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圈地之一:"被上樓"與宅基地私有化
宅基地使用權雖然不是所有權,卻是農民依法享有的權利。
全國政協經濟委員會副主任董文標委員算了一筆賬:目前全國農村居民有7.3億人,人均住宅的建築面積大約30平方米,以村鎮住房平均600至800元的成本造價計算,農村農民住宅價值可達到13萬億至18萬億元人民幣。
以天津華明鎮貫庄為例,天津"宅基地換房"的結果是,農民宅基地90%以上的土地增值權益都被政府和開發商所侵佔。地方政府既獲得了土地流轉和建設新農村的美名,又獲得了巨大的土地升值權益,名義上的受益者農民卻有可能成為最大受害者。宅基地是誰的宅基地使用權雖然不是所有權,卻是農民依法享有的權利。中國《憲法》第十條、新《土地管理法》第八條都明文規定:宅基地屬於村民集體所有。《物權法》第一百五十二條規定,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佔有和使用的權利,有權依法利用該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可見,村民對宅基地的使用權和城市居民的房屋所有權一樣,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不過,據媒體報道,目前全國有二十多個省市正打著城鄉統籌、新農村建設、舊村改造、小城鎮化等各種旗號,通過強制減少農村宅基地面積,為城鎮建設換取增量用地面積,進而獲得更多的土地級差收益,維持並擴大地方政府的賣地財政。地方政府利用了國家"增減掛鉤"的政策漏洞,而失去宅基地的農民正在"被上樓"。據媒體報道,以山東諸城市為例,諸城市取消了行政村編製,1249個村,合併為208個農村社區,70萬農民將告別自己的村莊,搬遷到"社區小區"。諸城市宣傳中心主任郭沛盛接受媒體採訪時稱,"用於社區建設的資金,將從增加的建設用地中找補。"增減倒掛背後的新土地財政2006年4月,山東、天津、江蘇、湖北、四川五省市被國土部列為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第一批試點。2008年6月,國土部又頒布了《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管理辦法》。2008、2009年國土部又分別批准了19省加入增減掛鉤試點。按照國土部文件,所謂"增減掛鉤"是指,將農村建設用地(主要是宅基地)與城鎮建設用地直接掛鉤,若農村整理復墾建設用地增加了耕地,城鎮可對應增加相應面積建設用地。該政策得到地方政府盛情歡迎,其原因在於:讓農民上樓,節約出的宅基地復墾,換取城市建設用地指標,地方政府通過土地級差收益,賺得盆滿缽滿。比如,山東諸城市土地儲備中心主任安文豐在接受媒體採訪時就表示,將農民全部集中居住後,保守估計,諸城將騰出8萬畝舊宅基地。通過土地級差,政府每年土地收益有兩三億元。18萬億的宅基地財富堡壘2008年9月3日,在全國政協召開的"統籌城鄉發展,促進形成城鄉經濟社會一體化新格局"專題協商會上,全國政協經濟委員會副主任董文標委員算了一筆賬:目前全國農村居民有7.3億人,人均住宅的建築面積大約30平方米,以村鎮住房平均600至800元的成本造價計算,農村農民住宅價值可達到13萬億至18萬億元人民幣。由此可見,和耕地一樣,宅基地使用權以及地上住宅已經成為農民的財富堡壘。另一項數據顯示,我國包括宅基地在內的農村建設用地,佔全國總建設用地的4/5,在十七屆三中全會明確了農村土地流轉的原則思路後,農民的宅基地正在成為各方力量爭食的金礦。天津宅基地換房 9成收益被侵佔專家指出,農民"被上樓"是一次對農村的掠奪,強迫農民上樓並大規模取消自然村,不僅與法治精神相違背,對農村社會也將帶來巨大負面影響。事實上,宅基地轉化後的增值收益(級差收益),正在被權力和資本"合謀"拿走。農民則住進了被選擇的"新農村",過著被產生的"新生活"。天津"宅基地換房"就是一個典型的案例。從2005年下半年開始,天津市推出以"宅基地換房"加快小城鎮建設的辦法,並在"十二鎮五村"開展試點,涉及津郊近十八萬農民。至2008年末,已有十萬農民進入商品房居住所。所謂"宅基地換房"辦法,即農民以其宅基地,按照規定的置換標準,換取小城鎮內的一套住宅,遷入小城鎮居住。原村莊建設用地進行復耕,而節約下來的土地整合後再招、拍、掛出售,用土地收益彌補小城鎮建設資金缺口。據媒體報道,以天津華明鎮貫庄為例,天津"宅基地換房"的結果是,農民宅基地90%以上的土地增值權益都被政府和開發商所侵佔。地方政府既獲得了土地流轉和建設新農村的美名,又獲得了巨大的土地升值權益,名義上的受益者農民卻有可能成為最大受害者。因此,從2008年3月開始,天津市東麗區華明鎮貫庄村866戶的3368名村民委託北京農權律師事務所,欲起訴華明鎮政府、東麗區政府和貫庄村委會。宅基地必須私有化
2008年9月,山東省棗莊市山亭區徐庄鎮的280名農民,於9月15日領到了由山亭區人民政府發放的農村土地使用產權證。據悉,由地方政府向農民發放農村土地使用產權證在全國尚屬首次。
蔡繼明認為,農地(包括宅基地在內的農村建設用地)的私有化,有利於國家現代化的進程,也有助於從制度層面解決困擾我國的若干土地問題,比如政府征地上的腐敗與低效,以及與小產權房相關的糾紛與認識歧異等等。私有化是進步 可保障農民權益清華大學教授蔡繼明撰文指出,從中國幾千年的歷史來看,土地一直都是私有的,土地私有的觀念是根深蒂固的。20世紀50年代實行的農村集體土地所有制,並非農民自發自願的選擇,而是政府為推行農產品統購統銷和剪刀差政策而做出的一種制度安排。中國現有的農地制度自20世紀80年代推行家庭承包制以來,就再沒有進行任何實質性變革。在蔡繼明看來,農村的土地是集體所有,但實際上經過承包之後大部分又分給了農民。而村委會代表集體來行使集體所有權,實際上並不一定能夠反映農民的權益。在征地的過程中,農民處在一個弱勢的、沒有話語權的地位,常常是他們的利益得不到反映,因此,農地必須實行私有化改革。蔡繼明認為,農地(包括宅基地在內的農村建設用地)的私有化,有利於國家現代化的進程,也有助於從制度層面解決困擾我國的若干土地問題,比如政府征地上的腐敗與低效,以及與小產權房相關的糾紛與認識歧異等等。私有化明晰產權 增加農民財產性收入我國現行的《土地管理法》規定,"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2008年國土資源部起草了《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流轉管理辦法》,不過至今仍未出台。由於農民對於集體建設用地沒有產權,農民利用宅基地修建的所謂"小產權房"在交易中出現諸多糾紛。不單如此,我國《憲法》明確規定,保護公民合法的私有財產權,那麼,農民的土地財產權(包括宅基地使用權)也同樣不可以強買強賣。不過,從近期包括"宜黃事件"在內的一系列強拆案例來看,我國對公民的私有財產權的保護還十分不力。