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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僅僅是投票選舉嗎?

民主僅僅是投票選舉嗎?胡 偉


問:前不久,看到了著名學者俞可平的《民主是個好東西》一文,很有感觸。我們所追求的是建設社會主義民主法治社會,可見大家都認為民主確實是個「好東西」。但是,很想弄清楚,民主到底是什麼?難道就只是投票選舉嗎?    答:「民主」是當今時代眾所周知的一個名詞,但也是被濫用得最厲害的一個概念。從古至今,民主理論可謂形形色色,並有各種不同的稱謂,如直接民主、代議民主、精英民主、多元民主、自治民主、參與民主、協商民主、自由主義民主、共和主義民主、馬克思主義民主、保護型民主、發展型民主,等等。其中,共和主義民主和自由主義民主的分野與爭論,是民主理論演化的主線。  從學理上說,在政治思想的歷史長河中,民主究竟是意味著某種大眾化的權力(如人民當家作主、人民的統治、自治等),還是為達成政治決定而作出的程序與制度安排(如通過選舉競爭領導權),存在著很大的衝突。前者代表了古典民主理論的傳統,發源於古代雅典的城邦,根深蒂固;後者則代表了現代民主的新模式,濫觴於英美等早發現代化國家,並被西方以外的政治體系廣泛採用。  古代雅典的直接民主是建立在公民大會直接表決、全體參與的基礎上。這種公民表決式的民主得到了許多人的讚賞,被認為既服從理性主義又服從經驗主義的原則。按照一些人的理解,在委託—代理的關係上,自主行使權力應當優越於將權力委託給他人。可以說從古典時代到17世紀,當人們思考「民主」的時候,基本上只是把它同公民在議會或公共會議場所的集會相聯繫,就像雅典的城邦民主那樣。但是,古代雅典的民主制在人類政治社會的歷史上並不是常態,城邦是一個集宗教、政治和道德於一體的嘗試,而這種嘗試被證明並不長久,也是脆弱的。在亞里士多德那裡,雅典式民主就被認為是一種腐朽的、暴民統治的變態政體。  更為重要的是,近代以來政治共同體中龐大的公民數量必然會實際限制這種古典民主形式的發展,以致像盧梭這樣的人民民主的捍衛者,最後只能認為民主僅適合於「小國寡民」。與此同時,這種形式的民主在近代也開始受到越來越多的懷疑和批評。在美國「憲法之父」麥迪遜的著作中,「純粹民主制」(他用這一術語指代「由數量不多的公民構成且公民們親自組成並管理政府」的社會)一直是不寬容的、不公正的和不穩定的代表。  到了19世紀初,「民主」開始被視為公民以民選代表為中介手段參與決定集體意志的權利。約翰·斯圖亞特·密爾是這一民主取向在理論與實踐方面結合的最好代表,近代政治生活中的代議制民主,正是在密爾的闡述中得到發揚並成為幾乎所有早期現代民主國家的政治實踐形式。近代社會之前的政治形態是以神聖的精英統治為核心,但在社會經濟變革的宏觀背景下,政治形式不斷發生變革,特別是以政治參與的擴大推動了民主的形成。密爾的理論在經驗主義的基礎上進行了調和,將大眾參與和精英統治結合起來,設計出一種代議制政府的模式。但是,密爾的目的不在於如何擴大公民的參與,而在於如何使精英統治獲得一種合法的大眾化基礎,即尋求一種理想上最好的政府形式。  這種「代議制」民主理論從根本上改變了民主在人數上的限制條件,而這曾經是眾多反民主觀點的關鍵理由。代議制民主被奉為既負責又可行的政體,在巨大的領土和時間範圍內可望實現長治久安。於是,民主政府的理論和實踐擺脫了以往它與「小國寡民」的傳統聯繫,並開始成為正在崛起的由民族國家所構成的世界的合法性信念。  由此,近代以後民主理論就分化為兩大基本流派:一個是共和主義取向的,直接民主、參與民主等理論均屬此類,主張公共事務應由公民直接介入進行決策,這是民主制的「原型」;另一個是自由主義取向的,或稱代議制民主理論,倡導由經選舉產生的「官員」,在嚴格界定的領域內行使權力以「代表」公民的利益或主張並堅持「法治」。而且,代議制民主在當今世界逐步成為民主的主流理論和主導模式,而主張「人民的統治」的共和模式幾乎變成了一種單純的理論思辨或假說。  共和制民主與代議制民主的這種消長關係,在約瑟夫·熊彼特那裡得到了最為淋漓盡致的表述。在《資本主義、社會主義與民主》一書中,熊彼特斷言:「就『人民』和『統治』兩詞的任何明顯意義而言,民主政治並不意味也不能意味人民真正在統治。民主政治的意思只能是:人民有接受或拒絕將要來統治他們的人的機會。」在他看來,民主實質上就是一種方法———就是那種為作出政治決定而實現的制度安排,在這種安排中,某些人通過爭取人民選票取得作出決定的權力。這實際上就是把民主政治與選舉競爭划了等號。這種觀點,實際是把民主政治的重心從公民(或人民)轉向了政治家,或者說從公民參與轉向了選舉競爭。時至今日,「選舉競爭」事實上已經構成了國際社會判斷一個政體是否是民主政體的基本準繩,成為當今世界的主流民主標準。至少,按照國際知名民主理論家拉里·戴爾蒙德的觀點,投票選舉是「民主的底線」。  當然,代議制民主的含義要豐富一些。正像著名的民主理論家羅伯特·達爾所概括的,代議制民主的特點就在於形成了一系列的規則和制度,而且這些規則和制度對於國家的成功運轉是必不可少、缺一不可的。它們是:(1)以憲法的形式確立了對民選官員制訂政府政策的控制;(2)建立了在經常的、公正和自由的選舉中選擇並和平更迭被選舉的官員的機制;(3)在選舉中,每個成年人都享有投票權(法律明文規定的嚴重精神病患者和罪犯等除外);(4)競選公職的權利;(5)每個公民都擁有言論自由的充分權利,包括對政府行為及其社會經濟制度的批評;(6)可獲得的信息資源不為政府或任何其他單獨的實體與集團所控制;(7)公民擁有建立和加入獨立社團的權利,無論這些社團是政治性的、社會性的還是文化性的,都將通過合法的、和平的手段來構成公共生活。  可見,當代社會對於民主的認識,主要集中在政治選舉上。當然,在選舉之外民主還具有豐富的內涵,如程序設計和執行,以及為保障選舉的公平公正公開所需要的前提條件,如公民的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言論自由、決策協商等等。我們黨所提出的「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的「四民主」內涵,以及群眾的「知情權、參與權、選擇權和監督權」的「四權利」概念,是對民主的一種比較全面的概括和高層次要求,其中「民主選舉」和「選擇權」是基礎和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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