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結算修訂證券賬戶業務指南 個人最多可開立三個賬戶 (16.10.15)

  為加強證券賬戶管理,10月14日,中國結算髮布了最新修訂的《證券賬戶業務指南》,明確一個自然人和普通機構投資者在同一市場最多可申請開立3個同類賬戶。同時,還明確對於投資者在2016年10月15日前已開立的3戶以上同類證券賬戶,如開立及使用方面符合賬戶實名制管理要求且確有實際使用需要的,投資者本人可以繼續使用;對於長期不使用的存量多開賬戶,由中國結算依規納入休眠賬戶管理。

  為解決滬市投資者自1998年實行全面指定交易制度以來存在的銷戶難、轉戶難和投訴不斷的問題,加強投資者特別是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保護,根據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的改革要求,經多次反覆協商市場各方,中國結算對滬市「一人一戶」制度分階段進行了改革。2014年10月,在「滬港通」項目上線的同時,放開了普通機構投資者及參與滬港通交易的個人投資者「一人一戶」的限制。2015年4月,全面放開了個人投資者「一人一戶」的限制。一人多戶政策實施以來取得了預期的效果,促進了證券行業進一步完善市場化機制和服務升級,解決了滬市投資者長期存在的銷戶難、轉戶難的問題,提升了市場的整體效率,降低了市場的整體成本,為投資者特別是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保護作出了積極貢獻。

  但一人多戶政策實施一年半以來也出現了一些新問題。政策實施以來,多開3戶以上投資者的賬戶使用率明顯偏低,空置率非常高,佔用過多技術系統資源。多開3戶以上的投資者不多,僅占同期新開戶投資者的2.6%,多開3戶以上賬戶使用率僅為8.7%。同時,還存在少數投資者惡意利用多戶從事非法證券活動問題。為促進解決上述問題,進一步加強賬戶實名制管理,減少系統資源浪費,兼顧投資者合理分倉及選擇交易券商等開立多戶的實際需求,中國結算對同類賬戶數量上限做出了上述調整,並明確存量多戶投資者本人可繼續使用。

  目前,中國結算已建立了賬戶異常使用監控系統並在推進建立黑名單制度,以加強對賬戶異常和違規使用情況的監測監控。同時,一人多戶實施以來中國結算已組織相關機構開展了多輪異常和涉嫌違規賬戶的篩查工作,處置了500餘個違規賬戶,涉及投資者70餘人,並向監管機構上報了多批次違法違規使用賬戶的線索。下一步,中國結算將進一步加強賬戶實名制管理,在加強監測監控的同時,加強異常和違規賬戶核查篩查等相關工作,對於存在違反實名制要求或利用多戶從事非法證券活動等情況的,一經發現將堅決予以查處。

  【影響解讀】

  從1人可開20戶到只能開3戶 股市會否受衝擊?

  中國結算周末放出大招,為進一步加強證券賬戶管理,適應市場需求及業務變化,修訂了五項證券賬戶開立和維護內容,包括每個投資者證券賬戶上限由20個下調為3個,對於長期不使用的3戶以上多開賬戶,將依規納入休眠賬戶管理。自明日(10月15日)起實施。

  這一新政的實施,最能勾起了去年的記憶。

  實施18個月的1人多戶宣告終結

  中國結算2015年4月12日發布《關於取消自然人投資者A股等證券賬戶一人一戶限制的通知》稱,自13日起,允許自然人投資者根據實際需要開立多個滬、深A股賬戶及場內封閉式基金賬戶,自然人和機構均可根據需要最多開設20個證券賬戶。

  在牛市召喚和眾多中小券商通過互聯網低佣攬客戰略的刺激下,投資者開立多個賬戶的熱情被迅速點燃。4月14日,由於網上開戶數量激增,中國結算系統一度癱瘓。

  對於市場而言,由於單個投資者開戶上限定為20個的政策實施以來,賬戶多於3戶以上的投資者不多,僅占同期新開戶投資者的2.6%,這類賬戶的使用率僅為8.7%。因此,將單個投資者開戶數量限制在3個以內,對A股市場帶來的影響也非常有限。

  業界表示,每個投資者證券賬戶上限下調為3個以後,投資者開立多個賬戶的便利性將大為受限,這對以低佣戰略制勝的互聯網券商無疑是沉重打擊。

  新政變化有哪些?

