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犯罪案件審判規則分類匯總——以《刑事審判參考》為例
作者:四川卓安律師事務所詹勇;四川省人民檢察院成都鐵路運輸分院前檢察官,承辦了上百起毒品犯罪案件。正文
目錄:
一、非法證據排除的標準和適用
二、程序違法的處理
三、行為人主觀明知的認定
四、被告人拒不認罪時的證據運用
五、自首的認定和量刑
六、立功的認定和量刑
七、共同犯罪的認定和量刑
八、同時具備從輕和從重量刑情節的刑罰適用
九、毒品含量對量刑的影響
十、毒品數量對量刑的影響
十一、毒品再犯的認定和適用
十二、特情介入及特情引誘案件的處理
十三、毒品犯罪未遂的認定
十四、販賣毒品罪的認定和量刑
十五、運輸毒品罪的認定和量刑
十六、製造毒品罪的認定和量刑
十七、非法持有毒品罪的認定和量刑
十八、新類型毒品犯罪的認定和量刑
十九、制毒物品犯罪的認定
二十、因吸毒誘發的次生犯罪的定性和量刑
二十一、吸毒者實施毒品犯罪的認定
二十二、毒品犯罪的管轄
二十三、其它
一、非法證據排除的標準和適用
1、《刑事審判參考》 總第81期 第721號 王文勇、陳清運輸毒品案——偵查人員出庭作證的範圍和程序。
2、《刑事審判參考》 總第92期 第869號 劉曉鵬、羅永全販賣毒品案——如何把握非法言詞證據的認定標準與排除程序。
3、《刑事審判參考》 總第97期 第971號 李剛、李飛販賣毒品案——在毒品案件中如何運用非法證據排除規則。
二、程序違法的處理
1、《刑事審判參考》 總第67期 第545號 依火挖吉、曲莫木加、俄木阿巫販賣、運輸毒品案——審理先歸案被告人過程中,在逃的共同犯罪嫌疑人歸案的,無論處於一審還是二審階段,原則上都應當併案處理。
2、《刑事審判參考》 總第82期 第733號 陳某販賣、運輸毒品案——律師在偵查階段先後接受有利害關係的兩名同案犯委託,在審判階段又為其中一人辯護的,屬於程序違法,應發回重審。
3、《刑事審判參考》 總第96期 第956號 劉洪高、劉開貴販賣、運輸毒品案——如何理解同一辯護人不得為兩名以上犯罪事實存在關聯的被告人辯護的限制性規定。
三、行為人主觀明知的認定
1、《刑事審判參考》 總第67期 第548號 李良順運輸毒品案-——被告人以高度隱蔽的方式運輸毒品,但否認明知的,如何認定。
2、《刑事審判參考》 總第67期 第549號 龍正明運輸毒品案-——被告人到案後否認明知是毒品而運輸的,如何認定其主觀明知。
3、《刑事審判參考》 總第67期 第550號 周桂花運輸毒品案-——被告人以託運方式運輸毒品的,如何認定其主觀明知。
4、《刑事審判參考》 總第71期 第592號 許實義販賣、運輸毒品案——毒品犯罪被告人主觀明知的認定。
5、《刑事審判參考》 總第75期 第638號 傅偉光走私毒品案——在毒品犯罪案件中,如何認定行為人的主觀明知;對走私美沙酮片劑的犯罪行為,不能以含量折算毒品數量。
6、《刑事審判參考》 總第96期 第954號 巴拉姆·馬利克·阿吉達利、木爾塔扎·拉克走私毒品案——走私毒品案件中被告人主觀明知的認定。
7、《刑事審判參考》 總第99期 第1015號 駱小林運輸毒品案——對當場查獲毒品的案件,被告人拒不認罪的,如何把握有關被告人主觀明知的證據要求。
四、被告人拒不認罪時的證據運用
1、《刑事審判參考》總第7期 第054號 李伊斯麻販賣毒品案——被告人拒不認罪的如何運用證據定罪處刑。
2、《刑事審判參考》總第57期 第453號 張建國販賣毒品案-——如何理解和把握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六條關於「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充分確實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的規定。
