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日特輯】韓大元 :中國憲法學研究三十年 (1985-2015)

韓大元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

中國憲法學研究會會長

自1982年憲法頒布以來,中國憲法學在社會變革進程中,為推動民主與法治的發展做出了重要貢獻。在憲法學的本土性、實踐性與學術性等問題上,學術界堅持學術理念,強調中國意識與問題意識,面向中國的憲法問題,努力形成學術共同體的學術話語。在未來的法治國家建設中,憲法學研究應立足於中國實際,更加關注現實問題,推進憲法學的中國化進程。

目次

一、塑造憲法學的時代性

二、樹立憲法學的自主性

三、建構憲法學的專業性

四、回歸憲法學的本土性

五、倡導憲法學的實踐性

六、保持憲法學的開放性

七、挑戰與展望

本文發表於《法制與社會發展》2016年第1期,為閱讀方便,略去腳註,如需引用,請參閱原文,敬請關注!

如果說1982憲法的頒布是憲法學繁榮的起點,那麼1985年10月成立的中國憲法學研究會(中國法學會憲法學研究會)就是憲法學共同體形成的標誌,也是憲法學走向專業化的起點。30年來,中國憲法學在推動民主政治發展、推進法治與法學研究以及憲法教育方面做出了積極的貢獻。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強調「依憲治國、依憲執政」的理念,憲法學研究迎來新的發展機遇。我們需要回顧30年憲法學發展的進程,反思憲法學發展中的教訓,同時需要正視面臨的挑戰,認真思考憲法學在全面依法治國中應有的作用。本文旨在以30年憲法學發展的資料為基礎,梳理30年來憲法學的基本脈絡與基本特點。

  

塑造憲法學的時代性

中國憲法學具有鮮明的時代性,回應和調整不同時期的憲法課題與民眾期待,賦予社會變革以憲法的基礎與界限,塑造健全的憲法秩序。

新中國憲法學的恢復與發展是從1978年改革開放開始的。1978年憲法頒布前後,學術界為恢復公法秩序,恢復民眾對國家建設的信心,發揮了重要作用。在憲法學的恢復過程中,由於1978年憲法的形式合法性與實質合法性之間出現了矛盾,這一時期的憲法學發展仍處於一種撥亂反正的「復甦時期」或者過渡期,憲法文本的價值與意義受到人們的懷疑。正因為出現社會價值觀的衝突與矛盾,憲法學恢復過程中遇到的難題也是不少的。

1978年12月13日,鄧小平在中央工作會議閉幕會上發表《解放思想,實事求是,團結一致向前看》的重要講話,指出:「未來保障人民民主,必須加強法制。必須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這種制度和法律不因領導人的改變而改變,不因領導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變而改變」。

同年12月18日召開的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將全黨的工作重點轉移到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目標,重新回歸國家的功能與定位。國家政治生活的正常化,為憲法學研究營造了良好的氛圍,使憲法學從單純的「政治性」話語中解放出來,積極承擔起為改革提供正當性、合法性的功能,促進國家功能的轉型。

從1978年憲法到1982年憲法的轉型過程是極其艱難的,但憲法學者基於社會責任,勇敢地擔負起歷史賦予的使命。

從總體上看,1982年憲法頒布以前社會現實對憲法學知識的需求是相對有限的。據「中國期刊全文資料庫」上搜索的信息,在1978年到1982年間,所有篇名含有「憲法」的文章數量分別為78年12篇、79年4篇、80年9篇、81年26篇、82年166篇。

憲法學的時代性在1982年憲法頒布後得到了進一步的強化,賦予憲法學理論豐富的時代內涵。從1980年到1982年,全面修改憲法的時代性任務擺在憲法學者面前,激發憲法學者研究憲法問題的熱情。王叔文、許崇德、肖蔚雲、何華輝、吳家麟等老一輩憲法學家親自參與了憲法修改過程,為民族未來和人民幸福生活設計合理的憲法結構與條文。可以說,1982年憲法是政治家的智慧、人民群眾參與和憲法學家學術思想完美結合的產物,凝聚著一批憲法學者的心血。

自1982年12月4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頒布憲法後,憲法學研究迎來了新的發展機遇。這一時期憲法學研究的基本特點是,圍繞著1982年憲法進行學理的闡釋和分析,宣傳與解釋憲法精神與規定,力求以憲法為紐帶凝聚共識,增強人們對「新憲法秩序」的信任與期待。從1982憲法頒布到1983年8月期間,就出版了13本介紹憲法的小冊子和400多篇文章。從1982年到1999年,共發表憲法學論文總計約2900篇,專著226本。

