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無政府、國家與烏托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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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擁有權利。有些事情是任何他人或團體都不能加諸於個人的,做了就要侵犯到他們的權利。這些權利是如此的強有力和廣泛,以致引出了一個問題:即國家(及其官員)能做些什麼?「個人權利」留給「國家」多少活動空間?國家的性質,它的合法功能及證明國家為正當的理由,就構成本書的核心關懷。而一系列廣泛不同的論題亦將在本書的探討中涉及。我們有關「國家」的主要結論是:一種「最小限度的國家」(aminimalstate)——即一種僅限於防止暴力、偷竊、欺騙和強制履行契約等有限功能的國家——是被證明為正當的(justified);而任何功能更多的國家(extensivestate)都將因其侵犯到個人權利(不能被強迫去做某些事)而被證明為不正當。由此並可以得到兩個值得注意的啟示:國家不得使用其具強制力的機構來迫使一些公民幫助另一些公民;亦不得以同樣方式禁止人們追求自身的利益或自我保護。儘管我說的只是不能用強制的方法達成上述目標,而人們自願這麼做卻是可以的;不過,還是會有很多人直覺地拒絕接受我們的結論,因為他們不願意相信任何對他人的需求和痛苦竟可以如此冷漠無情的看法。我可以理解這種反應,因為那也正是我最初考慮這些觀點時的反應。然而,基於各種考慮和論據,我雖不情願,但還是信服了人們常稱的所謂自由主義的觀點。本書中很少有我早期嫌惡自由主義時所考慮的證據,而是包含了很多我現在儘可能有力地提出的考慮和論據。因而,我可能在兩方面冒犯人們:一是在我闡述的觀點方面,另一是在我為支持這一觀點而提出的理由方面。我早先嫌惡的態度並沒有在本書中表露出來,因為它現在已經消失了。隨看時間的過去,我漸漸習慣了這些觀點及其推論,現在我更經由這些觀點來觀察政治領域。(我是否該說這些觀點使我更能看清政治領域?)由於很多採取類似觀點的人是狹隘、頑固、並且自相矛盾地憎惡其它較自由的生活方式,使得我對這一理論(自由主義的觀點)的自然投合令我被劃入一個不怎麼好的派別。我不喜歡下面這個事實:大部分我所熟悉和尊敬的人們不同意我的觀點。我在這方面的遺憾,無疑大過那種通過強有力的證據來支持一個人們不喜歡、甚至嫌惡的觀點,從而使人們感到受刺激或吃驚的快樂——那種快樂不全然是值得讚美的。我是以一種在認識論或形上學方面頗具當代哲學作品風格的形式進行寫作的;其中有精心推敲的論證、被未必存在的反例所反駁的命題、令人驚奇的論點、困難的問題、抽象的結構條件、尋找一種適用於一組特殊事例之理論的嘗試、使人吃驚的結論等等。雖然這有助於引起智識上的興趣和鼓舞(我希望),但有些人可能會覺得倫理學和政治哲學的真理是嚴肅且重要的,不能通過這樣一種「華而不實」的手段去獲取。然而,倫理學中的正當(correctness)在我們自然寫實的思考中可能無法被發現。對大家所接受之觀點或原則的總結或解釋分析,不需要精心推敲的論證。而想要駁斥某些別的觀點,只需指出它們與讀者們希望接受的觀點相衝突就衍了。但是,一種與讀者們的意見不同的觀點,就不可能僅僅通過指出那個眾所接受的觀點與它相衝突而為自己提出論證。而是必須藉由相反的論據使那個眾所接受的觀點面臨智識上巨大的測試及考驗,細查其前提;並提出一系列甚至可使那個觀點的支持擁護者不安的可能情況。