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形成性考核冊

電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形成性考核冊及參考答案2009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形考作業1答案一、名詞解釋題1、消費:消費通常有三種含義,一種意義上的消費是涵蓋了人類生產生活領域的一切物質消耗。第二種意義上的消費是將消費僅僅局限於人類為滿足自己及家庭的生活需要而作出的物質消耗。第三種意義上的消費是指消費者為滿足個人或家庭生活需要,通過市場而獲得、使用消費資料和消費服務的活動。消費者保護法當中的消費是從第三種意義上來理解的。2、消費者:消費者是指為生活需要購買、使用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人。3、消費者保護法:有廣義和狹義之說,廣義的消費者保護法是指國家制定、頒布的具有保護消費者功能的各種法律規範。狹義的消費者保護法僅指消費者保護法基本法。即1993年10月31日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第四次會議通過、並於1994年1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4、消費者保護法體系;消費者保護法體系是消費者保護法的理論體系、淵源體系、法規規範內容體系和實施體系所構成的互相聯繫的、有序的、動態的有機整體。二、多項選擇題1、消費者保護法的基本原則有(ABD)A、對消費者特別保護原則B、國家與社會幹預原則C、自我約束原則D、綜合法律保護原則2、消費者保護法的價值取向有(ABC)A、安全價值B、交易公平價值C、福利價值D、教育價值3、消費者保護法體系主要由以下部分組成(ABCD)A、理論體系B、淵源體系C、法律規範內容體系D、實施體系E、法律責任體系4、消費者受教育權的內容主要包括(AD)A、消費知識B、結社知識C、監督知識D、消費者保護方面的知識5、消費者保護法的基本特徵有(ABCD)A、是以消費者利益為保護對象的法律B、是具的預防救治功能的法律C、是具有綜合性質的法律D、是法律淵源非常廣泛的法律三、簡答題1、簡述消費者主權的基本含義?答:作為一個經濟學的概念,消費者主權的基本含義是:在經營者(生產者、銷售者)與消費者的關係中,消費者處於最終的決定的地位。生產者生產什麼、生產多少,不是由生產者自身決定,而是由最終的消費者來決定。消費者主權的思想並非是現代消費者運動的結果。目前,我國經濟學界一般認為,「消費者主權」主要包括以下內容:(1)在生產者與消費者的關係中,生產者應從消費者的需要出發,生產什麼,生產多少,要服從消費者的需求與偏好的變化,消費既是生產的出發點又是其終點和歸宿;(2)在銷售者與消費者的關係中。 銷售者的行為受消費者的意願調節。 銷售服務應服從「消費者是上帝」的規則;(3)在政府與消費者、生產者的關係中,政府和計劃者的行為應首先考慮消費者的利益,計劃、政策和法律的制定應從消費者的根本利益出發。2、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消費者享有哪九項權利?答:消費者權利是消費者所享有的權利。我國1993年頒布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在廣泛吸取各國及國際消費者保護立法經驗的基礎上。 規定消費者享有以下九項權利:概括地說。 這些權利包括:(1)消費者的安全權,是指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時所享有的人身和財產安全不受侵害的權利。(2)消費者的知悉權,是指消費者所依法享有的了解與其購買、使用的商品和接受的服務有關的真實情況的權利。(3)消費者的選擇權,是指消費者根據自己的意願自主地選擇其購買的商品及接受的服務的權利。(4)消費者的公平交易權,是指消費者在與經營者之間進行的消費交易中所享有的獲得公平的交易條件的權利。(5)消費者的索賠權,是指消費者對其在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過程中受到人身和財產損害時。 所享有的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6)消費者的結社權,是指消費者為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而依法組織社會團體的權利。(7)消費者的受教育權。 是指消費者享有的獲得有關消費和消費者權利保護方面的知識的權利。(8)消費者的受尊重權,是指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接受服務時享有的人格尊嚴、民族風俗習慣受到尊重的權利。(9)消費者的監督權,是指消費者對於商品和服務以及消費者保護工作進行監察和督導的權利。最後還有一項權利是我國現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當中未作明確規定的,消費者保證得到可供商品和服務的權利,這也是消費者滿足消費需要的最基本權利之一。3、何謂消費者的安全權,具體包括哪些內容?答:消費者的安全權是指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時所享有的人身和財產安全不受侵害的權利。這是消費者最重要的權利。安全權包括以下兩個方面的內容:一是人身安全權。它又包括(1)消費者的生命安全權。即消費者的生命不受危害的權利,如因食品有毒而致消費者死亡,即侵犯了消費者的生命權。(2)消費者的健康安全權。即消費者的身體健康狀況不受損害的權利。如食物不衛生而使消費者中毒或因電器爆炸致消費者殘廢等均屬侵犯消費者健康安全權。二是財產安全權。即消費者的財產不受損失的權利,財產損失有時表現為財產在外觀上發生損毀,有時則表現為價值的減少。4、簡述消費者的人格權?