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生命在於經驗 也在於邏輯

法律的生命在於經驗 也在於邏輯
2014.9.26人民法院報
葉三方

(一)

說到法律與經驗和邏輯的關係,霍姆斯有一句名言:「法律的生命不在於邏輯,而在於經驗。」但通過分析其產生的背景和當時的社會政治經濟狀況,可以發現,這句話並非意味著要否定邏輯,而只是強調要以經驗作為單純邏輯分析的補充。

現在的問題是,霍姆斯針對普通法系存在的不足而提出的名言,被大陸法系的我們照搬而誤讀了。

經典法諺簡單易記,朗朗上口,然而其語言背景卻被忽視,被人為地做字面解釋,甚至被斷章取義,並以訛傳訛。後果是個別法官就案辦案,不會在總結中提高,以日常經驗替代邏輯,難免會造成差錯;而一個方面,那就是一些法官將法律或判例適用於不同的個案時,簡單機械地套用三段論,不是對霍姆斯所說的立法背後相互競爭的立法理由和價值重要性進行判斷,沒有與當前的社會現實和案件事實相銜接,而是機械執法、就案辦案,忽視了社會環境的因素。

(二)

那麼,關於法律與經驗和邏輯的關係到底怎樣?對此,我國著名學者王利明教授認為:「儘管霍姆斯說,法律的生命不在於邏輯,而在於經驗,但這並非意味著要否定邏輯,而只是強調要以經驗作為單純邏輯分析的補充。」筆者認為,王利明教授的見解,糾正了對霍姆斯的誤讀,並且,應該進一步補充為:法律的生命不只是在於經驗,也在於邏輯。

法律是邏輯化的經驗。法律條文(判例)是人類社會生活經驗的總結,經驗是法律之源。量刑規範化提出的量刑步驟,實際上是以法官的估堆量刑步驟為基礎,將其程式化、規範化的。經驗按照既有邏輯形成法律體系,離開了經驗,法律乃無源之水、無本之木。

法官要將法律或判例適用於不同的個案,眼光要在法律與事實之間進行探尋,不能簡單機械地套用三段論;需要依據邏輯尋找法律、解釋法律和適用法律,要對霍姆斯所說的立法背後相互競爭的立法理由和價值重要性進行判斷,與當前的社會現實和案件事實相銜接,這才是得出正確裁判結論的基本方法。離開社會經驗的邏輯往往會指向荒謬。

另一方面,司法需要依邏輯而經驗化。法律是理性的產物。不同的法律條文(判例)構成法律大廈,形成法律體系,需要遵循一定的邏輯規則,「沒有體系,就沒有法律」。邏輯從概念入手,解釋概念,說明規則,揭示規律。邏輯思維還能為理性思考提供工具,促進法律推理和法律交流。

法官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時刻都在適用邏輯思維。要在三段論的框架內進行邏輯推理,將抽象的法律規定適用到作為小前提的法律事實之中,以得出裁判的結論。要通過邏輯推理和體系化的思考,在法律概念體系內部和法律規則體系內部,認識法律概念和法律規則的含義,以便正確地適用於個案。要在裁判論理的論證過程中,遵循一定的邏輯規律,將論證合乎邏輯地表達出來,以便被裁判者能夠正確地理解並接受。

(三)

法律運用不是一種簡單的技術活動,而是一種實踐的智慧,需要具備法律素養的人的邏輯思辨。邏輯思維讓法律在被適用中獲得新的生命。

法律的生命在於經驗,也在於邏輯。邏輯與經驗對於法律生命同等的重要,強調一方面的重要性,不等於否定另一方面的不重要。邏輯與經驗相互補充、相互滲透、相得益彰。

隨著法官閱歷增長,審判經驗豐富,法官對時代和社會有更客觀的認識,對人性有更透徹的洞悉,對犯罪現象有更深刻的理解,這會幫助其更嫻熟地運用邏輯方法推導出更接近社會公正觀的司法裁判結論。

而受過更嚴格法學訓練的法官,有體系化的法學理論知識,對概念的理解更準確,對價值判斷的把握更全面,能通過類型思維總結其運用邏輯方法的效果,校正司法裁判的結論,並能運用邏輯思維方法思考問題,更科學全面地認識世界,更加快速地獲得經驗。受過嚴謹訓練的法學專家或法官,無不重視思維的邏輯性,這就奠定了其從事專門職業的基礎,並以此區別於普通公民。

(作者單位:廣東省廣州市越秀區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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