即使不信服我的論證的讀者也應該發現,在堅持自己觀點的過程中,他已因而??清並深化了自己的觀點。此外,我常認為,智識上的誠實要求我們至少在有些時候要特意去面對與我們的觀點相對立之強有力的論據。不這麼做的話,我們怎麼能使自己免於不斷的錯誤呢?我們只是要光明正大地提醒讀者:智識上的誠實有其危險性;初看起來令人覺得古怪、迷惑的論證,後來可能會變得令人信服,甚至變得自然且自明。只有閉目塞聽才會使一個人不受真理的吸引。這本書也就是由具有這樣一些特點的特殊論證所構成,而在此我還想進一步指出後面要闡述的內容。由於我的論證始於對個人權利的強烈主張,所以我認真地考慮了無政府主義者的下述主張——國家在堅持其使用武力的獨佔權和保護領土內所有人的過程中,必然會侵犯到個人的權利,因而在本質上是不道德的。我反對這一主張,並證明:即使沒有人有意圖或試著去創造國家,一個國家亦將經由一種不必侵犯任何個人權利的方式,從無政府狀態(就像洛克[JohnLocke]所提出的自然狀態)中產生。對第一部中這一中心論證的探討,導致許多不同的論題,這些論題包括:為什麼道德觀點還涉及到對行為的邊際限制(sideconstraints),而不僅僅是目標導向;對動物的態度;為什麼把複雜類型解釋為是無意中自然產生且是令人滿意的;有些行為為什麼仍然受到禁止,而並不因為其受害者將得到賠償而被允許;懲罰的制止理論的不成立;有關禁止危險行為的問題;赫伯特.哈特(HerbertHart)的所謂「公平原則」;先發制人的攻擊;預防性的拘留,等等。所有這些論題都導致對國家和無政府的本質及其道德正當性的探討。第一部證明最小限度的國家,第二部論述沒有任何功能更多的國家能被證明為正當。在這一過程中,我論證了各種不同的、旨在證明一個功能更多的國家為正當的理由都是不能成立的。為反駁這種認為國家將通過在其公民中完成或產生分配的正義而得到證明的主張,我發展出一種不須要任何功能更多的國家的正義理論(即權利理論[theentitlement theory])。我用這一理論來剖析和批評其它功能更多國家的分配正義理論,尤其是最近約翰.羅斯(JohnRawls)的著名理論。我也批評了其它一些人們可能認為能證明某種功能更多國家為正當的理由,包括平等、嫉妒、工人自治、馬克思主義的剝削理論。(覺得第一部困難的讀者,將發現第二部容易些,而第八章又比第七章容易些。)第二部將以「一個功能更多的國家是如何產生的」這個假設性敘述做為結束,這個過程的設計旨在說明這樣一種國家是相當缺乏吸引力的。然而,即使最小限度的國家是唯一可被證明為正當的國家,它仍可能顯得蒼白無力和令人乏味,而不能夠振奮人心,或者提示一個值得為之奮鬥的目標。因此,我轉向考察那種有顯著振奮作用的社會思想傳統——烏托邦理論,並證明能從這一傳統中被挽救出來的,正是最小限度國家的結構。這一論證涉及到對形成一個社會的不同方式的比較,涉及到設計手段和過濾手段,以及對應用一種數理經濟學家所稱的經濟內核概念的模式的描述。我強調我的結論與大多數讀者的信念相異,這可能會誤導人們認為這本書是某種政治性的著作。然而它不是這種著作,而是一種哲學的探討——探討我們在考慮個人權利與國家時,所產生且相互關連的許多本身極具吸引力的問題。「探討」這個詞用在這裡是很恰當的。有一種哲學著述觀主張作者應當通盤思考他所提出觀點的所有細節及其困難,修飾和琢磨自己的觀點,使之以一種完善、全面和精緻的整體形式呈現給世界。我的哲學觀不是這樣。無論如何,我相信,一種並非十分完善的著作,一種包含有未完成的觀點、推測、開放性的問題、難題、提示、邊際聯繫,和論證的主要脈絡一樣,在我們智識生活中也應該有其地位和功能。