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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態心理與犯罪

如同事物以常態形式存在之外,還會出現變態的形式一樣,犯罪心理也存在常態與變態之分。前面所研究的都屬於常態犯罪心理的範圍,本章將探討變態犯罪心理。在司法實踐中,嚴格分清是常態心理支配下作案還是在變態心理支配下作案,對於準確地運用刑法打擊犯罪,以及對變態犯罪人的心理矯治具有重要的理論和實踐意義。 第一節 變態心理概述 一、變態心理的含義 變態心理是一種心理疾病,一般包括變態人格、智力障礙、精神異常三種情況。變態心理是指大腦機能或精神活動超出正常範圍,導致對客觀事物的認識、情感、意志等心理活動、個性心理以及行為不同程度的異常。例如:感覺、知覺異常可表現為感覺、知覺的過敏或遲鈍、缺失,經常發生錯覺,出現幻覺,並對錯覺、幻覺深信不疑;注意異常表現為注意力反常集中或遲鈍、鬆懈、渙散;記憶異常表現為記憶極度增強或極度減退、健忘,以及記憶的虛幻或錯構;思維異常表現抽象概括能力下降或進行歪曲抽象概括,概念混亂或邏輯倒錯,最典型的是妄想等;情緒情感異常表現為情緒情感高漲或低落;意誌異常表現為意誌異常頑固或消極被動,無目的等。總之,變態心理一般表現為理智的辨認或自制力受到損傷或喪失,對外界事物的認知被歪曲,在妄想或幻覺支配下發生病態行為,對自己的行為動機和目的不明確,不考慮個人的行為效果,甚至貽害到家庭和親人,其行為出自生理疾病或變態的本能衝動等。變態心理患者容易導致違犯社會規範與法律的約束,發生侵害他人與社會的行為,危害社會治安秩序。 人們普遍相信,任何一個行為嚴重偏離社會規範的人,他不是罪犯就是心理變態者。例如,一個人輕視並拋棄物質財產,或者一切行為違反社會慣例和習俗,或者滿足性慾的方式荒唐而令人難以理解等,通常就說他是「瘋子」、「怪人」。偷盜、強姦、兇殺犯罪等也是與社會行為常規模式不同,而破壞明確的社會規範和社會法律,但他們不一定是心理變態者。當然也有違法犯罪者是心理障礙者。現在有一種說法,認為任何行為違反社會法律與道德的人,任何罪犯都是心理變態者。實際上,這是一種錯誤的觀念,它混淆了基本的倫理判斷,並給司法實踐中執行有效的懲治和矯正改造方案造成困難。所以,這種說法使變態心理的研究變得毫無意義。 二、判斷變態心理的標準 常態心理與變態心理之間沒有明確的界限,而且由於社會背景、風俗、習慣、價值觀念的不同,在特定背景下被認為是變態心理,可能在另外的文化背景下被認為是正常的。因此,目前要對變態心理作出精確的界定是困難的。那麼,用什麼標準來區分正常心理與變態心理呢?目前大體上有三種標準:一是心理學標準。首先,看他所做所為是否符合他所生活的環境對他提出的要求,他的言談、行為是否能被一般人理解,他的心理是否與現實環境保持統一。其次,看他的心理活動本身是否具有協調性和完整性,他的認識、情感、意志活動等心理過程在強度、內容、形式等方面是否保持著平衡與協調。再次,看他的個性心理是否具有相對的穩定性,亦即他的各種心理是保持正常與穩定的表現,還是發生病態的偏離或非正常波動等。二是醫學標準。通過臨床診斷,觀察他的病狀,追蹤其病因。如看其是否有家族遺傳病史,大量的臨床經驗證明,遺傳因素與變態心理有很高的關聯度;看其是否發生過腦損傷,任何軀體的損傷都會引起軀體的病狀,還可能引起心理、精神病狀;測定人體的某些生物化學物質,醫學研究已經證明變態心理的癥狀與幾種生物化學物質有關,如人體血清肌酸激酶與許多精神病狀密切相關;觀察其生活經歷中所獲得的體驗,如意外的驚嚇,嚴重的打擊,極度的悲傷等。三是統計學標準。通過心理測驗或心理測量方法,將人的心理、情感、態度等進行定量分析,收集數據,整理統計,對照正常人心理特質數量統計值為標準,判定其心理特徵是否偏離平均值。值得注意的是,按照常見的正態分布圖,絕大多數屬於正常範疇,居兩端的為少數,一般不超過5%,屬於異常。但異常的又有兩種情況,一種是變態,另一種則是超群的優秀。如人的智商,低於70的屬於智力障礙範疇,高於140的則屬於智力水平超高者,我們常常稱之為「天才」。在具體操作過程中,上述幾項標準多綜合運用,這樣可以避免單獨使用的局限性。 三、變態心理的原因 在人類的思想史上,往往對事物喜歡做單一原因的解釋,對變態心理的解釋尤為明顯。在科學不發達的時代,人們認為變態心理者是邪惡或在魔鬼掌握之中,也有的甚至把心理變態看作是超自然的才華人物。基於這種認識,對變態心理的治療方法就是各種形式的驅魔,中外均是如此。在近代,隨著科學的發展,人們從不同的學科,不同的角度對變態心理進行了探討,因而對變態心理作出了不同的解釋。 (一)醫學解釋 最初的科學解釋是醫學觀點,把變態心理作為軀體疾病來認識,認為如同呼吸困難可能是由於肺部病損一樣,心理與行為的變態與紊亂可能是腦部損傷。因為遺傳,異化,腦損傷,或是先天遺傳、素質等方面的原因都可以引起心理變態。關於遺傳對變態心理的影響,中外許多學者進行過大量的定量研究,研究結果表明,遺傳因素在變態心理的形成中起著不可忽視的作用。另外,近親結婚易導致子女先天性的軀體和智力障礙。學者們還發現,存在於中樞神經系統內的中樞神經介質如乙醯膽鹼(Ach)、去腎上腺素(NE)、多巴胺(DA)、兒茶酚胺(CA)和五羥色胺(5-HT)等分泌旺盛或不足與變態心理的產生有關。[1] 由於心理變態是一種生理性病疾,需要住院、服藥或採用象治療軀體疾病一樣有效的治療手段。 (二)心理學解釋 在19世紀,對變態心理解釋曾經一度很有影響的醫學觀點,逐漸暴露出不足,出現了心理學的解釋的觀點。心理學對變態心理的解釋主要有兩種。 一是心理動力學的解釋。弗洛伊德認為,心理變態可能不是由於軀體的疾病,而是由於心理與精神紊亂的結果,或者說正常的心理與變態的心理一樣,都是意識與無意識慾望驅動,或本能矛盾衝突的結果,從而創造了一個複雜的有關人類行為與變態的理論學說——潛意識矛盾衝突的假說,他把追求直接和絕對滿足的生物性本能慾望的精神結構部分稱為「本我」,與「本我」慾望相對抗並根據現實實際條件與要求而起作用的精神結構部分稱為「超我」。