答;消費者的人格權就是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當中規定的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接受服務時享有的人格尊嚴、民族風俗習慣受到尊重的權利。消費者的人格權包括生命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等。消費者保護法規定的消費者人格受尊重權正是憲法及民法通則規定的各種人身保護原則和制度在消費生活中的具體體現。受尊重權首先意味著消費者的人格權不受侵犯,人格權是公民作為一個獨立的人必須享有受法律保護的利益,它包括生命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婚姻自主權等。其次,消費者受尊重權還意味著消費者的民族風俗習慣受到尊重。經營者在商品包裝、商標及廣告中不得使用有損少數民族形象的文字、圖畫,不得強迫少數民族消費者接受本民族禁忌的食品或其他商品。5、簡述消費者選擇權的內容?答:消費者的選擇權是指消費者根據自己的意願自主地選擇其購買的商品及接受的服務的權利。消費者的選擇權具有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1)消費者有權根據自己的意願和需要選擇商品和服務,其他人不得干涉。消費者需要購買何種商品和服務應由消費者自己決定,不得強迫消費者接受他不需要的商品和服務;(2)消費者有權自主地選擇作為其交易對象的經營者。 購買其商品或接受其服務;(3)消費者對經營者經營的商品和服務有權進行比較、鑒別、挑選,購買自己滿意的商品或服務;(4)消費者有權自主地作出決定,消費者可以在比較鑒別的基礎上,根據自己的意願決定接受或不接受某種商品或服務,只要在挑選過程中未對經營者的商品造成損害,經營者不得強迫其接受,經營者可以為消費者正確地行使選擇權提供各種信息和諮詢意見,但不得代替消費者作出決定或以暴力、威脅等手段強迫消費者作出決定。6、簡述消費者的監督權及其主要內容有哪些?答:消費者的監督權是指消費者對於商品和服務以及消費者保護工作進行監察和督導的權利。消費者監督權的內容主要包括兩個方面:一是對商品和服務進行監督。任何消費者在日常消費生活中。 發現經營者提供商品或服務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要求,經營者出售假冒偽劣商品、漫天要價、虛假標誌、欺騙性廣告、摻雜使假、短斤少兩、侵犯消費者人格等不法行為時。 都有權向有關部門反映,並要求處理。二是對消費者保護工作的監督,主要是指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消費者保護工作中的違法失職行為的監督,主要是指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消費者保護工作中的違法失職行為進行的監督。在我國還包括對各種消費者組織的工作進行監督。如國家工作人中包庇、縱容經營者損害消費者利益,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與經營者勾結。 讓假冒偽劣商品流入市場,對消費申訴不予處理或無限期拖延甚至徇私舞弊、貪贓枉法、違法處理等等,對這些違法失職行為,消費者都有權予以檢舉控告。此外,對消費者工作中存在的種種問題,消費者還有權提出批評建議,以促進消費者保護法的完善和消費者保護工作的改善。四、論述題1、消費者具有索賠權,請問消費者受到哪些人身及財產損害時,可通過法定途徑要求賠償?答:消費者的索賠權是指消費者對其在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過程中受到人身或財產損害時,所享有的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消費者通常在受到下列人身及財產損害時,可通過法定途徑要求賠償:(1)由於經營者未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或未提供必要安全設施而使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時人身受到傷害或財產遭受損失。如經營場所房屋塌落而致消費者受傷。(2)由於服務經營者採用的服務方式不當而致消費者人身或財產損害,如理髮師割破消費者耳朵。(3)由於不公平的交易條件而使消費者蒙受經濟損失,如短斤少兩。 價格顯失公平。(4)消費者購買商品、接受服務時遭受經營者的侮辱、毆打或者其他不公平對待,而致其人身及財產損害。(5)由於商品瑕疵而致消費者人身、財產遭受損害,如電視機爆炸而致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6)在解決因以上原因而發生的消費者與經營者之間的爭議過程中作出的必要費用支出,如車旅費、訴訟費等。對於這些損害,消費者都可以通過法定途徑要求賠償。2、試述消費者保護法中的公平交易價值通過什麼途徑來實現?答:交易公平價值是指消費者在與經營者的交易中能夠獲得公正、平等的對待,消費者獲得的商品和服務與其支付的貨幣價值相當。消費者保護法中公平交易價值主要是通過以下途徑來實現的:第一,通過各種市場競爭制度、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使消費者能在充分競爭的市場中獲得有利於自己的交易環境;第二。 通過消費合同等法律制度,直接規定交易條件,使經營者按照法律規定的條件與消費者進行交易,例如,對某些商品、服務。 法律直接規定了其價格。 經營者必須按照法律規定的價格與消費者進行交易;對某些商品法律規定了經營者必須實行「三包」,當這些商品發生質量問題時,消費者可以直接依照法律規定要求經營者承擔「三包」義務。第三,通過各種市場管理制度,取締各種不誠實的交易行為和交易習慣,使經營者依法誠實地進行各種經營活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形考作業2答案一、名詞解釋題1、經營者:在消費者保護法中,經營者是指與消費者相對應的一方主體,是通過市場為消費者提供消費資料和消費服務的人。2、消費者組織:消費者組織的概念共有三種解釋,第一種解釋認為消費者組織是指一切具有消費者保護功能的組織,這也是廣義的解釋。