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騙人就會被認定詐騙罪?2018,法律是這樣規定的!

騙子,相信很多人聽到這個角色都會立刻咬牙切齒,因為我們在生活中或多或少的都會碰到過,也有很多人因為他們受過很大的傷害,受過傷害的人都希望國家公權力能站在受害人一方去用刑罰去懲罰他們,但是我們往往事與願違,刑法不是對所有的欺騙行為都會懲罰,很多人不理解其中的原因。

作為法律從業者,我想跟大家說的是,刑法是其它部門法得以順利實施的最後的保障,刑法所保護的法益一定是最低限度的道德,換句話說,如果突破了這個底線,我們的生活將會受到毀滅性的的打擊。騙子的確很可恨,但是我們也要區別對待,刑法只會懲罰那些它認為值得懲罰的騙子,剩下的只能通過民法等私法領域去規範。下面就給大家介紹一下認定詐騙罪的邏輯順序。

一、認定詐騙的邏輯順序

(一)事實判斷還是價值判斷

首先,行為人必須就事實進行欺騙,事實是什麼,簡單的說就是可以被驗證的。它與價值判斷最大的區別就是不同的人會不會有不同的判斷,舉一個例子,大家都看過廣告,廣告商為什麼不構成詐騙,其實我們經常會被廣告騙,廣告商宣傳客戶的產品如何如何好,這大概是一個基本套路,「好」,這就是一個價值判斷,雖然它誤導了我們,有的人也相信了它,但是不同的人會有不同的看法,你認為好,別人可能並不這樣認為。但是事實判斷就不一樣,不同的人根據常識,生活經驗判斷都是可以得出一致的結論,再拿廣告商舉個例子,某產品說明中,列出了產品的成分,這些是可以被驗證的,有就是有,沒有就是沒有,如果廣告商大力宣傳產品說明中沒有的成分,那麼這就構成了刑法上的詐騙。

(二)行為人要有非法佔有的目的

僅僅有第一步是不夠的,接下來就要通過騙子的行為,來判定他有沒有非法佔有的目的。什麼是非法佔有,這是一個複雜的問題,「非法」應該是從民法的角度來判斷的,也就是行為人不能對該物在民法上有原物返還請求權和佔有返還請求權;「佔有」有兩個意思,第一個是排除,排除原合法佔有者的佔有,第二個是利用意思,行為人要有利用這個物的經濟屬性的意思,這樣才構成非法佔有。

最重要的是「同時原則」,簡單的說就是行為時要有非法佔有為目的,二者在時間上要一致,如果行為時並沒有非法佔有為目的,獲取財物後才有,那麼也不會成立詐騙罪,例如貸款詐騙罪,如果行為人在通過虛假文件騙取貸款的時候有日後按照約定還款的意思,並且也按照約定還款了,那麼他就不可能構成詐騙罪,即使日後不歸還,也應該按照民事糾紛來處理。這就是詐騙罪為什麼是刑法中辯護空間最大的罪名,從無期到無罪並不是不可能。

(三)行為人相對於受騙人要有信息優勢

信息優勢,這就是詐騙罪最核心的問題,簡單的說就是行為人知道的,受騙人不知道,相比受騙人有一定的信息優勢。如果行為人知道的,受騙人也知道,那麼行為人無論如何是不會構成詐騙罪的,當然,受騙人的智商是一個關鍵問題,我們不能因為受騙人智商低就不保護他,相反,智商低的人更應該得到刑法的保護。智商的高低是要有一個標準的,這個標準就是受騙人所屬人群的平均標準。

(四)受騙人基於認識錯誤自願的處分財物

受騙後,受騙人一定會產生認知上的錯誤,基於這種錯誤受騙人自願的處分了財物,這裡的「自願」很重要,也就是說這裡不能是被迫的,否則有可能構成敲詐勒索罪了。舉個例子,冒充警察把賭博現場的贓款全部拿走,這裡行為人相對於受害人是存在信息優勢的,即不知道是假警察。基於這種認識錯誤也處分了財物,而這種處分並不是自願的,而是「警察」這個身份帶給被害人的心理強制導致的,所以,這個不可能構成詐騙罪,有可能構成招搖撞騙罪或者敲詐勒索罪。

