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司考必備——盜竊罪
一、盜竊罪
(一)構成要件
盜竊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竊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行為。
1、盜竊行為。
通常為秘密竊取:物主或管理人不知情。
但也存在「公然盜竊」(平和公然轉移占)的情形。
2、盜竊對象:他人佔有的財物(被害人佔有效力高於行為人)。法條上措辭為「公私財物」,具體解釋為他人佔有的財物,佔有分為事實上佔有、觀念上佔有兩類。
所有權人偷回被他人合法佔有、控制下的本人所有財物。符合盜竊對象,但是否構成盜竊罪要看行為人主觀上有無非法佔有目的(一般根據事後有無索賠、被害人是否受損推斷)。
死者的財物、祭葬品,系觀念上的他人佔有物,拿走可構成盜竊罪(通說)。
3、5種盜竊形式
數額較大。以1000元至3000元為起點。有「曾因盜竊受過刑事處罰的」等八種惡劣情節的,「數額較大」的標準折半。
多次盜竊。指二年內盜竊三次以上。
入戶盜竊。非法進入供他人家庭生活,與外界相對隔離的住所盜竊。要求入的是「戶」,入戶的目的是為了犯罪(入戶具有非法性),盜竊行為發生在戶內。
攜帶兇器盜竊。攜帶槍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國家禁止個人攜帶的器械盜竊,或者為了實施違法犯罪攜帶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盜竊。
扒竊(近身盜竊)。①發生在公共場所。②他人隨身攜帶的財物(觸手可及)。
(二)處罰
犯盜竊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三)盜竊罪的既遂標準
1、以控制說為基礎,以失控說為補充。亦即,一般以行為人控制住財物為既遂,若行為人未控制財物但被害人失去控制,也認為既遂。
2、具體標準:
小宗物品,行為人將該財物握在手裡、放入口袋、藏入懷中、夾在腋下,即為既遂。
大宗物品,移出特定控制範圍即為既遂,如搬出商店、帶出工廠、挪到門外等。
3、五種形式的盜竊罪的既遂,都需取得一定價值刑法上認為值得保護的財物(價值極其微薄的物品不認為是刑法中的財物)。數額較大的盜竊,要求盜竊到數額較大的財物,才是既遂。
(四)區分盜竊罪與其他犯罪的界限
1、盜竊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價值數額不大,但是構成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依照刑法第124條的規定定罪處罰;盜竊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同時構成盜竊罪和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罪的,擇一重罪處罰。盜竊油氣或者正在使用的油氣設備,構成犯罪,但未危害公共安全的,以盜竊罪定罪處罰。盜竊油氣,數額巨大但尚未運離現場的,以盜竊未遂定罪處罰。為他人盜竊油氣而偷開油氣井、油氣管道等油氣設備閥門排放油氣或者提供其他幫助的,以盜竊罪的共犯定罪處罰。
2、盜竊油氣或者使用中的電力設備,同時構成盜竊罪和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或破壞電力設備罪的,擇一重罪處罰。
3、盜竊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的,只要行為人認識到對象可能是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就成立盜竊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的犯罪。相反,沒有認識到對象可能是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的,只能認定為盜竊罪。
4、為盜竊其他財物,盜竊機動車輛當犯罪工具使用的,被盜機動車輛的價值計入盜竊數額;為實施其他犯罪盜竊機動車輛的,以盜竊罪和所實施的其他犯罪實行數罪併罰。為實施其他犯罪,偷開機動車輛當犯罪工具使用後,將偷開的機動車輛送回原處或者停放到原處附近,車輛未丟失的,按照其所實施的犯罪從重處罰。為練習開車、遊樂等目的,偷開機動車輛,並將機動車輛丟失的,以盜竊罪定罪處罰。
5、實施盜竊犯罪,造成公私財物損毀的,以盜竊罪從重處罰;又構成其他犯罪的,擇一重罪從重處罰;盜竊公私財物未構成盜竊罪,但因採用破壞性手段造成公私財物損毀數額較大的,以故意毀壞財物罪定罪處罰。
6、盜竊技術成果等商業秘密的,按照刑法第219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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