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善名行惡事--英國在香港回歸前瘋狂改例

以善名行惡事--英國在香港回歸前瘋狂改例 作者:曾財安 時間:2016-06-07 所在專題 來源:察網 評論 分享到:

【摘要:1984年之前,英國視香港殖民地為自己獨霸的搖錢禁臠,香港總督擁有絕對的權力。1984年中英兩國在北京簽署並發表聯合聲明,協議香港在1997年7月1日回歸中國。在剩下的13年間,英國開始播下亂局的種子,殖民政府在最後的歲月里,不是忙於卷包袱,而是陰毒地修訂香港的法規法則,製造矛盾及鼓勵內鬥,放任社會各個階層與與政府對著干。就為了給中國留下一個混亂的香港。】

英國在香港回歸前瘋狂改例 之一

2016-04-28

1843年4月5及6日,維多利亞女皇相繼頒發了「英皇制誥」與「皇室訓令」兩份詔書,把近乎封建皇帝才擁有的絕對權力授予香港總督,使他能夠有效地控制這個新殖民地,把它變成為英國在中國掠奪利益的大本營。港督這些權力遍及立法、行政、司法三大範疇,主要實現在操控立法與行政兩局、任免各級法官、赦免或減免罪犯刑罰、決定官員的去留等方面。

那究竟「英皇制誥」與「皇家訓令」是什麼東西來的呢?精簡地說,「英皇制誥」是一份政治大綱,只有三頁紙,其內容規划了香港殖民地的政治架構及港督的權力範圍。「皇室訓令」則共有十頁紙,分為38小段,在細節上補充了「英皇制誥」的內容。

從英國的角度來考慮,這樣的政治布局是理所當然的。倫敦政府在距離本土萬多公里的遠東地區設立一塊殖民地,以區區數千官員與士兵來管控域內數以十萬計的華人居民,高度中央集權模式是港英政權運作的唯一選擇。但這樣一來,港督便壟斷了在殖民地內的所有權力(行政權力只是其中的一種),而且基本上不受任何內部制約。所以,港英政府實質上是一個借披英國民主外衣為名,暗行專權獨裁統治的政府。

了解了上述這些事實,我們就會清楚知道,所謂「香港一直實行行政主導的管治模式」是一句廢話,是破壞團伙故意弄出來誤導市民的武器。他們不斷以此來把特首僅剩的行政權力妖魔化,然後鼓動一些無知市民對特首的敵視,使特首變成眾矢之的,最終達到他們製造社會矛盾、摧毀香港的目的。

話得說回來,倫敦政府不可能不為港督這些近乎泛濫的權力設限,以免日後形成干弱枝強、尾大不掉的局面。在「英皇制誥」的尾段,倫敦政府以英女皇的名義,寫下清晰的終極一句:「我在這裡保留我、我的子嗣及繼承人的全面權力及權威,在我們覺得有需要時,可以隨時褫奪、改變或修改制誥。」意思是說,雷霆雨露,皆是君恩,港督在殖民地範圍內的絕對權力,女皇不用通過什麼程序,只需一紙詔書便可以收回。

自頒布後,「英皇制誥」與「皇室訓令」在1984年前的141年分別有13及16次的修訂;那就是說,「英皇制誥」平均每10.8年才修訂一次,而「皇室訓令」則平均每8.8年修訂一次。不過,歷史告訴我們,全部的修訂都沒有影響到港督的絕對權力。但在1984年(香港前途已篤定後)至1997年的短短13年過渡期間,兩份文件的修訂次數就突然瘋狂上升至9次與12次,等於是1年多一點就修改一次,頻率比以前大增了8-10倍,而且越接近1997年就越頻密。

如果我有一間屋子,裡面的住客不但跟我非親非故,還在多年前佔住屋子時與我有過不少過節。一直以來,他大約每8-10年才會維修一次。然而,當他知道還有13年便要把物業交回給我之後,卻突然每年都大動作地去改變房子的主要結構,而且在最後1-2年更變本加厲,一年改動兩次。這樣的做法合常理嗎?是為了使我以後能住得安全、舒適、愜意嗎?

在香港殖民地的最後13年,「英皇制誥」與「皇室訓令」所給予港督的權力究竟被削減了多少?刪去了什麼?