這一時期憲法學的重要使命是適應改革的需求,提供國家制度與法律秩序的合法性。由於歷史條件的局限性,整個20世紀80年代的憲法學並沒有完全擺脫「意識形態化」,主要圍繞「以秩序為本位的制度」建設,學術的積累體現在憲法學總論與教材建設。全國各地法學院的恢復與法學人才培養的客觀需求使憲法學注重知識的梳理與傳授,憲法學整體的知識創新能力受到一定的限制。吳家麟教授主編的《憲法學》成為20世紀80年代憲法學的代表性成果,奠定了新中國憲法學教科書的基本框架與體系。

1985年10月12日,中國憲法學研究會(中國法學會憲法學研究會)的成立對憲法學專業槽的形成發揮了重要作用。在急劇變革的改革時期學術共同體的誕生凝聚了學者的共識,為學者們營造學術的精神家園。自1985年以來中國憲法學的發展與憲法學研究會作為共同體發揮的作用是不可分割的。據知網統計,從1985年到2014年,學術界共發表憲法學論文106829篇。基本理論領域論文共計27227篇,約佔總數的25.5%;國家機構領域的論文32930篇,佔總數的30.8%,其中人民代表大會約5473篇,國家主席約983篇,國務院與地方政府約6670篇,法院與檢察院約18225篇;國家制度領域的論文約18071篇,約佔總數的16.9%,其中基層自治制度約637篇,特別行政區制度約507篇,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約1575篇;基本權利領域,論文共計28601篇,約佔總數26.8%;其他領域的論文15352篇。

進入20世紀90年代後,憲法學繼續以時代的發展為動力,提升憲法在國家治理中的地位,不斷擴大憲法學的學術影響力。總的來看,20世紀90年代中後期開始,憲法學研究呈現出了多元化、專業化、專題化的特點。其基本標誌是:在憲法學的研究內容已經不再僅僅拘泥於注釋憲法學的結構體例,具有了多種體例模式;在研究方法上,這一時期的憲法學合理地將外來理論與本土的經驗相結合,力圖形成本土化的憲法學理論體系,強化憲法學的實踐功能。

進入21世紀後憲法學的學術影響力不斷提高,憲法學的「專業槽」功能得到強化,使得憲法學在社會變革中保持著學術的主體性,理論命題的研究更加面向社會實踐,關注社會發展進程中的熱點、難點與焦點問題,為社會發展提供具有解釋力的理論依據與分析工具。

樹立憲法學的自主性

在30年的社會發展進程中,憲法學界在價值與事實、規範與現實、學術與政治的關係中,進一步明確了學術脈絡本身的「源」與「流」,構建憲法學的自主性,堅持學術的立場,捍衛學術的自主性,使改革與學術之間形成合理的互動,積極推動憲法學知識的轉型。

(一)回歸憲法學的人文精神

憲法學本質上是「人學」,即憲法學價值之源是「人」本身,從人出發,回到人的立場。能否堅持憲法學的人文精神是判斷知識體系的歷史基礎與自主性的重要標誌。在回歸以人文為基礎的憲法學體系的過程中,學者們找到了推動憲法學的動力來源,開始思考一些憲法發展中的基本問題,即如何通過完善憲法制度更好地滿足人的需求,如何通過憲法制度的發展使人成為具有尊嚴的個體。

文化大革命的慘痛教訓,賦予了中國憲法制度深深的「人性關懷」的印記,使得憲法發展的進程凸現了深厚的人權價值。1982年將「人格尊嚴」條款載入憲法,特別是2004年人權條款載入憲法,使得個人面對國家的主體地位逐步提升,國家權威主義色彩逐步淡化。

在30年的憲法發展中,憲法學者積極推動人權價值的制度化,以學術的使命,努力尋求憲法學發展的價值源泉——人的價值。正是通過社會個體價值的確立與弘揚,我們選擇了「個案先導,四種力量合力推進」[8]的中國憲法發展模式,使社會改革與變遷能夠在合理消解內部衝突的基礎上,穩步地向前推進。在社會生活中有爭議的個案、公眾關注的社會熱點以及公權力與私權利的衝突中,憲法學體現了理性、包容與客觀的學術理念。

特別是進入21世紀以來,憲法學的人文價值體現在憲法與部門法的對話以及對重大憲法事例案件的關註上。隨著《刑法》修正案的不斷出台、《刑事訴訟法》的修改,憲法學與部門法進行學術對話,對其中涉及的人權問題予以充分討論與回應。從個案角度來看,對於諸如趙作海案、呼格吉勒圖案等涉及公民基本權利的重大案件,憲法學界也給予了及時關注和研究。

