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家訪談 | 棋譜很難進行版權保護嗎?
出品 | 中國新聞出版廣電報《版權周刊》 中國版權服務
作者 | 鄒韌
【核心導讀】近段時間,圍棋界因為一本名為《世界圍棋豪強精選集》的書,把棋譜的版權問題再次推到風口浪尖上,到底棋譜該不該受著作權法保護不僅引發了很多圍棋高手、棋迷的關注,同時也引起了法律專家們的熱議。近日,中國新聞出版廣電報《版權周刊》記者採訪了中國版權保護中心副主任索來軍和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法學院、知識產權學院教授熊琦,他們詳細地解釋了棋譜到底該不該受著作權法保護的觀點及原因。本文於2016年5月26日同時在中國新聞出版廣電報《版權周刊》刊發。
「
棋迷買書現疑問 棋手回應不知情
」之所以,棋譜的版權問題突然成為社會熱議的焦點,起因是一位棋迷在網上買了一本名為《碎石——謝赫選集》的書,而這本書是《世界圍棋強豪精選集》中的一部。後來這位棋迷與謝赫取得了聯繫,據網友爆料可能是想找謝赫簽名,但謝赫卻不知道這本書是怎麼回事,也不太在意這件事。但棋迷覺得此事不公,於是就找到該書的推廣者詢問,得知這套圖書是「交流資料」,並非正式出版物,只是幫朋友宣傳而已。
就在此事發生的第二天,棋手常昊在微博中轉發了此事,並表示:「這個出版社把知名棋手的書出了個遍,從來沒有打過招呼,無意中才知道自己還有這本書」。後來李喆也轉發微博並表示:「棋譜的版權歸屬目前尚不明晰,棋界應尋求知識產權法方面的專家幫助界定,希望這件事能形成推力。另一方面,棋手單純醉心於棋道,在社會交往中處於弱勢。明星棋手的權益都未得保護,普通棋手更是如此。」
後來,銷售該圖書的網店「蜀蓉棋牌書社」也發出聲明稱,「棋譜是否具有著作權在棋屆具有爭議,不過在既未形成法律法規之前,以侵權的名義對當事者展開聲討甚至定罪都是不理智的行為」。該網店同時還表示,這位謝赫粉絲購買的《碎石——謝赫選集》在商品詳情中已明確寫明「封嵩工作室出品,交流資料」,該店只是網路零售商,不存在圖書出版行為,60元的價格只是印刷的工本費。後來,此事經多位棋界大V用戶轉發,立即引起了人們的對於棋譜是否擁有版權一事進行討論。
「
棋譜作品不成立 法律保護難支持
」棋譜要想被著作權法保護,它首先就要是個作品。據索來軍分析,棋譜通常是對一場棋類比賽記錄整理的結果。以圍棋棋譜為例,比較簡單的棋譜是在正方形畫有361個交叉點的棋盤上標有黑白棋子落子順序的數字。僅就這種棋譜來說,它無法成為作品。
除此之外,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還要求具有獨創性。那麼什麼才是獨創性?索來軍解釋說,獨創性並非要求作者創作作品一定要有高人一籌的獨到之處,而是強調作品創作的獨立性或者個性特點。人類創造了語言文字等交流工具以及繪畫、音樂等各種藝術表現手段,同時豐富的語言、文字、線條、色彩、音符、旋律等又提供了廣泛的空間,使人們可以分別選擇不同文字語言和藝術造型等表達自己的認知和情感,進而創作出不同的文學藝術作品。而上述舉例的圍棋棋譜,從表現形式看,棋譜原樣記錄了棋盤上比賽的進程,基本是唯一可表達的方式,不具有獨創性。由於表達形式有限,任何人都可以按照比賽的實際情況製作出相同的棋譜。當然,如果有人在製作棋譜時增加了新的內容,比如分析評論,或者通過開發軟體將棋譜進行分解等處理,那麼增加的這些內容可以成為作品,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