農地的私有化為"釘子戶"維護自身合法財產權提供了更有說服力的保證。為此,有專家建議,在對農民實行"一戶一宅"政策的基礎上,可以考慮從法律上實行農村宅基地私有化,並允許農村宅基地及其建築物依法自願有償轉讓、出租、互換、繼承、抵押等,使農村宅基地及其建築物真正市場化。如果農民進城就業,就可以依法將自己的房產和宅基地賣掉,獲得一筆資金,將其作為進城的資本,在城市購買房產,拉動城市經濟發展,而不是成為"盲流"。私有化不會導致貧富分化一些學者擔心,土地私有化會加劇貧富分化,造成社會不安定。對此,耶魯大學金融學教授陳志武撰文予以明確否定。陳志武指出,現在的事實是,在土地國有或集體所有制度下,土地照樣在轉為非農用途,在此過程中權力和資本獲益最多。陳志武認為,相比之下,如果土地私有,在轉讓過程中擁有地權的農民至少還有點發言權,是交易的主體方,在許多情況下農民的所得不至於像現在這樣少。農村土地私有化的制度收益是,農民會更富有了;其制度成本是,那些掌權者少了撈錢、撈權的基礎。經濟學家楊小凱也認為,"土地私有化會加劇貧富分化,造成社會不安定"這一觀點不符合經濟學邏輯。楊小凱認為,私有化只會去掉村幹部定期按人口變化調整土地分配的特權,因而減少此特權引起的貧富分化。海外私有化經驗
西歐各國也都是經過民主革命和土地改革實行了耕者有其田的制度,比如德國在1930年制定的《土地法綱要》中規定,「現今取得土地者,限於自身耕作的人」。土地私有是主流一項統計數據顯示,目前世界上有100多個國家和地區實行土地私有制。比如,我國台灣省實行的也是土地私有制。不過,據三農問題專家李昌平的研究,台灣地區土地制度中有一項非農用地"漲價歸公"的制度安排值得關注。台灣地區農地和非農地的價格差距很大,一般在十倍以上。土地交易後產生的所得稅,一般歸全民享有,而非地方或部門享有。除"漲價歸公"為農民和全民提供福利外,在城市化的過程中,為幫助"農民工"進城,"政府"將最有增值價值的土地用於建造經濟適用的"農民工"住房,讓"農民工"的財產隨著城市的發展而增值,這樣"農民工"就自然成為了城市的居民。美日歐農地私有化美國是在推翻英國的殖民統治,於1820年確立了將公有土地以低價出售給農戶,建立家庭農場的農業經濟制度。1862年通過的「宅地法」,規定向在土地上耕作5年以上、年滿21歲的個人或一家之主免費贈送160英畝的公有土地。這樣就在美國普遍形成了耕者有其田的家庭農場。西歐各國也都是經過民主革命和土地改革實行了耕者有其田的制度,比如德國在1930年制定的《土地法綱要》中規定,「現今取得土地者,限於自身耕作的人」。日本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後,在美國佔領者的主持下進行了徹底的土改,建立了耕者有其田的制度。農村宅基地之所以成為權力和資本合謀的對像,關鍵在於農民對宅基地沒有所有權,只有確立宅基地私有的產權制度,並用制度保障這一私有產權的自由流轉,才能有效保護農民利益,打擊地方政府的廉價征地行為。導讀: 日前,全國二十多個省、市正"撤村"換取建設用地,地方政府利用國家"增減掛鉤"的政策漏洞擴大土地財政,失去宅基地的農民"被上樓"(據《新京報》11月2日報道)。當媒體焦點對準這一中國新圈地運動時,很少有人關注,中國農民宅基地的產權問題,宅地基為何不能私有化?為何不能成為中國土地私有化的試點?宅基地私有化的好處是什麼?能夠更好的保護農民的權益嗎?被侵犯的宅基地
宅基地使用權雖然不是所有權,卻是農民依法享有的權利。
全國政協經濟委員會副主任董文標委員算了一筆賬:目前全國農村居民有7.3億人,人均住宅的建築面積大約30平方米,以村鎮住房平均600至800元的成本造價計算,農村農民住宅價值可達到13萬億至18萬億元人民幣。
以天津華明鎮貫庄為例,天津"宅基地換房"的結果是,農民宅基地90%以上的土地增值權益都被政府和開發商所侵佔。地方政府既獲得了土地流轉和建設新農村的美名,又獲得了巨大的土地升值權益,名義上的受益者農民卻有可能成為最大受害者。宅基地是誰的宅基地使用權雖然不是所有權,卻是農民依法享有的權利。中國《憲法》第十條、新《土地管理法》第八條都明文規定:宅基地屬於村民集體所有。《物權法》第一百五十二條規定,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佔有和使用的權利,有權依法利用該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可見,村民對宅基地的使用權和城市居民的房屋所有權一樣,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不過,據媒體報道,目前全國有二十多個省市正打著城鄉統籌、新農村建設、舊村改造、小城鎮化等各種旗號,通過強制減少農村宅基地面積,為城鎮建設換取增量用地面積,進而獲得更多的土地級差收益,維持並擴大地方政府的賣地財政。地方政府利用了國家"增減掛鉤"的政策漏洞,而失去宅基地的農民正在"被上樓"。據媒體報道,以山東諸城市為例,諸城市取消了行政村編製,1249個村,合併為208個農村社區,70萬農民將告別自己的村莊,搬遷到"社區小區"。諸城市宣傳中心主任郭沛盛接受媒體採訪時稱,"用於社區建設的資金,將從增加的建設用地中找補。"增減倒掛背後的新土地財政2006年4月,山東、天津、江蘇、湖北、四川五省市被國土部列為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第一批試點。2008年6月,國土部又頒布了《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管理辦法》。2008、2009年國土部又分別批准了19省加入增減掛鉤試點。按照國土部文件,所謂"增減掛鉤"是指,將農村建設用地(主要是宅基地)與城鎮建設用地直接掛鉤,若農村整理復墾建設用地增加了耕地,城鎮可對應增加相應面積建設用地。該政策得到地方政府盛情歡迎,其原因在於:讓農民上樓,節約出的宅基地復墾,換取城市建設用地指標,地方政府通過土地級差收益,賺得盆滿缽滿。比如,山東諸城市土地儲備中心主任安文豐在接受媒體採訪時就表示,將農民全部集中居住後,保守估計,諸城將騰出8萬畝舊宅基地。通過土地級差,政府每年土地收益有兩三億元。18萬億的宅基地財富堡壘2008年9月3日,在全國政協召開的"統籌城鄉發展,促進形成城鄉經濟社會一體化新格局"專題協商會上,全國政協經濟委員會副主任董文標委員算了一筆賬:目前全國農村居民有7.3億人,人均住宅的建築面積大約30平方米,以村鎮住房平均600至800元的成本造價計算,農村農民住宅價值可達到13萬億至18萬億元人民幣。由此可見,和耕地一樣,宅基地使用權以及地上住宅已經成為農民的財富堡壘。另一項數據顯示,我國包括宅基地在內的農村建設用地,佔全國總建設用地的4/5,在十七屆三中全會明確了農村土地流轉的原則思路後,農民的宅基地正在成為各方力量爭食的金礦。天津宅基地換房 9成收益被侵佔專家指出,農民"被上樓"是一次對農村的掠奪,強迫農民上樓並大規模取消自然村,不僅與法治精神相違背,對農村社會也將帶來巨大負面影響。