結果的過程,因而必然包括了以人為本的德治內涵。在這個意義上,作為治理主體的人的現代化或人民當家做主,即以德治為中心的公民主體性的塑造,乃是治理現代化最為核心的內涵。無怪乎孔子一生致力於「仁政德治」的倡導以修養君子、教化人民。可以說,沒有德治的公民來實現人民當家做主,就不可能有現代化的治理。  如何理解和用什麼標準來衡量治理的「現代化」呢?「現代」一詞在歐美等發達國家的語境中多少帶有一些貶義,容易讓人們聯想到機器大工業、貧富分化、階級衝突等方面。英語中,「modern(現代)」、「modernization(現代化)」、「modernity(現代性)」之間的區別比較大,而漢語中不太注意這三者的區別,很多時候是混用的,而最常見的就是「現代化」這個詞,它既表示過程或程度(現代化,modernization),又表示狀態(現代,modern),也表示性質和要素(現代性,modernity)。回到對治理現代化的衡量上來,可以從狀態、程度和性質三個方面來衡量一個國家或社會在某一發展階段是否達到了治理「現代化」。具體的標準則可分為兩種類型:  第一類標準是學理上的,即通過比較、歸納、演繹等方法整理並細化出一套標準。這套標準的基本輪廓已經有了。中共十八大提出了24個字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即富強、民主、文明、和諧;自由、平等、公正、法治;愛國、敬業、誠信、友善。價值觀是用來指導人們判斷事物好壞的標準,既然是核心價值觀,當然也能用來判斷治理的好壞。這24個字的核心價值觀作為衡量和判斷國家治理現代化的標準,可分為三個層次:第一層次是關於國家治理狀態的判斷標準,即富強、民主、文明、和諧,分別對應於國家治理體系的經濟、政治、文化、社會四個次級體系;第二個層次是關於國家治理過程或程度的判斷標準,即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用來考量國家治理內在的各種治理系統,包括體制、機制和相應的制度安排是否達到了現代化?這兩個層次涉及的都是人及其外部社會關係的治理;第三個層次是關於治理主體現代性的判斷標準,即愛國、敬業、誠信、友善,對應於作為治理主體的公民自身的德治系統。當然,基於核心價值觀所構建的上述學理上的標準還是極為粗線條的,需要有進一步的細分和指標化才能用於實踐。  衡量一個國家或社會的治理是不是「現代的」,第二類標準是民意的標準。所謂民意的標準就是讓作為治理主體的公民根據自身的生活感受及其參與治理的主觀感受來判斷一個國家或社會的治理是否達到了現代化。近年來頗為盛行的關於「幸福指數」、「滿意度」等的研究都屬於此類。我國的「四個現代化」(即農業現代化、工業現代化、國防現代化、科學技術現代化)已經基本實現的重要標誌就是老百姓現在幾乎很少談起這「四個現代化」了,似乎它已經成為一個歷史名詞。所以說,如果哪一天我們中國人都不屑於談論「治理現代化」的話題了,那麼或許那個時候我們的「治理現代化」也就基本實現了。譬如我們宴請客人,總是希望讓客人「吃得好」,但是「吃得好」的理論標準是很模糊的,世界上最好的山珍海味也不一定能夠讓一個人「吃得好」。不過,這種情況下我們有一個辦法,那就是讓客人不停地吃,盡量多吃(當然不能強迫客人吃),直到客人說「哦,我吃飽了,不想再吃了」,這個時候我們可以認為客人已經「吃好了」。治理現代化的民意標準也是同樣的道理,我們只有不停地按照民眾的需求和願望來改進國家和社會治理,直到有一天,老百姓都認為「哦,已經很好了,不要再改了」,那個時候國家或社會治理現代化就基本實現了。在這裡,老百姓就是我們這個社會的全體公民。因此,從民意的衡量標準來看,所謂國家或社會治理現代化就是按照公民的需求和願望不斷改進治理方式、提高治理能力,直到公民對之表示滿意的過程。民意的標準解決的是治理的現代性(modernity)的問題,也就是告訴人們如何在當前的治理中一點點地增加具有現代性的因素,通過現代性的量的積累,最終實現治理現代化的質的突破。在這個從量變到質變的過程中,最為關鍵的是以德治為中心的公民主體性的塑造,公民作為治理主體的作用的發揮,以及在此基礎上不斷實現和提高公民對於治理的需求及其滿意度。  (二)推進治理現代化的公民社會建設  由上可見,治理現代化在本質上是人及其社會關係的現代化,包括體現在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三個層次和兩個面向,也包括以人為本的公民滿意度。那麼如何實現治理現代化呢?中共十八大以來,中央明確提出深化社會體制改革、推進社會治理創新,一方面繼續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和簡政放權,另一方面改革社會組織管理制度,培育和發展社會組織,努力形成多元主體共同治理的社會共治格局。一個自上而下推進公民社會建設的全面深化改革進程與早已興起的自下而上的公民社會發展潮流彙集到一起,逐漸形成推進中國社會在深化改革和治理創新的實踐中探索走向治理現代化的公民社會發展之勢。  