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妻子分居9年,現在找不到女方,我應該怎樣辦理離婚?

有人說婚姻是對愛情的升華。

也有人說婚姻是愛情的墳墓。

(請注意:說法君正提著兩大桶冷水飛奔而來~)

當婚姻"亮紅燈"的時候,

該怎樣維護自身權益呢?

(bang!bang!bang!)

看黑板~

1Q1

您好!最近發現丈夫在外有小二十歲的第三者,並且早已婚外生子,孩子已7歲。他給第三者買房買車,卻拒絕給我生活費,一言不合就對剛剛做完乳腺癌手術的我拳打腳踢。他公開領第三者、私生子出遊並常在第三者家中留宿,連孩子入幼兒園父親一欄都是他的名字。律師和法院卻說構不成重婚罪?為什麼?請您幫幫我。

A1:

您好!根據您的案情介紹,您丈夫的婚外情行為確實比較嚴重,但從證據上無法證明其行為達到重婚犯罪的嚴重程度,尚不構成重婚犯罪。

根據《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只有以下情形才構成重婚犯罪:第一、有配偶又與他人登記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登記結婚的行為。第二、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也按重婚罪定罪處罰。據您介紹,您丈夫和第三者沒有另行登記結婚,明顯不符合上述第一種情形,您也沒有證據證明您丈夫和第三者以夫妻的名義同居(長期、穩定的共同生活),明顯也不符合上述第二種情形,所以,您丈夫的婚外情行為尚不構成重婚犯罪。

建議您可以考慮依法解除您們之間的婚姻關係。您可以依法要求他給您一定的精神損害賠償並要求適當多分得夫妻共同財產等,若他能同意,您們可以通過民政局協議離婚。若他不同意,您可以考慮向法院起訴離婚,如果起訴離婚,您要注意搜集並提供能證明您丈夫和第三者存在婚外持續、穩定共同居住生活並生育子女,對您實施家庭暴力等事實的證據,主張您丈夫對您們婚姻關係的破裂存在法定過錯情形,請求法院在判決您們離婚的同時判令他向您支付一定的精神撫慰金並主張對您適當多分夫妻共同財產等。

此外,若您有證據證明是您丈夫出資給第三者買車、買房,該出資應屬於您們夫妻共同財產,您可以考慮起訴您丈夫和第三者,要求第三者返還相應的夫妻共同財產。

2Q2

我父親於2013年車禍去世,生前與繼母買了一套商品房,戶主是我同父異母的弟弟的名字,那時他才幾歲,後自建一套房。現在繼母想跟我們打官司,她想分得現在房屋的一半,然後剩下的一半再由我、我哥、我弟弟還有她來分。而她現在住的那套我弟弟名下的我們分不到。請問這樣合法嗎?我該怎麼辦?

A2:

您好!您繼母的主張原則上是符合法律規定的。根據我國法律《繼承法》的規定,分割遺產時,應先確定遺產範圍、繼承人範圍等。

確定您父親的遺產時,需要先從家庭共同財產或者夫妻共同財產中分出您父親的份額,作為他的遺產進行繼承。如果自建房屋時您們出錢出力了,又和父親繼母實際居住生活在一起,沒有分家,則該自建房應屬於您們的家庭共同財產,應先分出各自份額。如果您和哥哥沒有出錢出力,該自建房產應屬於你父親和繼母的夫妻共同財產,你繼母有權要求先分割出她的一半,剩餘的一半是您父親的遺產。

關於登記在您弟弟名下的房產,因我們國家實行房產登記制度,原則上登記在誰名下即屬於誰所有,即該房產原則上視為是您父親和繼母對您弟弟的贈與,屬於您弟弟的個人財產,無法作為您父親的遺產進行分割。除非您有充分的證據(如書面協議)證明您父親和繼母買房時有約定,只是借您弟弟名義買房,您父親和繼母自己才有房屋的實際所有權人,才有可能通過確權判決,確定該房屋有您父親的份額。

您沒有介紹爺爺奶奶是否健在,兩個老人應該也先於您父親去世,您父親去世時,應該只有您,您哥哥,繼母,同父異母的弟弟共4人是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您父親的遺產即自建房屋的一半由您們4人平均分割。

您可以嘗試著在尊重、承認繼母分割意見的前提下,請求繼母能考慮家裡的實際情況,妥善分割自建房屋,比如該自建房屋歸您和哥哥,您們給繼母和弟弟適當合理的補償等。

3Q3

我想問一下,一個重組家庭,男女方各有一套婚前房產,但女方一部分貸款是在重組後進行償還的,男方住在女方房子里水電費物業費等等幾乎都是女方進行繳納的。男方也未為女方償還貸款,工資也未上繳,家用大電器都是女方購買。男方婚前房屋出租費女方也從未獲一毛錢,請問男方有女方房產權益嗎?