第二種解釋認為消費者組織是具有消費保護功能的民間團體。第三種解釋認為消費者組織是指消費者自己組織起來的,以保護其自身利益為宗旨的社會組織,這種解釋我們是比較科學的。3、消費者協會:消費者協會是指根據法律規定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經同級民政部門核准登記後成立的社會團體法人,它旨在向消費者提供信息和諮詢服務,參與有關行政部門對商品和服務的監督、檢查,受理消費者投訴,並對投訴事項進行調查、調解等。二、選擇題1、國家保護消費者利益的一般形式是(ABD)A、立法保護 B、行政保護 C、社會監督 D、司法保護2、經營者對部分商品實行「三包」義務,其「三包」具體是指(ABC)A、包修B、包換C、包退D、包服務3、購貨憑證和服務單據通常表現為(ACD)A、發票B、支票C、收據D、保修單4、經營者義務的特徵具體有(ABCD)A、法定性B、基礎性C、直接約束性D、強制性和補充性三、簡答題1、簡述經營者商品、服務安全保證義務的主要內容?答:消費者保護法第18條規定:「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對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商品和服務,應當向消費者作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並說明和標明正確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的方漢,以及防止危害發生的方法。經營者發現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務存在嚴重缺陷,即使正確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仍然可能對人身、財產安全造成危害的,應當立即向有關行政部門報告和告知消費者,並採取防止危害發生的措施。從這一規定當中可以看出,經營者商品、服務安全保證義務主要有以下內容:(1)確保商品服務符合安全要求。(2)對危險商品和服務進行警示和說明。(3)在發現商品或服務存在嚴重缺陷時採取必要措施。2、簡述經營者發現所提供商品或服務存在嚴重缺陷時,應採取哪些補救措施?答:針對一些在投放市場前或在消費者接受服務前,經營者自身尚未意識到存在危險的商品和服務。 對於這些商品和服務,若存在嚴重缺陷,即使正確使用商品和服務仍然可能對人身、財產安全造成危害時,經營者應當採取以下補救措施:(1)立即向有關行政部門報告,爭取國家行政機關協同處理;(2)將危險告知消費者,以便引起消費者注意;(3)採取防止危害發生的措施,具體採取何種措施根據防止危害發生的需要需決定。如危害可以通過消費者正確的使用而避免,可告知消費者適當的使用方法,如不能通過消費者自身克服。 可派遣專門技術人員對消費者進行登門修理或進行技術指導,以消除不安全隱患,職嚴重危及消費者安全,應採取措施追加已經售出的商品,或停止正在進行的服務。應當注意的是,若經營者採取這些措施,仍未避免危險事故的發生,在消費者無重大過失時,經營者對消費者人身或財產損害仍應承擔賠償責任。4、簡述根據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經營者應負哪十項義務?答:根據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 經營者應負以下義務:(1)履行法律義務的義務。履行法律義務首先要求經營者必須履行法定義務。 其次還要求經營者嚴格履行其與消費者約定的義務。(2)接受消費者監督的義務。首先要求經營者應當允許消費者對其商品和服務提出不同的看法。其次,經營者應當為消費者反映自己的要求提供便利的渠道,以便消費者的要求能夠順利達到經營者的決策階層,對經營者的行為發生影響。再次。 經營者應當正確對待消費者的意見和建議,在對消費者要求進行鑒別的基礎上,分別情況認真地進行處理,。最後,對經營者帶有違法性的損害消費者利益的行為。 消費者可以及時予以制止。(3)商品、服務安全保證義務。(4)信息提供義務。(5)身份標明義務。(6)出具憑證、單據義務。(7)品質擔保義務。(8)售後服務義務。(9)不得不當免責的義務。(10)尊重消費者人格義務。5、根據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 我國消費者組織有哪幾種類型?答:根據不同的標準。 可以對消費者組織進行分類。 通常對消費者組織的分類有以下幾種:(1)根據消費者組織與消費者之間的關係不同,可以將其分為會員制消費者組織與非會員制消費者組織。(2)根據消費者組織職責範圍不同可將其分為綜合性消費者組織與單一性消費者組織。(3)根據消費者組織保護的消費者的不同,可以將其分為保護一般消費者的組織和保護特殊消費者的組織。(4)根據消費者組織地域活動範圍不同,可將其分為國內消費者組織與國際消費者組織。根據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我國消費者組織有兩種類型:一是消費者協會,二是其他消費者組織。四、論述題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消費者協會在消費者保護工作中應履行哪些職能?同時也受到哪些限制?答:根據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消費者協會履行以下職能:(1)向消費者提供信息和諮詢服務。消費者協會的這一職能不僅要求在當某一消費者向它提出要求時它有義務盡自己的最大努力為該消費者提供諮詢服務。 而且還要求它必須把向消費者提供信息作為其日常工作的重要內容。(2)參與有關行政部門對商品和服務的監督、檢查。消費者協會以保護消費者的利益為宗旨,而保護消費者利益的一項重要手段就是對經營者的商品或服務進行監督,消費者協會監督除了依照法律、法規及章程的規定進行社會監督外,還可以參與有關國家行政機關的監督、檢查活動,通過這種參與活動,一方面可以使消費者協會更充分地了解和掌握有關商品和服務的情況,更好的為消費者服務創造條件;另一方面。 