事實上,宅基地轉化後的增值收益(級差收益),正在被權力和資本"合謀"拿走。農民則住進了被選擇的"新農村",過著被產生的"新生活"。天津"宅基地換房"就是一個典型的案例。從2005年下半年開始,天津市推出以"宅基地換房"加快小城鎮建設的辦法,並在"十二鎮五村"開展試點,涉及津郊近十八萬農民。至2008年末,已有十萬農民進入商品房居住所。所謂"宅基地換房"辦法,即農民以其宅基地,按照規定的置換標準,換取小城鎮內的一套住宅,遷入小城鎮居住。原村莊建設用地進行復耕,而節約下來的土地整合後再招、拍、掛出售,用土地收益彌補小城鎮建設資金缺口。據媒體報道,以天津華明鎮貫庄為例,天津"宅基地換房"的結果是,農民宅基地90%以上的土地增值權益都被政府和開發商所侵佔。地方政府既獲得了土地流轉和建設新農村的美名,又獲得了巨大的土地升值權益,名義上的受益者農民卻有可能成為最大受害者。因此,從2008年3月開始,天津市東麗區華明鎮貫庄村866戶的3368名村民委託北京農權律師事務所,欲起訴華明鎮政府、東麗區政府和貫庄村委會。宅基地必須私有化
2008年9月,山東省棗莊市山亭區徐庄鎮的280名農民,於9月15日領到了由山亭區人民政府發放的農村土地使用產權證。據悉,由地方政府向農民發放農村土地使用產權證在全國尚屬首次。
蔡繼明認為,農地(包括宅基地在內的農村建設用地)的私有化,有利於國家現代化的進程,也有助於從制度層面解決困擾我國的若干土地問題,比如政府征地上的腐敗與低效,以及與小產權房相關的糾紛與認識歧異等等。私有化是進步 可保障農民權益清華大學教授蔡繼明撰文指出,從中國幾千年的歷史來看,土地一直都是私有的,土地私有的觀念是根深蒂固的。20世紀50年代實行的農村集體土地所有制,並非農民自發自願的選擇,而是政府為推行農產品統購統銷和剪刀差政策而做出的一種制度安排。中國現有的農地制度自20世紀80年代推行家庭承包制以來,就再沒有進行任何實質性變革。在蔡繼明看來,農村的土地是集體所有,但實際上經過承包之後大部分又分給了農民。而村委會代表集體來行使集體所有權,實際上並不一定能夠反映農民的權益。在征地的過程中,農民處在一個弱勢的、沒有話語權的地位,常常是他們的利益得不到反映,因此,農地必須實行私有化改革。蔡繼明認為,農地(包括宅基地在內的農村建設用地)的私有化,有利於國家現代化的進程,也有助於從制度層面解決困擾我國的若干土地問題,比如政府征地上的腐敗與低效,以及與小產權房相關的糾紛與認識歧異等等。私有化明晰產權 增加農民財產性收入我國現行的《土地管理法》規定,"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2008年國土資源部起草了《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流轉管理辦法》,不過至今仍未出台。由於農民對於集體建設用地沒有產權,農民利用宅基地修建的所謂"小產權房"在交易中出現諸多糾紛。不單如此,我國《憲法》明確規定,保護公民合法的私有財產權,那麼,農民的土地財產權(包括宅基地使用權)也同樣不可以強買強賣。不過,從近期包括"宜黃事件"在內的一系列強拆案例來看,我國對公民的私有財產權的保護還十分不力。農地的私有化為"釘子戶"維護自身合法財產權提供了更有說服力的保證。為此,有專家建議,在對農民實行"一戶一宅"政策的基礎上,可以考慮從法律上實行農村宅基地私有化,並允許農村宅基地及其建築物依法自願有償轉讓、出租、互換、繼承、抵押等,使農村宅基地及其建築物真正市場化。如果農民進城就業,就可以依法將自己的房產和宅基地賣掉,獲得一筆資金,將其作為進城的資本,在城市購買房產,拉動城市經濟發展,而不是成為"盲流"。私有化不會導致貧富分化一些學者擔心,土地私有化會加劇貧富分化,造成社會不安定。對此,耶魯大學金融學教授陳志武撰文予以明確否定。陳志武指出,現在的事實是,在土地國有或集體所有制度下,土地照樣在轉為非農用途,在此過程中權力和資本獲益最多。陳志武認為,相比之下,如果土地私有,在轉讓過程中擁有地權的農民至少還有點發言權,是交易的主體方,在許多情況下農民的所得不至於像現在這樣少。農村土地私有化的制度收益是,農民會更富有了;其制度成本是,那些掌權者少了撈錢、撈權的基礎。經濟學家楊小凱也認為,"土地私有化會加劇貧富分化,造成社會不安定"這一觀點不符合經濟學邏輯。楊小凱認為,私有化只會去掉村幹部定期按人口變化調整土地分配的特權,因而減少此特權引起的貧富分化。海外私有化經驗
西歐各國也都是經過民主革命和土地改革實行了耕者有其田的制度,比如德國在1930年制定的《土地法綱要》中規定,「現今取得土地者,限於自身耕作的人」。土地私有是主流一項統計數據顯示,目前世界上有100多個國家和地區實行土地私有制。比如,我國台灣省實行的也是土地私有制。不過,據三農問題專家李昌平的研究,台灣地區土地制度中有一項非農用地"漲價歸公"的制度安排值得關注。台灣地區農地和非農地的價格差距很大,一般在十倍以上。土地交易後產生的所得稅,一般歸全民享有,而非地方或部門享有。除"漲價歸公"為農民和全民提供福利外,在城市化的過程中,為幫助"農民工"進城,"政府"將最有增值價值的土地用於建造經濟適用的"農民工"住房,讓"農民工"的財產隨著城市的發展而增值,這樣"農民工"就自然成為了城市的居民。美日歐農地私有化美國是在推翻英國的殖民統治,於1820年確立了將公有土地以低價出售給農戶,建立家庭農場的農業經濟制度。1862年通過的「宅地法」,規定向在土地上耕作5年以上、年滿21歲的個人或一家之主免費贈送160英畝的公有土地。這樣就在美國普遍形成了耕者有其田的家庭農場。西歐各國也都是經過民主革命和土地改革實行了耕者有其田的制度,比如德國在1930年制定的《土地法綱要》中規定,「現今取得土地者,限於自身耕作的人」。日本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後,在美國佔領者的主持下進行了徹底的土改,建立了耕者有其田的制度。農村宅基地之所以成為權力和資本合謀的對像,關鍵在於農民對宅基地沒有所有權,只有確立宅基地私有的產權制度,並用制度保障這一私有產權的自由流轉,才能有效保護農民利益,打擊地方政府的廉價征地行為。導讀: 日前,全國二十多個省、市正"撤村"換取建設用地,地方政府利用國家"增減掛鉤"的政策漏洞擴大土地財政,失去宅基地的農民"被上樓"(據《新京報》11月2日報道)。當媒體焦點對準這一中國新圈地運動時,很少有人關注,中國農民宅基地的產權問題,宅地基為何不能私有化?為何不能成為中國土地私有化的試點?宅基地私有化的好處是什麼?能夠更好的保護農民的權益嗎?被侵犯的宅基地
宅基地使用權雖然不是所有權,卻是農民依法享有的權利。
全國政協經濟委員會副主任董文標委員算了一筆賬:目前全國農村居民有7.3億人,人均住宅的建築面積大約30平方米,以村鎮住房平均600至800元的成本造價計算,農村農民住宅價值可達到13萬億至18萬億元人民幣。
