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西方法學在中國當代法學理論體系建構過程中的定位

分類:法理學論文 更新:2014/5/29 作者:未知 來源:網路
隨著科學技術的進步、經濟全球化的發展,國家與國家之間的交往日趨頻繁,經濟、文化、政治各方面相互滲透,學術理論之間的交流也早已司空見慣。當今世界關起門來搞學術只會讓自己和世界孤立,不能順應時代,為時代所棄。法學移植現已成為各國完善本國法學研究的必經之路。而隨著法學交流的普遍,如何對待外來法學理論顯得愈發重要。本文將簡要談談對這一問題的看法。 思考:西方法學在中國當代法學理論體系建構過程中的定位 鄧正來先生在《中國法學向何處去》一書中指出「為什麼中國學者這麼執著追求西方經驗和知識的援助」,並提出見解,其以為原因有兩方面,一方面,這是西方外力強加於中國而導致的結果;另一方面,這是中國論者因西方衝擊而做出的以富強、救亡圖存為依歸的追比西方的回應。誠如其所言,正是基於經驗缺少,理論匱乏,中國本土產生了「進口」西方法學的極大的需求,並在外力衝擊下需求的近乎失控。在這樣的需求驅使下,近代西方法學不斷被引進,並對中國當代法學理論建構起著巨大的作用,而其貢獻主要在於法學制度方面。 西方法律思想對中國法學之一大貢獻,就是形式主義的制度建構層面。與普遍主義的法治理念相適應,西方法律思想在制度層面上趨向韋伯所說的形式合理性,即法律體現為嚴格的規則體系,大量邏輯嚴密、內在協調的概念、原則、規範和條文構成了各個不同的法律部門,而法律部門又構成了一國的整體法律體系,典型的有體系嚴謹的法國法、邏輯嚴密極富學理的德國法; 在法律的運行上,其制定必須有嚴格的程序與許可權規定,其實施也必須依賴高度形式化的法律程序和證據制度,典型者則為提倡法律之程序正義的英美法系國家英國和美國。無論在理論研究還是現實法律制度建構上,中國法學都需要大量借鑒西方這種高度發達的形式主義法律制度。由此,在很長一段時間內,對西方形式主義制度層面的學習和移植甚至構成了學習西方的主要方面。無論是中國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建構和完善,還是現實司法制度的改革和設計,乃至於法律程序的引入和設置,都大量吸收和移植了大量西方法律制度。可以說,在技術化的法律制度建構層面,這些移植而來的西方法律,已經構成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有機組成部分。 在肯定西方法學對當代中國法學之貢獻的同時,不能對其可能帶來的弊端視而不見,從而使其淪為一種錯誤的「範式」,作為一種不正當的指導圖景誤導、限制中國法學的發展。西方國家的優秀的法律文化在人類法學史上留下不可磨滅的印記,但是我們要注意孟德斯鳩的觀點「從最廣泛的意義來說,法是由事物的性質產生出來的必然關係。」在這個定義下,所有的事物都離不開法律。法律存在於社會之中,就不能孤立地去看法律,而必須由法律與其他事物的聯繫去看法律。西方國家有其優秀的法制與其特定的文化分不開。中國也有其本土的法律資源,但若是生硬的將西方的法學以「現代化範式」的形式引進中國,可能並不能起到良好的嫁接作用,這樣只能在一種不合實際的「西方法律圖景」的牽引下盲目的摸索且可能遭致極壞的結果。因此如何定位西方法學在中國法學理論構建過程中的作用值得深思,在大力吸收和借鑒的過程中,必須清楚西方法律思想的能與不能,不僅要思考它提供給我們什麼,意識到利用它的限度,更要明確地認識到中國法學建構的自主性問題,並且在這一認識前提下正確地思考如何更好利用西方法律思想的問題。 因此我以為,西方法學在當代中國法學理論建構中的地位是一種補充性的地位,或許以西方現代化理論為依憑的「西方法律思想圖景」曾經在過去的中國發揮過一種主導性的作用,但是這樣的時代已經過去了,對此當今的中國論者應該醒悟也必將醒悟。我們對外來法律制度之學習、研究不應是盲目照抄式的,也不是削足適履式的,而應是一種踩在巨人肩膀上的前進式的。中國「主體性」缺失的過去已經過去,屬於中國自己的「中國法律理想圖景」應該被建構起來了,屬於中國的法學研究的一個新的時代應該被開啟了。「路漫漫其修遠兮,吾將上下而求索」。相信這樣的追求不會是一種烏托邦,中國法律人不懈之追求必將得其正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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