(二)保持憲法學的學術品格

在30年的發展中,我們面臨的重大挑戰是,如何處理憲法學的政治性與學術性之間的關係。在憲法學的學術性與政治性關係上,20世紀90年代以後,學術界出現了回歸「學術自我」的傾向,在一定程度上克服憲法學的「政治屬性」,保持憲法學的自主性。應當承認,憲法學比其他學科具有政治性,需要表現出政治邏輯與學術邏輯。

無論從國家與公民關係的調整,還是國家治理規則的確定以及國家權力的具體運作,政治對憲法學知識體系的影響是不能忽視的,在價值形態上憲法學知識體系不可能完全「中立」,更不可能排斥價值。

為了建構憲法學的政治性與學術性之間的良性互動,學者們一方面探尋憲法學自身的發展邏輯,同時以憲法學的法律性為基礎不斷強化憲法學體系的學術邏輯。學者們普遍認為,憲法本質上是法律,具有法律的一般特徵,它雖然產生於政治需求,調整政治現實,但一旦形成為憲法規範後便具有控制和制約政治權力的功能,體現制約公權力的精神。

隨著憲法實踐的發展,憲法學理念也從政治性知識體系轉變為以研究學術理性為中心的專業化的知識體系,即研究作為法的憲法現象,在探求法的屬性基礎上建立憲法學自身的理論體系。

另外,在憲法學的經驗性與規範性的關係上,學術界改變了過於依賴經驗性的思考方式,積極尋求合理的平衡。20世紀90年代後學術界出現了規範性與經驗性相結合的學術趨向,克服了單純滿足於現實而犧牲規範性價值的傾向,適度地強調規範的意義。

我們為什麼需要憲法學?憲法學到底給我們的生活帶來什麼?30年的經驗表明,保持學術的源流與自主性是憲法學發展與成熟的重要條件,政治邏輯應轉化為學術理性,要尊重憲法文本與學術邏輯,這對未來中國憲法學發展是至關重要的。

建構憲法學的專業性

在30年的憲法學發展中,憲法學體系經歷了從不成熟走向成熟的過程,憲法學成為具有專業性的知識體系,初步建立了自身的話語系統與範疇,並不斷拓展新的研究領域。而這種「專業意識」在憲法學的學術脈絡上主要表現為學科的基本範疇與方法論的自覺。

(一)基本範疇的梳理

憲法學作為一門研究憲法現象的知識體系,應具有哪些基本的範疇,不同範疇之間的相互聯繫是憲法學研究中需要解決的基本問題。

從20世紀80年代開始一些憲法學者研究憲法學基本範疇,試圖從基本範疇的源流中論證憲法學的本體性。為了探尋憲法學基本範疇的本土資源,凝聚學術共識,從2002年開始每年舉行了「中國憲法學基本範疇與方法」的研討會,迄今已舉辦10年。多數學者意識到,準確把握中國憲法學的歷史方位,明確憲法學的基本範疇,並以此為基礎進行學理的體系化是更新憲法學知識體系的關鍵。

從近幾年來的發展脈絡和取得的進展來看,研究和討論的主題不斷明確和清晰,涵蓋了諸如「中國憲法基本範疇的基本範疇、概念與方法」,「八二憲法頒布以來的憲法實施與憲法發展」,「憲法與憲政」等方面;研究和討論重點不斷擴展和深入,包含了諸如「中國憲法基本範疇的內涵、憲法原則與憲法規則關係」,「中國制憲史相關範疇,國家機構、基本制度與相關範疇,基本權利相關範疇及其審查方法,解釋理論」,「制憲與憲制相關範疇、憲法實施相關範疇、國家制度相關範疇、基本權利相關範疇」等方面。

總體來看,對於憲法學基本範疇與方法的討論已經由闡釋、明晰基本範疇之概念、內涵、方法的較初級階段,過渡到了進一步探究中國語境、歷史維度、時代視域下憲法學基本範疇與方法,並預測與展望其未來發展趨勢的新階段。憲法學基本範疇與方法的研究注意在兼顧國際性的同時更加註重本土性,在緊跟時代性的同時更加重視歷史性,體現了較好的中國意識和歷史觀念。

同時,經由基本範疇和方法的討論,學界也向社會傳遞著憲法學的學術力量,學術的理性思考。十年間,憲法學基本範疇和方法的研討促進了憲法學方法論的覺醒:比較的方法,特別是綜合的研究方法,文本的研究方法,憲法解釋的方法開始成為憲法學的一種方法。經過十年的研究,我們憲法學人能夠強烈的感受到中國憲法學的魅力和中國憲法學的學術傳統。十年里,這個學術平台更是培養了一批青年學者,為未來中國憲法學的發展積蓄了能量。