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心在於簡政放權、還權於民、還利於民。本屆政府上任以來先後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事項600多項,地方各級政府也在加緊出台政府權力清單,將一大批原由政府行使的職能轉移給社會組織,大大簡化和降低了市場准入和社會准入,激發市場和社會的活力。由此,出現了如前所述的社會組織空前繁榮、社會組織積极參与公共服務和社會治理等活躍景象。全面深化改革在推動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的同時,也自上而下地在激活公民社會,通過培育發展社會組織賦權公民,探索一條上下結合的公民社會建設之路。  如何通過公民社會建設塑造公民主體性從而推進治理現代化的進程?公民是憲政意義上的最高權力主體和利益主體,因而有「人民當家做主」的最高理想。但公民其實再普通不過,他是現代社會中具有法定權利和義務的人類個體,他的需求和願望是一種以個人的滿足和幸福為核心的、基於現實社會狀態的需求和願望。比較起來,「臣民」的需求和願望主要是對君王的敬忠,如所謂「了卻君王天下事,贏得生前身後名」;「人民」的需求和願望則要「改變命運、創造歷史」,如《國際歌》所表達的:「舊世界打個落花流水……,我們要做天下的主人」。相對而言,「公民」的需求沒有那麼高大上,就像馬斯洛的需求層次理論強調的那樣,公民的需求和願望無非是「生理上的需要,安全上的需要,情感和歸屬上的需要,尊重的需要,自我實現的需要」。因此公民社會建設,就是要致力於滿足公民這五個層次的需要。如果真正滿足了大多數公民這五個層次的需要,也就離治理現代化不遠了。  既然人的需求是分層次的,馬斯洛認為滿足需求的方式也是分層次的,先滿足較低層次的需求,然後滿足較高層次的需求。從公民社會建設的角度來講,就是分層次、分階段地建設公民社會。  第一,大力發展和完善市場經濟,讓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在滿足公民基本需要的同時,培養獨立自主的公民並塑造公民主體性。按照需求理論,最低層次的需求就是生理需求和安全需求,這兩項合併稱為基本需求。激發人類個體的積極性和創造性,激發市場的活力,靠市場實現資源有效配置並不斷增大全社會的商品總量和財富總量,通過市場經濟滿足公民的基本需要。經過改革開放三十多年的發展,我們已基本建成市場經濟體系,但還不是健全的市場經濟,市場健康運行的法治體系、監管體系、信用體系等都還存在種種問題,市場還沒有真正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因而需要全面深化改革。隨著市場經濟的進一步發展完善,不僅國家能夠富強,公民才能更加獨立自主,才能為滿足更高層次的需求發展形成既充滿活力又有法制規範的健康的公民領域。  第二,大力發展公民社會組織,以轉移職能和購買服務為重點,推動政府與社會組織的深度合作,讓社會組織成為提供社會服務和公共服務的主力軍,同時倡導以公益為中心的公民社會價值,讓社會組織的公益實踐和社會交往成為精神文明建設的主戰場。按照需求理論,在基本需求得到滿足後,公民對社會服務和公共服務的需求,特別是包括情感、歸屬感及相互尊重的需求將大量增加,這種相對高層次的需求被稱為社會需求,主要不是靠市場經濟來滿足,而要通過社會建設來解決。當前,長期制約我國社會組織發展的「雙重管理體制」已經終結,以培育發展為主旨的現代社會組織體制正在加緊建構,政府職能轉變和購買服務正在引領一大批社會組織進入公共服務和社會治理領域,儘管現階段許多社會組織的專業化水平有待提高,所提供的社會服務和公共服務還不能很好滿足公民的需要,但隨著改革進程的推進和社會組織自身能力的提高,社會組織將在更加廣泛的領域成為提供社會服務和公共服務的主力軍。同時,隨著人們更經常、更普遍、更容易地通過社會組織開展各種公益活動,以及大量的志願性、互助性、趣味性、自治性、倡導性等各種社會交往活動,人們的社會關係和社會生活將極大豐富,基於信任和社會網路的社會資本將不斷增加,公民社會在價值這一向度上將得到全面提升。  第三,大力推進社會治理創新,探索建立多層次、多領域的社會共治制度和多種形式的公民社會場域,在憲政法治基礎上推進和完善公民社會法權,讓公民成為治理現代化的積极參与者和堅定的捍衛者。按照需求理論,公民參與治理屬於更高層次的需求,包括國家和社會尊重的需要、自我實現的需要。近年來,許多地方在推進社會治理創新的實踐中積極探索公民參與,形成了許多富有特色的多元治理實踐模式,如溫嶺的「民主懇談」和「預算公開」,杭州的「市民圓桌會」和「社會複合主體」,溫州的「三社聯動」和「社區自治」,惠州的「四民工作法」,等等。