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司考必备——走私罪
一、走私罪
(一)走私罪的十个具体罪名
(二)走私行为
1、直接走私:绕关、通关时不如实申报;
2、变相走私:
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批准进口的来料加工、来件装配、补偿贸易的原材料、零件、制成品、设备等保税货物,在境内销售牟利的;
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特定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在境内销售牟利的;
3、间接走私(准走私):
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
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的,或者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
4、既遂:实施走私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犯罪既遂:
在海关监管现场被查获的;
以虚假申报方式走私,申报行为实施完毕的;
以保税货物或者特定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为对象走私,在境内销售的,或者申请核销行为实施完毕的。
(三)责任形式:故意
1、明知具体走私对象:
行为人主观上对走私对象不明确的,只有概括故意的,根据实际的走私对象定罪处罚(推定),构成数罪的,数罪并罚;
在走私普通货物物品时,隐匿违禁物品的,构成数罪的,实行数罪并罚。
2、认识错误问题(有证据证明误认):
误将特种物品(禁止、限制进出口物品)误认为一般物品(允许进出口物品),应当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定罪处理;
误将一般物品(允许进出口物品)误认为特种物品(禁止、限制进出口物品),也应当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定罪处理。
(四)一般罪名
走私不同的对象成立不同的罪名、同时构成要件也不同:
一类是走私特定违禁品的犯罪(包括新增加的“走私其他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物品罪”),
另一类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其中,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与《刑法》其它走私犯罪(含走私毒品罪)之间的关系:其属于兜底条款,即凡是走私的对象不属于其它特别规定的,均构成本罪。
1、走私普通物品、货物罪,属于一般法条罪名,即任何逃避关税的走私犯罪行为在法律评价上都可谓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行为。
【注意】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成立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不要求数额较大)。
2、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较走私特定对象的犯罪来说,属于一般法条规定的罪名。常见对象包括: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或者未命名的古生物化石,有毒物质,来自境外疫区的动植物及其产品,木炭、硅砂等妨害环境、资源保护的货物、物品,旧机动车、切割车、旧机电产品等。
(五)特殊罪名1、走私假币罪:仅限于假币,不包括变造的货币。走私变造的货币,成立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
2、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仅限于从境内走私到境外,如果从境外走私到境内,成立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3、走私淫秽物品罪: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走私入境后,又贩卖牟利的,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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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倒计时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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