關於中國憲法學基本範疇問題,學術界的基本共識是:為了確立中國憲法學的學術自主性與品格,需要探索解釋和說明中國憲法現象的範疇。但在劃分這種範疇的標準和具體方法上,學界則有不同的主張。儘管憲法學界目前對憲法學基本範疇問題還沒有達成完全的學術共識,但學術界已廣泛關注該問題的重要性,並積累了一定的基礎,為今後進一步研究憲法學基本範疇提供了有價值的思路。]可以預料,經過學者們不懈的努力,中國憲法學在其發展過程中會逐步形成一個學界普遍接受的憲法學基本範疇體系。

(二)方法論的覺醒

自1982年憲法實施以來,社會生活中出現的大量的憲法問題引起了學者們的關注,事實與研究方法之間出現的矛盾促使學者們從方法論的角度重新反思憲法學研究的方法與成果。傳統的憲法學研究方法過分強調了憲法學研究中的階級分析方法,把憲法現象簡單地解釋為階級現象,強調憲法的意識形態性,忽視了憲法現象中存在的公共性問題。階級分析方法作為傳統的研究方法,在特定歷史時期起過一定作用,但並不是唯一的研究方法。

特別是,隨著「立法時代」向「解釋時代」轉型,憲法學界的同仁們敏銳地認識到「解釋時代」面臨的新課題,開始關注如何把憲法運用到實踐過程,如何構建以規範為基礎的憲法秩序問題,並取得了一定的研究成果。特別是,從2007年開始,學界廣泛引入「文本-規範」的研究方法,以解釋學的方法探討實踐中的憲法問題,使文本和解釋學逐漸成為憲法學具有共識的研究方法。

目前從規範出發,以文本為基礎研究現實問題已逐步成為憲法學研究的基本風格。日益規範化的憲法學不僅滿足自身發展的自主性,同時為其他部門法學的發展提供價值、知識與方法論的基礎,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部門法學「脫離憲法」現象,加強了部門法學理論體系構建中的憲法學指導意義,力求體現憲法價值在法律體系中的統領性。

在分析憲法學研究方法時,林來梵教授指出:「某一學科的研究方法不僅取決於該學科本身的任務之所在,而且還取決於該種任務的具體狀況。」由於憲法學的核心任務在於「剖析憲法學規範本身」,因而,「所謂的憲法學的研究方法,主要即是憲法規範的認識手段」。

近年來,隨著憲法學研究方法的深入,又出現了文本主義、憲法解釋主義、憲法實證主義、政治憲法學等多樣化的研究方法。與研究方法的更新相適應,學術界開始研究憲法經濟學、憲法社會學、憲法哲學、憲法政治學、憲法史學、憲法人類學等分支學科,使方法的研究具有深厚的理論基礎。

但總體上講,憲法學方法論方面,仍有不少需要反思的問題,如方法論與社會環境的關係上,我們還沒有系統地梳理方法論演進的學術史,方法論的理論缺乏系統性;在方法論研究中,憲法文本與憲法正當性之間的關係還沒有得到合理的學術解釋;在方法論演進中,如何把握憲法變遷與憲法實踐的關係,還沒有得到應有的重視;在定量與定性研究方面,憲法學仍比較習慣於定性問題的研究,定量化的、實證的研究缺乏理論基礎;在研究方法的學術傾向上,仍過分依賴於西方憲法學的研究方法,對適合自身社會結構與傳統的方法論體系缺乏系統的理論反思。

(三)與部門法學的對話

在當代憲法學研究中,多學科聯合攻關,重視憲法學方法的綜合性是值得重視的一種趨勢,憲法學與其他學科之間的內在聯繫促使憲法學家們開始認識到過去那種「獨立的、閉塞的」思維方式的局限性。

在尋求憲法學自身學術脈絡的同時,30年發展中,特別是近十年來,憲法學者基於建構知識共同體的社會責任感,在歷來強調專業界限的中國法學界,率先同刑法學、民法學、法理學、訴訟法學、勞動法學、稅法學、行政法學等學科進行學術對話,舉辦了「三大訴訟法修改中的憲法問題」、「財政立憲主義與社會保障」、「城市化與憲法保障」、「刑法修正案與憲法」等系列的研討會,努力建構「以問題為導向的法學體系」,積極推動了法學知識體系的轉型。

近幾年來,憲法學與其他部門法之間的對話較之以往更加密切,交流對話更為深入。除2007年因《物權法》草案所引起的大討論之外,憲法學與其他部門法之間的對話主要體現為以下幾個方面:

憲法學與刑法學的對話。憲法學與刑法的對話的背景,不僅有創新與部門法交流機制的需求,同時也有將憲法價值引入探討刑法學知識體系的內在驅動力。

特別是,對諸如「吳英案」等具有較大社會影響的刑事案件,「趙作海案」等重大冤假錯案,「聶樹斌案」、「呼格吉勒圖案」等涉及死刑的重大案件的關注與回應。在對話中,學者們著重就憲法權利的保護、法律解釋問題、憲法與部門法的關係,冤假錯案的預防和糾正、死刑問題的存廢及其控制,以及憲法與刑法學方法等問題進行了研究與對話。

憲法學與刑事訴訟法學的對話。在刑事訴訟法修改的背景下,學界著重討論了「基本權利保護」、「法檢公的憲法關係」等熱點性話題。

憲法學與財稅法學的對話。憲法學與財稅法學的對話主要集中於近幾年學界所召開的幾次研討會上,如:「公共財政與憲法建設——憲法學與財稅法學的對話」研討會,全國預演算法治研討會,「公共財政與憲政建設」全國學術研討會等。

在交流與討論中,學者們就公共財政與憲政建設,我國預算民主與法治建設之路,社會轉型時期的財政法治、納稅人權利保障、「陽光財政」的地方實踐及其法治意義、財政權力的配置、財政立憲主義類型分析與我國模式分析、稅收的憲法學意義解讀、公債的憲法學分析等話題進行了研討交流。

筆者認為,未來的中國憲法學發展中這一學術傾向將進一步得到強化。作為一門學科體系,固然需要樹立獨立的知識體系,但社會現實的複雜多樣性,決定了憲法學研究走向綜合化的必要性。作為一門社會科學,憲法學與其他社會科學研究存在著諸多的相似點。

由於問題本身的綜合性,除法學內部的相互學術對話外,還需要與其他社會科學,如經濟學、政治學、社會學、歷史學、哲學等學科之間進行交流。這種合作與交流,一方面為憲法學研究提供了豐富的知識素材和理論基礎,另一方面也為憲法學分支學科的發展提供契機,有助於發展憲法經濟學、憲法社會學、憲法史學、憲法哲學等新學科。

回歸憲法學的本土性

(一)憲法學的「中國意識」

從20世紀80年代開始,基於憲法學的「中國意識」,學者們堅持面向中國實際,追求以問題為導向的學術理念,致力於解決現實中的實踐問題。在30年的憲法學發展中,憲法學者們為解決不同時期的中國問題貢獻了學術智慧與成果。在憲法的修改、「一國兩制」制度的設計、重大國家公共政策的調整以及與公民生活息息相關的具體立法活動中,憲法學者的貢獻是有目共睹的。

在30多年的中國社會變遷中,憲法學界針對不同歷史時期的學術命題進行了爭論。從以下爭論題目中可以看出憲法學對社會發展的回應:憲法學對象之爭、憲法序言性質之爭、憲法學基本範疇之爭、良性違憲之爭、憲法的穩定性與適應性之爭、物權法的合憲性之爭、違憲審查制度之爭、基本法的解釋之爭、憲政概念之爭、基本權利之爭、基本權利效力之爭、憲法司法化之爭、基本法律效力之爭、國務院的立法權之爭、檢察機關性質之爭、憲法效力之爭等。

面對不同歷史時期中國法制建設中的重大實踐問題,憲法學者們及時把握社會實踐的變化,通過參與社會實踐活動,促進了憲法制度的穩定、健康的發展。

(二)基本權利話語的中國化

在中國,憲法學是為解決「中國問題」而存在的,這也是憲法學價值正當性的基礎。現以基本權利話語中國化為例說明這一特點。在中國,基本權利理論的形成與發展經歷了從民權-人權-權利-基本權利的過程。

基本權利的體系化研究始於20世紀90年代初,其學術起點是基本權利概念的歷史傳統,而體系化的研究則始於2000年以後。2000年之後,基本權利研究出現了專題化與理論化的趨勢。隨著國外憲法學理論的大量借鑒與吸收,美國、德國、日本等國家的基本權利理論與相關的判例影響了我國憲法學界。2001年最高法院作出「齊玉苓」一案的司法解釋後,圍繞基本權利效力、憲法與私法、教育權的憲法救濟、憲法與司法關係等問題引發了學術爭議。

2004年人權條款入憲後,人權與基本權利關係成為新的學術命題。長期沉寂在文本的基本權利走向實踐形態,給憲法學界帶來了新的學術課題。「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寫入了憲法,「這是我國憲政史上具有劃時代意義的事件,不僅會對我國的價值觀和人權觀產生積極的影響,而且對我國憲法中的基本權利體系也將產生重要的影響」。人權條款的入憲使得我國憲法中原有的基本權利體系具有了極大的開放性,大大拓展了基本權利體系的主體範圍和領域。