對此,熊琦也認為,從我國現行著作權法看,棋譜並不能直接納入著作權法第三條關於客體類型的規定中,從圍棋比賽的性質看,其更多與競技體育類似,棋局的走勢所依據的是雙方棋手在規則設定範圍內的相互競技,雙方既沒有合作創作的意圖,各方落子也不是創作行為,因此棋譜不能視為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
「棋類屬競技活動 難入文學藝術範疇
」
網上有很多人提出,棋譜是棋手的作品,就好像歌曲是詞曲作者的作品一樣,既然音樂作品可以被版權保護,那麼棋譜為什麼就不能進行版權保護呢?索來軍向記者解釋說,必須強調,包括棋類比賽在內的體育比賽和藝術創作是有區別的。著作權法最主要的特徵是保護文學藝術領域的智力成果。從著作權法列舉的作品種類來看,所有的作品都是作者從事文學藝術創作活動所產生的必然結果。能否受著作權法保護的前提首先要看它是否從事的是文學藝術作品的創作活動。體育運動通常理解為以鍛煉身體增強體能為目的。當然有些體育比賽確實是精彩紛呈,驚心動魄,充滿戲劇性,給人們帶來美的享受,更有文體不分家的說法,但是這兩個領域的基本界線應該是明確的。
索來軍進一步分析,棋類比賽在體育運動中是一項比較特殊的運動形式,它不像其他運動那樣主要通過身體技能進行較量,而是通過運用智力進行對弈。儘管如此,它仍然只是一項競技活動,而不是文學藝術創作活動,也不直接產生文學藝術作品。棋類比賽對弈的雙方是通過比賽決出勝負,而不是為了所謂的創作棋譜。即使體育比賽產生了作品,運動員也無法成為作者。「大家知道,一場籃球比賽結束後會有詳細的技術統計,包括每個球員的出場時間、得分、投籃和罰球命中率、籃板球等。如果這張技術統計表是作品有著作權的話,你能說球員是技術統計表的作者嗎?」索來軍舉例說明。當然,有些體育比賽,例如體育舞蹈、冰上舞蹈、藝術體操等項目,不能完全排除某些優美動作可能成為舞蹈作品,但就整體而言,體育是在文學藝術範疇之外的。
那麼現在還有一種現象,就是在很多時候,會發生這邊棋手在比賽,那邊在進行網路直播,且網友可以隨意觀看,而且通常是無償使用,這已經成為習慣了。對此,熊琦認為,儘管棋譜不享有著作權保護,但並不意味著直播棋手比賽不受保護。著作權法對廣播組織專有權的保護,使得廣播電台、電視台有權禁止他人轉播或發行自己播放的棋手比賽。棋社作為賽事的組織者,也有權授權廣播電台電視台來直播比賽。
「出版棋譜不侵權 國外保護無先例
」如果棋譜不受著作權法保護,那麼未經棋手同意,將棋譜出版的行為是不是就不構成侵權了?熊琦認為,棋譜不是著作權法所保護的作品,出版社未經棋手同意,是可以出版棋譜的,且根據著作權法對版式設計專有權的規定,圖書的版式設計還享有著作權。
對此,索來軍也談到,既然棋譜不屬於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那麼自然就無需取得授權,可以自由使用這些棋譜。當然拋開著作權法不說,為了保證棋譜能真實還原比賽過程,是否需要權威人士或者機構,尤其涉及對比賽中的選手進行審核把關,那就另當別論了。
那麼,是不是只有我國棋譜不被著作權法保護呢?熊琦告訴記者,從他現有了解的歐美著作權法來看,尚無將棋譜視為作品的先例。「確實,國外也有著作權專家認為,國際象棋棋譜和菜譜的作者可以阻止別人在未經許可的情況下複製其作品,並且還認為該作者對披露介紹、解釋和闡述其思想作品的文字有壟斷權。我想這也算是一家之言吧。無論如何,今後應當繼續加強與此相關的問題的研究。」索來軍進一步解釋說。
責編|韓璐
編輯|徐珍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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