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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松民 :法律不能逼人當「小人」

來源:齊魯晚報 日期:2007-9-7 作者:郭松民   9月6日《南方都市報》報道,南京人彭宇稱自己因攙扶摔倒的老太太,反被老太太告上法庭。5日,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彭宇賠45876元。判決書稱「如果不是彭宇撞的老太太,他完全不用送她去醫院」而「自行離去」,「但彭宇未作此等選擇,他的行為顯然與情理相悖」。  瀏覽法官的判決書,我們發現,法官把彭宇所有對老太太有利的行為,都按「常理」做了惡意的揣測。比如彭宇送老太太去醫院,法官認為這正說明是他撞倒了老太太,否則這一行為「顯然與情理相悖」;到了醫院以後,彭宇掏出了200多元錢替老太太的家人交醫藥費,法官也認為,這一舉動證明了他就是撞人者,理由是 「如果撞傷了他人,則最符合情理的做法是先行墊付款項」,如此等等。  這樣的判決會對彭宇產生什麼影響?筆者也按「常理」推論一番:彭宇是不是那個撞倒老太太的人?我想無非有兩種可能,第一,是他撞的;第二,不是他撞的。而無論是不是彭宇撞的,他從法官的判決中得出的結論只有一個:那就是決不能做好人,在當時的情況下,最佳的選擇就是儘可能快速地離開現場。  其實,何止彭宇會得出這樣的結論,所有關注這一案件的人,恐怕都會得出同樣的結論。可以預期的是,這個判決一出,我們的社會很可能會變得更冷漠,人與人之間將變得更互不信任,人們對處於危難中的陌生人將更不敢伸出援手——因為今後一旦出現類似糾紛,你的一切善意的行為,都可能會被法官當成是有惡意的動機。  嚴格說起來,按照我國「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審判原則,老太太向彭宇索賠,就得先證明是彭宇撞了她,而且給她造成了損失。也就是說,法官在老太太無法拿出證據,並且沒有證人為她作證的情況下,是不能作出如此判決的。  再者,從司法的角度看,這個案件在判決前已經引起了社會的廣泛關注,屬於典型的「影響性訴訟」。所謂「影響性訴訟」,就是具有相當社會影響力的訴訟,通常是指在一定範圍內為公眾普遍知曉和廣泛關注,能夠在較大範圍和一定深度影響立法創新、司法改革和人們法制和道德觀念的典型訴訟。   「影響性訴訟」因其本身的典型性和代表性,容易引起媒體的關注,因而通常比普通的訴訟更具有社會關注度和影響力,其意義要遠遠超越解決單純個案的層面。因此,法官在處理「影響性訴訟」時,要格外謹慎,不僅要考慮案件本身,還應考慮案件對法制建設和世道人心的影響——但遺憾的是,在彭宇案的一審判決中,我們卻沒有看到應有的謹慎。更多報道:http://www.unicornbbs.cn/dispbbs.asp?boardID=23&ID=16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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