拾金不昧是無法實現的偽道德
「拾金不昧」不反對「請求報酬」「拾金不昧」一詞,最早來源於清朝吳熾昌的《客窗閑話·義丐》:「乃呼里長,為之謀宅於市廛,置貨立業且表之以額日『拾金不昧』。」強調的是「拾到財物不藏起來據為己有」,並不指拾得人不能向失主索取報酬。指責遺失物的拾得人在歸還的時候向失主索取報酬是違背「拾金不昧」的傳統美德,嚴格來說是站不住腳的。如果片面強調遺失物拾得者「拾金不昧」是傳統美德,那麼「滴水之恩當湧泉相報」同樣是備受推崇了幾千年的美德,失主在物歸原主後,應該主動要求酬謝對方。[詳細]歷朝歷代多沿襲西周制度認可「報酬請求權」考察我國古代關於拾得遺失物的法律規定,報酬請求權在大部分的時期也未被否定。據《易經》記載,早在西周初期,就規定凡得到遺失的牛、馬、羊,奴隸或者遺失的其他財務,應呈報有關機關,負有返還義務,同時可以從遺失人處領取補償金。此後朝代多沿襲西周「大者公之,小者私之」的立法制度。明朝法律賦予了拾得人以遺失物50%作為報酬,拾得人可以附條件地取得遺失物所有權。類似的《大清民律草案》第1033條規定:「拾得遺失物人依特別法令所定,取得其所有權」。1925年《民國法律草案》援用清朝法律關於遺失物的規定,後來發布的《中華民國民法》也相應的規定了拾得人的報酬請求權和附條件取得遺失物所有權的權利。 [詳細]反對「拾金求報」的朝代多忽視私權中國歷史上在「遺失物拾得」這個問題上規定拾得人必須無條件歸還的,只有唐、宋、元三個朝代,此時的儒家倫理文化發展到極盛時期,由於傳統儒家倫理對私權的壓抑和排斥,不承認個體利益和需求合理性,如此立法也就不足為奇了。現行的《民法通則》未規定拾得人具有報酬請求權,主要是由於法律制定時正是計劃經濟時代,普遍忽視個人利益,同時也受蘇聯相關法律的影響,而且過於強調道德的作用。而在《物權法》制定時期,關於「拾金不昧還是拾金求報」的爭論也曾經廣受關注,遺憾的是在最後通過的《物權法》中,第一百零九到一百一十四的相關條文中並未承認報酬請求權。[詳細]
在《物權法》草案中,報酬請求權一度獲得法律認可。
多數國家沿襲日耳曼法,肯定遺失物拾得者的「報酬請求權」從國外的立法來看,歷史上有兩種模式:羅馬法不承認報酬請求權,而日耳曼法則對遺失物拾得者的報酬請求權予以肯定。此後無論是大陸法系的國家立法,還是英美國家的相關判例,都多肯定了遺失物的拾得者有向失主索要部分報酬的權利。羅馬法的「不能取得所有權」主義,只被極少數國家所採納。即使是早期采沿襲此法的東歐國家,此後也多轉而遵循日耳曼法。德國民法典關於遺失物拾得問題的規制相當詳細,從第965條到第984條規定了涉及拾得人的通知、保管、交付義務以及責任範圍、拾得人的費用、報酬請求權等多方面內容。其中分別以專條規定了費用及報酬請求權。英國也在法律上規定了付酬為該項遺失物的10%。 [詳細]日本制定單行《遺失物法》,酬金不少於物件價格5%日本則制定了單行的《遺失物法》,對拾得人的酬勞金作了具體規定。第4條規定:「(1)受物件返還者,應將不少於物件價格5%,不多於物件價格20%的酬勞金給付於拾得人。但是,國庫或其它公法人,不得請求酬勞金。(2)有第10條第2款的佔有時,受物件返還人應分別將前款規定的酬勞金的1/2,給付於拾得人及佔有人。」在日本,歷史長達1300多年的失物招領所遍及全國各地。公元718年的一項法案規定了撿到丟失的物品,動物甚至僕人都必須在5天內交給政府。18世紀末起,拾金不昧者可以要求獲得相當於丟失物品部分價值的酬金。一位美國教授曾在東京和紐約街頭分別將手機和錢包故意丟棄,東京的失物返還率高於紐約。這位教授說,這並不代表日本人更「高尚」,而是因為獎罰分明的制度。 [詳細]
「梁麗撿金案」曾經轟動一時,最終因證據不足而撤銷了盜竊罪的控訴。
傳統上的「拾金不昧」中,遺失者和拾得者權利義務不對等古今中外對於報酬請求權的認可,並非毫無道理可言。從法律層面看,撿到遺失物,要花費時間,精力,金錢保存和返還遺失物,如果因故意或重大過失導致遺失物損毀,還要負相應責任,卻沒有請求報酬的權利,拾得者的權利和義務無疑是不對等的。再看遺失者,並不需要付出尋找遺失物的成本,卻可以坐享「物歸原主」的權利,同樣存在著權利和義務的不對等。[詳細]報酬請求權確立對遺失者,拾得者和財產本身有利無害報酬請求權的確立,也有利於財產的最佳利用。一般而言,失主才是遺失物的最佳使用者,儘快使遺失物恢復到最佳使用者,回歸被使用狀態,才能更好地「物盡其用」。「拾金求報」的方式如果被認可,能改變拾得者「吃力不討好」的窘境,有效提高積極性,這無論是對失主,拾得者還是遺失物本身,都是有利無害。[詳細]
國內不少城市都有完善的失物招領處,但很多丟失的東西最終都難以物歸原主。「拾金求報」效果立竿見影,廣州公安局一年收到遺失物價值數百萬從實際運行的效果看,「拾金求報」的效果也確實更為理想。有人對北京市某遺失物招領處進行了一次調查,該招領處1982年收到上交物品63000件,比20世紀七十年代的每年數量少了一半,而1992年僅為10000件,1994年為5000件,1995年為4056件,1996年為3302年。到1997年時,一個月上交的數量還不及20世紀六七十年代一天的數量。1992年3月19日,廣州市人民政府出台規定稱:「遺失人領回失物時,可以自願以遺失物品價值百分之十的金額獎勵拾金不昧的單位或個人。」該規定實施以後,1995年廣州市公安局收到送交拾得的人民幣109萬元,港幣21萬元,各種外幣123萬元,金銀首飾1000多件,而同年北京市公安局只收到拾到的人民幣7.5萬元,金銀首飾56件。[詳細]
子路拯溺者,其人拜之以牛,子路受之。孔子曰:「魯人必拯溺者矣。」 ——只從道德想像上追求「拾金不昧」不過是水中月,鏡中花。而請求報酬,無論從道義還是法理上都是實踐的最佳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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