A3:

您好!您們沒有進行婚前財產約定,女方婚前房產在婚後有還貸,如果女方不能清晰、充分地證明女方婚後還貸資金是用女方婚前個人財產支付的,則在法律上會直接推定女方婚後還貸所用資金是夫妻共同財產,即使該資金完全是女方婚後個人取得的,男方沒有出一分錢。相應地,婚後共同還貸部分相對應的部分房產依法應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男方享有一定的所有者權益。

根據您的情況介紹,在不影響您們婚姻關係穩定的情況下,我們建議您們實行夫妻財產分別所有制,以書面協議的形式約定您們夫妻雙方婚前、婚後財產的歸屬。

如果您們的婚姻已出現問題,依據我國《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條的規定,女方在婚前簽訂購房合同,女方婚前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該房產登記在女方名下,即使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如果離婚,該房產先由雙方協議處理,不能協議一致的,法院原則上判決該房產產權歸女方所有,尚未歸還的銀行貸款屬於女方的個人債務。婚後還貸部分及其相對應的房產增值部分屬於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法院會酌情將共同財產部分適當多分給女方,會判決女方給男方合理的房屋折價補償款。男方婚後的工資,婚前房產婚後出租取得的租金等,原則上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如果有剩餘,女方也有權要求依法分割。

4Q4

我哥夫妻兩人一直在鬧離婚,經過法院幾次審判均未離掉,而且我哥還給了她50萬子女撫養費。現在她把兩個孩子扔給我父母不管,我父母該如何選擇?

A4:

您好!依照法律規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監護人,對未成年子女有撫養、教育等法定義務。你嫂子作為孩子的法定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將孩子留給您父母代為監管的做法明顯是不對的,甚至是違法的,應受到道德的譴責。因考慮到兩個孩子實際由您父母幫著您哥嫂照顧等因素,從有利於孩子健康成長的角度考慮,法院原則上會將兩個孩子判歸您哥哥撫養,實際上仍是由您父母幫著您哥哥照顧兩個孩子。在這種情況下,您父母作為孩子的實際監護人,可以向法院申請撤銷您嫂子的監護人資格,請求法院另行指定監護人,請求您嫂子依法支付孩子的撫養費用等,但是考慮到您父母的情況和從根本上解決撫養問題,我們不建議您父母那麼做。我們建議你哥哥儘快再次向法院起訴離婚,請求法院在判決離婚的同時將兩個孩子判歸您哥哥撫養,你哥哥可以要求您嫂子返還之前給付的50萬元撫養費,並且請求法院判令您嫂子支付未履行撫養義務期間至孩子滿18周歲止的撫養費。

5Q5

和妻子分居9年,現在找不到女方,只是聽到別人說起她和另一個男人同居在一起,我應該怎樣辦理離婚?謝謝!

A5:

您好!無論分居多久婚姻關係都不會自動解除。依法締結的婚姻關係只能通過民政局協議離婚解除或者通過法院判決離婚解除這兩種解除方式。

如果您決定離婚,因女方離開住所地(戶口所在地)超過一年(需提供村委會、居委會等出具的女方離開住所地已超過一年的證明),您作為原告可以向自己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離婚,起訴後,如果您無法提供女方有效的聯繫方式,法院無法直接聯繫上女方並送達您的起訴狀及開庭傳票等訴訟文書,法院會通過公告的方式依法向女方送達開庭傳票等訴訟文書,自公告發出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女方,在法院規定的答辯期、舉證期限屆滿之後,法院即可按照公告中確定的開庭日期開庭審理您們的離婚案件,女方如果不出庭、不應訴,法院也可以依法缺席審理,缺席判決。

如果第一次沒有判決離婚,建議您不要上訴,在判決生效後6個月後再次依法起訴離婚,原則上,法院就會判決您們離婚。

感謝值班律師:

李軍(北京)

愛情源於吸引,

婚姻在於經營。

緣分得來不易,

且行且珍惜。

(策劃)王秀敏

(實習小編)李羿璇

(實習法務)黃晶晶

歡迎轉載,共同普法,註明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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