  1、開戶上限下調為3個

  修訂內容:將一個投資者開立證券賬戶數量上限調整為3戶,指南第2.1.2條修訂為:「一個投資者只能申請開立一個一碼通賬戶。一個投資者在同一市場最多可以申請開立3個A股賬戶、封閉式基金賬戶,只能申請開立1個信用賬戶、B股賬戶。」

  對於2016年10月15日前自然人及普通機構投資者已開立的3戶以上(不含3戶,下同)同類證券賬戶,符合實名制開立及使用管理要求,且確有實際使用需要的,投資者本人可以繼續使用。

  對於長期不使用的3戶以上多開賬戶,我公司將依規納入休眠賬戶管理。

  修訂影響:每個投資者證券賬戶上限下調為3個以後,投資者開戶的便利性將大為受限,這對以低佣戰略制勝的互聯網券商是沉重打擊。

  修訂後細則:

  2.1.2【開戶數量】一個投資者只能申請開立一個一碼通賬戶。一個投資者在同一市場最多可以申請開立3個A股賬戶、封閉式基金賬戶,只能申請開立1個信用賬戶、B股賬戶。

  2、「三證合一」如何辦理

  修訂內容:刪除了第2.2.5條和第2.2.6條要求機構辦理業務時提交組織機構代碼證的內容。增加了第2.2.8條,明確機構使用舊版營業執照申請開戶時,開戶代理機構需要履行的審核責任。在第4.2.1條中,增加了關於機構申請變更有效身份證明文件號碼為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明文件的相關求。

  在第12.2.1條中,規定「投資者提供的營業執照等證件未載入統一社會信用代碼,還應提供組織機構代碼證及複印件」。在附錄4補充了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錄入規範。

  修訂影響:補充了機構使用新版「三證合一」證照辦理證券賬戶業務的相關內容。

  修訂後細則:

  2.2.5【境內法人】境內法人申請開立證券賬戶時,需提交:

  (1)《證券賬戶開立申請表》(附錄 1);

  (2)投資者有效身份證明文件(公司製法人為工商營業執照,社團法人為社團法人登記證書,事業法人為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機關法人為機關法人成立批文等)及複印件;

  (3)法定代表人證明書、法定代表人授權委託書和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證明文件複印件(需加蓋公章,授權委託書還需法定代表人簽章);

  (4)經辦人有效身份證明文件及複印件。

  2.2.6【境內非法人機構】境內合夥企業、非法人創業投資企業申請開立證券賬戶時,需提交:

  (1)《證券賬戶開立申請表》(附錄 1);

  (2)《合夥企業等非法人組織合伙人信息採集表》(附錄 3)(首次開戶或合伙人信息發生變更時提交);

  (3)投資者有效身份證明文件(工商管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或國家有權機關頒發的合夥組織成立證書;非法人創業投資企業還須提交國家商務部頒發的《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或省級以上創業投資管理部門出具的創投企業備案文件證明)及複印件;

  (4)合夥協議或投資各方簽署的創業投資企業合同及章程(需加蓋企業公章);

  (5)全體合伙人或投資者名單、有效身份證明文件原件及複印件;

  (6)經辦人有效身份證明文件及複印件,執行事務合伙人或負責人證明書(需加蓋企業公章),執行事務合伙人或負責人有效身份證明文件及複印件,加蓋企業公章的執行事務合伙人或負責人對經辦人的授權委託書(合夥企業執行事務合伙人,以合夥企業營業執照上的記載為準,有多名合夥企業執行事務合伙人的,由其中一名在授權書上簽字;執行事務合伙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由其委派代表在授權書上簽字).

  2.2.8【關於未提供新版「三證合一」證照機構的開戶補充要求】對於境內法人、非法人機構提供的有效身份證明文件為未載入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開戶代理機構應通過「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或「全國組織機構代碼證管理中心—信息核查系統」核驗該投資者是否已換髮載入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新版證照。如已換髮新版證照,應要求其使用新版證照辦理業務。如尚未換髮新版證照,應要求投資者補充提交組織機構代碼證及複印件。

  4.2.1【申請材料一般規定】投資者申請辦理證券賬戶信息變更業務,需提交:

  (1)《證券賬戶業務申請表》(附錄 2);

  (2)投資者有效身份證明文件原件及複印件(各類投資者辦理賬戶業務使用的有效身份證明文件具體類型參見本指南證券賬戶開立部分有關規定);

  (3)發證機關出具的變更證明文件及複印件(涉及投資者姓名或名稱、有效身份證明文件類型和號碼變更時提供,其中屬於自然人居民身份證號碼由15位升至18位且符合身份證號碼升位規則的無需提供;屬於機構投資者申請將「三證合一」前的有效身份證明文件號碼變更為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可由開戶代理機構通過「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或「全國組織機構代碼管理中心 – 信息核查系統」核查機構變更前與變更後的證照是否屬於同一機構,由核查截屏替代變更證明文件);

  (4)自然人委託他人代辦的,還需提供經公證的委託代辦書、代辦人有效身份證明文件及複印件;

