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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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員工守則 第一條 員工守則作為本公司員工的行為準則 第二條 本公司員工均應遵守下列規定: 1. 準時上班對所擔負的工作爭取時效不拖延不積壓 2. 服從上級指揮如有不同意見應婉轉相告或以書面陳述一經上級主管決定應立即遵照執行 3. 盡忠職守保守業務上的秘密 4. 愛護本公司財物不浪費不化公為私 5. 遵守公司一切規章及工作守則 6. 保持公司信譽不做任何有損公司信譽的事情 7. 注意本身品德修養切戒不良嗜好 8. 不私自經營與公司業務有關的商業或兼任公司以外的職業 9. 待人接物要態度謙和以爭取同仁及顧客的合作 10. 嚴謹操守不得收受與公司業務有關人士或行號的饋贈賄賂或向其挪借款項 第三條 本公司員工因過失或故意使公司遭受損失時應負賠償責任 第四條 本公司工作時間每周為42小時星期日及紀念日均休假業務部門如因採用輪班制無法於星期天休息者可每7天給予1天的休息視為例假 第五條 管理部門的每日上下班時間可依季節的變化事先制定公告實行業務部門每日工作時間應視業務需要制定為一班制或多班輪值制如採用晝夜輪班制所有班次必須一星期調整一次 第六條 上下班應親自簽到或打卡不得委託他人代簽或代打如有代簽或代打情況發生雙方均以曠工論處 第七條 員工應嚴格按要求出勤 第八條 本公司每日工作時間定為8小時如因工作需要可依照政府有關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至10小時所延長時數為加班 除前項規定外因天災事變季節等關係依照政策有關規定仍可延長工作時間但每日總工作時間不得超過12小時其延長之總時間每月不得超過46小時其加班費依照公司有關規定辦理 第九條 每日下班後及例假日員工應服從安排值日值宿 第十條 員工請假應照下列規定辦理: 1.病假——因病須治療或休養者可以請病假每年累計不得超過30天可以未請事假及特別休假抵充逾期仍未痊癒的天數即予停薪留職但以1年為限 2.事假——因私事待理者可請事假每年累計不得超過14天可以特別休假抵充 3.婚假——本人結婚可請婚假8天 4.喪假——祖父母父母或配偶喪亡者可請喪假8天外祖祖父母或配偶的祖父母父母或子女喪亡者可請喪假6天 5.產假——女性從事人員分娩可請產假8星期假期中的星期例假均併入計算懷孕3個月至7個月而流產者給假4星期7個月以上流產者給假6星期未滿3個月流產者給假一星期 6.公假——因參加政府舉辦的資格考試(不以就業為前提者)徵兵及參加選舉者可請公假假期依實際需要情況決定 7.公傷假——因公受傷可請公傷假假期依實際需要情況決定 第十一條 請假逾期除病假依照前條第一款規定辦理外其餘均以曠工論處但因患重病非短期內所能治癒經醫師證明屬實者可視其病況與在公司資歷及服務成績報請總經理特准延長其病假最多3個月事假逾期系因特別或意外事故經提出有力證件者可請總經理特准延長其事假最15多天逾期再按前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 請假期內的薪水依下列規定支付 1. 請假未逾規定天數或經延長病事假者請假期間內薪水照發 2. 請公假者薪水照發 3. 公傷假工資依照勞動保險條例由保險機關支付並由公司補足其原有收入的差額 第十三條 從業人員請假均應填具請假單呈核病假在7日以上者應附醫師的證明公傷假應附勞保醫院或特約醫院的證明副經理以上人員請假以及申請特准處長病事假者應呈請總經理核准其餘人員均由直屬核准必要時可授權下級主管核准凡未經請假或請假不準而未到者以曠工論處 第十四條 曠工1天扣發當日薪水不足1天照每天8小時比例以小時為單位扣發 第十五條 第九條一二款規定請病事假的日數系自每一從業人員報到之日起屆滿1年計算全年均未請病事假者每年給予一個月的不請假獎金每請假一天即扣發該項獎金一天請病事假逾30天者不發該項獎金 第十六條 本公司人員服務滿一年者可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1. 