近十年來,「基本權利」話語的中國化研究視角更加多元化、理論化、專題化。研究成果主要表現為:基本權利概念、基本權利的體系、基本權利的屬性、基本權利的功能、基本權利的限制與界限、基本權利的衝突和解決模式、基本權利的規範與保護、傳統基本權利的研究、某項新型基本權利的構建與研究以及特定主體的基本權利研究等方面。

(三)憲法歷史與憲法「中國性」

在經濟全球化的背景下,如何既保持本土憲法文化的自主性,又保持憲法文化的開放性,就成為我們需要研究的一個現實課題問題。在過去的30年憲法學研究中,我們始終保持著對傳統與歷史的尊重與歷史主義的立場。從歷史中尋求現代憲政文明的價值,從現實的運行中豐富文明的內涵,使憲法學承擔著傳承文明的使命。

在「西法東漸」的過程中,在西方憲法學話語佔據主導優勢的背景下保持自身法律文化的主體性,就必須深刻認識自身法律文化尤其是憲法文化的現代價值,而揭示這種價值的結構與功能,需要我們從中國憲法歷史與學說的梳理和研究工作開始。

研究中國憲法歷史並不是僅僅出於歷史的懷舊與同情而對憲法學歷史的一種總結,研究憲法學說的目的在於對現今的憲法學研究和憲政建設提供理論上的支持和借鑒。在30年憲法學發展中,中國的學者為憲法學中國化作出了卓有成效的努力,提出了根植於中國本土、符合中國國情並具有本土特色的憲法概念和憲法學說,這些學說對於創建具有中國特色的憲法文化具有重要的參考價值。如肖蔚雲《現行憲法的誕生》、許崇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史》、蔣碧昆《近現代憲政史》、韓大元《1954年憲法制定過程》等著作反映了學界對憲法歷史的研究成果。

從未來發展看,憲法史、憲法學說史是憲法學知識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體現憲法學的「中國性」。因此,將中國憲法歷史的研究置於憲法文化與民族文化建設的框架內予以考查,以充分彰顯其自身所隱含的學術價值與社會價值,力求從憲法學發展進程中,汲取有益的營養,為憲法學中國化尋求理論資源,以實現「憲法學中國化」的學術使命。

倡導憲法學的實踐性

法學本質上是一種實踐之學,憲法學的研究同樣也要關注憲法實踐,關注社會現實,用憲法理論來解釋憲法現象,解決社會轉型面臨的實際問題。

1985年第一屆憲法學年會上,學者們就討論了在中國如何實施憲法問題,表現出對中國實踐問題的關注。時隔30年後的2015年年會將「憲法監督:理論建構與制度完善」問題作為年會主題,也許是偶然,其實也是一種必然的學術思考。

這一方面是學界對於長久以來所共同期冀與守望的「憲法監督與實施」啟動契機的積極把握;另一方面也是對於30年前思考的理論命題的重新審視。2000年以後,憲法學界提出了「憲法學中國化」具體命題,強調建立基於中國實踐的「憲法學理論」。2005年以後,憲法學研究出現了新的趨勢,即轉型中的各種憲法問題被納入憲法學研究視野之中,力求強化憲法學的解釋能力,突出學術研究的中國問題意識。

近十年來,學術界的「中國意識」不斷增強,相關的研究領域逐漸增多,研究不斷深化。如對於國家權力與組織的規範和完善、對於憲法監督與實施路徑的探索、對於城市與集體土地問題的關注、對於資源所有權模式的反思、針對上海孟母堂因襲私塾的讀經傳統的憲法學分析、死刑制度的憲政基礎等。對公眾關注的「烏木所有權」事件,憲法學界的回應也是積極的。

有學者認為,對於自然資源,憲法上的「國家所有」不能簡單認為是國家通過佔有自然資源而直接獲取其中的利益,而首先應理解為國家必須在充分發揮市場的決定作用基礎下,通過使用負責任的規制手段,包括以建立國家所有權防止壟斷為核心的措施,以確保社會成員持續性共享自然資源。

規制模式的核心在於:既要維護市場的公平性;同時也戒備與民爭利的攫取型資源財政之生成,強調作為一種規制國家的負責性、公共性。最終共同維護公有制的主體地位,實現我國「基於平等之自由」的政治道德與憲法精神。

圍繞《物權法》(草案)的「合憲」、「違憲」展開爭論並提出修改也是憲法學界的積極貢獻。針對我國民法學界存在的「民法根本說」、「民法與憲法平起平坐」等觀點,學者們系統地考察憲法與民法關係,提出「作為一種法律學說,民法根本說所反映的是憲法與民法真實關係的幻影。