以天津華明鎮貫庄為例,天津"宅基地換房"的結果是,農民宅基地90%以上的土地增值權益都被政府和開發商所侵佔。地方政府既獲得了土地流轉和建設新農村的美名,又獲得了巨大的土地升值權益,名義上的受益者農民卻有可能成為最大受害者。宅基地是誰的宅基地使用權雖然不是所有權,卻是農民依法享有的權利。中國《憲法》第十條、新《土地管理法》第八條都明文規定:宅基地屬於村民集體所有。《物權法》第一百五十二條規定,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佔有和使用的權利,有權依法利用該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可見,村民對宅基地的使用權和城市居民的房屋所有權一樣,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不過,據媒體報道,目前全國有二十多個省市正打著城鄉統籌、新農村建設、舊村改造、小城鎮化等各種旗號,通過強制減少農村宅基地面積,為城鎮建設換取增量用地面積,進而獲得更多的土地級差收益,維持並擴大地方政府的賣地財政。地方政府利用了國家"增減掛鉤"的政策漏洞,而失去宅基地的農民正在"被上樓"。據媒體報道,以山東諸城市為例,諸城市取消了行政村編製,1249個村,合併為208個農村社區,70萬農民將告別自己的村莊,搬遷到"社區小區"。諸城市宣傳中心主任郭沛盛接受媒體採訪時稱,"用於社區建設的資金,將從增加的建設用地中找補。"增減倒掛背後的新土地財政2006年4月,山東、天津、江蘇、湖北、四川五省市被國土部列為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第一批試點。2008年6月,國土部又頒布了《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管理辦法》。2008、2009年國土部又分別批准了19省加入增減掛鉤試點。按照國土部文件,所謂"增減掛鉤"是指,將農村建設用地(主要是宅基地)與城鎮建設用地直接掛鉤,若農村整理復墾建設用地增加了耕地,城鎮可對應增加相應面積建設用地。該政策得到地方政府盛情歡迎,其原因在於:讓農民上樓,節約出的宅基地復墾,換取城市建設用地指標,地方政府通過土地級差收益,賺得盆滿缽滿。比如,山東諸城市土地儲備中心主任安文豐在接受媒體採訪時就表示,將農民全部集中居住後,保守估計,諸城將騰出8萬畝舊宅基地。通過土地級差,政府每年土地收益有兩三億元。18萬億的宅基地財富堡壘2008年9月3日,在全國政協召開的"統籌城鄉發展,促進形成城鄉經濟社會一體化新格局"專題協商會上,全國政協經濟委員會副主任董文標委員算了一筆賬:目前全國農村居民有7.3億人,人均住宅的建築面積大約30平方米,以村鎮住房平均600至800元的成本造價計算,農村農民住宅價值可達到13萬億至18萬億元人民幣。由此可見,和耕地一樣,宅基地使用權以及地上住宅已經成為農民的財富堡壘。另一項數據顯示,我國包括宅基地在內的農村建設用地,佔全國總建設用地的4/5,在十七屆三中全會明確了農村土地流轉的原則思路後,農民的宅基地正在成為各方力量爭食的金礦。天津宅基地換房 9成收益被侵佔專家指出,農民"被上樓"是一次對農村的掠奪,強迫農民上樓並大規模取消自然村,不僅與法治精神相違背,對農村社會也將帶來巨大負面影響。事實上,宅基地轉化後的增值收益(級差收益),正在被權力和資本"合謀"拿走。農民則住進了被選擇的"新農村",過著被產生的"新生活"。天津"宅基地換房"就是一個典型的案例。從2005年下半年開始,天津市推出以"宅基地換房"加快小城鎮建設的辦法,並在"十二鎮五村"開展試點,涉及津郊近十八萬農民。至2008年末,已有十萬農民進入商品房居住所。所謂"宅基地換房"辦法,即農民以其宅基地,按照規定的置換標準,換取小城鎮內的一套住宅,遷入小城鎮居住。原村莊建設用地進行復耕,而節約下來的土地整合後再招、拍、掛出售,用土地收益彌補小城鎮建設資金缺口。據媒體報道,以天津華明鎮貫庄為例,天津"宅基地換房"的結果是,農民宅基地90%以上的土地增值權益都被政府和開發商所侵佔。地方政府既獲得了土地流轉和建設新農村的美名,又獲得了巨大的土地升值權益,名義上的受益者農民卻有可能成為最大受害者。因此,從2008年3月開始,天津市東麗區華明鎮貫庄村866戶的3368名村民委託北京農權律師事務所,欲起訴華明鎮政府、東麗區政府和貫庄村委會。宅基地必須私有化
2008年9月,山東省棗莊市山亭區徐庄鎮的280名農民,於9月15日領到了由山亭區人民政府發放的農村土地使用產權證。據悉,由地方政府向農民發放農村土地使用產權證在全國尚屬首次。
蔡繼明認為,農地(包括宅基地在內的農村建設用地)的私有化,有利於國家現代化的進程,也有助於從制度層面解決困擾我國的若干土地問題,比如政府征地上的腐敗與低效,以及與小產權房相關的糾紛與認識歧異等等。私有化是進步 可保障農民權益清華大學教授蔡繼明撰文指出,從中國幾千年的歷史來看,土地一直都是私有的,土地私有的觀念是根深蒂固的。20世紀50年代實行的農村集體土地所有制,並非農民自發自願的選擇,而是政府為推行農產品統購統銷和剪刀差政策而做出的一種制度安排。中國現有的農地制度自20世紀80年代推行家庭承包制以來,就再沒有進行任何實質性變革。在蔡繼明看來,農村的土地是集體所有,但實際上經過承包之後大部分又分給了農民。而村委會代表集體來行使集體所有權,實際上並不一定能夠反映農民的權益。在征地的過程中,農民處在一個弱勢的、沒有話語權的地位,常常是他們的利益得不到反映,因此,農地必須實行私有化改革。蔡繼明認為,農地(包括宅基地在內的農村建設用地)的私有化,有利於國家現代化的進程,也有助於從制度層面解決困擾我國的若干土地問題,比如政府征地上的腐敗與低效,以及與小產權房相關的糾紛與認識歧異等等。私有化明晰產權 增加農民財產性收入我國現行的《土地管理法》規定,"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2008年國土資源部起草了《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流轉管理辦法》,不過至今仍未出台。由於農民對於集體建設用地沒有產權,農民利用宅基地修建的所謂"小產權房"在交易中出現諸多糾紛。不單如此,我國《憲法》明確規定,保護公民合法的私有財產權,那麼,農民的土地財產權(包括宅基地使用權)也同樣不可以強買強賣。不過,從近期包括"宜黃事件"在內的一系列強拆案例來看,我國對公民的私有財產權的保護還十分不力。農地的私有化為"釘子戶"維護自身合法財產權提供了更有說服力的保證。為此,有專家建議,在對農民實行"一戶一宅"政策的基礎上,可以考慮從法律上實行農村宅基地私有化,並允許農村宅基地及其建築物依法自願有償轉讓、出租、互換、繼承、抵押等,使農村宅基地及其建築物真正市場化。如果農民進城就業,就可以依法將自己的房產和宅基地賣掉,獲得一筆資金,將其作為進城的資本,在城市購買房產,拉動城市經濟發展,而不是成為"盲流"。私有化不會導致貧富分化一些學者擔心,土地私有化會加劇貧富分化,造成社會不安定。對此,耶魯大學金融學教授陳志武撰文予以明確否定。陳志武指出,現在的事實是,在土地國有或集體所有制度下,土地照樣在轉為非農用途,在此過程中權力和資本獲益最多。陳志武認為,相比之下,如果土地私有,在轉讓過程中擁有地權的農民至少還有點發言權,是交易的主體方,在許多情況下農民的所得不至於像現在這樣少。農村土地私有化的制度收益是,農民會更富有了;其制度成本是,那些掌權者少了撈錢、撈權的基礎。經濟學家楊小凱也認為,"土地私有化會加劇貧富分化,造成社會不安定"這一觀點不符合經濟學邏輯。楊小凱認為,私有化只會去掉村幹部定期按人口變化調整土地分配的特權,因而減少此特權引起的貧富分化。海外私有化經驗