(五)欺騙行為與受害人財產損失之間要有因果關係

通俗的說,行為人通過自己努力,給受騙人造成了認知上的錯誤,並且依據這種錯誤處分了財物,如果沒有因為認知上的錯誤處分了財物,也不會構成詐騙罪的。換句話說,如果律師能證明欺騙行為與被害人的財產損失沒有因果關係,那麼行為人是不構成詐騙罪的。

(六)受騙人要對所處分的財物要有認識

嚴格的說這個因素在理論上是有爭議的,為了能說清楚,我先說一個案例,某人在超市中把相機塞進了裝速食麵的盒子里,結賬的時候收銀員是按照一箱速食麵的價格結算的,對於相機,到底是盜竊還是詐騙呢?有兩種觀點,一種觀點認為,速食麵和相機作為一個整體被一個箱子封在盒子里,收銀員對此是有認識錯誤的,基於這種錯誤整體的處分了盒子里的財物,那麼這種情況就應該定詐騙;另外一種說法就是,收銀員對於相機是沒有處分的,受騙人至少要對被騙的財物要有基本的認識,如果採納這個觀點,那麼就應該定盜竊。我更傾向於第一種觀點,因為財物是要區分有體物和無體物的,對於有體物來說,第二種觀點是可行的,但對於無體物,例如債權,第二種觀點在邏輯上就說不通了。

(七)被害人處分財物的目的完全落空

這個因素是最容易被忽略的,是因為我們在分析行為人和受騙人的時候通常容易忽略了被騙人處分財物的目的,其實,這個目的對於詐騙罪的最後認定起到了決定性的作用,還是先舉個例子,假設在一個給災區捐款的現場,某甲欺騙經濟實力很強的乙說,你的朋友丙已經捐了100萬,這時乙聽了甲的欺騙,為了跟朋友較勁給災區捐了200萬。就是這樣一個情景,你會發現前6個詐騙的要素它都具備,為什麼它不構成詐騙的原因就在於受騙人交付財物的目的是向災區捐款,而這種目的最後達到了,這就不會構成詐騙。再舉個例子,大家知道明星的粉絲是很瘋狂的,假如某明星開演唱會,在宣傳的時候對粉絲稱,此次演唱會的門票收入全部用於公益事業,而最後這些費用進入了自己的腰包,那麼,這個明星是不是詐騙罪,就要看粉絲買票的目的是為了看演唱會,還是為災區捐款,如果是後者,那麼粉絲的目的完全落空,構成詐騙罪沒問題,但是顯然前者更為合理,這就是很多明星不構成詐騙的原因。

二、結語

如果一個行為嚴格按照上述7步來認定,那麼才能認定詐騙罪,綜上所述,大家可以看出刑法上「騙」有多嚴格,更印證了我之前的說法,每個部門法都有自己的定位,這就是法律對社會生活的調整,刑法就是保護人們最低限度的法益,所以它在邏輯上必須非常嚴謹,這樣才能更大限度的發揮它的保障功能。也從另外一個側面提醒了我們,不是所有欺騙行為刑法都要介入。

生活中如果不想被騙,我認為除了了解刑法中詐騙罪的標準,最為重要的就是控制自己的貪慾,不要讓騙子利用這個人性的弱點傷害我們。

推薦閱讀:

用神被合化為忌神,這樣的合化為無情
詩經教現代男女這樣泡妞鉤仔
台灣原來是這樣的啊!
一個家裡,需要一個這樣的男人!
電視背景牆這樣裝修,瞬間提升家的逼格!

TAG:法律 | 詐騙 | 這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