3、《刑事審判參考》 總第67期 第552號 胡元忠運輸毒品案-——人「貨」分離且被告人拒不認罪的,如何運用間接證據定案。
4、《刑事審判參考》 總第67期 第553號 李陵、王君亞等販賣、運輸毒品,非法買賣、運輸槍支、彈藥案——被告人到案後不認罪的,如何認定其犯罪事實。
5、《刑事審判參考》 總第72期 第605號 謝懷清等販賣、運輸毒品案——毒品共同犯罪案件中被告人先後翻供的,如何認定案件事實。
五、自首的認定和量刑1、《刑事審判參考》總第12期 第082號 楊永保等走私毒品案——僅因形跡可疑被公安機關盤問後即如實交代罪行的應認定為自首。
2、《刑事審判參考》總第47期 第373號 梁國雄、周觀傑等販賣毒品案——被告人歸案後,在協助公安人員抓捕在逃下家的過程中,在公安人員對其失去控制的情況下,帶著從下家處取回的數量巨大的海洛因回到公安機關的行為,應認定為自首。
3、《刑事審判參考》 總第71期 第593號 彭佳升販賣、運輸毒品案——因運輸毒品被抓獲後又如實供述司法機關未掌握的販賣毒品罪行不構成自首。
六、立功的認定和量刑
1、《刑事審判參考》總第4期 第027號 金鐵萬、李光石販賣毒品案——對有立功表現的毒品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
2、《刑事審判參考》總第32期 第249號 梁延兵等販賣、運輸毒品案——如何認定被告人協助公安機關抓獲同案犯構成立功。
3、《刑事審判參考》總第47期 第373號 梁國雄、周觀傑等販賣毒品案——被告人歸案後及時提供下家的住處和活動情況,使公安機關從其住處查獲數量巨大的毒品,應認定為重大立功。
4、《刑事審判參考》總第52期 第414號 田嫣、崔永林等販賣毒品案——犯罪分子親屬代為立功的不能認定為立功,但可作為酌情從輕處罰的情節加以考慮。
5、《刑事審判參考》總第55期 第438號 陳佳嶸等販賣、運輸毒品案——協助司法機關穩住被監控的犯罪嫌疑人構成立功。
6、《刑事審判參考》 總第67期 第539號 馬良波、魏正芝販賣毒品案——被告人提供的在逃犯的藏匿地點與被告人親屬協助公安機關抓獲該人的實際地點不一致的,不能認定為立功。
7、《刑事審判參考》 總第84期 第753號 魏光強等走私運輸毒品案——提供線索並協助查獲大量案外毒品,但無法查明毒品持有人的,構成立功。
8、《刑事審判參考》 總第87期 第801號 胡俊波走私、販賣、運輸毒品,走私武器、彈藥案——被告人如實供述並協助抓獲上、下家的,應當認定為立功;對被告人的立功行為是否從寬處罰,應當根據「功是否足以抵罪」的情況而定。
9、《刑事審判參考》 總第95期 第936號 康文清販賣毒品案——案發前,行為人檢舉揭發他人違法行為,公安機關根據該線索查獲系行為人自己實施犯罪的,不構成立功。
七、共同犯罪的認定和量刑
1、《刑事審判參考》總第32期 第248號 馬盛堅等販賣毒品案——販賣毒品犯罪中的居間介紹如何定罪處罰。(以《武漢會議紀要》的相關規定為準——編者按。)
2、《刑事審判參考》總第46期 第366號 黃德全、韋武全、韋紅堅販賣毒品案——毒品犯罪中如何準確認定從犯和適用刑罰。
3、《刑事審判參考》總第47期 第374號 呂衛軍、曾鵬龍運輸毒品案——如何準確區分共犯與同時犯。
4、《刑事審判參考》總第51期 第405號 宋光軍運輸毒品案——因同案犯在逃致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地位、作用不明的,應慎用死刑。
5、《刑事審判參考》總第52期 第413號 練永偉等販賣毒品案——如何區分犯罪集團和一般共同犯罪;家庭成員參與毒品共同犯罪,依法均可判處死刑的,一般不宜對所有參與犯罪的家庭成員適用死刑立即執行。
6、《刑事審判參考》 總第67期 第529號 吳傑、常佳平、信沅明等販賣毒品案——如何區分販毒網路中主要被告人的罪責。
