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行使人大代表推薦權選舉權

依法行使人大代表推薦權選舉權2011年09月05日16:51廣州日報譚敏我要評論(12) 字型大小:T|T

——「選民直接選舉人大代表」專家學者座談會發言摘要

目前廣州市各區、縣級市和鄉(鎮)正在抓緊進行人民代表大會的換屆選舉工作,這次縣鄉換屆選舉也是2010年選舉法修改後的第一次選舉。今年縣鄉兩級基層換屆選舉有一個新特點,就是一些選民利用微博等方式開展宣傳,爭取聯名推薦成為代表候選人、正式候選人,但其有些做法不符合選舉法的規定。

為了配合做好選舉工作,廣州市社科聯和廣州市人大制度研究會於9月2日上午舉行了「選民直接選舉人大代表」專家座談會。現摘登部分專家觀點,以饗讀者。

核心觀點

我國的基層人大代表選舉在候選人確定、候選人的介紹與宣傳等方面都與外國的選舉制度有很大不同,不能照搬外國的選舉制度來進行,更不能以此來貶低和損害我國現有的選舉法律制度。

——吳軍輝(中共廣東省委黨校教授)

選舉法是規範選舉活動的法律,不管是什麼人,都必須在選舉法規定的範圍內活動,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

——張永華 (廣東外語外貿大學法學院教授)

不同的選民,不同的職業背景,每個人能調動的資源不同,比如農民工和媒體人相比,媒體人在調動資源進行宣傳上顯然有優勢,但並不說明他具有廣泛的代表性。

——朱海波(《嶺南學刊》副主編)

關於人大代表選舉的意義

民眾參政議政熱情高有利和諧

廣州市社會科學界聯合會主席顧澗清認為,這次區、鎮人大換屆選舉是在全市「十二五」規劃開局之年進行的,這對於我們堅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支持人大及其常委會依法行使職權;對於加強區、鎮兩級政權建設,推進科學執政、民主執政、依法執政;對於推進基層民主建設,保障公民都享有平等的選舉權,不斷完善基層群眾自治機制;對於充分調動一切積極因素,促進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全面加快國家中心城市建設;對於維護社會和諧穩定,提高市民文明素質,建設幸福廣州,都具有重要的意義。

新選舉法首次重要實踐

市人大制度研究會專家陳小清副教授認為,縣鄉人大代表換屆選舉是我市人民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是新選舉法施行後的第一次重要實踐,對推進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制度,保證公民的選舉權、參與權具有重要意義。

不能照搬外國選舉制度

中共廣東省委黨校吳軍輝教授提出,我國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不同於西方國家的議會制度,我國的基層人大代表選舉制度也不同於西方國家的地方議員選舉。我國的基層人大代表選舉在候選人確定、候選人的介紹與宣傳等方面都與外國的選舉制度有很大不同,不能照搬外國的選舉制度來進行,更不能以此來貶低和損害我國現有的選舉法律制度。

關於人大代表的結構

公民參選並非都能成為正式代表候選人

普通選民怎樣才能成為人大代表候選人?對此,廣東外語外貿大學法學院教授張永華說,並非每個具有選民資格的公民都能成為正式代表候選人,因為根據選舉法有關代表性的規定,每一選區的代表是有名額限制和結構要求的。假如本選區分配的代表是婦女或少數民族代表,在確定正式代表候選人時,就應當推薦女性公民或者非漢族公民作為候選人。

中山大學法學院教授張民安表示,除了《選舉法》第6條規定人大代表要具有廣泛的代表性外,中央4號文件和廣東省委10號文件還明確要求,在新一屆人大代表當中,要做到「兩升一降」,保證基層代表特別是一線工人、農民和專業技術人員代表的比例和婦女代表的比例要比上一屆有所上升,黨政幹部代表的比例要比上一屆有所降低,同時對少數民族和歸僑僑眷代表的人數要依法予以保證。

關於推薦代表候選人

所有選舉活動都必須依法進行

提名權在選舉權中居於重要地位。廣州大學法學院院長鄧成明教授介紹,按照我國選舉法的規定,代表提名權的主體形式包括三種:一是選民或代表十人以上聯名推薦直接行使提名權;二是各政黨推薦提名候選人;三是各人民團體推薦提名候選人。

聯名推薦者須是本選區選民

談到聯名推薦問題,廣東商學院法學院院長鄧世豹教授表示,選民聯名推薦代表候選人是我國直接選舉中一項重要選舉制度。聯名推薦代表候選人權利主體是「選民」而不是「公民」。選民是經過選舉機構登記確認具有選舉資格的公民。沒有登記的公民將無法參加人大代表選舉,不能提名推薦代表候選人,也不能被推薦代表候選人。而且,選民聯名推薦制度中的「選民」必須是本選區中的登記選民。