可以督促有關國家行政機關嚴格履行職責,認真地進行監督、檢查工作。(3)就消費者合法權益問題向行政部門反映、查詢、提出建議。為爭取國家對消費者保護工作的支持開闢一條有效的通道。(4)受理消費者投訴,並對投訴事項進行調查、調解。受理消費者投訴,並進行處理是消費者協會直接幫助消費者,為消費者排憂解難。 維護其合法權益的一項重要工作。(5)對投訴事項中涉及的商品和服務質量問題提請鑒定部門鑒定。為了保障消費者協會客觀、公允地處理投訴事項,法律規定,消費者協會對於涉及商品和服務質量問題。 可以提請鑒定部門進行鑒定。對消費者協會提請鑒定的事項。 鑒定部門應當予以鑒定,並將鑒定結論及時、如實的告知消費者協會。(6)就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支持消費者提起訴訟。消費者協會支持受害消費者提起訴訟是國家支持起訴原則在消費者訴訟中的具體體現。消費者協會作為一種社會團體。 它以維護消費者的利益為宗旨,在消費者利益受到損害時。 首先應當在自己的職責範圍內及時地予以處理,自己不能解決的,可以告知消費者向人民法院起訴,並為其訴訟提供支持和幫助。(7)對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通過大眾傳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評。消費者協會通過大眾傳媒批評損害消費者利益的行為時,應當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客觀地披露有關事實,並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對其作出評價。對消費者協會的限制:(1)不得從事經營活動。消費者協會不得從事生產經營活動,首先是由其性質所決定的,消費者協會具的社會團體的性質。 其次,禁止消費者協會從事經營活動。 也是消費者協會公正、獨立地履行職能。 保護消費者利益的基本要求。(2)不得以牟利為目的向社會推薦商品和服務。如果允許消費者協會以牟利為目的從事產品、服務的推薦工作,消費者協會就會受利益驅動而喪失原則,推薦工作的客觀、公正性就必然受到破壞,同時,也會助長經營者的不正當的競爭行為。五、案例分析題1994年春夏,湖南省某縣19戶農民在縣農技站買了「威優46雜交稻種」。共插了71.4畝大田。 由於種子摻有劣質的「威優64」種子,性能不同,成熟時間、分孽多少、栽培技術不同,到8月上旬第一次中耕時,就出現禾苗分孽多少相差懸殊,株莖高矮參差不齊,致使每畝減產150公斤,71.4畝大田共減產10710公斤。受害的19戶村民要求賠償經濟損失,並聯名到縣消費者協會進行投訴。試分析:1、種子質量問題是否可以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2、消費者協會是否可以受理此案?答:1、種子質量問題可以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因為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明確規定,農民購買、使用直接用於農業生產的生產資料,參照本法執行。這一規定具有兩層含義,首先,它肯定了購買使用農業生產資料的農民。 不屬於消費者;其次,農民在購買使用農業生產資料時,如消費者一樣,享受《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的消費者所享有的各種權利。2、消費者協會可以受理此案。由於上問所答,該案適用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有關規定,既然適用,消費者協會就可以受理此案。因為根據消費者協會的職能規定,消費者協會有受理消費者投訴,並對投訴事項進行調查、調解的職能。《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形考作業3答案一、名詞解釋題1、產品質量認證:產品質量認證是指認證機構確認某種產品符合相應的標準和技術要求,並通過頒布認證書和認證標誌予以證明的活動。2、產品責任:產品責任的概念通常有三種不同的解釋。 第一種解釋可稱為核心主義的產品責任理論,認為產品責任是產品提供人(生產者、銷售者、運輸者、倉儲保管者)因提供有缺陷產品致消費者或使用人人身或財產損害,而應承擔的責任。第二種解釋可稱之為中和主義的產品責任理論(產品質量民事責任)。第三種解釋可稱為擴張主義產品責任理論。我們所說的產品責任的概念是第一種解釋。3、產品缺陷:產品缺陷是指產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產品有保障人體健康。 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是指不符合該標準,4、不合理危險:我國產品質量法對此未作明確規定,通常認為不合理危險是指生產者、銷售者在採取了謹慎措施之後可以避免的危險。5、商品、服務品質擔保責任:商品、服務品質擔保責任是指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服務不符合法律規定的默示擔保或其所作的明示擔保的質量而依法承擔的責任。二、多項選擇題1、經營者對商品服務的品質擔保主要有(ABC)A、法定擔保 B、默示擔保 C、明示擔保 D、抵押擔保2、依我國現行法律規定品質擔保責任形式主要包括(ABCD)A、瑕疵消除 B、解除合同 C、賠償損失 D、更換無瑕疵商品3、產品責任的成立必須具備以下要件(ABD)A、產品存在缺陷 B、有損害事實發生 C、產品存在瑕疵 D、損害因產品缺陷而造成4、我國的產品質量認證有以下類型(AD)A、安全認證 B、標準認證 C、名優認證 D、合格認證5、產品責任法律關係的當事人包括(ABCD)A、生產人 B、使用人 C、銷售人 D、產品買受人三、簡答題1、經營者品質擔保責任的承擔一般應具備哪些要件?答:經營者品質擔保責任的承擔一般應具備以下要件:(一)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服務存在瑕疵。