「本我」慾望要求與「超我」控制間的潛意識矛盾衝突會引起恐懼感。「自我」會發展各種方法去阻止它認為有危險的、有威脅的衝動表現,即心理防禦機制,最重要的防禦機制是壓抑,如果極度壓抑則可能引起偏執狂,精神分裂等心理變態。這種觀點強調兒童期和家庭經歷是心理衛生和心理疾病的關鍵。 二是行為解釋。這種解釋是根據學習——行為的觀點,認為所有的行為都是通過訓練而獲得的,因而這種學得的行為也是可以通過學習而否定的。如攻擊行為、暴力行為、性行為等成年人的行為,兒童也會模仿,在家庭中父母的異常行為孩子也會模仿、學習。所以變態行為也是學習的結果,近年來我國發生的不少變態心理者系列殺人、強姦案,其作案的方式方法就是從影像文化產品中習得模仿的。基於這種解釋,對變態心理與行為的矯正也要應用學習原理。 (三)社會學解釋 這種觀點主張,變態心理者就是違反文化規範,脫離社會標準的人。變態心理者不僅僅與社會相脫離,並且社會本身對心理變態也負有責任。因此,變態心理的定義、原因和治療都應立足於社會。19世紀以後,人們發現貧困與歧視都容易產生變態心理與行為。現代社會隨著城市化進程的加劇,社會競爭的激烈,工作生活節奏的加快,求學求職的困難,升遷的壓力等等,易使個體長期處於緊張、焦慮、不安、動蕩狀態;特別是生活在社會下層的弱勢群體遭受到過多的緊張、擁擠、貧困、歧視和生活挫折,更容易導致心理行為的變態。所以社會學觀點主張通過抗議、立法和其他社會活動改善住房、教育、營養、就業和各種福利;並通過國家政策的干預,給社會弱勢群體以更多的人性化關懷,並通過各種社會機制最大程度地縮小貧富差距;在人口聚集的社區內最方便的地段設立心理衛生治療機構,設立心理諮詢中心,調解人的心理危機。 以上介紹了三種關於變態心理的觀點與解釋。事實上,這些理論都能解釋一部分變態心理現象,但都不能解釋全部的變態心理的現象。每一種理論觀點都可以提供一些有價值的與實用的知識與技術,但都不可避免地存在缺陷。事實上,變態心理在一般情況下都不是單一原因引起的,綜合原因的解釋更為合理與接近事實。大量的事實表明,變態心理是由許多不同的生理的、心理的和社會的情境、因素造成的。因此,應該綜合醫學的、心理學的、社會學的觀點,建立綜合原因論。 四、變態心理與社會治安 如前所述,變態心理主要是變態人格、智力障礙和精神異常等所表現的異常心理活動和行為。這種情況大都是由於大腦功能發生改變或紊亂,導致認識、情感、意志等心理活動出現不同的內容,不同程度病態,導致主體的辨認力,自控力和自知能力的削弱、不完整甚至喪失。如果一個人辨認能力出現缺陷就可能是非不清,美醜錯位,不能認識個人行為的對錯,及其社會後果。如果一個人自我控制能力低下或喪失,那麼,本能的慾望,生理的需求,感情衝動便失去基本的調控機制,由此導致行為指向脫離社會所允許的途徑和軌道。如果一個人自我認知的能力減弱或缺失,就會不知道個人在社會關係中的位置,個人角色的權利與義務,以及個人行為的效果。所以,變態心理者容易不顧社會規範與法律制度的約束而做出危害社會,危害他人的行為。但是在變態心理狀態下發生的危害他人、危害社會的行為區別於常態心理狀況下的一般犯罪。因此,就存在一個行為責任能力與責任問題的判斷與處理問題。對於這種情況一般按照當時行為人的心理狀態與精神癥狀的有無,輕重予以區別對待。根據受檢對象的辨認能力和自我控制程度以及其他具體情況認定有罪無罪,罪輕罪重,也就是判定有責任能力、無責任能力或部分責任能力,從而有區別地做出判決與處理。儘管變態心理者並不一定都會發生犯罪或侵害行為,但是,由於他們心理活動異常,自知力和自制力差,因此,他們犯罪或侵害行為的發生率比心理正常的人高得多,而且其犯罪或侵害行為的性質、危害後果,比正常精神狀態下的犯罪甚至更為嚴重,這是世界性的問題。在國外,據報道英國的在押人犯中精神病者平均佔9.65%;估計人犯中有人格異常者的比例高達40—60%。在我國,各類刑事案犯中約10%是精神病患者。尤其是近年來,變態人格者所實施的系列殺人案令人觸目驚心:吉林人金春日自1998年6月至2001年12月3年半時間裡,在龍井市、延吉市持刀入室殺人、強姦、搶劫作案30餘起,殺死15人,殺傷15人,強姦11人。河南平輿人黃勇於2001年9月至2003年10月殺害了17個年齡在15—22歲的男性青少年,而受害人的遺體就被他埋在與他的卧房一牆之隔的一間空屋內。河南人楊新海於2000年9月至2003年8月在皖豫魯冀四省殺人作案22起,殺死65人,重傷5人,強姦23人。在22起案件中,不少是滅門案。總之,變態心理者對社會治安的危害和影響是不容低估的。應該指出的是,隨著現代化進程,社會壓力越來越大,變態心理者有不斷增長的趨勢,由變態心理者實施的侵害行為會日益突出。第二節 變態人格與犯罪一、變態人格概述「人格」是社會學、教育學、心理學、社會心理學所共同研究的對象,但是到目前為止,科學界定人格在各學科的地位與特徵的任務還沒有完成。一般說來心理學是著眼於從生理學與個體心理學的角度去探討人格的內在結構與人格發展的途徑的,認為人格是一個人在社會化的過程中所形成的意識傾向性和穩定性的心理特徵的總和,亦稱為「個性」。一個人之所以區別他人,就在於這個人的性格、興趣、需要、價值態度和價值取向,以及適應社會環境方面的思維模式、行為模式和情緒反應等具有不同於他人的獨特性、恆定性和統一性。可見,人格是一個人在一定遺傳素質基礎上,在一定社會歷史條件下所形成的,是屬於他自己的完整的精神風貌。 變態人格,又稱病態人格、人格障礙或人格異常,是由於人格發展的內在失調而出現的情緒反應、動機和行為活動的異常。一般情況下,在正常人那裡,構成其人格的不同方面和諸多要素之間是相互聯繫又相互制約,並保持著協調統一。但是,一個人的人格又不可能在所有方面都盡善盡美。因此,幾乎每一個人的人格都可能存在某種缺陷或不足。如果人格某些方面過分畸形發展而某些方面的發展過分薄弱或不足,出現人格內在的嚴重不協調,足以造成適應社會能力的嚴重下降,以及行為的某種反常,就成為人格變態。比如,一個人的本能、情緒、意向活動過分與畸形發展而理智活動發展不足,就會導致自我控制能力缺乏,發生行為的偏離。又如,如果形象思維畸形發展,而抽象思維發展不足,就會經常陷入幻想和空想之中。