工作滿1年以上未滿3年者每年7日 2. 工作滿3年以上未滿5年者每年10日 3. 工作滿5年以上未滿10年者每年14日 4. 工作滿10年以上者每滿1年加給一日但休假總數不得超過30日 第十七條 特別休假應在不妨礙工作的範圍內由各部門就業務情況排定每人輪流休假日期後施行如因工作需要應隨時令其銷假工作等工作完畢公務較閑時補足其應休假期但如確因工作需要至年終無法休假者可按未休日數計發其與薪水相同的獎金 二、員工著裝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樹立和保持公司良好的社會形象進一步規範管理本公司員工應按本規定的要求著裝 第二條 員工在上班時間內要注意儀容儀錶總體要求是得體大方整潔 第三條 男職員的著裝要求夏天穿襯衣系領帶穿襯衣時不得挽起袖子或不系袖扣穿西裝時要佩戴公司徽標不準穿皮鞋以外的其他鞋類包括皮涼鞋 第四條 女職員上班不得穿牛仔服運動服超短裙低胸衫或其他有礙觀瞻的奇裝異服並一律穿肉色絲襪 第五條 女職員上班必須佩戴公司徽標男職員穿西裝時要求戴公司徽標公司徽標應佩戴在左胸前適當位置上 第六條 部門副經理以上的員工辦公室一定要備有西服以便外出活動或重要業務洽談時穿用 第七條 員工上班應注意將頭髮梳理整齊男職員發不過耳並一般不準留鬍子女職員上班提倡化淡妝金銀或其他飾物的佩戴應得當 第八條 員工違反本規定的除通報批評外每次罰款50元一個月連續違反次以上的扣發當月獎金 第九條 各部門各級負責人應認真配合督促屬下員工遵守本規定一月累計員工違反本規定人次超過3人次或該部室員工總數20%的該負責人亦應罰100元 三、員工識別證使用準則 第一條 為配合人事管理需要增進員工互相了解由人事單位制發員工識別證 第二條 員工識別證為員工出入辦公處所及廠區識別之用不得作為其他身份之證明 第三條 員工出入辦公處所及廠區或在辦公室處所及廠區範圍內應按規定配帶識別證以資識別 第四條 員工出入辦公處所及廠區未按規定配帶識別證者禁止出入 第五條 員工識別證應配帶於左胸前口袋位置 第六條 員工識別證不得轉借他人 第七條 員工於離職時應將識別證交還人事單位註銷 第八條 員工識別證如有遺失應交附工本費5元向人事單位申請補發 第九條 違犯本準則者依其情節輕重簽請總經理議處 第十條 本準則未盡規定事項悉以本公司人事管理規則辦理 第十一條 本準則自簽請總經理核准後公布施行 四、公司員工禮儀守則 (一)公司內應有的禮儀 第一條 職員必須儀錶端莊整潔具體要求是 1.頭髮:職員頭髮要經常清洗保持清潔男性職員頭髮不宜太長 2.指甲:指甲不能太長應經常注意修剪女性職員塗指甲油要盡量用淡色 3.鬍子:鬍子不能太長應經常修剪 4.口腔:保持清潔上班前不能喝酒或吃有異味食品 5.女性:職員化妝應給人清潔健康的印象不能濃妝艷抹不宜用香味濃烈的香水 第二條 工作場所的服裝應清潔方便不追求修飾具體要求是 1.襯衫:無論是什麼顏色襯衫的領子與袖口不得有污穢 2.領帶:外出前或要在眾人面前出現時應佩戴領帶並注意與西裝襯衫顏色相配領帶不得骯髒破損或歪斜鬆弛 3.鞋子應保持清潔如有破損應及時修補不得穿帶釘子的鞋 4.女性職員要保持服裝淡雅得體不得過分華麗 5.職員工作時不宜穿大衣或過分臃腫的服裝 第三條 在公司內職員應保持優雅的姿勢和動作具體要求是 1.站姿:兩腳腳跟著地腳尖離開約450腰背挺直胸膛自然頸脖伸直頭微向下使人看清你的面孔兩臂自然不聳肩身體重心在兩腳中間 會見客戶或出席儀式站立場合或在長輩上級面前不得把手交叉抱在胸前 2.坐姿:坐下後應盡量坐端正把雙腿平行放好不得傲慢地把腿向前伸或向後伸或俯視前方 要移動椅子的位置時應先把椅子放在應放的地方然後再坐 3.