西歐各國也都是經過民主革命和土地改革實行了耕者有其田的制度,比如德國在1930年制定的《土地法綱要》中規定,「現今取得土地者,限於自身耕作的人」。土地私有是主流一項統計數據顯示,目前世界上有100多個國家和地區實行土地私有制。比如,我國台灣省實行的也是土地私有制。不過,據三農問題專家李昌平的研究,台灣地區土地制度中有一項非農用地"漲價歸公"的制度安排值得關注。台灣地區農地和非農地的價格差距很大,一般在十倍以上。土地交易後產生的所得稅,一般歸全民享有,而非地方或部門享有。除"漲價歸公"為農民和全民提供福利外,在城市化的過程中,為幫助"農民工"進城,"政府"將最有增值價值的土地用於建造經濟適用的"農民工"住房,讓"農民工"的財產隨著城市的發展而增值,這樣"農民工"就自然成為了城市的居民。美日歐農地私有化美國是在推翻英國的殖民統治,於1820年確立了將公有土地以低價出售給農戶,建立家庭農場的農業經濟制度。1862年通過的「宅地法」,規定向在土地上耕作5年以上、年滿21歲的個人或一家之主免費贈送160英畝的公有土地。這樣就在美國普遍形成了耕者有其田的家庭農場。西歐各國也都是經過民主革命和土地改革實行了耕者有其田的制度,比如德國在1930年制定的《土地法綱要》中規定,「現今取得土地者,限於自身耕作的人」。日本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後,在美國佔領者的主持下進行了徹底的土改,建立了耕者有其田的制度。農村宅基地之所以成為權力和資本合謀的對像,關鍵在於農民對宅基地沒有所有權,只有確立宅基地私有的產權制度,並用制度保障這一私有產權的自由流轉,才能有效保護農民利益,打擊地方政府的廉價征地行為。 導讀: 日前,全國二十多個省、市正"撤村"換取建設用地,地方政府利用國家"增減掛鉤"的政策漏洞擴大土地財政,失去宅基地的農民"被上樓"(據《新京報》11月2日報道)。當媒體焦點對準這一中國新圈地運動時,很少有人關注,中國農民宅基地的產權問題,宅地基為何不能私有化?為何不能成為中國土地私有化的試點?宅基地私有化的好處是什麼?能夠更好的保護農民的權益嗎?宅基地是誰的宅基地使用權雖然不是所有權,卻是農民依法享有的權利。中國《憲法》第十條、新《土地管理法》第八條都明文規定:宅基地屬於村民集體所有。《物權法》第一百五十二條規定,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佔有和使用的權利,有權依法利用該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可見,村民對宅基地的使用權和城市居民的房屋所有權一樣,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不過,據媒體報道,目前全國有二十多個省市正打著城鄉統籌、新農村建設、舊村改造、小城鎮化等各種旗號,通過強制減少農村宅基地面積,為城鎮建設換取增量用地面積,進而獲得更多的土地級差收益,維持並擴大地方政府的賣地財政。地方政府利用了國家"增減掛鉤"的政策漏洞,而失去宅基地的農民正在"被上樓"。據媒體報道,以山東諸城市為例,諸城市取消了行政村編製,1249個村,合併為208個農村社區,70萬農民將告別自己的村莊,搬遷到"社區小區"。諸城市宣傳中心主任郭沛盛接受媒體採訪時稱,"用於社區建設的資金,將從增加的建設用地中找補。"增減倒掛背後的新土地財政2006年4月,山東、天津、江蘇、湖北、四川五省市被國土部列為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第一批試點。2008年6月,國土部又頒布了《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管理辦法》。2008、2009年國土部又分別批准了19省加入增減掛鉤試點。按照國土部文件,所謂"增減掛鉤"是指,將農村建設用地(主要是宅基地)與城鎮建設用地直接掛鉤,若農村整理復墾建設用地增加了耕地,城鎮可對應增加相應面積建設用地。該政策得到地方政府盛情歡迎,其原因在於:讓農民上樓,節約出的宅基地復墾,換取城市建設用地指標,地方政府通過土地級差收益,賺得盆滿缽滿。比如,山東諸城市土地儲備中心主任安文豐在接受媒體採訪時就表示,將農民全部集中居住後,保守估計,諸城將騰出8萬畝舊宅基地。通過土地級差,政府每年土地收益有兩三億元。18萬億的宅基地財富堡壘2008年9月3日,在全國政協召開的"統籌城鄉發展,促進形成城鄉經濟社會一體化新格局"專題協商會上,全國政協經濟委員會副主任董文標委員算了一筆賬:目前全國農村居民有7.3億人,人均住宅的建築面積大約30平方米,以村鎮住房平均600至800元的成本造價計算,農村農民住宅價值可達到13萬億至18萬億元人民幣。由此可見,和耕地一樣,宅基地使用權以及地上住宅已經成為農民的財富堡壘。另一項數據顯示,我國包括宅基地在內的農村建設用地,佔全國總建設用地的4/5,在十七屆三中全會明確了農村土地流轉的原則思路後,農民的宅基地正在成為各方力量爭食的金礦。天津宅基地換房 9成收益被侵佔專家指出,農民"被上樓"是一次對農村的掠奪,強迫農民上樓並大規模取消自然村,不僅與法治精神相違背,對農村社會也將帶來巨大負面影響。事實上,宅基地轉化後的增值收益(級差收益),正在被權力和資本"合謀"拿走。農民則住進了被選擇的"新農村",過著被產生的"新生活"。天津"宅基地換房"就是一個典型的案例。從2005年下半年開始,天津市推出以"宅基地換房"加快小城鎮建設的辦法,並在"十二鎮五村"開展試點,涉及津郊近十八萬農民。至2008年末,已有十萬農民進入商品房居住所。所謂"宅基地換房"辦法,即農民以其宅基地,按照規定的置換標準,換取小城鎮內的一套住宅,遷入小城鎮居住。原村莊建設用地進行復耕,而節約下來的土地整合後再招、拍、掛出售,用土地收益彌補小城鎮建設資金缺口。據媒體報道,以天津華明鎮貫庄為例,天津"宅基地換房"的結果是,農民宅基地90%以上的土地增值權益都被政府和開發商所侵佔。地方政府既獲得了土地流轉和建設新農村的美名,又獲得了巨大的土地升值權益,名義上的受益者農民卻有可能成為最大受害者。因此,從2008年3月開始,天津市東麗區華明鎮貫庄村866戶的3368名村民委託北京農權律師事務所,欲起訴華明鎮政府、東麗區政府和貫庄村委會。