總之,人格發展的內在不協調,常常使人的心理活動偏離正常的範圍,難以很好地適應環境,尤其是在特定信息的刺激下,使行為脫離正常軌道,或者做出與正常人不同的難以理解的怪異行為。 應該指出,變態人格者發生情緒、動機和行為的異常,並不是由於認知過程障礙或智力發育障礙引起的。一般講來,變態人格者意識清醒、智能良好、認知能力完整、思維過程並無異常,能從事正常學習和工作,也能理解自己行為的性質。變態人格是在沒有明顯的意識障礙情況下出現的情感和意向行為的障礙。如認識與行為脫節,行為易受原始慾望驅使,具有衝動性和攻擊性,歪曲的情感,對人缺乏感情,對應激發生僵硬的和適應不良的反應,不能從失敗中吸取教訓等。因而,變態人格在社會交往及適應社會環境等方面存在著明顯的缺陷和不協調。變態人格往往是在不良社會環境的影響、作用、熏陶下,在未成年時期就開始顯現,一旦形成便具有相對穩定性,比較難以矯正。具體而言,人格障礙的行為特徵是:一是紊亂不定的個人心理特點和難以與人相處的怪異性格,不論其行為變異是被動的還是主動的,都會給他人造成困難,甚至帶來災難。二是把自己的困難都歸咎於命運不濟或他人的差錯,經常把社會或外界的一切看作是荒謬、悖理的;三是認為自己對別人可不負任何責任,總把自己的想法和利益放在壓倒一切的位置,而不管他人能否接受;四是無論走到哪裡,都把自己的固定看法或猜疑、仇視帶到哪裡,從而使其行為影響新環境的氣氛;五是他們對其怪癖行為對別人的傷害或影響泰然自若。人格障礙的程度也有不同。輕者基本過著正常人的生活,只有與他最接近的人才會發現他的怪癖;嚴重者則事事都違抗社會習俗,而且溢於言表,並難以適應正常的社會生活。[2]二、變態人格的類型與犯罪 變態人格的類型目前尚無一個為人們所公認的劃分,結合世界衛生組織對變態人格的分類與我國的實際情況,將變態人格劃分為以下幾種: (一)反社會型變態人格也稱冷酷、悖德型人格。多見於男性、城市居民以及社會經濟條件較低的階層,在人群中約佔5—15%的比例。這一類型的人格表現為極端利己,感情麻木,冷酷無情,刻薄殘忍,缺乏人性。其思想和行為經常與社會處於對立的位置上,對人不坦誠、不信任、不合作,個人欲求貪婪,行為常受本能慾望動機所驅使,極容易發生暴力性行為,如謾罵、無理取鬧、行兇傷人、報復殺人等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行為或犯罪行為。這種人格障礙從兒童起就有各種不良表現,如:逃學、撒謊、打架、偷盜、離家出走或在外過夜等;青年期出現性行為紊亂,違法亂紀行為;工作後經常違反紀律、擅離職守,沒有責任感,或經常調換工作;他們對人不真誠、不信賴,常不顧社會規範,損人而極端利已;在個人生活方面,性生活放蕩、對配偶不忠實,對子女不關心;行為經常受本能慾望、情感衝動或受偶然發生的動機所驅使,他們即使違法犯罪也無羞恥感和悔恨感,且強詞奪理,推卸責任,甚至嫁禍於人,很少吸取教訓,常常屢教屢犯,難以有效地矯正。違法犯罪後無一般人常有的悔恨、羞愧之心,並且容易重新犯罪。所以,這類人很早被稱作「悖德狂」,又稱「道德白痴」,被視為一種「反社會的人格」。心理學家可里克雷根據臨床診斷,將反社會人格者的特徵,歸納為十六點:(1)相貌與智力均在中等以上,給人的第一印象常使人產生好感。(2)不帶有精神分裂症癥狀,思維並不紊亂,也沒有幻覺與妄想等現象。(3)不帶有焦慮症與情感症的癥狀,情緒上既少焦慮,也少激動。(4)對人對事,不分輕重緩急,既沒有責任心,也沒有義務感;因此言行上無法取信於人。(5)缺乏坦誠的氣質,給人以虛偽的印象。(6)知過而不悔改,且無羞恥之心。(7)所表現之侵犯別人的行為,事先並無明確動機或計劃,多系起於隱藏性的衝動。(8)缺乏是非善惡的判斷能力,不能從失敗經驗中獲取教訓。(9)極端自我中心,在剝奪別人權利以滿足其私慾之後,不肯對人回報,甚至不願付出應有的親情與愛意。(10)情緒冷漠而缺少變化,不似常人一樣受外因感動而有喜怒哀樂的表情。(11)缺乏領悟能力,不能見賢思齊,不能從別人的楷模行為中學習而改變自己。(12)雖不關心別人,但卻強烈需求別人的關注與信賴。(13)常在幻想狀態下對人表現惡作劇行為,以粗鄙醜陋的言行惹人厭惡。此種行為的表現尤以酒後為然。(14)反社會人格者不顯示自殺傾向。(15)在兩性關係上,純以自我滿足為出發點,與異性交往從不認真。(16)生活無目標,無計劃,也無方向,在生活中一切活動,就其自身幸福而言,都是一些自毀行為。[3]閱讀材料:2003年12月9日。平輿縣法院。當審判長宣布將29歲的黃勇押上法庭時,記者們覺得很意外:身高不足1.7米,面容清瘦,乍看上去還有點文氣,就是他一手製造了平輿系列殺人案嗎?根據黃勇的交代,他自小就想成為一名殺手。黃勇十二三歲時,在一次廟會上,看了一場片名叫《自由人》錄像,講的是一個殺手獨來獨往的故事。黃勇感覺殺手很酷,與眾不同。他很想體驗做殺手的感覺。2001年夏天,黃勇的父母兄弟到平輿縣城幫人養豬,黃勇一人在家住。多年前的那顆種子開始萌芽。秋季的一天,黃勇獨自在家,忽然看見家中的軋麵條機支架,就躺在上面試一試,感覺很合適。黃勇把支架進一步改裝,把短板換成長板,又用綠廣告色刷新,重新一試,更加合適。黃勇給它起名叫「智能木馬」。做好工具的第二天,黃勇就到平輿縣尋找對象。一單身男青年從他身邊經過。感到他符合條件,黃勇便主動上前套近乎。這名年輕人叫王平,平輿二中學生,黃勇以資助他上學、回家拿錢為名,把他騙到家,這時天已快黑了。黃勇指著「智能木馬」說:「這是一種遊戲,能夠測試一個人的反應能力有多強。」在黃勇演示一番後,王平自信地上了木馬,把頭卡在兩棍中間,面朝上,雙手被捆在木馬腿上。黃勇突然用白布條勒他的脖子,王平還沒來得及反抗就死了。「人死之後,我心中比較亂,就想怎樣處理屍體。開始想把屍體拋到野外,一想容易被發現。想了有兩個小時左右,決定把屍體肢解。我到西間開始把王平的衣服扒光,用俺家的菜刀把屍體肢解成七塊。」黃勇說:「把現場處理之後,我心裡有一種喜悅感,自己的願望終於實現了。接著又有一種恐懼感,心裡害怕被發現,一直沒有作案。」隨著時間的流逝,恐懼慢慢褪去。2002年夏天,黃勇在一家遊戲廳內碰見一男青年正玩遊戲機,但技術不高,便把他確定為目標。黃勇主動上前教他打遊戲的訣竅。