公司內與同事相遇應點頭行禮表示致意 4.握手時用普通站姿並目視對方眼睛握手時脊背要挺直不彎腰低頭要大方熱情不卑不亢伸手時同性間應先向地位低或年紀輕的異性間應先向男方伸手 5.出入房間的禮貌進入房間要先輕輕敲門聽到應答再進進入後回手關門不能大力粗暴進入房間後如對方正在講話要稍等靜候不要中途插話如有急事要打斷說話也要看準機會而且要說對不起打斷您們的談話 6.遞交物件時如遞文件等要把正面文字對著對方的方向遞上去如是鋼筆要把筆尖向自己使對方容易接著至於刀子或剪刀等利器應把刀尖向著自己 7.走通道走廊時要放輕腳步 無論在自己的公司還是對訪問的公司在通道和走廊里不能一邊走一邊大聲說話更不得唱歌或吹口哨等 在通道走廊里遇到上司或客戶要禮讓不能搶行 (二)日常業務中的禮儀 第四條 正確使用公司的物品和設備提高工作效率 1. 公司的物品不能野蠻對待挪為私用 2. 及時清理整理賬簿和文件對墨水瓶印章盒等蓋子使用後及時關閉 3. 借用他人或公司的東西使用後及時送還或歸放原處 4. 工作台上不能擺放與工作無關的物品 5. 公司內以職務稱呼上司同事客戶間以先生小姐等相稱 6. 未經同意不得隨意翻看同事的文件資料等 第五條 正確迅速謹慎地打接電話 1. 電話來時聽到鈴響至少在第二聲鈴響前取下話筒通話時先問候並自報公司部門對方講述時要留心聽並記下要點未聽清時及時告訴對方結束時禮貌道別待對方切斷電話自己再放話筒 2. 通話簡明扼要不得在電話中聊天 3. 對不指名的電話判斷自己不能處理時可坦白告訴對方並馬上將電話交給能夠處理的人在轉交前應先把對方所談內容簡明扼要告訴接收人 4. 工作時間內不得打私人電話 (三)和客戶的業務禮儀 第六條 接待工作及其要求 1. 在規定的接待時間內不缺席 2. 有客戶來訪馬上起來接待並讓座 3. 來客多時以序進行不能先接待熟悉客戶 4. 對事前已通知來的客戶要表示歡迎 5. 應記住常來的客戶 6. 接待客戶時應主動熱情大方微笑服務 第七條 介紹和被介紹的方式和方法 1. 無論是何種形式關係目的和方法的介紹應該對介紹負責 2. 直接見面介紹的場合下應先把地位低者介紹給地位高者若難以判斷可把年輕的介紹給年長的在自己公司和其他公司的關係上可把本公司的人介紹給別的公司的人 3. 把一個人介紹給很多人時應先介紹其中地位最高的或酌情而定 4. 男女間的介紹應先把男性介紹給女性男女地位年齡有很大差別時若女性年輕可先把女性介紹給男性 第八條 名片的接受和保管 1. 名片應先遞給長輩或上級 2. 把自己的名片遞出時應把文字向著對方雙手拿出一邊遞交一邊清楚說出自己的姓名 3. 接對方的名片時應雙手去接拿到手後要馬上看正確記住對方姓名後將名片收起如遇對方姓名有難認的文字馬上詢問 4. 對收到的名片妥善保管以便檢索 五、人員晉陞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提高員工的業務知識及技能選拔優秀人才激發員工的工作熱情特制定本晉陞管理辦法 第二條 晉陞較高職位依據以下因素: 1. 具備較高職位的技能 2. 相關工作經驗和資歷 3. 在職工作表現與操行 4. 完成職位所需要的有關訓練課程 5. 具備較好的適應性和潛力 第三條 職位空缺時首先考慮內部人員在沒有合適人選時考慮外部招聘 第四條 員工晉陞分定期和不定期兩種形式 1. 定期:每年Χ月和Χ月根據考核評分辦法另行規定組織運營狀況統一實施晉陞計劃 2. 不定期:員工在年度進行中對組織有特殊貢獻表現優異的員工隨時予以提升 3. 試用人員成績卓越者由試用單位推薦晉陞 第五條 晉陞操作程序 1.人事部門依據組織政策於每年規定的期間內依據考核資料協調各部門主管提出的晉陞建議名單呈請核定不定期者另行規定 2.凡經核定的晉陞人員人事部門以人事通報形式發布晉陞者則以書面形式個別通知 第六條 晉陞核定許可權 1.副董事長特別助理與總經理由董事長核定 2.各部門主管由總經理以上人員提議並呈董事長核定 4 第七章 員工管理制度 3.