有關各種主題並非定論的那些看法,也應有自己的一席之地。的確,一般撰寫哲學著作的態度使我感到困惑。彷佛這些哲學著作便是其所探討主題的絕對定論一樣。然而,謝天謝地!並非每個哲學家都認為他最後發現了真理,並已圍繞著那個真理建立了牢不可破的堡壘。我們實際上都比那種想法要謙虛得多。而理所當然的是,一個哲學家在長期艱苦地思考過他提出的觀點之後,對這一觀點的弱點——亦即那些也許太脆弱而承受不住深刻有力的智識考察的地方;那些這一觀點可能由此開始崩潰解體的地方;以及令他感到不安的未經詳細探究的假設——自然是較有概念的。有一種哲學活動,令人覺得像是把一堆事實強行納入某種特殊形狀的固定範疇中。所有這些事實都在這兒,它們必須相互協調,你連推帶擠地把材料強行壓入這種嚴格固定的範圍,但這邊壓進去了,那邊又鼓出來,你轉來轉去,擠壓那露出來的部分,但還是顧此失彼。所以你就把事實突出框架的部分剪裁掉,以便使它們互相協調。你進行這種擠壓工作,直到最後幾乎一切事實都多少勉強地被塞進這一框架之內,而那沒有進入的則是因為它離得太遠而未被注意到。(當然,這些工作並不都是那麼粗魯生硬,也包含一些巧言哄騙的優雅動作。)很快地,你發現了一個看來非常協調、適合的角度,並且在別的事實也引人注目地凌駕你之前迅速地按了快門。然後,再回到暗房裡按上面的範疇結構修補破綻。最後一件事,就是發表這張準確說明「事實是什麼」的照片,並指出這些事實不可能適用於任何其它的範疇。沒有哪個哲學家會說:「我是從彼端開始,在此端結束的;從彼到此這一段是我著作中的主要弱點。特別是這一段,是我在這一過程中最值得注意的扭曲、牽強附會、削足適履和曲解可能發生之處,且不必說那些被捨棄和忽略、以及所有有意迴避不談的事實了。」我想,哲學家對他們在自己的觀點中認知到的弱點保持沉默,並不只是一個哲學上的誠實或正直的問題——雖然在自覺上,它的確是、或至少會變成這種問題。這種緘默跟哲學家形成其觀點的目的有關。為什麼他們力圖把一切事物都納入一個固定的範疇呢?為什麼不用另一個範疇,或更基本地說,讓那些事實保持其本來面目呢?把一切事物都納入一個範疇對我們有什麼幫助?我們為何會想這樣做?(我們要用它保護什麼?)我希望自己在將來的著作中,仍然對這些深刻(和令人震撼)的問題保持關注。然而,我在此談及這些問題的理由,並不是因為我覺得這些問題屬於本書而與其它哲學作品較無關。我認為我在本書中所說的是正確的。我並不想收回我的觀點,而寧願把所有這些觀點——我的懷疑、焦慮和不確定,連同我的信念、信心和論證——都交給讀者。在我的論證、假設等等中,使我感到吃緊的特殊之處,我都試圖做出解釋,或至少使讀者注意到是什麼使我不安。我也可以預先說出一些一般常見的理論上的焦慮。本書並不提出一種精確的關於個人權利之道德基礎的理論,也不包含對報復的懲罰理論的精確陳述和證明;本書也不是對它提出之分配正義的三個原則理論的精確陳述。我在書中的許多陳述,都植基於或使用了我相信這些理論若要成立就必須具有的一般特徵。我願在將來再論述這些題目。而如果我這樣做了,其結論無疑又會和我現在所想的有些不同,這將需要對樹立在此的上層結構(superstructure)做某些修正。預期我將令人滿意地完成這些基本工作是不明智的,而我在完成這些基本工作之前也將保持緘默。或許本書的嘗試能激起他人的興趣並給予我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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