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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能救下殺嬰犯的命嗎

過往判例中,自首被用來減免刑期甚至「保命」不鮮見一些犯下較嚴重罪行的罪犯,依靠「自首情節」甚至免去牢獄之苦《今日話題》曾介紹過一個案例:四川雙流一位叫陳建的司機,在沒有駕駛證的情況下,醉駕寶馬車將一高三男生撞死,當場逃逸後找人頂包。最後在走投無路的情況下自首,因此獲得緩刑,不用坐牢。此案與轟動一時的河北大學車禍案相比,情節更為惡劣,只是後一案的肇事者李啟銘當場沒有跑脫,失去自首機會,所以少了自首這一可以減輕量刑的情節。而李啟銘被判處有期徒刑6年。最近的一個案例是王爍涉槍案。「京城四少」之一王爍在街頭與人開車鬥氣,拿槍威脅對方,並急速倒車撞毀對方奧迪車,損失近20萬元。故意損壞財物超過5萬元為數額巨大,起刑點3年。但法院最終以故意損壞財物罪判處其2年有期徒刑。在法定刑以下量刑,叫「減輕處罰」,而王爍的案件情節中,只有自首一項符合刑法中可以減輕處罰的情節。所以王爍應該就是以自首情節獲得3年以下刑期,進入了可以緩刑的門檻,最終也的確獲得了緩刑。…[詳細]還有一些罪大惡極的罪犯,依靠「自首情節」保命典型的即李昌奎殺人案。李昌奎先將一女孩強姦,再用鋤頭殘忍地將女孩打死,又將女孩3歲大的弟弟提起來在門框上撞死,最後找來一根繩子將姐弟倆脖子勒到了一起。其兇殘比周喜軍有過之而無不及。行兇後李昌奎逃跑,後在四處討飯、窮途末路的情況下自首,獲得自首情節。二審認為李昌奎具有自首情節,且積極賠償受害人家屬,改判死緩。類似的還有賽銳殺人案。賽銳因感情問題在公開場合將一女子連捅27刀刺死,對其終審改判死緩,理由是其有自首情節,且案件系感情糾紛、矛盾激化而引發。…[詳細]