這裡所謂的瑕疵是指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務不具備擔保的品質。(二)瑕疵於標的物轉移消費者或消費者接受服務時業已存在。標的物雖有瑕疵,但於交付前業經修復者,不視為存在瑕疵,瑕疵若於消費者獲得商品後形成,亦不視為有瑕疵存在。(三)消費者善意且無重大過失。消費者應在購買商品或服務時不知道有瑕疵存在。若消費者明知商品、服務存在瑕疵,則經營者可不承擔品質擔保責任。消費者不知商品服務存在瑕疵,但此項不知是其重大過失所致,經營者亦可免除責任。(四)消費者及時履行了瑕疵通知義務。消費者應於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後的適當時間內將商品、服務存在瑕疵的情況通知經營者。2、簡述生產者、服務提供者質量義務的主要內容?根據《產品質量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 生產者、服務提供者的質量義務勞動主要有以下內容:(一)所提供的商品、服務符合要求。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及服務質量應當符合不存在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危險;保證在正常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的情況下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務應當具有同類產品的質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 但生產經營者已對產品或服務的瑕疵作出了說明或者消費者在購買該商品或接受該服務前已經知道其存在的瑕疵除外;以實物樣品、廣告、產品說明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服務質量狀況的,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務質量的實際質量與表明的質量狀況相符。(二)遵守產品質量表示制度。產品質量表示制度是指產品生產者用文字、符號、標誌、標記、數字、圖案及其組合等形式,對用戶和消費者必須知道的有關情況進行說明的活動。(三)生產者不得生產國家明令淘汰的產品。明令淘汰的產品是指國家行政機關按照一定的程序、採用行政措施,基於其耗能高、技術落後、污染環境、危及人體健康等方面的因素。 宣布不得繼續生產、銷售、使用的產品。(四)生產者不得偽造或冒用認證標誌、名優標誌等質量標誌。質量標誌是產品質量的證明,只能用在取得質量標誌的產品上,因此,國家禁止非法製作產品質量認證標誌、優質產品標誌、國際榮譽獎標誌、生產許可證標誌等欺騙行為。(五)生產者不得偽造產地、不得偽造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產品的產地、廠名、廠址往往與商品質量是聯繫在一起的,從某種意義上講。 產地、廠名、廠址有質量證明的作用。(六)生產者不得摻雜、摻假,不得以假充真。 以次充好,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摻雜、摻假」是指生產者在產品中摻入雜質或者造假。 使得產品有關物質成份或者含量不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標準規定的要求的行為;以假充真是指以甲產品冒充與其特徵不同的乙產品的欺騙消費者的行為;以次充好是指以低等或者低檔次的產品冒充高等及高檔次商品的欺騙消費者的行為。3、國家為保障消費者安全而實施的管理手段主要有哪幾種?答:通過法律手段約束經營者的行為,加強對商品和服務市場的管理。 是最有效的保障消費者安全的手段之一,國家為保障消費者安全而實施的管理手段主要包括以下幾種:(一)許可證管理。對商品和服務的生產經營活動實行許可證管理是各國普遍採用的一種管理手段。(二)標準化管理。標準化管理是國家對商品服務質量進行全面的監督管理的重要手段,也是保障消費者安全的重要途徑。(三)產品安全認證。產品安全認證是產品質量認證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安全認證是依據安全標準和生產標準中的安全性能項目的要求對產品的安全性進行檢驗、考核,並予以證明的活動。(四)商品標示管理。商品及商品包裝中進行適當的標示,可以讓消費者知曉該產品的危險性並正確地使用、保管商品,防止安全事故的發生。(五)安全衛生監督檢查。為了保證產品和服務符合安全衛生的要求。 國家有關部門應當經常性地對有關產品和服務項目進行安全、衛生方面的檢查。(六)安全消費宣傳教育。為了防止商品、服務安全事故的發生,應當大力加強安全消費宣傳工作,國家應當組織、支持、促進各種消費教育活動,並通過法律使這種消費教育制度化。4、依據我國現行法律規定可以發生產品責任的產品應具備哪些條件?答:依據我國現行法律規定可以發生產品責任的產品應具備以下條件:(一)產品存在缺陷。這裡要明確產品的缺陷的確定、產品缺陷的類型、產品缺陷的存在時間、產品缺陷的存在形式等問題。(二)有損害事實發生。這裡的損害是指因為產品缺陷而使人受到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產品缺陷而導致的損害包括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三)損害因產品缺陷而造成。受害人的人身、財產損害必須是因為產品缺陷而引起的。 即產品缺陷與損害事實之間存在近因關係,缺陷與損害事實之間是否存在近因關係,要根據案情的具體情況來進行分析。以上產品責任的三方面構成要件必須同時具備,產品提供人才能承擔產品責任。 對於受害方當事人來說,在產品責任訴訟過程中,它必須證明產品存在缺陷。 確有損害事故發生,並且,產品缺陷與損害之間存在近因關係,其所受到的損害才能得到賠償。5、消費者安全保障法律規範的範圍主要包括哪幾個方面?