通過交談,他自我介紹說叫吳非,在鎮中附近承包建築小活。黃勇趁機以給他介紹更好的工作為名,把他騙到家用「智能木馬」將其殺死。這之後,黃勇又連著殺了15人,死者都被埋在與他的卧室一牆之隔的另外一間屋內……2003年11月4日上午,黃勇在平輿縣星辰網吧碰見張翔將其帶回家。黃勇指著木馬對張翔說,這是一種遊戲,只要能過關,可以幫他找個好工作。張翔上了木馬,黃勇把他手捆好,開始用白布條勒他的脖子。勒暈張翔數次後,經過劇烈的思想鬥爭,作出一個重大決定,11月7日早上放走了張翔……記者問:「你今年29歲,結婚了沒有?」「沒有。我談過兩次戀愛,沒有遇上我最愛的人。」「如果遇上你最愛的人,你會結婚嗎?」「想到自己的願望,而且我了解自己的個性,說到做到。就是找到我最愛的人,我也不會結婚,怕連累他們。」最後,黃勇對記者說:「每個人都有自己的夢想,希望大家不要走我這條路,代價太大。」摘錄自2003年12月29日「中國法院網」劉曉燕 李飛 孫亞軒,另據新浪網2003年12月10日專稿:李玫瑾教授認為,孤獨與冷漠造就了黃勇的心理內向性;生活乏味與挫折加強其內心的渴望與想像;影視中的英雄暴力行為喚醒其「夢想」 ;良好智能與獨居成就了黃勇的「殺人想像」。(二)偏執型變態人格 亦稱狂信型或詭辯型變態人格。這種類型的人格表現為固執己見、敏感多疑、心胸狹窄、嫉心重、狂妄自大,愛空想;遇到挫折、失敗怨天尤人,聽不得不同意見;自以為一貫正確,認為自己懷才不遇或受打擊迫害,為表明自己正確他人錯誤,往往採取上訪上告,無理取鬧,以至於訴訟成癖,有的甚至不惜以焚身、毀容以示抗議,或採取破壞行為實施報復犯罪。 (三)情感型變態人格 此類變態人格表現為情緒情感極不穩定,喜怒無常。情緒高漲時,喜形於色,充滿雄心壯志,精神亢奮,樂觀熱情,但不能正確估計困難,經不起失敗與挫折,做事虎頭蛇尾,不能善始善終,常有驚人的計劃,但往往是一時衝動所致。情緒情感低落時,表現精神抑鬱、悲觀、多愁善感,缺乏自信心,又存有深刻的自卑感,甚至悲觀厭世。這類變態人格者由於情緒極端變化,大起大落,狂躁時易爆發暴力性攻擊行為和破壞行為,憂鬱時又可能出現自殘自殺或其他極端行為。(四)衰弱型變態人格又稱意志薄弱型。這類變態人格表現為優柔寡斷、缺乏基本的主見、自信心和意志力,對任何事情都無法作主,即使偶然作出決定,也不能持久堅持,意志薄弱,工作學習無計劃無恆心無主動性,做事只有開頭而無結尾,對外界事物特別敏感,總感到自己能力低下,常要求調換工作。這種人格雖以衰弱狀為主,但長期的壓抑和過度的緊張、猜忌,也會突然轉化為興奮而出現攻擊、破壞行為,另外,由於意志薄弱,缺乏抵抗力,易受外界誘惑,所以常輕信上當受騙,一旦犯罪,容易再犯。 (五)爆髮型變態人格 此類變態人格表現為極易衝動,常以微小的刺激就陷於強烈的衝動之中,而且完全不能自控,外人勸阻也一般難以制止,具有爆發性特徵。這類變態人格者行為一般表現暴力攻擊性:動輒毆打妻子兒女;病理性醉酒:少量飲酒引起強暴行為,恢復自控能力以後不能回憶;衝動性性行為:包括性襲擊;以及違犯交通規則和嚴重交通肇事。爆髮型變態人格暴怒時極容易發生嚴重違法犯罪行為,造成災難性後果。(六)分裂型變態人格 此類變態人格表現為言行怪異,冷漠孤僻、缺乏進取,難與他人和睦相處,有時愛幻想,甚至別出心裁、想人非非,有時 多疑,待人冷漠、為人處世不通人情,因而被視為「怪人」。這種人格者可以發生違法犯罪行為,有的可發展成為精神分裂症。(七)怪癖型變態人格 此類人格在反常慾望的驅使下,表現出對某一事物或某一行為的一種病態的頑劣的癖好,比較典型和常見的是「偷盜癖」和「縱火癖」。偷盜癖,也稱偷盜狂,其實施盜竊並非出於貪利,也不是追求物質享受,而是出於一種畸形的心理需求,是追求一種心理的滿足與快感。偷盜癖對偷盜有一種強烈的衝動,只有反覆實施偷盜行為,緊張才會緩解,心理才恢復平衡。此類人格進行偷盜缺少明確的目的性,無長期預謀,也無同夥,其行為是原發性的。縱火癖,也稱縱火狂,不以破壞和報復為縱火動機,雖深知縱火的嚴重後果,卻以縱火燒毀他人的財物來獲得一種異常心理的愉快與滿足。這種人格不能控制自己強烈的放火衝動,千方百計找縱火的機會,而且縱火後往往在旁邊觀賞,獲得心理的快感。 三、性變態人格與犯罪 也稱性倒錯,或性心理行為障礙,表現為尋求性滿足的對 象和滿足性慾的方式與正常入不同,常常用一些奇特的、違反社會習俗和社會道德的方式來求得性慾的滿足。由於此類人格類型較多,伴隨出現的性犯罪比較突出,故有必要專門作為一個問題來論述。 性變態在一定環境條件的約束下,可以控制自己的行為,一般也不存在變態人格所具有的一般特徵。此類變態人格有的在社會適應方面有發育完整的良知,有的則具有反社會型變態人格,常伴有偷竊、放火、攻擊等行為。性變態人格者,當其歪曲的性衝動付諸行動時,多數情況下將導致性違法犯罪。此類人格者犯罪一般應判定為有責任能力。 性變態人格發生的原因尚不十分清楚,但一般認為,後天環境因素的影響是性變態發生的主要原因。例如,家庭父母性行為的方式不當,不同程度的裸露,兒童發育時期與父母同床、同浴等對兒童正常性發育是有害的。又如一些特殊的職業環境,遠洋輪船,軍隊、修道院等,長期生活在同性環境中容易導致同性戀。 關於性變態者特殊行為責任能力的認定問題,因各國社會制度與文化背景的不同各有不同的規定,例如美國一些州規定年滿21歲的人搞同性戀只要雙方同意則不認為犯罪,如果二人以上或公共場所則視為犯罪,一些州不規定為犯罪,柯林頓當選總統後曾提出一次法案,允許同性戀者在軍隊服役。手淫雞姦等一些奇特的性變態行為,在多數西方國家被認為是正常行為。在我國,一般認為性倒錯行為為流氓行為,反常的性對象紊亂,應判定為有責任能力。 (一)同性戀這是性變態人格中最常見者,它是指性活動指向與自己同性別的對象的性變態行為。同性戀的雙方可陷於多種性慾活動中,除解剖所限不能發生正常性交外,其他形式的性接觸均可發生。嚴格講真正的同性戀是那些男子被動型(扮演妻子)和女子主動型(扮演丈夫)者,他們對待同性戀伴侶如同正常夫妻,渴望建立家庭,如果「伴侶」與異性結婚而中斷同性戀關係,就會引起極大的悲傷與痛苦,也會因此而發生攻擊傷害行為。有的甚至因此發生抑鬱反應或自殺意圖。有一部分同性戀者同時兼有異性性慾要求。