各部門主管以下各級人員由各一級單位主管提議呈總經理以上人員核定報董事長複核 4.普通員工由各級單位主管核定報總經理以上人員複核並通知財務部門與人事部門 第七條 各級職員接到調職通知後應在指定日期內辦妥移交手續就任新職 第八條 凡因晉陞變動職務其薪酬由晉陞之日起重新核定 第九條 員工年度內受處罰未抵消者次年不能晉陞職位 第十條 本辦法於20ΧΧ年Χ月Χ日正式生效 六、公司辭退與辭職管理規定 (一)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本公司勞動紀律提高員工隊伍素質增強公司活力促進本公司的發展特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公司對違紀員工經勸告教育警告不改者有辭退的權力 第三條 公司員工如因工作不適工作不滿意等原因有辭職的權力 (二)辭退管理 第四條 公司對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給予辭退: 1. 一年內記過3次者 2. 連續曠工3日或全年累計超過6日者 3. 營私舞弊挪用公款收受賄賂者 4. 工作疏忽貽誤要務致使企業蒙受重大損失者 5. 違抗命令或擅離職守情節重大者 6. 聚眾罷工怠工造謠生事破壞正常的工作與生產秩序者 7. 仿效領導簽字盜用印信或塗改公司文件者 8. 因破壞竊取毀棄隱匿公司設施資材製品及文書等行為致使公司業務遭受損失者 9. 品行不端行為不檢屢勸不改者 10. 擅自離職為其他單位工作者 11. 違背國家法令或公司規章情節嚴重者 12. 泄漏業務上的秘密情節嚴重者 13. 辦事不力疏忽職守且有具體事實情節重大者 14. 精神或機能發生障礙或身體虛弱衰老殘廢等經本公司認為不能再從事工作者或因員工對所從事工作雖無過失但不能勝任者 15. 為個人利益偽造證件冒領各項費用者 16. 年終考核成績不及格經考察試用仍不合格者 17. 因公司業務緊縮須減少一部分員工時 18. 工作時期因受刑事處分而經法院判刑確定者 19. 員工在試用期內經發現不符合錄用條件者 20. 由於其他類似原因或業務上之必要者 第五條 本公司按第四條規定辭退員工時必須事前通告其本人並由其直屬主管向員工出具員工辭退通知書其預告期依據下列規定: 1. 連續工作3個月以上未滿1年者10日前告之 2. 連續工作1年以上未滿3年者20日前告之 3. 連續工作3年以上者20日前告之 第六條 辭退員工時必須由其直屬主管向人事部門索取員工辭退證明書並按規定填妥後持證明書向公司有關部門辦理簽證再送人事部門審核 第七條 被辭退員工要及時辦理移交手續填寫移交清單 第八條 被辭退的員工對辭退處理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辭退證明書之日起的15日之內向勞動爭議仲裁部門提出申訴對仲裁的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上訴 第九條 被辭退員工如果無理取鬧糾纏領導影響本公司正常生產工作秩序的本公司將提請公安部門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條 人事部門在辭退員工後應及時登記人員調整登記表 第十一條 本公司下屬各分部發展部辭退員工必須經由公司人事處人事副總裁審核批准方可執行 (三)辭職管理 第十二條 本公司員工因故辭職時應首先向人事部門索取辭職申請書填寫後交上級主管簽發意見再送交人事部門審核 第十三條 公司員工無論經何種理由提出辭職申請自提出之日起仍須在原工作崗位繼續工作1個月 第十四條 員工辭職申請被核准後在離開公司前應向人事部門索要移交清單辦理移交手續 第十五條 員工辭職申請被核准後人事部門應向其發出辭職通知書並及時填寫人員調整登記表 (四)附則 第十六條 公司員工辭退辭職手續未按規定程序辦理的公司相關部門將視其情況按有關規定作適當處理 第十七條 本條例的修改解釋權歸公司人事處所有 第十八條 本條例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八、員工離職處理規定 第一條 本公司員工不論何種原因離職悉依本規定辦理 第二條 員工離職區分 1. 