私有化是進步 可保障農民權益清華大學教授蔡繼明撰文指出,從中國幾千年的歷史來看,土地一直都是私有的,土地私有的觀念是根深蒂固的。20世紀50年代實行的農村集體土地所有制,並非農民自發自願的選擇,而是政府為推行農產品統購統銷和剪刀差政策而做出的一種制度安排。中國現有的農地制度自20世紀80年代推行家庭承包制以來,就再沒有進行任何實質性變革。在蔡繼明看來,農村的土地是集體所有,但實際上經過承包之後大部分又分給了農民。而村委會代表集體來行使集體所有權,實際上並不一定能夠反映農民的權益。在征地的過程中,農民處在一個弱勢的、沒有話語權的地位,常常是他們的利益得不到反映,因此,農地必須實行私有化改革。蔡繼明認為,農地(包括宅基地在內的農村建設用地)的私有化,有利於國家現代化的進程,也有助於從制度層面解決困擾我國的若干土地問題,比如政府征地上的腐敗與低效,以及與小產權房相關的糾紛與認識歧異等等。私有化明晰產權 增加農民財產性收入我國現行的《土地管理法》規定,"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2008年國土資源部起草了《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流轉管理辦法》,不過至今仍未出台。由於農民對於集體建設用地沒有產權,農民利用宅基地修建的所謂"小產權房"在交易中出現諸多糾紛。不單如此,我國《憲法》明確規定,保護公民合法的私有財產權,那麼,農民的土地財產權(包括宅基地使用權)也同樣不可以強買強賣。不過,從近期包括"宜黃事件"在內的一系列強拆案例來看,我國對公民的私有財產權的保護還十分不力。農地的私有化為"釘子戶"維護自身合法財產權提供了更有說服力的保證。為此,有專家建議,在對農民實行"一戶一宅"政策的基礎上,可以考慮從法律上實行農村宅基地私有化,並允許農村宅基地及其建築物依法自願有償轉讓、出租、互換、繼承、抵押等,使農村宅基地及其建築物真正市場化。如果農民進城就業,就可以依法將自己的房產和宅基地賣掉,獲得一筆資金,將其作為進城的資本,在城市購買房產,拉動城市經濟發展,而不是成為"盲流"。私有化不會導致貧富分化一些學者擔心,土地私有化會加劇貧富分化,造成社會不安定。對此,耶魯大學金融學教授陳志武撰文予以明確否定。陳志武指出,現在的事實是,在土地國有或集體所有制度下,土地照樣在轉為非農用途,在此過程中權力和資本獲益最多。陳志武認為,相比之下,如果土地私有,在轉讓過程中擁有地權的農民至少還有點發言權,是交易的主體方,在許多情況下農民的所得不至於像現在這樣少。農村土地私有化的制度收益是,農民會更富有了;其制度成本是,那些掌權者少了撈錢、撈權的基礎。經濟學家楊小凱也認為,"土地私有化會加劇貧富分化,造成社會不安定"這一觀點不符合經濟學邏輯。楊小凱認為,私有化只會去掉村幹部定期按人口變化調整土地分配的特權,因而減少此特權引起的貧富分化。土地私有是主流一項統計數據顯示,目前世界上有100多個國家和地區實行土地私有制。比如,我國台灣省實行的也是土地私有制。不過,據三農問題專家李昌平的研究,台灣地區土地制度中有一項非農用地"漲價歸公"的制度安排值得關注。台灣地區農地和非農地的價格差距很大,一般在十倍以上。土地交易後產生的所得稅,一般歸全民享有,而非地方或部門享有。除"漲價歸公"為農民和全民提供福利外,在城市化的過程中,為幫助"農民工"進城,"政府"將最有增值價值的土地用於建造經濟適用的"農民工"住房,讓"農民工"的財產隨著城市的發展而增值,這樣"農民工"就自然成為了城市的居民。美日歐農地私有化美國是在推翻英國的殖民統治,於1820年確立了將公有土地以低價出售給農戶,建立家庭農場的農業經濟制度。1862年通過的「宅地法」,規定向在土地上耕作5年以上、年滿21歲的個人或一家之主免費贈送160英畝的公有土地。這樣就在美國普遍形成了耕者有其田的家庭農場。西歐各國也都是經過民主革命和土地改革實行了耕者有其田的制度,比如德國在1930年制定的《土地法綱要》中規定,「現今取得土地者,限於自身耕作的人」。日本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後,在美國佔領者的主持下進行了徹底的土改,建立了耕者有其田的制度。農村宅基地之所以成為權力和資本合謀的對像,關鍵在於農民對宅基地沒有所有權,只有確立宅基地私有的產權制度,並用制度保障這一私有產權的自由流轉,才能有效保護農民利益,打擊地方政府的廉價征地行為。增減倒掛背後的新土地財政2006年4月,山東、天津、江蘇、湖北、四川五省市被國土部列為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第一批試點。2008年6月,國土部又頒布了《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管理辦法》。2008、2009年國土部又分別批准了19省加入增減掛鉤試點。按照國土部文件,所謂"增減掛鉤"是指,將農村建設用地(主要是宅基地)與城鎮建設用地直接掛鉤,若農村整理復墾建設用地增加了耕地,城鎮可對應增加相應面積建設用地。該政策得到地方政府盛情歡迎,其原因在於:讓農民上樓,節約出的宅基地復墾,換取城市建設用地指標,地方政府通過土地級差收益,賺得盆滿缽滿。比如,山東諸城市土地儲備中心主任安文豐在接受媒體採訪時就表示,將農民全部集中居住後,保守估計,諸城將騰出8萬畝舊宅基地。通過土地級差,政府每年土地收益有兩三億元。18萬億的宅基地財富堡壘2008年9月3日,在全國政協召開的"統籌城鄉發展,促進形成城鄉經濟社會一體化新格局"專題協商會上,全國政協經濟委員會副主任董文標委員算了一筆賬:目前全國農村居民有7.3億人,人均住宅的建築面積大約30平方米,以村鎮住房平均600至800元的成本造價計算,農村農民住宅價值可達到13萬億至18萬億元人民幣。由此可見,和耕地一樣,宅基地使用權以及地上住宅已經成為農民的財富堡壘。另一項數據顯示,我國包括宅基地在內的農村建設用地,佔全國總建設用地的4/5,在十七屆三中全會明確了農村土地流轉的原則思路後,農民的宅基地正在成為各方力量爭食的金礦。天津宅基地換房 9成收益被侵佔專家指出,農民"被上樓"是一次對農村的掠奪,強迫農民上樓並大規模取消自然村,不僅與法治精神相違背,對農村社會也將帶來巨大負面影響。事實上,宅基地轉化後的增值收益(級差收益),正在被權力和資本"合謀"拿走。農民則住進了被選擇的"新農村",過著被產生的"新生活"。天津"宅基地換房"就是一個典型的案例。從2005年下半年開始,天津市推出以"宅基地換房"加快小城鎮建設的辦法,並在"十二鎮五村"開展試點,涉及津郊近十八萬農民。至2008年末,已有十萬農民進入商品房居住所。所謂"宅基地換房"辦法,即農民以其宅基地,按照規定的置換標準,換取小城鎮內的一套住宅,遷入小城鎮居住。原村莊建設用地進行復耕,而節約下來的土地整合後再招、拍、掛出售,用土地收益彌補小城鎮建設資金缺口。據媒體報道,以天津華明鎮貫庄為例,天津"宅基地換房"的結果是,農民宅基地90%以上的土地增值權益都被政府和開發商所侵佔。