7、《刑事審判參考》 總第67期 第530號 侯占齊、李文書、侯金山等人走私、販賣毒品案——對家族式毒品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對較小地位相對較低的主犯,可酌情從輕判處刑罰。
8、《刑事審判參考》 總第67期 第547號 馮忠義、艾當生販賣、運輸毒品案——對同時為自己和他人運輸毒品的被告人,應如何量刑。
9、《刑事審判參考》 總第87期 第800號 凌萬春、劉光普販賣、製造毒品案——如何認定毒品共犯的地位、作用。
10、《刑事審判參考》 總第96期 第955號 阿力日呷等販賣、運輸毒品案——對臨時結夥販賣、運輸毒品起組織作用,但本人實際販賣毒品數量相對較少的主犯如何量刑。
八、同時具備從輕和從重量刑情節的刑罰適用
1、《刑事審判參考》 總第67期 第540號 張樹林等走私、販賣、運輸毒品案——對有重大立功表現但罪行極其嚴重的被告人應當判處死刑。
2、《刑事審判參考》 總第67期 第541號 吳乃親販賣毒品案——罪行極其嚴重,雖有重大立功,但功不抵罪,不予從輕處罰。
3、《刑事審判參考》 總第67期 第546號 王會陸、李明等人販賣、運輸毒品案——共同犯罪中罪責相對較小但系毒品再犯的主犯,可以判處死刑立即執行。
4、《刑事審判參考》 總第91期 第852號 邱綠清等走私、運輸毒品案——走私、運輸毒品數量大,罪行嚴重,且有累犯情節,但 有證據表明被告人系受雇走私、運輸毒品,且非單獨實施走私、運輸毒品行為的,可以不適用死刑立即執行。
九、毒品含量對量刑的影響
1、《刑事審判參考》總第46期 第364號 李惠元販賣毒品案——販賣毒品數量較大,但毒品含量極低的,在處刑時應酌情考慮。
2、《刑事審判參考》總第46期 第367號 劉玉堂、李永生販賣毒品案——在毒品犯罪死刑複核案件中,對於毒品大量摻假的情況,在量刑時應酌情考慮。
3、《刑事審判參考》 總第63期 第500號 趙廷貴販賣毒品案——販賣含量極低的海洛因針劑,如何認定毒品數量並適用刑罰。
十、毒品數量對量刑的影響
1、《刑事審判參考》 總第2期 第011號 黃賞等走私毒品案――對走私毒品大麻的犯罪如何適用死刑。
2、《刑事審判參考》 總第2期 第012號 唐有珍運輸毒品案――毒品犯罪數量不是決定判處死刑的唯一標準。
3、《刑事審判參考》 總第67期 第532號 吉火木子扎運輸毒品案——如何把握運輸毒品案件中毒品數量與死刑適用的關係。
十一、毒品再犯的認定和適用
1、《刑事審判參考》總第49期 第392號 李靖販賣、運輸毒品案——因毒品犯罪被判處的刑罰尚未執行完畢又犯販賣、運輸毒品罪的,是否適用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條的規定從重處罰。(以《大連會議紀要》和《武漢會議紀要》的相關規定為準——編者按。)
2、《刑事審判參考》 總第67期 第542號 賀建軍販賣、運輸毒品案——保外就醫期間再犯毒品犯罪的應當認定為毒品再犯。
3、《刑事審判參考》 總第67期 第543號 龍從斌販賣毒品案-——對毒品犯罪數量接近實際掌握的死刑適用標準,又系毒品再犯的,可以判處死刑立即執行。
4、《刑事審判參考》 總第82期 第742號 古麗波斯坦·巴吐爾汗販賣毒品案——對毒品數量達到實際掌握的死刑數量標準的毒品再犯,並非一律判處死刑立即執行。
5、《刑事審判參考》 總第90期 第839號 李光耀等販賣、運輸毒品案——被告人未滿十八周歲時曾因毒品犯罪被判刑,在刑法修正案(八)實施後構成毒品再犯。
十二、特情介入及特情引誘案件的處理
1、《刑事審判參考》總第24期 第164號 劉軍等販賣、運輸毒品、非法買賣槍支、彈藥案——有特情介入的毒品犯罪案件並不必然存在特情引誘。
2、《刑事審判參考》 總第67期 第537號 王佳友、劉澤敏販賣毒品案——對不存在特情引誘,但有特情介入因素的案件,在量刑時應考慮特情介入這一因素。
3、《刑事審判參考》 總第67期 第538號 申時雄、汪宗智販賣毒品案——如何認定毒品犯罪案件中的數量引誘。