答:消費者安全保障法律規範的範圍就一般而言,凡是對消費者身體健康以及消費者人身及財產安全具有保護功能的法律規範,都屬於消費者安全保障法律規範。它主要包括兩個方面:(一)消費者安全保障管理法律規範。 屬於經濟行政性規範;(二)產品責任法律規範,屬民事性規範;(三)由於商品服務的安全是商品服務質量的一個方面,因此,有關商品和服務質量方面的法律規定大多具有保護消費者的安全作用。 這些法律規範無疑是消費者安全保障法律制度的重要內容;(四)除此以外,國家對特殊危險性商品和服務的安全保障問題還制定了專門的法律規範,由於這些商品和服務對消費者安全的密切關係,因而,在消費者安全保護方面具有特殊的意義。目前,我國消費者安全保障的特別法律規範包括食品衛生監督管理法律規範、藥品管理規範、化妝品衛生監督管理規範、城市燃氣安全管理規範、生活用電安全管理規範、生活用水衛生管理規範、生活用氣安全管理規範、服務安全管理規範以及其他消費品的安全管理規範。,6、簡述銷售者產品質量義務的主要內容?答:銷售者產品質量義務主要有以下內容:(一)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銷售者具有雙重法律地位,對生產者而言,它是用戶,其用戶的合法地位應當受到法律的保護;對消費者而言,它是產品質量責任的潛在承擔者。因此,消費者必須對消費者負責,這就決定了銷售者應當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驗證產品合格證明和其他標誌。(二)保護銷售產品原有的質量。產品質量從根本上講,取決於生產者,但是,在銷售過程中,也可能造成產品原有質量的損害。因此,銷售者應當採取措施,保持其銷售產品的質量。(三)不得銷售失效變質的產品。如果銷售者銷售這類產品。 輕則對消費者不起作用,重則有損消費者的健康乃至生命。因此,從保護消費者的利益出發,必須制止這種行為。(四)其他義務。除以上所列義務外,,銷售者銷售產品的標識應當符合法律規定要求;銷售者不得偽造產地、不得偽造或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銷售者不得偽造、冒用認證標誌、等質量標誌;銷售者銷售產品,不得摻雜、摻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7、簡述產品缺陷的類型?答:產品缺陷的類型大致有以下幾種:一是設計上的缺陷。即產品的設計不合理,設計時對產品的可靠性和安全性沒有周全的考慮。二是原材料上的缺陷。即產品使用的原材料不當或質量不合要求。三是製造上的缺陷。主要指產品在製造過程中因管理不善,技術水平差而造成的各種缺陷。四是指示上的瑕疵。即產品具有特殊的性質和使用方法要求而製造人對此未給予指示、說明和警告。四、論述題1、試述我國商品和服務質量法律制度的內容主要包括管理法律制度和擔保責任制度,其中商品服務質量管理法律制度起到哪些主要作用?答:我國商品和服務質量法律制度的內容主要包括商品和服務質量宏觀管理法律制度和經營者商品、服務品質擔保責任制度。其中商品服務質量管理法律制度是國家為了提高商品和服務質量的普遍水平。 防止不符合質量要求的商品流入市場。 損害消費者的利益,而對商品的生產、流通及服務提供進行宏觀管理的各項法律制度。商品服務質量管理法律制度的作用主要表現在:(1)對企業商品服務質量提出一般性的要求。 提高一國商品和服務質量的一般水平;(2)通過各種質量管理制度對經營者的生產經營行為進行約束、規範,督促經營者採取各種措施、改善經營管理,保證商品和服務的質量;(3)通過各種管理措施。 防止不符合質量要求的商品流入市場,損害消費者的利益;(4)通過各種獎勵、懲罰措施、獎優罰劣。 鞭策經營者不斷提高商品服務質量。2、試論述品質責任與產品責任的主要區別?答:品質責任主要是指商品、服務品質擔保責任,是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服務不符合法律規定的默示擔保或其所作的明示擔保的質量而應依法承擔的責任。產品責任是產品提供人(生產者、銷售者、運輸者、倉儲保管者)因提供有缺陷產品致消費者或使用人人身或財產損害,而應承擔的責任。二者之間有一定的區別,主要表現在:(1)品質擔保責任與產品責任具有不同的性質。產品責任屬於侵權責任。 而品質擔保責任本質上是一種契約責任;(2)產品責任以產品存在缺陷為承擔責任的前提,而品質擔保責任則是以商品服務存在瑕疵為責任之基本要件。有瑕疵的產品故然可能引起產品責任,無瑕疵的產品亦可能引起產品責任。同樣,有缺陷的產品可以是有瑕疵商品,但無缺陷產品(無不合理危險)亦可能會因不符合經營者擔保的品質而成為有瑕疵的產品;(3)產品責任的發生以對他人造成損害為要件,而瑕疵擔保責任的承擔則以提供的產品不符合擔保為要件,在瑕疵擔保責任中。 不要求有損害事實。 即因瑕疵而致消費者人身傷害或標的物以外的財產損失的事實的發生。(4)產品責任的承擔由受害人或其直系親屬提出請求,而品質擔保責任則一般由瑕疵商品、服務接受方當事人提出請求。(5)產品責任的責任形式為賠償損失,賠償的範圍是缺陷產品致人損害而造成的實際損失,它不包括有缺陷產品本身的損失,而品質擔保責任的形式包括解除合同、提交無瑕疵商品、瑕疵修補、賠償損失,責任範圍限於瑕疵商品本身以及與此有直接關係的損失。《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形考作業4答案一、名詞解釋1、消費者爭議:消費者爭議是指消費者與經營者之間發生的與消費者權益有關的爭議。消費者爭議的當事人一方是消費者,而另一方則是經營者。消費者爭議是有關消費者權益的爭議,是具有民事糾紛性質的爭議。2、欺詐行為:所謂的欺詐行為是指以為了獲得有利的交易結果而故意隱瞞或捏造事實的行為。消費交易中常見的欺詐行為有:直接出售假冒商品的行為、故意短斤少兩的行為、消費加工承攬中偷工減料、偷換原材料的行為、修理服務中偷換零件、虛列修理項目、增報修理費的行為等等。3、明令淘汰商品:明令淘汰商品是指國家行政機關按照一定的程序、採用行政措施,基於其耗能高、技術落後、污染環境、危及人體健康等方面的因素,宣布不得繼續生產、銷售、使用的產品。禁止這類產品有利於促進技術進步、保護消費者的人身和財產安全。4、協商和解:協商和解是指消費者與經營者在發生爭議後,就與爭議有關的問題進行協商,達成和解協議。 使糾紛得以解決的活動。