自請辭職 2. 職務調動離職 3. 退休離職 4. 解僱離職 5. 其他原因離職 第三條 自請辭職者如平時工作成績優良應由單位高級主管加以疏導挽留如其去意仍堅可辦停薪留職但不發離職證件目的仍希再返公司效力 第四條 離職手續 1.員工離職由單位直屬主管向人事單位索取員工離職通知單(如附件一)按規定填妥後持單向單列各單位辦理簽證再送人事單位審核 2.職員以上人員離職時應向人事單位索要移交清冊3份(如附件二)按移交冊內容規定詳加填入移交清冊辦妥移交手續後1份存原單位1份離職人保存1份隨同離職通知單及工作時間卡一併交人事單位呈轉核定移交清冊並移送稽核室存查 第五條 移交手續 1.工作移交:原有職務上保管及辦理中的賬冊文件(包括公司章則技術資料圖樣)等均應列入移交清冊並移交指定的接替人員或有關單位並應將已辦而未結案的事項交待清楚(章則技術資料圖樣等類應交保管資料單位簽收) 2.事務移交 (1)原領的工作服交還總務科(1年以上的免) (2)原領的工具文具(消耗性的免)交還總務科或有關單位 (3)上項交還物品不必列入移交清冊由接收單位經辦人在離職單上籤證即可 3.移交期限5天內辦妥 第六條 離職人員辦理移交時應由直屬主管指定接替人接收如未定接收人時應臨時指定人員先行接收保管俟人選確定後再轉交如無人可派時暫由其主管自行接收 第七條 各員工所列移交清冊應由直屬主管詳加審查不合之處應飭更正如離職人員正式離職後再發現財物資料或對外的公司應收款項有虧欠未清的應由該單位主管負責追索 第八條 離職手續辦妥後始准填發離職證明 第九條 本規定呈奉總經理核定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十四、員工離職處理細則 (計算機應用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各級人員移交辦法) 第一條 本辦法是依據人事管理規則第Ⅹ條的規定製定 第二條 本公司職員經解職或調職時應辦理移交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辦法辦理 第三條 本公司職員的移交分下列級別 1. 主管人員指部經理室主任科股長 2. 經管人員指直接經管某種財務或某種事務的人員 第四條 移交事項規定如下 1. 造具移交清冊或報告書(格式另定) 2. 繳還所領用或保管的公用物品(簿冊書類圖表文具印章輪鎖等) 3. 應辦未辦及已辦未結各案應交代清楚 4. 其他應專案移交事項 第五條 主管人員的移交清冊應由各該層次人員或經管人員編造經管人員移交清冊應自行編造並均由各有關人員加蓋印章做成3份1份送人事科另2份分別由移交人接管人留存 第六條 移交清冊應合訂1冊移交人接管人監交人應分別簽名蓋章監交人在科由主管科長部科長以上人員由經理經理協理由副總經理或派專人辦理 第七條 各級人員移交應親自辦理倘是調任或重病或其他特別原因不能親自辦理時可委託有關人員代為辦理對所有一切責任仍由原移交人員負責 第八條 前任人員在規定或核准移交期限屆滿未將移交表冊湊齊致使後任無法接收或短交遺漏事項經通知仍不依限補交者應由後任會同監交人員呈報以逾期不移交或移交不清論徇情不報的並予議處 第九條 後任核對或盤查交案發現虧短舞弊時應會同監交人員或單獨揭報上峰倘有隱匿並予議處外應與前任負連帶賠償的責任 第十條 本辦法經董事長核准後施行修改時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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