在世界範圍內,憲法與民法的關係是一個早已由法治發達國家的法律生活解決了的問題。在中國,法學研究人員還需要把時間和精力投入到法治發達國家已給出了答案的問題上來,實在是中國法治後發的特殊國情使然」。

總體上看,30年來為了改變憲法學研究中存在的理論與實踐相互分離的尷尬局面,憲法學界開始嘗試將憲法理論與憲法實踐尤其是憲法事例結合起來,強化憲法學對社會現實問題的闡釋力。

這一方面的努力表現為:

第一,學者們以社會生活中出現的憲法事例為基礎編寫了有關憲法事例、案例方面的教材和著作。「不是僅僅拿國外憲政理論實踐來敘述,也不是僅限於中國憲法的規定,而是將憲法理論和中國實際有機結合,適合中國憲法教學實際需要。」

第二,學者們發表了大量的關於憲法事例研究方面的文章,凸顯了憲法事例研究的重要性。對於憲法事例與憲法學術之間的互動關係,范進學教授指出:「基於吾國之實況,通過憲法研究者對憲法事例之闡釋,擔當起學者詮釋與准司法解釋之雙重使命,一來通過事例詮釋憲法學理,以弘揚憲法理念,傳播憲法精神,啟迪人權保障意識;二來深研憲法規範與憲法原則,領悟憲法文本之真意義與真意圖,將憲法之神試圖拉至地上,以完成憲法之地上神的嬗變。」

30年來改革開放的進程中,出現了一些社會普遍關注的熱點問題或焦點問題,每個問題背後隱含著深刻的憲法原理和憲政理念。通過對這些熱點事件的關注,公民的憲法知識會得到潛移默化式的增長,這就無形中提高了公民的憲法意識。

像在社會上有著重要影響的憲法事件,如孫志剛事件、高考招生平等案、乙肝歧視案、吳英案、唐慧案、趙作海案、呼格吉勒圖案等等,社會各界都給予了普遍的關注,這對於提高公民憲法意識起到了促進作用,而最終個案的解決又會或多或少的推動中國的憲法制度的發展。

保持憲法學的開放性

30年來,中國憲法學界在學術源流與主體性方面進行了艱苦的學術探索,努力在本土性與國際性之間保持合理平衡,力求既適應國際化的要求,又要保持適度的國際性,堅持「本土知識的國際概念化」。

進入20世紀80年代後,特別是以1982年憲法的修改與實施為契機,憲法學界更多地把學術目光轉向國外,積極以比較的方法研究各國憲法制度,自覺地把中國憲法體制置於世界憲法體系之中,尋求憲政的共性與個性。

近年來,國內憲法學界與國際學術界之間的交流日益密切,比較研究日益深入。

比如,2009年我們舉辦了「違憲審查制度在亞洲:現狀與課題」研討會,聚焦中、俄、蒙、日、韓、越、印等國的憲法審查模式、憲法審查制度的形成與演變、憲法審查制度的發展趨勢、憲法審查體制、原則與審查標準等問題;

2011年的首屆中法法治對話研討會,聚焦:「憲法發展與法律文化」、「法治統一於憲法監督」、「法治政府與公民權利」等課題;「漢斯·凱爾森與東亞法文明」國際研討會討論了:「凱爾森純粹法理論」、「凱爾森的國家觀與民主理論」、「凱爾森的憲法訴訟觀」等問題;

2012年的「中德憲法論壇暨憲法與國際法、法律的關係研討會」討論了「憲法與國際法」、「憲法與法律」、「德國憲法與歐盟法的關係」等課題;

2013年的「中國與法國的合憲性審查」國際學術研討會,重點討論了合憲性審查制度的歷史發展、司法權的虛弱性、基本權利的保護、行政行為的憲法訴訟、財稅的平等原則等課題。日益深入的憲法學國際交流拓展了全球學術視野,進一步提升了中國憲法學的開放性與國際性。

為迎接現行憲法公布施行30周年,憲法學研究會組織一百多位學者,歷時三年,翻譯出版了《世界各國憲法》(中國檢察出版社),於2012年正式出版。本書收錄了聯合國193個成員國所有現行憲法的中譯本,總字數約1044萬。

這是中國憲法學百餘年發展歷程中首次完整翻譯世界各國憲法文本,也是迄今為止內容最為全面、系統的憲法文本彙編,填補了目前我國無一套系統彙集世界各國最新憲法資料的空白。通過這套書的出版,一方面展現了我們對世界不同憲法文化的尊重,另一方面也樹立了中國憲法學開放的整體形象,獲得國際憲法學界的高度評價。

