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法自然」真實內涵:「自然」即「道」
[導讀]老子從一開始提出「自然」的概念,就是「道」的另一個代名詞,不是什麼自然規律、自然法則,更不是什麼自然界,而是「道」本身,「法自然」就是效法大道本身,即自己如此。
「道法自然」的幾種解釋:
「道法自然」是老子在《道德經》第二十五章中提出的,老子曰:「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對於此句的解釋,有許多謬誤,通常有以下幾種:
第一,將其理解為自然界。如肖福根先生說:「『道法自然』中的『道』如果指『天法道』之中的道,那麼『自然』就是指自然之道,是自然天成之道,是道之原始、本源,它沒有什麼需要去效法的。但此處的『道』還可以理解為人從天、地之間所悟的規律和為人處事之道,這樣一來,『自然』就可以理解為自然界。人對事物運動作用規律的認識以及所悟出的為人處世之道都是從效仿自然界而得。」
第二,將其解釋為自然法則或自然規律。如李遠國先生說:「道法自然之『法』,在這裡是指遵循、仿效之意。老子之道是產生天地萬物的根源,所以天地萬物遵循道的變化而生息。但作為宇宙最終本源的道,也不能隨意的作為,它也有所遵循,這就是自然的法則。……換句話說,宇宙之中的萬物萬事,都要服從一個統一的法則,遵循一個有序的規律。那麼,作為宇宙之中的四大之一的人類,所作所為當然也應該遵循這個宇宙統一的法則,不能脫離和違背。對此,老子強調說:大德之人的行為,都是遵循大的自然規律。」
第三,將其解釋為自然而然或本然。如東方子說:「所以說,道偉大,天偉大,地偉大,人也偉大。宇宙間有『四大』,而且人就居於『四大』之一。人效法地,效法天,效法道而自然而然。」又如任法融說:「人為萬物之靈。王為萬人之首。人因與物均有私情,故應取法地之至公的自然之德,地應取法天無不覆的無為之道,天應取法大道虛無清靜的真一體性。道本自然,『無為而無不為』。」當然,李遠國先生也有類似解釋的傾向。他說:「這就是說,宇宙中的一切事物(包括宇宙自身),都處在一種有序的運動之中,一切都有內在的法則和秩序,都來自於道,都是自然而然的體現,毫無人為勉強的痕迹。」
從上述解釋可以看出,第一種解釋根本不是老子的本意;第二種解釋只是表面上的,也不符合老子的意思;第三種解釋與老子思想接近,但也沒有道出老子的意圖。
那麼「道法自然」在老子心目中究竟是什麼意思呢?
其實,老子是說道效法自己而運行,那就是「自己如此」。我們還是回來看看《道德經》第二十五章全文:
「有物混成,先天地生。寂兮寥兮,獨立不改,周行而不殆,可以為天下母。吾不知其名,字之曰「道」,強名之曰大。大曰逝,逝曰遠,遠曰反。故道大,天大,地大,人亦大。域中有四大,而人居其一焉。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
就是說有一個事物,它無色、無聲、無形,混然而成為一體,在天地生成之前就已經存在了。混成之物,它寂靜而沒有聲音啊,它空虛而沒有形體啊!它的本體存在獨一無雙而具有絕對性,它的運動規律永不改變而具有永恆性。它周而復始地運行,而且永不停息。可以把它視為天下萬物的母親。我不知道它的名字,(因此)勉強命名它,叫做「道」,再勉強對它加以形容,便可謂之「大」。(「道」)廣大無邊而運行不息,運行不息而伸展遙遠,伸展遙遠而返回本始。換言之,即:(「道」)廣大無邊(「大」也);無時不存(「逝」也);無處不在(「遠」也);周而復始(「返」也)。所以說,道偉大,天偉大,地偉大,人也偉大。宇宙間有「四大」,而且人就處在「四大」之列,為其中之一。人效法地,地效法天,天效法道,道效法自身不經外力干預、按照其自身的客觀規律自由發展——換言之,即自己如此。