  (5)機構投資者申請辦理證券賬戶業務,還應當提供本指南總則規定的經辦人授權證明材料;

  (6)境外投資者還應提供本指南總則規定的相關公證認證材料。

  境內合夥企業、非法人創業投資企業申請辦理證券賬戶信息變更業務,還應當提交變更後的合夥協議或創業投資企業合同及章程(需加蓋企業公章);變更後執行事務合伙人或負責人有效身份證明文件原件及複印件,執行事務合伙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還需提供委派代表有效身份證明文件原件及複印件(執行事務合伙人或負責人變更時提供);繼任代表的有效身份證明文件原件及複印件、繼任委派書(法人、其他組織委派的執行合夥事務的代表發生變化時提供);變更後的全體合伙人或投資者名錄,涉及變更的合伙人或投資者的有效身份證明文件原件及複印件(合伙人或投資者變更時提供).

  12.2.1【新增與撤銷信息的申請材料】合夥企業、非法人創業投資企業等非法人組織在申請新增合伙人信息時,需提交:

  (1)《合夥企業等非法人組織合伙人信息採集表》(附錄 3);

  (2)工商管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或國家有權機關頒發的合夥組織成立證書)及複印件;

  (3)若投資者提供的營業執照等證件未載入統一社會信用代碼,還應提供組織機構代碼證及複印件;

  (4)合夥協議或投資各方簽署的非法人創投企業合同及章程(需加蓋企業公章);

  (5)合伙人或投資者的有效身份證明文件複印件;

  (6)全體合伙人或投資者名錄(需加蓋企業公章);

  (7)執行事務合伙人或負責人對經辦人的授權委託書(需加蓋企業公章以及執行事務合伙人或負責人簽章);

  (8)經辦人有效身份證明文件原件及複印件。

  3、投資者補充完整信息

  修訂內容:修訂了第2.3.1條,補充了《開戶申請表》填寫要求,規定「對於一碼通證券賬戶記載的投資者基本信息、聯繫信息等內容不完整的,開戶代理機構應要求投資者補充完整相關信息」。

  修訂影響:投資者開戶時提供的信息更為完備,有效防止違反實名制現象的發生。

  修訂後細則:

  2.3.1【開戶申請】對於沒有一碼通賬戶的首次開戶投資者,應當填寫《證券賬戶開立申請表》中除一碼通賬戶號碼外的全部信息,並勾選擬申請開立的子賬戶及其他賬戶。境內合夥企業、非法人創業投資企業首次申請開立證券賬戶時,還應當填寫並提交《合夥企業等非法人組織合伙人信息採集表》。

  對於已有一碼通賬戶再次申請開立子賬戶的投資者,應當填寫《證券賬戶開立申請表》中投資者三要素關鍵信息及「證券賬戶開立」一欄中的一碼通賬戶號碼,並勾選擬申請開立的子賬戶及其他賬戶,無需重複填寫投資者基本信息、聯繫信息等內容。對於一碼通證券賬戶記載的投資者基本信息、聯繫信息等內容不完整的,開戶代理機構應要求投資者補充完整相關信息。

  投資者遺忘一碼通賬戶號碼的,開戶代理機構應當根據投資者姓名或名稱、有效身份證明文件類型及號碼三項關鍵信息協助投資者查詢一碼通賬戶號碼,並告知投資者。

  4、私募開戶需申報合伙人信息

  修訂內容:在第2.3.3條和2.5.4條分別增加了關於開戶代理機構為私募基金管理人開立證券賬戶的開戶申請材料審核要點和申報合夥企業信息的要求。

  修訂影響:私募開戶申請材料需更為完備,並有據可依,尤其是合夥企業信息。

  修訂後細則:

  2.3.3【開戶材料審核重點】開戶代理機構受理投資者開戶申請時,應當按照中國結算《證券賬戶管理規則》等有關規定對申請人提交的開戶申請材料進行審核。開戶代理機構在審核投資者申請材料時應當特別注意以下事項:

  (1)投資者有效身份證明文件等業務申請材料中記載的投資者姓名或名稱、有效身份證明文件類型及號碼、證件有效期截止日期、機構類別、資本屬性、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信息等應與《證券賬戶開立申請表》、《合夥企業等非法人組織合伙人信息採集表》填寫的內容一致,核驗業務申請材料複印件與原件保持一致後,留存複印件並將原件退還投資者;

  (2)法人授權委託書的具體授權範圍應當符合申請辦理的業務範圍,境外機構法人授權委託書還應當履行必要的公證認證手續;《證券賬戶開立申請表》填寫的經辦人、代辦人姓名及聯繫方式等信息應當與業務申請材料保持一致;