4、《刑事審判參考》 總第75期 第639號 包占龍販賣毒品案——在毒品犯罪案件中,如何區別「犯意引誘」和「數量引誘」;對被告人是否判處死刑立即執行,應當充分考慮「數量引誘」的因素。
5、《刑事審判參考》 總第99期 第1014號 劉繼芳販賣毒品案——對於因犯罪引誘而實施毒品犯罪的被告人,應當依法定罪,但在量刑時應當體現從寬處罰。
十三、毒品犯罪未遂的認定
1、《刑事審判參考》總第5期 第037號胡斌、張筠筠等故意殺人、運輸毒品(未遂)案——誤認屍塊為毒品予以運輸,應以運輸毒品罪(未遂)定性;因對象不能犯形成的犯罪未遂可以從輕處罰。
2、《刑事審判參考》總第28期 第208號 蘇永清販賣毒品案——為販賣毒品向公安特請人員購買毒品的應認定為販賣毒品罪的未遂。
3、《刑事審判參考》 總第61期 第486號 朱海斌等製造、販賣毒品案——製造毒品失敗的行為應認定為犯罪未遂。
十四、販賣毒品罪的認定和量刑
1、《刑事審判參考》總第47期 第373號 梁國雄、周觀傑等販賣毒品案——為販賣毒品者交接毒品的行為以販賣毒品罪論處。
2、《刑事審判參考》總第59期 第463號 庄木根、劉平平、鄭斌非法買賣槍支、販賣毒品案——非法買賣槍支時以毒品沖抵部分價款行為應以販賣毒品罪論處。
3、《刑事審判參考》 總第67期 第528號 武漢同濟葯業有限公司等四單位及孫偉民等人販賣、運輸、製造、轉移毒品案——不明知他人購買咖啡因是用於販賣給吸毒人員的情況下,違規大量出售咖啡因的行為不構成販賣毒品罪,應認定為非法經營罪。
4、《刑事審判參考》 總第67期 第544號 呷布金莫販賣毒品案——對販賣毒品數量剛達到死刑適用標準,但系毒品慣犯的,可以判處死刑立即執行。
5、《刑事審判參考》 總第73期 第617號 智李梅、蔣國峰販賣、窩藏、轉移毒品案——被告人曾參與販賣毒品,後又單方面幫助他人窩藏、轉移毒品的,應以販賣毒品罪和窩藏、轉移毒品罪數罪併罰。
6、《刑事審判參考》 總第85期 第767號 蔣泵源販賣毒品案——明知他人從事販賣毒品活動而代為保管甲基苯丙胺的行為應認定為販賣毒品罪。
7、《刑事審判參考》 總第89期 第821號 李某販賣毒品案——對被告人辯稱受人僱用販賣毒品的案件,如何把握死刑政策和證據標準。
十五、運輸毒品罪的認定和量刑1、《刑事審判參考》總第4期 第028號 馬俊海運輸毒品案——被告人在受人僱傭運輸毒品過程中才意識到運輸的是毒品的案件,應作為酌定從輕情節予以考慮。
2、《刑事審判參考》 總第67期 第531號 趙揚運輸毒品案——如何把握運輸毒品罪適用死刑的一般標準。
3、《刑事審判參考》 總第67期 第533號 李補都運輸毒品案-——被告人運輸毒品數量大,但不排除受人僱傭的,如何量刑。
4、《刑事審判參考》 總第86期 第782號 王平運輸毒品案——拒不供認毒品來源,又不能證明系受人指使、僱傭運輸毒品的,如何處理。
5、《刑事審判參考》 總第91期 第853號 高某販賣毒品、宋某非法持有毒品案——如何認定以販養吸的被告人販賣毒品的數量以及為他人代購數量較大的毒品用於吸食並在同城間運送的行為如何定性。(以《武漢會議紀要》的相關規定為準——編者按。)
十六、製造毒品罪的認定和量刑
1、《刑事審判參考》 總第63期 第501號 高國亮、李永望等販賣、製造毒品案-——加工、生產混合型毒品「麻古」的行為應認定為製造毒品罪。
2、《刑事審判參考》 總第82期 第743號 夏志軍製造毒品、非法持有槍支案——如何認定製造毒品犯菲的「幕後老闆」。
3、《刑事審判參考》 總第87期 第800號 凌萬春、劉光普販賣、製造毒品案——如何認定毒品共犯的地位、作用;在毒品中添加非毒品物質不構成製造毒品罪。
十七、非法持有毒品罪的認定和量刑
1、《刑事審判參考》總第16期 第108號 張敏販賣毒品案——如何正確認定非法持有毒品罪。
2、《刑事審判參考》總第36期 第284號 黃學東非法持有毒品案——非法持有毒品罪認定中應當注意的問題。
3、《刑事審判參考》總第46期 第365號 宋國華販賣毒品案——對購買數量巨大的毒品且被告人本人系吸毒成癮者的應當如何定性。