地方政府既獲得了土地流轉和建設新農村的美名,又獲得了巨大的土地升值權益,名義上的受益者農民卻有可能成為最大受害者。因此,從2008年3月開始,天津市東麗區華明鎮貫庄村866戶的3368名村民委託北京農權律師事務所,欲起訴華明鎮政府、東麗區政府和貫庄村委會。宅基地是誰的宅基地使用權雖然不是所有權,卻是農民依法享有的權利。中國《憲法》第十條、新《土地管理法》第八條都明文規定:宅基地屬於村民集體所有。《物權法》第一百五十二條規定,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佔有和使用的權利,有權依法利用該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可見,村民對宅基地的使用權和城市居民的房屋所有權一樣,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不過,據媒體報道,目前全國有二十多個省市正打著城鄉統籌、新農村建設、舊村改造、小城鎮化等各種旗號,通過強制減少農村宅基地面積,為城鎮建設換取增量用地面積,進而獲得更多的土地級差收益,維持並擴大地方政府的賣地財政。地方政府利用了國家"增減掛鉤"的政策漏洞,而失去宅基地的農民正在"被上樓"。據媒體報道,以山東諸城市為例,諸城市取消了行政村編製,1249個村,合併為208個農村社區,70萬農民將告別自己的村莊,搬遷到"社區小區"。諸城市宣傳中心主任郭沛盛接受媒體採訪時稱,"用於社區建設的資金,將從增加的建設用地中找補。"增減倒掛背後的新土地財政2006年4月,山東、天津、江蘇、湖北、四川五省市被國土部列為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第一批試點。2008年6月,國土部又頒布了《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管理辦法》。2008、2009年國土部又分別批准了19省加入增減掛鉤試點。按照國土部文件,所謂"增減掛鉤"是指,將農村建設用地(主要是宅基地)與城鎮建設用地直接掛鉤,若農村整理復墾建設用地增加了耕地,城鎮可對應增加相應面積建設用地。該政策得到地方政府盛情歡迎,其原因在於:讓農民上樓,節約出的宅基地復墾,換取城市建設用地指標,地方政府通過土地級差收益,賺得盆滿缽滿。比如,山東諸城市土地儲備中心主任安文豐在接受媒體採訪時就表示,將農民全部集中居住後,保守估計,諸城將騰出8萬畝舊宅基地。通過土地級差,政府每年土地收益有兩三億元。18萬億的宅基地財富堡壘2008年9月3日,在全國政協召開的"統籌城鄉發展,促進形成城鄉經濟社會一體化新格局"專題協商會上,全國政協經濟委員會副主任董文標委員算了一筆賬:目前全國農村居民有7.3億人,人均住宅的建築面積大約30平方米,以村鎮住房平均600至800元的成本造價計算,農村農民住宅價值可達到13萬億至18萬億元人民幣。由此可見,和耕地一樣,宅基地使用權以及地上住宅已經成為農民的財富堡壘。另一項數據顯示,我國包括宅基地在內的農村建設用地,佔全國總建設用地的4/5,在十七屆三中全會明確了農村土地流轉的原則思路後,農民的宅基地正在成為各方力量爭食的金礦。天津宅基地換房 9成收益被侵佔專家指出,農民"被上樓"是一次對農村的掠奪,強迫農民上樓並大規模取消自然村,不僅與法治精神相違背,對農村社會也將帶來巨大負面影響。事實上,宅基地轉化後的增值收益(級差收益),正在被權力和資本"合謀"拿走。農民則住進了被選擇的"新農村",過著被產生的"新生活"。天津"宅基地換房"就是一個典型的案例。從2005年下半年開始,天津市推出以"宅基地換房"加快小城鎮建設的辦法,並在"十二鎮五村"開展試點,涉及津郊近十八萬農民。至2008年末,已有十萬農民進入商品房居住所。所謂"宅基地換房"辦法,即農民以其宅基地,按照規定的置換標準,換取小城鎮內的一套住宅,遷入小城鎮居住。原村莊建設用地進行復耕,而節約下來的土地整合後再招、拍、掛出售,用土地收益彌補小城鎮建設資金缺口。據媒體報道,以天津華明鎮貫庄為例,天津"宅基地換房"的結果是,農民宅基地90%以上的土地增值權益都被政府和開發商所侵佔。地方政府既獲得了土地流轉和建設新農村的美名,又獲得了巨大的土地升值權益,名義上的受益者農民卻有可能成為最大受害者。因此,從2008年3月開始,天津市東麗區華明鎮貫庄村866戶的3368名村民委託北京農權律師事務所,欲起訴華明鎮政府、東麗區政府和貫庄村委會。宅基地是誰的宅基地使用權雖然不是所有權,卻是農民依法享有的權利。中國《憲法》第十條、新《土地管理法》第八條都明文規定:宅基地屬於村民集體所有。《物權法》第一百五十二條規定,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佔有和使用的權利,有權依法利用該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可見,村民對宅基地的使用權和城市居民的房屋所有權一樣,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不過,據媒體報道,目前全國有二十多個省市正打著城鄉統籌、新農村建設、舊村改造、小城鎮化等各種旗號,通過強制減少農村宅基地面積,為城鎮建設換取增量用地面積,進而獲得更多的土地級差收益,維持並擴大地方政府的賣地財政。地方政府利用了國家"增減掛鉤"的政策漏洞,而失去宅基地的農民正在"被上樓"。據媒體報道,以山東諸城市為例,諸城市取消了行政村編製,1249個村,合併為208個農村社區,70萬農民將告別自己的村莊,搬遷到"社區小區"。諸城市宣傳中心主任郭沛盛接受媒體採訪時稱,"用於社區建設的資金,將從增加的建設用地中找補。"增減倒掛背後的新土地財政2006年4月,山東、天津、江蘇、湖北、四川五省市被國土部列為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第一批試點。2008年6月,國土部又頒布了《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管理辦法》。2008、2009年國土部又分別批准了19省加入增減掛鉤試點。按照國土部文件,所謂"增減掛鉤"是指,將農村建設用地(主要是宅基地)與城鎮建設用地直接掛鉤,若農村整理復墾建設用地增加了耕地,城鎮可對應增加相應面積建設用地。該政策得到地方政府盛情歡迎,其原因在於:讓農民上樓,節約出的宅基地復墾,換取城市建設用地指標,地方政府通過土地級差收益,賺得盆滿缽滿。比如,山東諸城市土地儲備中心主任安文豐在接受媒體採訪時就表示,將農民全部集中居住後,保守估計,諸城將騰出8萬畝舊宅基地。通過土地級差,政府每年土地收益有兩三億元。18萬億的宅基地財富堡壘2008年9月3日,在全國政協召開的"統籌城鄉發展,促進形成城鄉經濟社會一體化新格局"專題協商會上,全國政協經濟委員會副主任董文標委員算了一筆賬:目前全國農村居民有7.3億人,人均住宅的建築面積大約30平方米,以村鎮住房平均600至800元的成本造價計算,農村農民住宅價值可達到13萬億至18萬億元人民幣。