還有一些是「暫時」或「代償」性同性戀,他們基本上是異性戀者,只是偶爾在特定情況下,如遠洋海員,修道院修女,監獄犯人等有暫時性的同性戀行為。境遇性同性戀以及偶然性同性戀者,離開特定的環境即恢復正常的性生活。真正的同性戀者與異性「水火不相容」,不能建立異性戀愛關係。同性戀以男性較多,年齡可見於多種年齡,但以未婚青少年為多,在我國,同性戀是社會倫理和習俗所禁止的行為,但不全是違法犯罪行為;而由同性戀者實施的報復性質的犯罪卻屢見不鮮。 閱讀材料:九年殘殺七人 「天之驕子」為何成為變態殺手2002年底到2003年初,北京連續發生6起類似的殺人案:遇害者均為男性,年齡在20歲到30歲之間,作案地點有4起是在遇害人家中,另外兩起一起是在男廁所里,另一起是在野外。兇犯作案後,殘忍地將對方的生殖器割掉。警方從受害人死時的共同特徵分析,兇手極有可能心理變態。2003年8月9日,警方將犯罪嫌疑人李義江抓獲。李義江原籍新疆,母親為精神病人,經常無緣無故發脾氣、砸東西,打罵兒子更是家常便飯。慢慢的,李義江對女性有了排斥心理。1994年,剛剛15歲的李義江莫名其妙地對男同學唐某有了異常的好感,而唐某發現李義江的親昵舉動後,不再理他。李義江不能接受唐某的疏遠,2月21那天,他在校園旁的苗圃里殘忍地捅了唐某100餘刀……李義江上了高中之後,母親的病情基本穩定,但父親由於長期照顧母親而性情大變,整日酗酒。李義江不是被罵就是被打,有幾次醉酒後的父親竟然拿起菜刀向李義江砍去。……1999年以新疆某市高考第二名的成績考入北京一所名牌大學,兩年後因多門功課不及格被學校勸退。抓獲前李義江是一個叫「紫色男孩」網站的常客,交往者也多為男性。李義江被警方抓獲後,供認了他在北京殘害6名男子的犯罪事實……  退學之後,李義江開始在北京一個繁華地段擺攤賣服裝,業餘時間就泡在網吧里,有時候他整宿都在網上瀏覽「紫色男孩」,和經常上這個色情網站的網友聊天。除去整天迷戀色情網站,李義江還經常去泡酒吧和迪廳。李義江曾在酒吧被4個素不相識的男子灌醉並受到性方面的「虐待」。此後他通過網上聊天追蹤到了那4個人,以約網友見面為借口,騙到對方的住址後攜帶刀子找上門去,趁受害人不備之際,採用捆綁等手段將對方殺害,並殘忍地割下了他們的生殖器……  針對李義江系列殺人案,中央財經大學韋彥凌教授分析認為,李義江的家庭環境使得他的性格存在一定的缺陷。童年的經歷,讓李義江對女性產生了很壞,甚至討厭的印象,這些原因造成他在與人交往中產生扭曲的想法。走入社會以後,他很難和異性交往,自然就從同性那尋求支持。這時色情網站的影響無疑把李義江往犯罪的深潭裡又推了一步。在色情網站的誘惑下,他的變態心理被放大,但是他的性取向又不被社會所接受。所以他既要承受社會上的異樣眼光,還要承受家庭給他的壓力,以至於最終輟學。這些壓力讓他在以後的犯罪過程中得到了宣洩,他殺人時可能就是為了泄憤,對家人對社會的一種報復。摘錄自《北京青年報》2004年08月22日 (二)異性癖 又稱性別轉換症,指性心理身份或性別意識嚴重顛倒,表現為一個解剖上正常的人堅信自己屬於異性的成員。異性癖有男性異性癖和女性易性癖,其中男性異性癖多於女性易性癖。易性癖者仇恨自己的自然性別,在性別意識上認為自己是異性,並希望改變自己的性別。因此,其穿衣打扮愛好都模仿異性並以異性自居。此類人具有強烈的「異性化」心理變態,往往要求施用外科手術把自己改變為真正的異性(在我國已成功地施行過幾例變性手術),同時,也希望周圍人按其體驗到的性別接受他,承認他。 (三)異裝癖 此類性變態者表現出對異性服飾有特殊興趣,以搜集穿戴異性服飾獲得性滿足。異裝癖大多在兒童與少年早期就開始形成,開始著異裝時一般不在公共場所,僅僅是自我欣賞,嚴重的在裝扮異性以後混跡於公共場所,希望被人欣賞。有的開始穿著異裝時間並不固定,愈到後來愈頻繁,有的只有穿著異性服飾才能入睡,有的甚至由開始的部分地著異裝發展到全身異裝化。異裝癖覺得只有著異裝才有平靜與舒適感,否則緊張的心情難以解除。對於異裝癖的論處,如果他們出於變態心理的需要,僅以「異裝表現」為止,可以採取教育與心理治療的措施幫助其矯正,如兼有調戲,污辱婦女行為,則應繩之以法。 (四)露陰癖 這是一種通過在異性面前暴露自己的生殖器獲得性快感和性滿足的性變態行為,幾乎均見於男性,這類行為在傍晚,夜間田野小徑、人跡稀少的街道或其它偏僻的場所,尋找時機,遇到過路女性,便解衣暴露其生殖器,有的同時手淫或口出調戲性的語言,在引起對方的驚駭以後迅即離去,但一般不會出現暴力侵害行為。但是露陰癖是在意識清醒狀態下的作為,故其對所實施行為具有責任能力。 (五)摩擦癖此類性變態者幾乎均為男性,其表現為在人多擁擠的公共場所故意挨、擠女性以使性器官勃起後碰撞或同女性身體摩擦而獲得性滿足,有時還伴有射精或手淫、觸摸女性手臂、乳房、臀部、陰部。在性變態中此類多見,對社會治安及公共秩序造成危害,因此應視為流氓犯罪行為,應該負刑事責任。另外,性變態行為還有窺陰(淫癖)、戀童癖、戀屍癖、戀獸癖以及施虐狂和受虐狂等等。總之,變態人格類型眾多,表現形式複雜多樣。由於其人格偏離正常,故常出現不適應周圍環境甚至是越軌或犯罪行為。在國外,變態人格者犯罪是一個比較突出的社會問題,據有關資料透露,慣犯、累犯當中變態人格者高達50%左右,初犯中約佔10——20%。在我們國家,目前尚無確切的統計。四、變態人格犯罪與正常犯罪行為的區別雖然變態人格者智能良好,思維過程並無異常,一般情況下也沒有完全喪失辨認事物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表面上也能和正常人格者一樣從事一些工作和學習,但是他們卻不能象正常人格者一樣,經常始終如一地用理智駕馭自己的行為和合情合理地處理日常事務,由此決定了變態人格者犯罪除了與正常犯罪行為具有一些共同之處,還具有特殊性。