周喜軍在拋棄盜竊車輛後選擇了自首,有類似舉動的罪犯不乏因此「保命」的02 如何使用自首量刑,主要由法官「自由裁量」刑法規定自首可作為從輕或減輕量刑依據,對其使用空間大,最終取決於法官「自由裁量」刑法規定,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從輕是指在某個量刑等級——比如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里選更輕的刑期;而減輕是指降低量刑等級,比如把「三年以上七年以下」降到「三年以下」。由此可知,如果突出自首在量刑中的作用,可以大幅降低犯罪分子的刑期。而是否突出,則由法官「自由裁量」。要突出,判決書就可以寫「考慮到其有自首情節,因此……」,如李昌奎案的二審判決;不要突出,判決書就可以寫「雖然其有自首情節,但是……」,如本案對周喜軍的一審判決就是這種情形。法官的「自由裁量」不可避免如果事無巨細都寫進刑法,那麼把刑法寫成一本書都不夠用。而且,現實是複雜的,想把任何現實都在刑法中找出對應的刻度,也不可能。所以刑法只能表達立法精神和給出大概區間,至於在區間中找哪個刻度,就只得由法官來「自由裁量」。「自由裁量」中的「自由」不等於「隨意」,而恰恰是要求法官根據法的精神和對法條的準確理解在區間中找出最合理的刻度。但是,不專業的法官確可能將「自由」辦成「隨意」,量刑成了其手中的橡皮泥,可以隨意捏。為了避免「隨意」,最高法院不得不追加了很多「解釋」。典型的就是2010年出台的《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試行)》,對法官量刑給予了一定限制。如其中對自首規定:「對於自首情節,綜合考慮投案的動機、時間、方式、罪行輕重、如實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現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下」。對於自首,還有一些「解釋」,如2010年最高法《關於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見》——「對於自首的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的被告人,除犯罪情節特別惡劣,犯罪後果特別嚴重的,一般不應考慮判處死刑立即執行」。以及同年發布的《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體問題的意見》——「雖然具有自首或者立功情節,但犯罪情節特別惡劣、犯罪後果特別嚴重、被告人主觀惡性深、人身危險性大,或者在犯罪前即為規避法律、逃避處罰而準備自首、立功的,可以不從寬處罰。」雖然追加了這些「解釋」,但是一來,這些「解釋」本身也做不到事無巨細都要規定,仍然留下了「自由裁量」的空間,比如「解釋」中用得很多的辭彙就是「可以」。二來,嚴格的說這些「解釋」只有指導意義,法官最高的依據仍是法律。所以法官的「自由裁量」無法避免。03 自首在量刑時的糾結,實乃司法專業與司法專斷的糾結「自由裁量」與「徇私枉法」只有一線之隔在一個區間內量刑,既可以體現法官的專業性,也給徇私枉法留下機會。以對自首情節的使用為例,其可以成為徇私枉法的絕好「後門」。若有權錢交易,想給一個有錢人脫罪怎麼辦?先讓其積極賠償——反正賠得起,通常受害者家屬為了順利拿到賠償還會「送」一個「諒解」;若有自首的話,再搭配自首情節,湊齊一套「有自首情節,認罪態度好,且積極賠償,取得受害者家屬諒解」的說辭。然後活動空間就非常大了——自首可以減輕處罰,直接減到3年有期徒刑的「門檻」,然後適用緩刑。即便沒有權錢交易,自首仍能給徇私枉法機會。李昌奎和賽銳二審改判死緩,就與法官「具有反對死刑的理念」有關。公開,是減少這種糾結的最好辦法類似的案情,由於法官對自首情節的考量不同,就可能出現天差地別的判決結果,這極大地損害了中國法律和司法的可預見性。而「衡量一個國家法治成熟不成熟,司法發達不發達,一個很重要的標誌就是法律有沒有可預見性」。深圳大學法學院院長黃亞英教授這樣描述「可預見性」——「所謂的可預見性,就是這個案子在你起訴之前,律師按照事實和現有的法律會告訴你這個案子應該的結果是什麼,這就是可以預見。但是我們請的律師可能會講,本來應該是這樣,如果對方使上關係我就不敢說了,這就沒有可預見性了。原告起訴的時候我告的是東,被告答辯是西,最後法官判了個南,老百姓找不著北了。」而黃亞英教授認為,公開是避免不可預見性的法寶。比如周喜軍這樣的案子,先在法院的裁判文書庫里輸入「殺人」的關鍵詞,可能有幾萬個案子,再進一步縮小搜索範圍,比如「殺害嬰兒」,可能只有幾百件,再繼續縮小范兒,縮到和本案差不多的,可能就只有幾十件,那麼這幾十件一般是怎麼判的,如果有個規律,那麼在參照下,法院就不敢「把感冒治成癌症」,不敢「亂開藥」,這就增加了可預見性;如果毫無規律,那麼民眾就該問責,司法體系到底怎麼了。而我國的司法公開做得遠遠不夠,李昌奎和賽銳的案子,完全是因為葯家鑫的案件引發連鎖反應才得以曝光,否則法院怎麼「搓圓仔湯」,大眾根本不知道。

李昌奎案的曝光極具偶然性可笑的是,在這種情況下,還有一種很主流的聲音,將民眾和媒體對審判的質疑視為「輿論審判」、「媒體審判」而給予批判,似乎「法官獨斷專行」反而最符合司法公平 。…[詳細]結語以周喜軍的身份和本案的曝光程度,他的自首情節能否「保命」,答案似乎是明擺著的。可在那些看不見的地方,這個問題就不好說了。已有242條評論,共942人參與查看所有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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