由此可見,和耕地一樣,宅基地使用權以及地上住宅已經成為農民的財富堡壘。另一項數據顯示,我國包括宅基地在內的農村建設用地,佔全國總建設用地的4/5,在十七屆三中全會明確了農村土地流轉的原則思路後,農民的宅基地正在成為各方力量爭食的金礦。天津宅基地換房 9成收益被侵佔專家指出,農民"被上樓"是一次對農村的掠奪,強迫農民上樓並大規模取消自然村,不僅與法治精神相違背,對農村社會也將帶來巨大負面影響。事實上,宅基地轉化後的增值收益(級差收益),正在被權力和資本"合謀"拿走。農民則住進了被選擇的"新農村",過著被產生的"新生活"。天津"宅基地換房"就是一個典型的案例。從2005年下半年開始,天津市推出以"宅基地換房"加快小城鎮建設的辦法,並在"十二鎮五村"開展試點,涉及津郊近十八萬農民。至2008年末,已有十萬農民進入商品房居住所。所謂"宅基地換房"辦法,即農民以其宅基地,按照規定的置換標準,換取小城鎮內的一套住宅,遷入小城鎮居住。原村莊建設用地進行復耕,而節約下來的土地整合後再招、拍、掛出售,用土地收益彌補小城鎮建設資金缺口。據媒體報道,以天津華明鎮貫庄為例,天津"宅基地換房"的結果是,農民宅基地90%以上的土地增值權益都被政府和開發商所侵佔。地方政府既獲得了土地流轉和建設新農村的美名,又獲得了巨大的土地升值權益,名義上的受益者農民卻有可能成為最大受害者。因此,從2008年3月開始,天津市東麗區華明鎮貫庄村866戶的3368名村民委託北京農權律師事務所,欲起訴華明鎮政府、東麗區政府和貫庄村委會。宅基地必須私有化
2008年9月,山東省棗莊市山亭區徐庄鎮的280名農民,於9月15日領到了由山亭區人民政府發放的農村土地使用產權證。據悉,由地方政府向農民發放農村土地使用產權證在全國尚屬首次。
蔡繼明認為,農地(包括宅基地在內的農村建設用地)的私有化,有利於國家現代化的進程,也有助於從制度層面解決困擾我國的若干土地問題,比如政府征地上的腐敗與低效,以及與小產權房相關的糾紛與認識歧異等等。私有化是進步 可保障農民權益清華大學教授蔡繼明撰文指出,從中國幾千年的歷史來看,土地一直都是私有的,土地私有的觀念是根深蒂固的。20世紀50年代實行的農村集體土地所有制,並非農民自發自願的選擇,而是政府為推行農產品統購統銷和剪刀差政策而做出的一種制度安排。中國現有的農地制度自20世紀80年代推行家庭承包制以來,就再沒有進行任何實質性變革。在蔡繼明看來,農村的土地是集體所有,但實際上經過承包之後大部分又分給了農民。而村委會代表集體來行使集體所有權,實際上並不一定能夠反映農民的權益。在征地的過程中,農民處在一個弱勢的、沒有話語權的地位,常常是他們的利益得不到反映,因此,農地必須實行私有化改革。蔡繼明認為,農地(包括宅基地在內的農村建設用地)的私有化,有利於國家現代化的進程,也有助於從制度層面解決困擾我國的若干土地問題,比如政府征地上的腐敗與低效,以及與小產權房相關的糾紛與認識歧異等等。私有化明晰產權 增加農民財產性收入我國現行的《土地管理法》規定,"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2008年國土資源部起草了《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流轉管理辦法》,不過至今仍未出台。由於農民對於集體建設用地沒有產權,農民利用宅基地修建的所謂"小產權房"在交易中出現諸多糾紛。不單如此,我國《憲法》明確規定,保護公民合法的私有財產權,那麼,農民的土地財產權(包括宅基地使用權)也同樣不可以強買強賣。不過,從近期包括"宜黃事件"在內的一系列強拆案例來看,我國對公民的私有財產權的保護還十分不力。農地的私有化為"釘子戶"維護自身合法財產權提供了更有說服力的保證。為此,有專家建議,在對農民實行"一戶一宅"政策的基礎上,可以考慮從法律上實行農村宅基地私有化,並允許農村宅基地及其建築物依法自願有償轉讓、出租、互換、繼承、抵押等,使農村宅基地及其建築物真正市場化。如果農民進城就業,就可以依法將自己的房產和宅基地賣掉,獲得一筆資金,將其作為進城的資本,在城市購買房產,拉動城市經濟發展,而不是成為"盲流"。私有化不會導致貧富分化一些學者擔心,土地私有化會加劇貧富分化,造成社會不安定。對此,耶魯大學金融學教授陳志武撰文予以明確否定。陳志武指出,現在的事實是,在土地國有或集體所有制度下,土地照樣在轉為非農用途,在此過程中權力和資本獲益最多。陳志武認為,相比之下,如果土地私有,在轉讓過程中擁有地權的農民至少還有點發言權,是交易的主體方,在許多情況下農民的所得不至於像現在這樣少。農村土地私有化的制度收益是,農民會更富有了;其制度成本是,那些掌權者少了撈錢、撈權的基礎。經濟學家楊小凱也認為,"土地私有化會加劇貧富分化,造成社會不安定"這一觀點不符合經濟學邏輯。楊小凱認為,私有化只會去掉村幹部定期按人口變化調整土地分配的特權,因而減少此特權引起的貧富分化。海外私有化經驗
西歐各國也都是經過民主革命和土地改革實行了耕者有其田的制度,比如德國在1930年制定的《土地法綱要》中規定,「現今取得土地者,限於自身耕作的人」。土地私有是主流一項統計數據顯示,目前世界上有100多個國家和地區實行土地私有制。比如,我國台灣省實行的也是土地私有制。不過,據三農問題專家李昌平的研究,台灣地區土地制度中有一項非農用地"漲價歸公"的制度安排值得關注。台灣地區農地和非農地的價格差距很大,一般在十倍以上。土地交易後產生的所得稅,一般歸全民享有,而非地方或部門享有。除"漲價歸公"為農民和全民提供福利外,在城市化的過程中,為幫助"農民工"進城,"政府"將最有增值價值的土地用於建造經濟適用的"農民工"住房,讓"農民工"的財產隨著城市的發展而增值,這樣"農民工"就自然成為了城市的居民。美日歐農地私有化美國是在推翻英國的殖民統治,於1820年確立了將公有土地以低價出售給農戶,建立家庭農場的農業經濟制度。1862年通過的「宅地法」,規定向在土地上耕作5年以上、年滿21歲的個人或一家之主免費贈送160英畝的公有土地。這樣就在美國普遍形成了耕者有其田的家庭農場。西歐各國也都是經過民主革命和土地改革實行了耕者有其田的制度,比如德國在1930年制定的《土地法綱要》中規定,「現今取得土地者,限於自身耕作的人」。日本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後,在美國佔領者的主持下進行了徹底的土改,建立了耕者有其田的制度。農村宅基地之所以成為權力和資本合謀的對像,關鍵在於農民對宅基地沒有所有權,只有確立宅基地私有的產權制度,並用制度保障這一私有產權的自由流轉,才能有效保護農民利益,打擊地方政府的廉價征地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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