具體如下圖:[4]一般犯罪人的特點 反社會人格的特點罪犯並非所有的行為都不正常 反社會者通常是所有的行為都不正常罪犯在犯罪時幹得巧妙而熟練,並發展成犯罪的老手,他們在手段上是殘酷無情的,這是他們的職業,他們憑藉判斷力和敏銳的洞察力行事 反社會者並不十分認真地對待其犯罪行為,他們只是重複同一種侵害行為,絕不會從過去的經驗中學到什麼東西,他們的判斷力差,缺乏洞察力一般犯罪人是有感情的,這意味著他們犯罪是有動機的,他們常常考慮到家庭和孩子,如果孩子犯罪他們常常阻止和懲罰他們 反社會者只有最膚淺的感情,他們並不十分關心自己的配偶、家庭或孩子,對他們來說自我總是最重要的犯罪人通常顯示出正常或非凡的專心 反社會者則完全心不在焉犯罪人的侵害行為是有預謀、有條理的 侵害行為通常是衝動性的、顯得很拙劣犯罪人是講良心的,並互相忠實,但對一貫反對他們的社會則不然,他們可能敵視特殊階層的人或社會的某一部分人,對其它人可能是寬洪大量的 在反社會行為中沒有明顯的良心因素,反社會者甚至可以毫不猶豫地偷同夥的東西,他們可能玩弄一個又一個女人,生下許多孩子卻一個也不撫養另外,與正常犯罪行為相比,變態人格者犯罪更多地具有偶發的特點。如果說青少年犯罪也具有較多的偶發性,但其他年齡段的正常人格者犯罪一般較多地計劃和預謀。但是變態人格者由於受到病理性激情、病理性信念以及原始慾望的支配,造成性格的極端性、情感的不穩定性、意志行為的攻擊性,很小的誘因或偶然的動機就可誘發犯罪意念,隨機衝動,實施嚴重的犯罪行為。他們在實施犯罪行為的時候,對事物的辨別能力,自制能力受到削弱,精神處在不健全的狀態下,所以作案具有很大的偶然性,缺少事先周密的預謀和計劃,作案手段不甚隱蔽。變態人格者犯罪也具有規律性。變態人格者犯罪,往往不是受其暫時性犯罪動機的支配,主要是受穩定的異常個性所支配,所以,其犯罪行為往往更有規律可循。這種規律性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犯罪行為的連續性,變態人格者犯罪往往不是實施一次就停止,而是連續實施同一類犯罪行為,只要其異常個性不改變,其犯罪行為就不會終止;二是作案現場的區域性,不同類型的變態人格者作案現場有一定的區域範圍,例如摩擦癖性變態人格者在實施流氓犯罪行為時,多選擇人員擁擠的場所,如公共汽車、商店等;三是作案手段的相似性,例如,偏執型、無情型人格者作案一般膽大妄為、手段殘忍;四是作案時間的選擇的規律性,五是作案對象的類似性。變態人格者犯罪有一個刑事責任能力的認定問題。關於刑事責任的認定,主要有兩條標準:一是個體對自己行為的認識能力如何,即其具備不具備對自己行為的辨認能力;二是個體是否具有調節、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即其是否具有調節與控制自己行為,使之適應社會要求的能力。變態人格者具有認識自己行為是與非的能力,認識自己行為的性質、結果及社會評價標準,並能夠調節與控制自己的行為符合社會的要求。所以在我國變態人格者犯罪,應認定為有責任能力,應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因為他們不具備精神病的特點,不是明顯的精神紊亂和行為紊亂。但是當他們在病理性激情發作的情況下違法犯罪時,可判定無責任能力,這要根據變態人格的類型、程度,認真地鑒別。應該指出,變態人格者犯罪的責任能力問題,因社會制度不同、文化背景不同而有不同的規定。第三節 智力障礙與犯罪一、智力障礙的含義及其等級劃分 (一)智力障礙的含義智力障礙,又稱智力低下,是由於遺傳變異或發育階段的後天性原因而形成的大腦發育受阻或智力發育不全。按照世界衛生組織的規定,智力障礙包括兩個基本的部分組成:一是智力水平明顯低於一般水平;二是對社會環境、日常要求的適應能力有明顯的損害,也就是說只有智力功能和適應行為都有損害時,才能考慮智力障礙。引起智力障礙的原因很多,通常有三種情況:一是遺傳缺陷引起的智力障礙,其中如染色體病,單基因遺傳病,多基因遺傳病等。二是胚胎期因素,如孕期風疹感染、中毒,接受過多放射線,妊娠中毒病及藥物影響等。三是出生後因素,如腦外傷、窒息、腦炎腦膜炎後遺症,中毒,內分泌失調,微量元素欠缺失衡,以及社會心理損害,感覺剝奪等。另外,還有一種智力障礙,現代醫學還不能查明其原因,也稱為無臨床異常症的智力障礙。 (二)智力障礙程度等級 智力,是智慧與能力的合稱,是一個人在先天遺傳生理素質基礎上形成的認識問題、解決問題的知識、經驗和能力。智力可通過感知,辨認、想像、概括、理解、判斷、記憶、解答疑難、應用經驗常識等具體指標進行測量。 智力障礙的程度,通常用智商來表示。智商在70-120為正常,高於120時為高智商,智商低於正常人群平均值的兩個標準差,即低於70時為智力障礙。智力障礙的程度又劃分為重度、中度、輕度三個等級。 重度(白痴):是智力障礙最嚴重的一種,智商在25以下。他們缺乏應有的認知能力,不能辨別和認識外界事物,不認識親人;語言發展極其低下,不會說話,只會發個別單詞;情感反映原始、幼稚;動作協調能力極差,有的不會站立和行走,只能做一些簡單的、毫無目的的動作,如擺動身體、搖頭、亂抓等。同時,伴有身體畸型或缺陷,如眼距寬、頭顱小,舌頭伸出口外,身材矮小等等。由於這種人缺乏起碼的生活自理能力,抵抗力低下,多數早年因軀體疾病而死亡。中度(痴魯):智能障礙程度較前一種輕,智商在25—50之間。他們的抽象思維能力很差,一般能辨別親疏,能作極簡單的計數;言語發展有障礙,發音吐字不清,語彙十分貧乏,但會日常簡單的用語;動作遲鈍笨拙,經過耐心的教育訓練,可以做些簡單的粗笨勞動;生活部分自理,但缺乏自我保護能力。中度智力障礙的病人,性格往往有兩種極端表現:一部分病人表現為安靜、馴服,易接受管教;而部分病人則本能慾望強烈,極易激惹、衝動,容易發生侵犯行為。輕度(愚魯):是智力障礙最輕的一種,智商在50-70之間。這種病人思維能力差,但能理解某些基本概念;言語發育方面,一般會用詞語造句表達簡單的思想感情,對複雜事物難以表達清楚;情感反應基本正常,但缺乏高尚情感;好奇心、興趣感、主動性較差;能在他人照顧下從事簡單勞動和學會一般日常生活,但獨立性差,意志薄弱,易受他人暗示並缺乏自制力。這種人可接受低等教育,但學習較差,常常留級。二、智力障礙者的心理與行為特徵 智力障礙者也同其他人一樣,會發生心理問題。事實上,他們的智力和社會能力的缺陷有時會使他們容易出現神經官能症和精神病的癥狀,然而,更為多見的是出現動機與行為問題。 (一)動機低落 許多智力障礙者,從很小的時候起,就開始一個自我永遠失敗的循環,不斷地挫折與失敗,使得他們自尊心很差,由此可導致動機低落和再次失敗。 由於動機低落引起智力障礙者的高度依賴性。許多智力障礙者的生活是被嚴格規定了的,他們沒有什麼個人的決定,幾乎完全依靠父母、教師和社會福利工作者。在這種情況下,主動性與內驅力被依賴性所取代,他們希望處於在被完全管理、照顧下生活。 (二)行為問題智力障礙者通常缺少起碼的判斷能力,也難以顧及行為的後果。如果他們的家庭由於貧窮、落後而不能給予適當的指導的話,那麼就會經常發生行為問題,例如打架、曠課、逃跑、發脾氣以及違拗症等。三、智力障礙與犯罪 一般情況下,智力障礙者嚴重犯罪的發生率並不很多。但是由於他們頭腦簡單、無知,理解能力、判斷能力差,所以易發生無目的的莽撞行為和不知危險的原始行為,如放火、傷人、毀物等。由於獨立性差,意志薄弱,易接受他人的暗示和引誘,在他人的教唆引誘下進行從屬性、被動性的犯罪。由於性發育不協調,易在本能慾望衝動下,進行笨拙、低劣的性犯罪,如強姦老婦、幼女、近親相奸等。輕度智力落後者(約佔智力落後群體的80%)在成年後只能達到十歲左右兒童的智力水平,社會成熟度只與青少年相同。與正常人相比,他們表現出不成熟的行為:不善於控制自己的衝動,缺乏判斷力,不能預料自己的行為後果。他們的性功能儘管發育正常,具備生殖能力,但其性行為及其調節是難以預料的。違法行為的主要在這一群體中。其作案的特點如下:(1)動機單純,容易受他人唆使;或容易因外因刺激而起。(2)常在光天化日之下或在眾目睽睽之下作案。(3)作案後無恐懼,不知逃避,沒有自我保護性的複雜行為。(4)審訊中容易吐露真情,不會狡辯。如果對其施加壓力,他會出現恐懼和憂鬱狀態,使其病情加重。[5] 案例1:有一農民從小精神發育不全,傻乎乎的,但很能吃,也很有勁。他母親常常數叨他,他嫂子也常常取笑他。一天幹活休息時,嫂子又拿他開玩笑,說要給他娶媳婦,他母親聽後想到因他傻至今找不到媳婦,就又數落他起來,他一下被激怒,抄起扁擔把他母親和嫂子當場打死。· 案例2:某21歲的精神發育不全者,將半張人民幣貼在紙上,用水彩筆畫上另一半,然後用這種錢去買東西,被當場抓住,他還不慌不忙地說:「還有一半是真的,收下吧!」 案例3:某21歲的精神發育不全者,在其幹活的施工工地廁所,跟蹤一名女工欲強暴她,但遭到反抗,在他將人扼昏時,有人聞聲趕來將其當場抓住。在審問中,他雖然語無倫次,但對犯罪事實供認不諱,並毫不猶豫地承認自己強姦成功了,但當我們向被害人了解情況時,被害人告訴我們,她的褲子並沒有完全脫下,也就是說,根本沒有強姦成。可見這類人被抓獲後不會自我抵賴,缺乏逃避罪責的意識。 第四節 精神異常與違法侵害行為 隨著現代社會的發展,社會壓力的增多,個體精神異常的發病率越來越高,精神異常者的侵害行為也不斷增多,而且危害嚴重。犯罪心理學研究精神異常者侵害行為的目的,一是防範其行為對社會或他人造成危害,二是為鑒別是否精神異常者作案提供心理學的基礎知識。 一、精神異常者的心理障礙 精神異常又稱精神病,是指在多種致病因素的影響下,大腦機能活動發生紊亂,導致個體的認識、情感、意志和行為不同程度的障礙。精神異常者主要的心理障礙有: (一)感知障礙 表現為認知上的困難,對感知材料的歪曲、感知錯誤等。比較常見的感知障礙是感知過程出現幻覺和錯覺、對客觀事物歪曲反映或產生虛幻感知的體驗,如言語性幻聽、幻視、幻嗅、幻味以及幻觸等。幻覺對精神異常者來說是「真實的」,所以患者的思維、情緒受幻覺的支配,影響患者的判斷能力,而導致異常行為發生。(二)思維障礙 主要有思維形式和過程障礙、思維邏輯倒錯,思維內容障礙等等。 思維形式和過程的障礙,常見的如思維奔逸,表現為聯想速度反常地加快,患者觀念飄忽,口若懸河,話題滔滔不絕。與此相反的是思維遲緩、貧乏,這種患者反應遲鈍,聯想困難,思路阻滯,常默默不語,雖以再三詢問也不作答或只能作簡單回答。思維邏輯倒錯,主要表現為患者推理缺乏邏輯根據,因果關係離奇不合常理。思維內容障礙,最常見的是患者產生各種妄想:如被害妄想,表現為患者毫無根據地懷疑有人暗中誣陷他、迫害他,甚至殺害他;嫉妒妄想,表現為毫無根據猜疑自己的配偶不忠,監視跟蹤配偶,強迫配偶承認自己的「不貞」行為,甚至起訴離婚,嚴重者可能對配偶或所謂「第三者」行兇;罪惡妄想,認為自己犯了不可饒恕的罪行,患者會在這種妄想支配下絕食、自殘或自殺;鍾情妄想,認為某異性已經愛上了自己,而不顧一切地去追求等。(三)情感障礙 常見的情感障礙有:情感淡漠狀態,患者對周圍事物反應淡漠,對自己的親人毫無親切感,對生活中發生的各種事物缺乏喜、怒、裒、樂的情感反應。情緒高漲狀態,患者情感活動異常活躍,欣喜若狂,不能自止,有的甚至興高彩烈地四處遊說、演講。情緒低落狀態,情緒極度低沉,無故焦慮、憂愁,甚至悲觀厭世。病理性激情狀態,患者在短暫的時間內突然爆發感情衝動,而不能自行控制,多出現暴虐行為。情感倒錯狀態,患者情緒反應與周圍環境和外界刺激不相協調或相反,如對親人的離逝等悲哀的事情卻表現出喜悅的情感反應。(四)意識障礙 意識障礙包括外界環境意識障礙和自我意識障礙兩種情況。對外界環境的意識障礙,常見的如:昏迷狀態,患者意識完全喪失,對外界任何刺激不能感知。昏睡狀態,屬於較淺的意識障礙,患者意識雖然沒有完全喪失,但對於一般性刺激,如言語聲音,失去應有的反應能力,強烈的刺激可有輕度反應。譫忘狀態,患者意識清晰程度下降,並出現大量的錯覺、幻覺,內容豐富且變化無常。譫忘狀態一般持續時間不長,過後患者不能確認自身狀態,如不能感知自身的存在或出現人格解體,雙重人格的自我體驗等。(五)意志障礙 主要有意志力過強,意志行為頑固難以改變。如有被害妄想的患者無休止地上訴,無論外人怎麼勸阻和遇到什麼樣的困難,都堅持不懈四處上訪。意志力喪失,患者缺乏行為動機和目的,完全喪失主動性、自覺性,所有活動都需要在外力的督促下才被動地進行。 二、精神異常的類型與侵害行為 精神異常常見的類型主要有以下幾種: (一)精神分裂症 這是一種最為常見的嚴重的慢性精神病,在我國各地區,精神分裂症(終生)患病率為3—7%。精神分裂症是大腦皮層整合功能解體,知情意三種心理過程表現為思維破裂、行為紊亂與情緒變化莫測等特點。 