英國在香港回歸前瘋狂改例 之二

2016-05-05

「大話最怕計數」,如果大家把英女皇的「英皇制誥」及「皇家訓令」與「基本法」比對,就知道「基本法」是一份如何開明的、民主的、進步的、合情合理的小憲法。「英皇制誥」及「皇家訓令」雖然冠上英皇、皇家這些「動人」的稱謂,骨子裡頭卻是遍灑封建、獨裁、專橫的意識與手段。

前文說到,自1843年頒布後到1984年這141年間,「英皇制誥」一共經歷了13次的修訂。這些修訂除了在1967、1976及1982年規定各級法官的退休年齡及港督對法官的任免權力外,其餘大多數是小修小補,最突出的是英國從來沒有觸動過香港政府的建制與架構。因此之故,百多年來,港督的獨裁權力紋風未動。大家只要回想,殖民地時代港督的形象是怎樣的冷酷、無情、懾人,便可知道他的權力是多麼龐大,做法是多麼專斷。

1984年12月19日,中英兩國在北京簽署並發表聯合聲明,協議香港在1997年7月1日回歸中國。聯合聲明的主體相當簡單,只有一共8段;第1段是中國收回香港主權的聲明,第2段是英國交還香港主權的聲明,內容簡短。第3段細分為12小段,篇幅最長,佔全文的一大半,內容勾勒出香港特區的輪廓。第4到8段則是兩國的共同聲明,每段的篇幅很小。當中的第4段只有寥寥的96個字,但卻埋下了香港這些年來動亂的禍根,特節錄如下:

「四、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聯合王國政府聲明:自本聯合聲明生效之日起至1997年6月30日止的過渡時期內,聯合王國政府負責香港的行政管理,以維護和保持香港的經濟繁榮和社會穩定;對此,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將給予合作。」

驟眼看上去,此段文字嚴肅正常,內容四平八穩,沒有什麼異樣,其實暗含殺著。它說在過渡的13年期內,英國繼續負責管理香港,中國則予以合作,以保持香港的繁榮穩定。訂明的時限是1997年前的13年,那就是說,在這之後如果香港出現任何問題,都與英國毫無關係。期內英國只負責香港的繁榮安定,至於其他事宜,包括改不改變香港的政治架構,那是英國人說了算,中國不但不能置喙,還要反過來給予合作。就這樣,在回歸前的13年里,英國對香港的政治架構展開翻天覆地的破壞性改組。老謀深算的英國人,果然是施行陽謀的大行家。

1985年4月2日,「英皇制誥」迎來了聯合聲明發表後的第一份修訂。在這份以香港憲報形式發表的英女皇詔喻里,英國在142年來第一次「恩賜」 殖民地二等公民初嘗分配執政權力的甜頭。中英聯合聲明在1984年12月19日簽署,不到5個月後,英國就迫不及待地出台了此份檔,破天荒地允許香港市民參與選舉立法會裡57位議員中的24位。這不禁使人疑問,在這之前的142年,英國人去幹了什麼?都睡著了嗎?

有人可能說,那怕英國人此舉有任何計算,引入民主因素無論如何也是一件好事。若如是,那就請這樣想的人繼續看看英國人的「精彩」手段。

英國在香港回歸前瘋狂改例 之三

2016-05-12

上次說到,英國在1985年4月2日,即中英聯合聲明簽署後不到5個月便迫不及待地修改「英皇制誥」,「恩賜」殖民地華人二等公民參與選舉立法局57位議員中的24位,這個「慷慨」可是英國在142年來的頭一回。其時間之巧合,「皇恩」之浩蕩,不能不使到一個擁有正常邏輯思維的人產生疑惑,奇怪是什麼原因使到一向老奸巨猾的英國人如此「大發善心」。但當時絕大多數人都在忙於撥打自己的利益小算盤,哪有什麼心思去琢磨其中的玄機!

殖民地政府於是奉「英皇制誥」詔,在1985年9月26日進行第一次立法局選舉,一共產生24位民選議員,當中一半是經選舉團選出,另一半則是經功能組別產生。中英兩國在北京簽署聯合聲明才不過九個多月後,立法局這個香港最 高權力議會就居然可以完成在過去百多年也走不通的路,出現了民選議員。這件事從一個側面反映出一個事實,在香港引進民主因素不是時機成不成熟,而是願不願意的問題。1984年之前,英國視香港殖民地為自己獨霸的搖錢禁臠,怎會割捨一絲一毫的操控權力?現在眼看著香港這隻煮熟的鴨子就要飛走啦,它能甘心嗎?在剩下的13年間,英國既要播下亂局的種子,又要盡量做到不動聲色,符合中英聯合聲明中保持香港社會穩定的規定,能不抓緊時間嗎?