自然
可見,通篇老子都在解釋「道」是什麼。
其實在第四章中老子也在試圖解釋「道」,老子說:
「道沖而用之,或不盈。淵兮,似萬物之宗。挫其銳,解其紛;和其光,同其塵。湛兮,似或存。吾不知誰之子,象帝之先。」
在這裡「道」首先被看是生育天地萬物的本原。就是說:道是虛無而沒有形體的,但卻不虧不盈,深奧不測,體含萬象,永無窮盡,好像萬物的始祖。它不露鋒芒,超脫糾紛,涵蓄著光輝,混同著塵垢,是那樣的無形無象啊,似無有而實存。我不知道它是從哪裡產生出來的,但知道它出現在上帝之先。
很顯然,老子將道看作是天地萬物的最後本原,從理論上建立了一個以道為根本的宇宙本體。老子所說的道,究其根本,實際上就是指宇宙,於是有了第二十五章的呼應。就是說有一個混然一體的東西,它先天地而存在。無形無聲,杳冥空洞,永遠不依靠外在的力量,自身不停地循環運行,可以做天下萬物的母體。
我不知道它的名,把它叫做「道」,再勉強給它起個名叫「大」。道之所以被命名為「大」,是因為它無邊無涯。道不止於大,又能不分晝夜的運行不息,故又可謂「逝」。其愈逝愈遠,無法窮盡其源,故又可謂之「遠」。但雖遠至六合之外,無窮無盡,卻未嘗離道,仍然依道自身循環運行,故又可謂「返」。所以才說道大、天大、地大、人也大,宇宙間有四大,而人居其一。人要效法地,地要效法天,天要效法道,道要效法自己。這是老子對道的全面而真實的描述。
「自然」也有「自己如此」的意思
除此之外,老子還在第十七章、二十三章和六十四章中提到了自然,通篇看來,均具有「自己如此」的意思。老子在第十七章中說:
「太上,下知有之;其次,親而譽之;其次,畏之;其次,侮之。信不足焉,有不信焉。猶兮,其貴言。功成事遂,百姓皆謂我自然。」
就是說:最高明的君主,實行無為而治,老百姓只是僅僅知道國家有他這麼一位君主存在而已;次一等的君主,老百姓親近他、稱讚他;再次一等的君主,老百姓畏懼他;更次一等的君主,老百姓輕慢他。(如果)君主對老百姓不夠講信用,在這種情況下就必然會導致老百姓不信任君主。(最高明的君主)慎之又慎啊,他不輕易發號施令。事情順利的完成了,老百姓都說:「這是我們自己按照自己的意願去做的」。
老子在第二十三章中說:
「希言自然。故飄風不終朝,驟雨不終日。孰為此者?天地。天地尚不能久,而況於人乎?故從事於道者,道者同於道,德者同於德,失者同於失。同於道者,道亦樂得之;同於德者,道亦德之;同於失者,道亦失之。信不足焉,有不信焉。」
就是說:少說多餘或無用的話,做到自己像自己。暴風刮不了整個早上,驟雨下不了整個白天。是誰刮狂風下暴雨的呢?是天地所為。天地(所興起的暴風驟雨)尚且不能長久,而更何況人(的妄為)呢?所以,能夠按照「道」的特性或精神(如自然無為)行事的人,則與「道」相合;得到了「道」的人,則有「道」;喪失了「道」的人,則無「道」。如果人的行為與「道」之「德」相符合的話,那麼,「道」也就會被人得到了;如果人的行為與喪失「道」之「德」相同的話,那麼,「道」也就會被人喪失了。
老子在第五十一章說:
「道生之,德畜之,物形之,勢成之。是以萬物莫不尊道而貴德。道之尊,德之貴,夫莫之命,而常自然。故道生之,德畜之;長之育之;成之熟之;蓋之覆之。生而不有,為而不恃,長而不宰。是謂玄德。」