5、行政申訴:所謂行政申訴是指公民或法人認為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而向行政機關提出的要求行政機關予以保護的請求。6、消費者協會調解:消費者協會調解是指由消費者協會作為第三方對爭議雙方當事人進行說服勸導、勾通調和。 以促成爭議雙方達成解決糾紛的協議的活動。二、多項選擇題1、消費者保護法中的法律責任特點有(ABC)A、綜合性 B、經營者責任 C、經營者損害消費者利益的責任 D、品質擔保責任2、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消費者爭議主要可以通過以下途徑解決(ABD)A、消費者協會調解 B、行政申訴 C、賠償損失 D、訴訟3、依據消費者保護法規定,經營者犯有欺詐行為應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其消費交易中欺詐行為常見的有(ABC)A、虛列修理項目 B、故意短斤少兩 C、偷換原材料 D、拒絕補足商品數量4、消費者爭議可根據不同標準進行分類,根據爭議涉及的消費者利益不同。 可將消費者爭議分為(BC)A、侵權爭議 B、消費者財產利益爭議 C、消費者人身權爭議 D、消費者合同爭議5、訴訟是解決消費者爭議的主要途徑之一。在訴訟程序中,消費者可以利用的訴訟程序主要有(ABCD)A、一審普通程序 B、簡易程序 C、督促程序 D、第二審程序三、簡答題1、何謂消費者保護法中的法律責任?消費者保護法中責任條款一般應適用哪些規則?答:消費者保護法中的法律責任是指經營者違反保護消費者的法律規定的或經營者與消費者約定的義務而依法承擔的法律後果。它是保證經營者依法履行義務的措施,是保護消費者權利,保障消費者保護法順利實施的重要手段。消費者保護法中責任條款一般應適用以下規則:(1)依法律規範的效力層次高低依次適用。不同層次的法律規範發生衝突時。 優先適用效力較高的法律規範(法院在處理案件時一般適用法律),但這裡有一個例外,在法律規範本身明確規定優先適用效力較低的法律規範時,則低級規範優先適用;(2)新法優於舊法。就同一法律關係而言,新法頒布後。 與此相應的舊法自然廢止;(3)特別法優於一般法。特別法是針對其特定的社會關係的特點而於一般法之外製定法律規範,特別法與一般法的關係是相對的。特別法優於一般法也僅在特別法與一般法為同一效力層次上的法律規範時才能適用,但一般法中明確規定不受此限者除外;(4)例外規定優於一般規定。在同一法律或同一法條中,一般規定之外又設例外規定的,在具體案件屬於例外情形時,適用例外規定。2、欺詐行為的懲罰性賠償責任是經營者民事責任的主要類型之一,其中懲罰性賠償責任的適用應符合哪些條件?答;欺詐行為的懲罰性賠償責任是經營者民事責任的主要類型之一,其中懲罰性賠償責任的適用應符合以下條件:(1)經營者提供商品、服務有欺詐行為之存在。所謂的欺詐行為是指以為了獲得有利的交易結果而故意隱瞞或捏造事實的行為。消費交易中常見的欺詐行為有:直接出售假冒商品的行為、故意短斤少兩的行為、消費加工承攬中偷工減料、偷換原材料的行為、修理服務中偷換零件、虛列修理項目、增報修理費的行為等等。(2)消費者受到損害。首先,要有消費者受到損害的事實發生,即對經營者提供的虛假信息消費者信以為真並因此而蒙受財產損失;其次,受損害者只能是消費者,即為了生活需要而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的人。(3)消費者要求經營者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雙倍賠償實際上是受法律保護、消費者要求經營者賠償損失的最高限度,在此範圍內,消費者的要求受法律支持,在消費者提出後,經營者應當雙倍賠償。 否則,消費者可通過法律手段強制性經營者賠償。在以上條件同時具備的情況下,經營者應當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除向消費者退還商品價款或服務收費外,經營者還應增加賠償消費者損失。 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價款或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一倍。3、常見的損害消費者利益的犯罪行為有哪幾類?其中與消費者利益最密切的有哪幾種?答:違反法律損害消費者利益的行為不僅可能承擔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而且還可能承擔刑事責任,常見的損害消費者利益的犯罪行為包括五類;一類為制售假冒偽劣商品型犯罪,其中包括摻雜使假罪,生產製造假藥、劣葯罪。 生產、銷售偽劣食品罪,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產、銷售偽劣醫用器械材料罪。 生產、銷售有害人身、財產安全罪,生產、銷售偽劣農業生產資料罪,生產、銷售偽劣化妝品罪等。二類為擾亂市場秩序型犯罪,其中主要有刑法第三章第八節規定的發布虛假廣告罪,利用合同騙取財物罪。 非法經營罪。 強買強賣罪,偽造、倒賣票證罪,逃避商品檢驗罪等。三類為侵犯知識產權型犯罪。 其中與消費者利益關係密切的有:假冒註冊商標罪,銷售假冒註冊商標商品罪,制售註冊商標標識罪,假冒專利罪,侵犯著作權犯罪等。四類為危害公共衛生型犯罪,其中包括醫療責任事故罪,非法行醫罪等。五類為瀆職犯罪,其中與消費者利益最為密切的有:刑法第414條規定的對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的犯罪行為徇私舞弊罪。 第413條規定的偽造商品檢驗結果罪等。4、簡述消費者爭議的分類?答:消費者爭議是指消費者與經營者之間發生的與消費者權益有關的爭議,消費者爭議可根據不同標準進行不同的分類:(1)根據爭議涉及的消費者利益不同,可將消費者爭議分為消費者財產利益爭議、消費者人身權益爭議、以及同時涉及消費者人身、財產權益的爭議。(2)從爭議性質來看,消費者爭議可分為合同爭議與侵權爭議,(3)根據爭議當事人一方人數的多少不同,可將消費者爭議分為單一性爭議與共同性爭議。