但是別弄錯,24位民選議員只是總數56位議員的一半不到,後面還有手執尚方寶劍的立法局主席港督在虎視眈眈呢!選舉後,港督依然是唯我獨尊,手中的絕對權力絲毫沒有改變。畢竟,13年也不是太短的一段時間,套在香港人脖子上的繩子可以開始放長,但卻要徐徐有度,不能太快,否則英國如何可以在此最後期間撈盡最大的利益?而那些經間接選舉選出來的議員大部分來自社會中上階層,百多年來累積的聽話慣性很強,當中縱然有些人有一些反對殖民政府的思維,但在勢單力薄,適應需時的情勢下,頂多都是在會議時動動嘴皮子,一時三刻對英國在香港的剩餘統治不構成任何威脅。但是,英國卻可以就這樣輕描淡寫地埋下了香港動亂的種子。不過,這些種子長大、開花、最後結出碩大的「動亂果實」,不但需要多年的不斷「栽培施肥」,還必須準確地計算好出現在1997年之後。這真是可以作為國際破壞計謀的範例!

轉眼就過了三年。1988年4月7日,香港再次迎來了「英皇制誥」,內容主要有兩點;第一就是規定在當年9月的立法局選舉里,民選議員的數目增加了兩席至26,而港督指派的議員則相應減少了兩席至20。另一點這就是把高院及地院法官的退休年齡由60歲提高至65歲,港督還可以酌情延長。這招舉重若輕,在當時看來好像沒有什麼似的,但現在回過頭來看就會恍然大悟。高明啊!

此例一改,殖民地政府就能多提供五年的時間,讓英國法官與法律專業人士們可以從容不迫地去調教華人得意弟子,日復一日地把如何制衡的價值觀及手段毫無保留地傳授給他們。現在司法界里很多聲名大噪的人物如袁國強、黃仁龍、戴耀庭、陳文敏、梁家傑、余若薇、湯家驊等人與很多司法界人士們,差不多全都是這個時期的師兄弟姐妹。你現在可能開始明白,為什麼以梁家傑為主席的公民黨,其副主席陳清僑在停牌期間繼續犯法開車會被法官大公無私地判罰6000港元以及停牌12個月。不過,在以往的同類案件中,被告人則多數會被判坐牢。你再留意一下,在很多與佔中及旺角暴動有關的案件中,法官的判決與判詞都使我們市民大眾摸不著頭腦,甚至開始懷疑自己是否患了了精神分裂症。

英國向香港的政府權力架構動手腳,這時只不過是一個開始,更瘋狂的還在後頭呢!

英國在香港回歸前瘋狂改例 之四

2016-05-20

我在前3篇介紹了英國如何在「英皇制誥」之上,利用各種修訂為槓桿,不動聲色地撬松港督對立法局與司法界的絕對控制權。他們舉重若輕,行事公開但隱晦低調,使人防不勝防。1985與1988年的第一及第二次修訂,只是整套陽謀的開始,接下來他們便要對港督的行政大權動手。

第三次修訂的主要內容如下:「除了高院及地方法官、政務司、律政司及財政司外,港督可以在自定義條件的情形下,把任免其他官員的權力授予其他人,但此項授權必須在香港憲報上刊登後方能生效。」 表面上看來,這個修訂只是涉及港督行使任免權力的安排,沒什麼大不了。如果你是這樣想的話,你還真是一名樸實的老好人。大家試想想,一件如此簡單的行政安排值得英國大動干戈,以女皇的名義地去修訂「英皇制誥」嗎?

1992年,英國保守黨在大選中大勝,諷刺的是,大功臣之一的保守黨主席彭定康卻在自己的選區「意外地」失去了國會議席。此時,英國新首相馬卓安亟需找到一位落實顛覆香港的謀劃的最佳人選,見彭「失業」,因利乘便,安排彭擔任香港第28任港督。大家可知道,彭是香港歷史上28位港督之中唯一不是軍人、殖民地部或外交部出身的人。他雖然是一名落魄政客,但口蜜腹劍,行事老奸巨猾,成事一定不足,但敗事卻綽綽有餘,出任末代港督,舍他其誰?

1992年7月9日彭上任後。立馬進行「去權行動」,把港督百多年來所擁有的乾綱獨斷,直接決定任免政府部門首長及主要官員的生殺大權逐步授權出去,散落到政府高層的各個角落,逐漸形成一個慣例。因為這些授權需要刊登憲報才能生效,慣例在幾年內演變成為一個機制,而且很快便根深蒂固,難以動搖。在最後的歲月里,彭本人只掌握高院及地方法官、政務司、律政司及財政司等寥寥幾個官員的直接任命權,靜靜地等待把少得使人同情的人事權力「順利移交」給董建華!

這個「修訂」看透人性,暗藏殺著,使特首在回歸後不能輕易復辟。縱看古今中外歷史,大家就會深深體會到官員對權力的獨佔欲有多麼的強,實在是一種易放難收的東西,沒有官員會願意把手中的權力輕易交還出來的。彭定康在6年前已把任免人事的大權交給底下官員,並形成機制,各個部門首長早已習慣了這個美好的感覺。如特首在回歸後立即把這個機製取消,奪回有關權力,無疑是一個捅破馬蜂窩的行為,牽連之大,可想而知!