4、《刑事審判參考》總第47期 第375號 張玉英非法持有毒品案——對接受藏匿有毒品的郵包的行為如何定性。
5、《刑事審判參考》 總第99期 第1014號 劉繼芳販賣毒品案——不以牟利為目的,為他人代購用於吸食的毒品,毒品數量未達到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定罪標準的,不應認定為犯罪。
十八、新類型毒品犯罪的認定和量刑
1、《刑事審判參考》總第54期 第430號 王某販賣毒品案——對以非常規形式存在的毒品應如何定性及對涉及多種類毒品的犯罪案件如何量刑。
2、《刑事審判參考》 總第67期 第534號 王丹俊販賣、製造毒品案——如何把握販賣、製造氯胺酮案件的死刑適用標準。3、《刑事審判參考》 總第67期 第535號 李昭均運輸毒品案——如何把握運輸氯胺酮犯罪的死刑適用標準。
4、《刑事審判參考》 總第67期 第536號 趙敏波販賣、運輸毒品案——未進行毒品含量鑒定的新類型毒品案件應如何量刑。
5、《刑事審判參考》 總第75期 第638號 傅偉光走私毒品案——對走私美沙酮片劑的犯罪行為,不能以含量折算毒品數量。
十九、制毒物品犯罪的認定1、《刑事審判參考》 總第87期 第802號 王小情、楊平先等非法買賣制毒物品案——以非法販賣為目的,利用麻黃鹼類復方製劑加工、提煉製毒物品的,應當認定為非法買賣制毒物品罪;向他人販賣制毒物品,沒有證據證實行為人明知他人用於製造毒品的,不應認定為製造毒品罪的共犯。
2、《刑事審判參考》 總第87期 第803號 解群英等非法買賣制毒物品、張海明等非法經營案——將麻黃鹼類復方製劑拆解成粉末進行買賣的,應當認定為非法買賣制毒物品罪;非法買賣麻黃鹼復方製劑的,沒有證據證明系用於非法買賣制毒物品的,不應認定為非法買賣制毒物品罪,情節嚴重的,可認定為非法經營罪。
二十、因吸毒誘發的次生犯罪的定性和量刑1、《刑事審判參考》總第55期 第431號 彭崧故意殺人案——被告人吸食毒品後影響其控制、辨別能力而實施犯罪行為的,應當承擔刑事責任。
二十一、吸毒者實施毒品犯罪的認定1、《刑事審判參考》總第24期 第163號 鄭大昌走私毒品案-——吸毒者實施毒品犯罪的應如何定罪量刑。
2、《刑事審判參考》 總第91期 第853號 高某販賣毒品、宋某非法持有毒品案——如何認定以販養吸的被告人販賣毒品的數量以及為他人代購數量較大的毒品用於吸食並在同城間運送的行為如何定性。(以《武漢會議紀要》的相關規定為準——編者按。)
二十二、毒品犯罪的管轄1、《刑事審判參考》 總第67期 第551號 閔光輝、馬占霖、帕麗旦木·買森木販賣毒品案——如何確定毒品犯罪案件的地域管轄。
2、《刑事審判參考》 總第75期 第640號 邵春天製造毒品案——跨國犯罪案件如何確定管轄權和進行證據審查。
二十三、其他
1、《刑事審判參考》總第27期 第191號 薛佩軍等盜竊案——盜竊毒品如何定罪量刑。
2、《刑事審判參考》總第32期 第250號 韓雅利販賣毒品、韓鎮平窩藏毒品案——被告人在羈押期間人工流產後脫逃,多年後又被抓獲審判的,不能適用死刑。
3、《刑事審判參考》 總第89期 第822號 易大元運輸毒品案——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過程中暴力抗拒檢查、抓捕,造成執法人員重傷、死亡的行為,不實行數罪併罰,而是作為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犯罪的加重處罰情節。
4、《刑事審判參考》 總第97期 第971號 李剛、李飛販賣毒品案——如何審查未查獲毒品實物的指控事實。
編輯:卓安律師事務所孫嘉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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