精神分裂症患者基於強烈的不安,緊張、煩躁等引起的病態極容易造成後果嚴重的暴力,種種的暴力又多為妄想、幻覺所致,例如,被害妄想、嫉妒妄想等的實施殺人、放火、投毒、傷害等暴力、攻擊性行為。 (二)躁狂抑鬱性精神異常 又稱躁鬱症,是一種以情感障礙為主的精神病,表現為躁狂或抑鬱狀態呈周期性地反覆發作,間歇期精神狀態正常。這種精神病患者,在躁狂狀態時,由於情緒高漲,思維奔逸,興奮衝動,易出現攻擊、傷害、破壞等違法侵害行為。而在抑鬱狀態時,由於情緒過分低落,自卑、自棄、自責而痛苦絕望,產生自殺意念,有的為了早日死去而肇事,還有的自殺時不忍心遺棄親屬,因而在自殺之前先殺死自己的親屬,即出現所謂的擴大性自殺。例如,曾某某與丈夫是大學同學,事業心都強,婚後生了一女孩,她把全部愛心都給了女兒,對丈夫的感情逐漸冷漠。後來,丈夫到外地開創事業,曾自認為青春已過女性魅力消失,由此斷定丈夫生活中一定出現了一個年輕貌美的女性,從而長期陷於抑鬱的猜忌之中不能自拔,遂於一天凌晨打開煤氣,殺害了親生女兒。曾某某自首後說,她所以殺害女兒,完全是「擔心自己死後,孩子被她爹帶壞」。 (三)反應性精神異常 反應性精神異常,是由劇烈或持久的精神創傷引起的精神病態,表現為意識模糊,缺乏辯認和理解外界事物的能力,並伴有幻覺、妄想和恐怖性情緒的產生。這類精神病患者違法侵害行為涉及的範圍比較廣,如詐騙、擾亂社會治安,發表反動言論,而且還可能出現毀物、放火、傷害他人的侵害行為。例如,康某某畢業於一所名牌大學,畢業留校任教,從助教到講師,從合作發表論文到獨立出版專著,設有幾年走完了他人需要十幾年才能走完的奮鬥路程。他的挫折,在於沒有抵擋住一位有夫之婦的誘惑,因此受到嚴厲的處分。從此,他只能躲在圖書館陰暗的角落裡編寫圖書卡片,一干20多年,成為被人遺忘的人。長期的精神創傷,巨大的挫折,使他精神恍惚,最終離家出走,到高教部、公安部、中央辦公廳等無休止地上訪告狀,聲稱自己解決無數,了世界科學難題,已獲得諾貝爾獎金,只是因為一個龐大的陰謀集團破壞,至今未能去解決另一個世界著名的科學難題。 (四)癲癇性精神異常 癲癇性精神異常屬於器質性精神變異,是由短暫性腦機能障礙和腦機能失調引起。大多發病突然,自行緩解,反覆發作。發作時,意識模糊或完全喪失,甚至還會出現錯覺、幻覺、片斷妄想等。癲癇狀態的病人,易發生傷害、縱火、性侵犯等破壞性、攻擊性行為。另外,癲病還可導致患者個性的改變,表現為易激怒、急躁、好攻擊、報復心理和殘酷無情等。這種不良的個性也容易導致患者的破壞性、攻擊性行為。 三、精神異常者違法侵害行為的特點 由於精神異常有多種類型,即使同一類型,其臨床特點和精神異常的程度也不盡相同,其發生違法侵害行為的病理原因有不同的表現,所以精神異常者違法侵害行為的情況比較複雜,表現出的特點也有千差萬別。共同性的特徵,主要表現在: 一是行為缺乏動機、目的,因果關係不明。這是精神病人違法侵害行為最突出的特點。精神病人的違法侵害行為是受其精神障礙制約的,如由妄想、幻覺等引起,作案動機往往模糊不清,不合常理,正常人難以理解。有的在行為完結後,能夠列舉出種種理由,但往往是荒謬離奇,與引起的後果不相稱。 二是行為突然,缺乏預謀和計劃,具有偶發性、衝動性的特點。精神異常者的違法侵害行為,主要是受幻覺妄想等病理性體驗或短時間內爆發的衝動性情緒的支配。因此,一般都缺乏正常人犯罪所具有的預謀過程。少數如妄想支配下的病人,犯罪之前也可能作出一定的計劃或安排,但事後往往不掩蓋,不迴避,不後悔,對案情供認不諱。三是作案手段拙劣、殘忍,危害後果嚴重。精神異常者的違法侵害行為,多系兇殺、傷害等攻擊性、暴力性行為,其侵害對象多是自己的親屬、近鄰等,行為方式多以磚塊、石頭、棍棒突然襲擊、推人入水等原始、笨拙的手段進行,極其野蠻殘忍,危害後果一般都比較嚴重。四是缺乏自我保護。精神異常者的違法侵害行為,事先一般不注意對作案現場、作案工具、作案時間等具體條件的選擇,多在公開場合和大白天公開實施。事後多數不逃離現場,不會採取自我保護性措施。少數侵害行為,為幻覺、妄想及其它障礙下的行為,可有不同程度的「保護性」或偽裝表現,但往往是幼稚和膚淺的,與正常犯罪人進行的偽裝或保護性措施有明顯的不同。五是受暗示性強。精神異常者因為自身辨別力和分析力的缺陷,對事物缺乏正確的看法,很容易接受他人的觀點,常常在外界的影響下來支配自己的行動。所以,在引誘、教唆和脅迫的情況下,他們很容易事實各種犯罪行為。在實施犯罪過程中,他們本人並不知道這是在犯罪。所以對於自己的犯罪行為並不以為然。閱讀材料:據新華網湖南頻道2004年11月10日報道:2004年9月30日,湖南省郴州市臨武縣廣宜鄉中心小學新調入的教師劉紅文突然精神失常,持菜刀在教室和校園內行兇,致使4名學生死亡,12名師生受傷。一位目擊者說「整個殺人過程只有10分鐘。」行兇殺人後,劉紅文又持刀闖入六年級教室,將65名學生堵在一間教室里,挾持為人質,與當地幹部和警方對峙約70分鐘後,劉紅文最終交出菜刀打開教室門就擒。據初步調查,犯罪嫌疑人劉紅文曾在郴州市精神病醫院住院,被診斷為分裂樣精神病,病癒出院後沒有再發病。2000年9月,劉紅文隱瞞病情,通過公開招考被錄用為臨武縣教師。[1] 羅大華、劉邦惠:《犯罪心理學新編》,群眾出版社2002年版,第222-223頁。[2]李玫瑾:《犯罪心理學》,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1999年10月第一版,第201-202頁[3]張春興:《現代心理學》,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5月第一版,第663頁。[4] [印]曼格爾:《變態人格心理分析》,遼寧教育出版社,第189頁。[5] 李玫瑾:《犯罪心理學》,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1999年10月第一版,第20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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