5、簡述經營者服務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答:侵權責任是經營者違反法律規定的義務,侵害消費者的人身、財產權利,依法承擔的責任。 經營者服務侵權是經營者在提供服務時因服務方式不當、服務設施不安全、服務環境惡劣或用於服務的商品存在缺陷等而致消費者人身或財產損害的行為,服務侵權責任的構成應滿足以下要件:第一,經營者的服務行為造成了消費者人身或財產損害。此種損害為消費者期待以外的、或按一般觀念不應有的損害。第二,損害是在營業過程中造成的。經營者對消費者的損害是其在正常營業活動中發生的,營業外致他人損害的行為應按其他法律規定處理,不適用消費者保護法。第三。 經營者對其服務侵害存在過失。我們認為,對服務侵權不應適用產品責任中的嚴格責任原則。 而應適用過失責任原則,但法律應對經營者為過失推定,以免除消費者舉證責任。第四,消費者過失與損害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即損害是由於經營者存在過失的行為所造成的。四、論述題1、仲裁是解決消費者爭議的主要途徑之一,在仲裁程序中消費者享有哪些權利?答:仲裁即第三人根據當事人之間的仲裁協議,以中間者的身份按照一定的程序,對糾紛進行審理,並作出裁決的活動。它是解決消費者爭議的主要途徑之一,在仲裁程序中消費者享有以下權利:(1)協議是否開庭審理。仲裁案件一般開庭審理,但當事人協議不開庭審理的。 可以不開庭審理。(由仲裁庭根據有關材料作出裁定)。(2)協議是否公開審理。仲裁案件以不公開審理為原則,但當事人協議公開審理的,可以公開審理。(3)要求延期開庭。當事人有正當理由,可在仲裁規則規定的期限內請求延期開庭,是否延期,由仲裁庭決定。(4)要求鑒定。對有關專門性問題,當事人可約定由鑒定部門鑒定,並可要求鑒定部門派鑒定人員參加開庭。(5)申請證據保。在證據可能滅失或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 當事人可以申請證據保全,由仲裁委員會交當地基層法院採取保全措施。(6)辯論。當事人有權進行辯論,辯論結束後。 仲裁員應當徵詢當事人的最後意見。(7)閱讀筆錄並要求補正。(8)自行和解。當事人申請仲裁後,可以自行和解,達成和解協議的,可以請求仲裁庭根據和解協議作出裁決書,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請。和解後又反悔的,可以重新申請仲裁。(9)接受或拒絕調解。當事人可根據情況決定是否接受調解,經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製作調解書或根據協議製作裁決書。調解書與裁決書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但當事人在調解書籤收前可以反悔,此時,仲裁庭應當及時裁決。(10)要求獲得裁決書或調解書。(11)請求補正裁決書。當事人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30日內可以請求仲裁庭補正裁決書中的明顯錯漏。2、經營者損害消費者利益的行政責任是經營者違反消費者保護行政管理法,從事損害消費者利益的活動而依法受到的行政處理。在消費者保護法中經營者損害消費者利益應承擔哪些行政責任?答:經營者損害消費者利益的行政責任是經營者違反消費者保護法行政管理法,從事損害消費者利益的活動而依法受到的行政處理。行政處罰從內容上看包括四種類型:即申諓罰、財產罰、能力罰和人身罰。在消費者保護法中,經營者損害消費者的利益應承擔以下行政責任:(1)生產、銷售不安全商品的行政責任。生產銷售不安全商品是指以經營者生產、銷售的商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要求。此處所指的保障人身、財產安全要求與產品責任中判斷產品是否存在缺陷的安全性要求具有不同的含義。根據《產品質量法》規定。 生產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要求的商品的,責令停止生產。 沒收違法生產的產品和違法所得,並可處以違法所得1-5倍的罰款,吊銷營業執照。銷售不合安全要求的商品的,責令停止銷售,經營者明知不符合安全要求而進行銷售的,沒收違法銷售的產品,並處以違法所得1-5倍的罰款,吊銷營業執照。此外,在特別法中還有其他的一些行政責任。(2)摻雜使假的行政責任。摻雜使假指經營者在商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摻雜、摻假指在某些商品中加入其他物質或質量較低的同類商品。 使商品的原有純度降低。《產品質量法》規定。 生產經銷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1-5倍的罰款,同時。 可以吊銷營業執照,由於這些行為帶有欺詐性,故因此而上當受騙的消費者可以要求經營者雙倍賠償(3)生產銷售淘汰、失效、變質商品的行政責任。《產品質量法》第39條規定,生產國家明令淘汰的商品,責令停止生產,沒收違法生產產品和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1-5倍的罰款,同時。 可以吊銷營業執照。第40條規定,銷售失效、變質的產品,責令停止銷售,沒收違法銷售的產品和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1-5倍的罰款,可以吊銷營業執照。《食品衛生法》、《藥品管理法》等對生產銷售失效、變質、淘汰的食品、藥品等的行政責任亦作了規定。(4)偽造、冒用產地、廠家和優質標誌的行政責任。這是指經營者偽造商品的產地、偽造或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偽造或冒用認證標誌、名優標誌等很抱歉,因為您在網易相冊發布了違規信息。 賬號被屏蔽。被屏蔽期間他人無法訪問您的相冊。去幫助中心,了解如何重新恢復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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