此外,就算特首對此陽謀的嚴重破壞後果有所警覺,意欲改變,但此舉實在是等於封建皇朝時的削藩行動,沒有銳利的判斷、破釜沉舟的決心、果斷的手段,怎能成功?在回歸後的3位特首當中,只有在官場中打滾上來的曾蔭權或許有此手段,但他的判斷與決心,早被「雜務」蒙蔽了。董建華是老實人,說也不懂,懂也鬥不過陳方安生,更不用說。至於梁振英,至今還沒有跡象顯示他在這方面有所覺悟。

在第三次修訂的同一日,英國政府還通過了另一個重要的修訂,那就是把聯合國的最高人權理想沒有保留地全盤引入香港,使香港的潘多拉盒子從此打開!但不知何故,這份第四次修訂被延遲了17天才在香港公布!

英國在香港回歸前瘋狂改例(終結篇)- 以善名行惡事

2016-05-26

5月18日,人大委員長張德江在香港各界歡迎他的晚宴上發表談話,當中以近乎責備的語調提及香港的法治問題。

他說:「法治是香港社會的核心價值之一,是社會穩定的基石,也是自由的底線。這個基石動搖了,底線退讓了,如何保持繁榮穩定?…希望特別行政區政府和司法機關切實履行維護法治的神聖職責,嚴明執法,公正司法,絕不能姑息縱容違法行為…。」

一個在過去近20年經常高調標榜自己是法治社會的香港,居然被總管事務的「大老闆」赤裸裸地質詢在法治動搖的情形下,香港如何可以保持繁榮穩定?而特區政府和司法機關則被公開地責成嚴明執法,公正司法。作為香港人,我們情何以堪?而作為一位退休的執法人員,我更是一路聽,一路汗顏。這些在殖民政府時期連發夢也發不到的執法不嚴,司法不公的現象,現在竟然變成常態。歸根究底,這一切都源自於在1997年前英國一份接一份的「英皇制誥」修訂。

自1985年到1991年,英國政府一共推出了3份修訂,陸續把「英皇制誥」里百多年來一直授予港督的控制立法局、任免各級法官、乃至任免殖民地部門首長等絕對權力削除、限制、架空。不過,英國對「英皇制誥」的惡意修改在那時是方興未艾。

就在第3份修訂推出後半個月,即在1991年6月7日,英國又推出了第4份修訂。此份修訂把聯合國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一股腦兒搬來香港,寫成有凌駕香港其他法律威力的「人權法」,明知道香港社會根本沒有能力一下子承受這個巨大的衝擊。

試想想,立國已200多年的西方民主大國-美國也是在一系列的保留和聲明下,才於1992年批准了該《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在國內極有選擇性地實施。為此,美國參議院還特別聲明:「公約的第1-26條文規定不可自動生效」。可是英國卻要香港一下子照單全收,就好像強迫一個身體健康的人把人蔘、鹿茸等大補之葯立即全服下去,這是對你好,還是下毒呢?。

在回歸前餘下的幾年,殖民政府急急忙忙地以「人權法」去清洗香港所有法例,把全部執法部門尤其是警隊在公安條例里的執法權力大部分打掉。此外,彭定康更開始以此為幌子,不成比例地四處鼓動香港人聚焦人權,造成人權是無限制的錯覺,只要以此為題,便可挑戰政府,在社會中為所欲為。不多久,此種錯覺便蔚然成風,對年青人的荼毒尤為深刻。當年的年青人現在已經在社會各界獨當一面,包括很多現在在執法、司法部門的高層官員,於是乎便有了張委員長几天前的一番說話。

從1991到1997年這短短6年的殖民最後歲月當中,英國沒幹別的事情,只是拚命推出對「英皇制誥」的修訂,總共有5次,內容包括拿走港督對立法局的所有控制權、對所有法官的獨斷任免權等等。很明顯,殖民政府在最後的歲月里,不是忙於卷包袱,而是照搬從印度及馬來西亞等殖民地撤退時的一套,陰毒地修訂香港的法規法則,製造矛盾及鼓勵內鬥,放任社會各個階層與政府對著干。

回歸後,香港特區政府所擁有的是被去掉大部分核心權力的特首、山頭主義萌芽的部門、喪失了要害執法權力的警隊、一群鬥爭意志高昂的政客與一批被寵壞了的市民,還有傾向同情政治鬥爭的司法界。於是乎,我們一步一步地『依循』英國人的設計,走到了2016年,面對現在的殘局。

張委員長臨行時說:「…香港亂了,大家都一同埋單!」 無論你知道與否,願意與不,我們香港人不就是正在埋單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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