十八屆三中全會以來,中央在總結各地實踐基礎上提出社會治理創新「多元主體、共同治理」的新方向,並將「社會共治制度」作為推進社會治理創新的一種新模式。隨著社會組織在社會治理創新中主體作用的彰顯,隨著法治建設的進一步推進,公民社會在場域和法權兩個向度上也將得到顯著的改善。  當然,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的全面深化改革尚處在起步階段,公民社會的建設儘管直接影響到全面深化改革和治理現代化的進程,但在實踐中遠未達成共識並面臨著各方面的困難和挑戰。要紮實推進公民社會建設,除以上三個主要方面的任務外,還應考慮如下三點:首先,要端正對公民社會的態度,提高對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公民社會重要性的認識。公民社會理論是馬克思主義的一部分,不是資本主義所特有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必然要求建設社會主義公民社會。尤其在深化改革開放、加快推進社會體制改革的今天,推動公民社會的建設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其次,要充分估計到公民社會建設的難度和我們所面臨的種種挑戰。現階段我國的公民社會尚處於起步階段,面臨諸多嚴峻的挑戰,如社會組織能力建設的挑戰,來自舊體制和權貴勢力的挑戰,社會公信力缺失和公民精神不足的挑戰,政治和社會穩定壓力的挑戰,複雜多變的國內國際形勢及敵對勢力對華滲透的挑戰等。要充分估計到我們經驗的不足和應對這些挑戰所需要的勇氣。也只有大力發展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公民社會,才能從根本上增強我們的制度自信和道路自信,從而積極應對這些挑戰。第三,建立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公民社會理論,掌握公民社會話語權。如同在過去三十多年經濟改革與發展中我們逐步建立起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理論一樣,在全面推進社會改革與建設的實踐中,必須從理論上解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公民社會發展的基本問題。要在繼承和發展馬克思主義公民社會理論的基礎上,對西方公民社會的理論進行批判和揚棄,結合中國改革發展的實際,努力建構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公民社會理論。  四、結論  人類對自身及其社會的認知是一個不斷演進的過程。從「臣民」到「國民」、「人民」和「公民」,反映了人及其社會關係走向現代化的歷史進程,也是人的社會主體性不斷得到解放和回歸的過程。說到底,筆者並不認為「公民」和「人民」有什麼本質區別,只是前者似更合乎治理現代化和法治中國的要求。筆者不願接受「人民社會」一詞的主要理由是其飽含的政治寓意和超越法治的風險,以及在這一辭彙背後演繹成「文革」十年浩劫的那場巨大災難,而這與當下中國走向憲政法治的趨勢背道而馳。「公民社會」雖富有爭議,卻並非不可接受。撥開漫長歷史和複雜現實賦予這一辭彙的種種歧義和誤讀之後筆者發現:公民社會就其本義來說,指的是包含社會組織、社會價值、社會場域和社會法權四個不同向度的社會現象或社會狀態,而其實質歸根到底是在憲政法治基礎上真正實現人民當家做主的公民主體性,這也是治理現代化的最本質要求。如何通過公民社會建設形塑公民主體性從而推進治理現代化?孔子有言:「道不遠人,人之為道而遠人,不可以為道。」治理現代化離不開公民的個體需求、個體價值和主體參與。發展市場經濟,能夠在滿足公民基本需要的同時塑造公民主體性;發展社會組織,能夠激發公民參與的熱情並推進以公益為中心的公民社會價值體系建設;推進社會治理創新,能夠建立社會共治制度和公民社會場域並推進公民社會法權,最終使公民成為治理現代化的真正主體。  總之,公民社會作為一個歷史悠久的學術範疇,不僅在馬克思主義理論中有一席之地,在我國改革開放和推進社會主義現代國家建設的進程中,也能夠並正在煥發出時代的光彩。如同在經濟改革中我們逐步接受市場經濟的理念並最終樹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改革目標一樣,在正在推進的全面深化改革和社會治理創新實踐中,相信我們也能批判繼承公民社會這一範疇,並努力構建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公民社會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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