另外,在介紹外國憲法的時候,我們需要考慮憲法文本和憲法傳統的異質性所造成的憲法經驗的不兼容性,需要從我國憲法發展和憲政建設的實踐出發,有意識的、有選擇性的對外國憲法的引入進行整體上的規劃介紹,在立足本國憲法文化和憲法傳統的基礎上,充分吸收和借鑒世界上多元化的憲法文化和憲法傳統,兼收並蓄,從而建立自己的憲法文化和憲法傳統。

挑戰與展望

自20世紀80年代以來中國社會發展所取得的每一項成果與憲法學發展是密不可分的,其中凝聚了老中青憲法學者付出的艱辛的學術努力與貢獻。經過30年的發展,憲法學已進入了良性發展階段,憲法和社會發展之間呈現出良性互動局面。

黨的「四中全會」提出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戰略目標,而憲法發展是國家發展戰略的基礎。因為依法治國首先是依憲治國,依法執政關鍵是依憲執政,如不充分考量憲法在國家治理體系現代化中的作用,我們無法實現建設法治國家的目標。在我國未來社會發展中,憲法實施、憲法監督與憲法解釋將成為法治國家建設中首先解決的重大課題。與此相適應,憲法學作為科學的知識體系將凸現更為重要的功能。

儘管通過30年的憲法學發展,取得了一些成果,但我們仍面臨著新的挑戰與課題,主要有:全球化對中國憲法學提出的挑戰;科學技術發展所帶來的新課題;國家治理體系現代化的憲法學難題;憲法學本土化與國際化的衝突;政黨政治與憲法治理的價值衝突;民眾的憲法意識與國家憲法觀的衝突;憲法的工具主義與價值主義的斷裂等。

第一,憲法學研究要轉變傳統的憲法觀,確立適應時代要求的憲法觀念。多元化的時代需要多元的憲法理論,各種憲法實踐、憲法思想、憲法文化將形成一個開放的憲法學體系,傳統的「實用主義·工具主義」的憲法觀向「價值主義·民主主義」憲法觀轉型,憲法的價值主義立場將受到關注。

第二,憲法學研究要繼續提升其專業化水準。經過30多年的發展,我們逐步確立了適應社會變革的憲法學框架與體系,使憲法學的學術性與價值性獲得了社會的廣泛承認與認同。要繼續建立憲法學的政治性與法律性之間的合理關係,把法律性作為認識與解釋憲法現象的邏輯基礎與出發點,增強憲法學知識體系的自主性,突出自身的學術特色。

第三,在憲法學研究方法上,我們仍缺乏綜合化的思路。因此,建構綜合性的憲法學方法論體系是我國憲法學的重大課題,它對於尋求學科獨立、自覺運用憲法學方法及發揮憲法作用具有重要的意義。在綜合性憲法學方法論體系中,需要處理好規範與價值、邏輯與事實之間的關係,積極發揮憲法解釋的功能,強化憲法學學術命題的實證基礎。

第四,憲法學研究要繼續面向中國實踐,以解決中國問題為基本使命。憲法學是一門實踐性的科學,解釋和解決本國在社會變革中出現的各種實踐問題是憲法學存在的社會基礎。基於學者的歷史使命,在憲法學研究中,越來越多的學者把學術的關注點集中在現實問題解決上,突出了學術研究的中國問題意識。這種本土化的發展趨向對於形成中國的憲法學說、創建中國的憲法學流派具有重要意義。我們需要繼續探索憲法規範和制度的良性互動,積極建構符合國情的憲法學理論體系。

第五,憲法學研究要以完善憲法解釋機製程序為契機,建立具有實效性的憲法解釋學體系與方法論。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明確提出「完善憲法解釋程序機制」,憲法解釋學將成為中國憲法學研究的核心課題之一。從憲政發展的經驗看,並不是所有的問題都通過憲法修改才能彌合憲法規範與社會現實之間的縫隙,憲法解釋是完善憲法的重要途徑之一。

總之,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後,中國憲法學將以更加開放、理性的態度迎接全球化的挑戰。憲法學的國際化趨勢要求憲法學者們關注人類社會發展的命運,從世界憲法體系中思考憲法面臨的問題與挑戰,加強比較憲法學的研究。憲法學研究要從我國實際出發,充分吸收和借鑒世界多元化的憲法文化和憲法傳統,兼收並蓄,從而建構理性、開放而綜合的憲法學體系。

說明:

本論文主要以30年來發表的論文(2015年8月以前發表的論文)為素材進行學術梳理,沒有包括教材、專著、譯著等成果。因此,在成果的統計和評價上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不能全面地反映30年來憲法學研究的總體成果。在本文的資料收集和統計表製作等過程中,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博士生張騰龍做了一些工作,在此表示感謝。

責任編輯: 喬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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