行使推薦權不能違法

廣東外語外貿大學法學院教授張永華表示,《選舉法》第29條第2款規定「各政黨、各人民團體,可以聯合或者單獨推薦代表候選人。選民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聯名,也可以推薦代表候選人」。根據該款規定,選民自己不能推薦自己作為代表候選人,選民也不能以金錢或其他財物賄賂選民來推薦自己。選舉法是規範選舉活動的法律,不管是什麼人,都必須在選舉法規定的範圍內活動,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

廣州市律師協會副會長王曉華提出,人大選舉必須在法治框架內進行。選民既要積極行使推薦權,又不能背離法律的有關規定。依法行使推薦權,是保障縣鄉兩級人大代表換屆選舉工作順利進行的前提。

依法辦事須正視程序

《嶺南學刊》副主編朱海波認為,選民聯名不是人數上的簡單疊加,而是聯合推薦,達成合意。人大選舉的神聖性必然要求嚴苛的程序。因而,選民在選舉過程中,雖然擁有被提名權、聯名推薦權等相關權利,但是如果違反相關程序,最終卻可能妨礙選舉權的真正實現。正視程序,才能保證選舉權的實現。

中山大學法學院教授張民安也提出,一個公民想成為人大代表,行使自己的民主權利,雖然目的正當,還應該有一個合法的手段。選舉法對此進行了明確規定。如果想進入這個體制,就必須遵循這個體制的規定。

關於被提名權的行使

被提名不一定都合法有效

對於今年頗受關注的番禺麗江選區有選民聯合推薦某代表候選人,但未獲通過的原因,市人大制度研究會專家陳小清副教授分析說,十人以上聯名推薦候選人的,要求填寫《提名推薦代表候選人登記表》,一份登記表上必須有十人以上的選民簽名,簽名不足十人的,推薦無效。據了解,麗江某選民是因為簽名人數不足十人而落選的。

廣東商學院法學院院長鄧世豹教授分析說,該被推薦人雖然具有明確參選意願,也可能具有履行代表職責的能力,但如果其聯名方式不符合規定,在程序上就無法通過提名。

提名無效有多種表現

《嶺南學刊》副主編朱海波提出,法律雖然保障選民「被提名權」和「聯名推薦權」等選舉相關權利,但是如果這些權利的行使不遵守法律規定,不但妨礙權利實現,最終亦有可能導致參選失敗。因而進一步落實選民的被選舉權和聯名推薦權,程序合法至關重要。

譬如「被提名權」,有權被提名不等於任何提名都合法有效。實踐當中曾經存在的跨選區提名、以改變工作單位方式改變選區、多份《提名推薦代表候選人登記表》上的聯名推薦人簡單疊加等問題,都實際上使提名無效,從而影響選民被提名權的實現。

關於候選人宣傳介紹

應由選委會統一安排

廣州市律師協會名譽會長陳舒提出,有選民向她諮詢,可否自組選舉班子,進行拉票。如果在尚沒有明確的法律約束的情況下,放任自組選舉班子組織「拉票」,請大家細想一下,是一般公民的活動力強,還是壟斷企業或大財團的活動力強?

《嶺南學刊》副主編朱海波表示,不同的選民,不同的職業背景,每個人能調動的資源不同,比如農民工和媒體人相比,媒體人在調動資源進行宣傳上顯然有優勢,但並不說明他具有廣泛的代表性。我們現行的規定正是基於公平的考慮。

市人大制度研究會專家陳小清副教授指出,候選人只能在選舉委員會的組織下,向選民介紹情況,不能自行拉票和宣傳。今年有的選區的選民聯名推薦人就違反了選舉法的相關規定。

廣州市公職律師事務所主任王超瑩說,立法既然規定由選舉委員會統一組織見面與宣傳,就是基於公平的考慮,應當依照法律規定進行宣傳。

關於確定正式代表候選人

初步代表候選人

超額可預選

廣東外語外貿大學法學院教授范利平說,《選舉法》第31條專門設立了確定正式代表候選人的三種情況。第一,如果選區的初步代表候選人人數在規定的差額比例內,也就是在應選名額的三分之一至一倍之間,經選民小組討論、協商、醞釀後,直接確定產生正式代表候選人。

第二,如果所提初步代表候選人的人數超過法定的差額比例,由選舉委員會將名單交該選區選民小組討論協商,根據較多數選民的意見,確定正式代表候選人。

第三,如果所提初步代表候選人的人數超過法定的差額比例,選民小組經討論、協商,仍不能形成較為一致意見的,可進行預選,根據預選時得票多少的順序,確定正式代表候選人。

文字整理:本報記者 譚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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