  (3)投資者有效身份證明文件(含機構投資者組織機構代碼證)應在有效期內,不接受自然人使用第一代居民身份證及本指南規定的有效身份證明文件類型以外的證件辦理業務;

  (4)合夥企業填寫的證券賬戶開立申請表中,「名稱」一項應為企業全稱,企業全稱中含有「普通合夥」、「特殊普通合夥」、「有限合夥」等字樣不可忽略;

  (5)境外開戶代理機構可依據當地法律法規審核投資者身份證明文件原件和複印件,無需公證機構證明及中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

  (6)機構投資者屬於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應當在《證券賬戶開立申請表》勾選機構類別為私募基金管理人,並勾選屬於應當在中國基金業協會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填寫私募基金管理人編碼。開戶代理機構也應當要求該機構填寫私募基金管理人編碼。

  開戶代理機構應當登錄中國基金業協會網站「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平台」(http://gs.amac.org.cn)或「私募匯」手機APP客戶端,查詢該機構是否已在中國基金業協會備案,核對該機構申報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編碼等信息是否正確。如發現該機構尚未在中國基金業協會辦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手續,開戶代理機構應要求其辦理相關登記手續後再為其開立證券賬戶;

  (7)開戶代理機構應驗證投資者填寫手機號碼的真實性、準確性;

  (8)開戶代理機構應提醒投資者是否選擇開通網路服務功能,對於選擇開通網路服務功能的投資者,指導其在《證券賬戶開立申請表》中予以註明並設置初始密碼。

  2.5.4【申報合夥企業信息】合夥企業、非法人創業投資企業開立證券賬戶後,開戶代理機構應當及時根據本指南合伙人信息維護有關規定辦理合伙人信息申報,其中應包含執行事務合伙人的信息。

  合夥企業、非法人創業投資企業證券賬戶在申報合伙人信息後方可使用。

  對於私募基金管理人為合夥企業的,開戶代理機構在為其開戶勾選機構類別時,應勾選「私募基金管理人」,填寫私募基金管理人編碼,並同時維護合伙人信息。

  5、針對港澳居民有哪些變化

  修訂內容:在第4.4.5條中補充了港澳居民辦理賬戶國籍變更無需提供公證認證材料的情況,規定「對於港澳投資者提供的申請文件包含公安出入境管理機構出具的單程出境定居證明材料的,如材料已列明投資者身份證號碼、港澳身份證、港澳通行證三個號碼的,可據此證明投資者為同一人,無需投資者再提供相關公證認證材料」。

  修訂影響:港澳居民辦理賬戶國籍變更更為便捷。

  修訂後細則:

  4.4.5【國籍變更】對於投資者國籍或地區發生變更的,開戶代理機構應當視具體情況按照以下方式處理:

  (1)投資者國籍或地區發生變更後不再符合開戶主體條件的(如A股投資者將中國國籍變為外國國籍),開戶代理機構應當要求投資者清空證券後註銷原證券賬戶;在投資者未及時申請註銷該證券賬戶時,開戶代理機構應當根據《證券賬戶管理規則》有關規定對投資者證券賬戶採取不予辦理新業務、限制證券買入等限制使用措施;自開戶代理機構知曉投資者國籍或地區發生變更之日起算3個月後投資者仍未主動申請註銷相應證券賬戶且該證券賬戶符合註銷條件的,開戶代理機構可以主動註銷該證券賬戶,並在註銷成功後通過適當方式告知投資者。

  (2)投資者國籍或地區發生變更後仍符合開戶主體條件的(如大陸居民變更為港澳台居民,且在大陸工作生活的),開戶代理機構應當比照本指南關於關鍵信息雙改業務流程報送中國結算辦理,除應當提交本指南關於證券賬戶信息變更有關申請文件外,還應當提供證明投資者仍符合開立相關賬戶開戶主體條件的有關證明文件(如中國大陸居民變更港澳台居民的,應當比照港澳台居民開立A股賬戶開戶申請材料,提供在大陸工作生活的相關證明材料等),涉及境內開戶代理機構受理境外投資者有關業務申請的,還應當提供本指南總則規定的相關公證認證材料。

  對於港澳投資者提供的申請文件包含公安出入境管理機構出具的單程出境定居證明材料的,如材料已列明投資者身份證號碼、港澳身份證、港澳通行證三個號碼的,可據此證明投資者為同一人,無需投資者再提供相關公證認證材料。

  投資者提交的《證券賬戶業務申請表》中應當註明變更前及變更後的國籍或地區,涉及到投資者姓名或名稱、有效身份證明文件類型及號碼等信息變更的,還應當在《證券賬戶業務申請表》中註明變更前及變更後的投資者姓名或名稱、有效身份證明文件類型及號碼等信息,並提交相應的申請材料。(券商中國)

(責任編輯:DF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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