就是說:「道」化生萬物,「德」——「道」之性——蘊含於萬物之中。萬物(在「道」化生的自然過程中)自己(自然而然地)呈現出不同的形態;萬物在生存的自然環境中自己(自然而然地)成長。因此,萬物沒有誰不敬重道而又崇尚德的。「道」之所以被敬重,「德」之所以被崇尚,(除「道生」「德畜」外,還有一個重要原故)是因為「道」和「德」它們沒有受外界干涉而是永遠地按照自己的意願去發展自己。「道」化生萬物,「德」——「道」之性——蘊含於萬物之中。因而,「道」使萬物得以成長發育;使萬物得以成熟結果;並像父母給孩子覆蓋被子一樣使萬物得到關愛與呵護。「道」化生了萬物卻不佔有,使萬物得以生存、生長卻不以為萬物是依賴自己而生存、生長,為萬物的長輩卻不主宰萬物,這就是最最深遠的德。
老子在第六十四章中說:
「其安易持,其未兆易謀。其脆易破,其微易散。為之於未有,治之於未亂。合抱之木,生於毫末;九層之台,起於累土;千里之行,始於足下。為者敗之,執者失之。是以聖人無為故無敗,無執故無失。民之從事,常於幾成而敗之。慎終如始,則無敗事。是以聖人慾不欲,不貴難得之貨;學不學,復眾人之所過;以輔萬物之自然,而不敢為。」
就是說:局勢安定的時候容易掌握,事情還沒有出現跡象的時候容易謀劃;事物的力量處於脆弱的時候容易分解,事物的力量處於微小的時候容易消散。(因此,)防範問題要在事情未萌芽之前,處理問題要在事情萌芽之際。合抱粗的樹木,是從萌芽狀態開始一點一點生長大的;九層高的土台,是從(地上)第一筐土開始一筐一筐堆積起來的;千里遠的行程,是從腳下第一步開始一步一步行走出來的。做事情不遵循客觀規律而強行妄為者,必然失敗;做事情不遵循客觀規律而固執已見者,必然失策。
因此,有道的聖人做事情遵循客觀規律而不強行妄為,所以不會失敗;做事情遵循客觀規律而不固執已見,所以不會失策。人們做事常常在事情要快接近成功的時候功虧一簣而失敗。(如果)做事情堅持到最後成功能一直像開始那樣慎重,就沒有失敗的事了。因此,有道的聖人有所欲、有所不欲,不貴重難得的貨物(而貴重大「道」);有所學、有所不學,重複眾人所經過的路(而不一意孤行)。總之,以順應萬物的自己的規律作為行為的準則,而不敢有所妄為。
「法自然」就是效法大道本身
綜上所述,老子從一開始提出「自然」的概念,就是「道」的另一個代名詞,不是什麼自然規律、自然法則,更不是什麼自然界,而是「道」本身,「法自然」就是效法大道本身,即自己如此,而且老子認為不僅道本身自己如此。而且他要求人和萬物都要像道一樣做到自己如此,所以提出「希言自然」,如此的話,道也會幫助人和萬物做到自己如此,所以最後他說:「道」以「萬物而之自然」而「不敢為」,最終道出了「自然」的真諦。
可見,自然並非實體性的存在,亦非事實上的存在,而是對某一狀態或結果的說明。「道法自然」不是道之外還有其自然,正如吳澄所說:「道之所以大,以其自然,故曰法自然,非道之外別有自然也。自然者,無有無名是也。」「自然」不過是對道之狀態與作為之形容,而非道之外更有一實體之自然。又如王弼說:「道不違自然,乃得其性,法自然也。法自然者,在方而法方,在圓而法圓,於自然無違也。自然者,無稱之言,窮極之辭也。」
因此,所謂「道法自然」,即是道以自己為法。「道法自然」實際上即是道性自然。河上公曰:「道性自然,無所法也。」即說道以順乎自然為法,以自然為法,以自己為法。
文/張興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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