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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發信貸手冊

浦發信貸手冊——中小企業業務

一、中小企業房地產抵押循環授信業務

二、中小企業聯貸聯保業務

三、中小企業中期房地產抵押貸款

四、玲瓏透業務

五、小額貸款公司授信業務

六、政策性擔保公司授信擔保管理

七、商業性擔保公司授信擔保管理

第一部分 中小企業房地產抵押循環授信業務

一、目的、適用範圍和定義

(一)目的

為進一步完善我行中小企業房地產抵押循環授信業務的操作,提高有關業務的操作效率,切實防範有關授信風險,特制定《上海浦東發展銀行中小企業房地產抵押循環授信業務管理規程》。

(二)適用範圍

適用於符合我行分類標準的中小企業。

(三)定義

房地產抵押循環授信是指:授信客戶以其自有或第三方企業、個人所有的產權清晰並可辦理有效抵押登記和商品化交易的住宅、辦公用房、商鋪、廠房作為抵押物,向我行申請授信額度用於一定期限內經營所需的各類短期融資業務,並在授信額度和授信期限內可循環使用授信的一種授信方式。

二、授信企業准入條件

(一)已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年檢手續;

(二)、持有人民銀行核發的貸款卡;

(三)、有固定經營場所,合法經營;

(四)、授信用途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及有關政策規定;

(五)、其它條件;

三、授信用途、授信期限

授信用途應真實合理且合法合規,主要用於授信企業主營業務運作和經營需要。其中,授信用於流動資金貸款產品的,應按照《流動資金貸款管理暫行辦法》(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10年第1號)及我行相關管理規定進行管理。

期限最長為3年,在授信期限內可循環使用授信額度。中小企業房地產抵押循環授信項下的各類授信業務,除非融資性保函業務期限最長為3年外,其餘單筆業務期限最長為1年

四、計息、還款及額度費的收取方式

(一)、貸款可採用按季、月計息方式,並結合企業的生產經營周期可以採取分期還款等多樣靈活的還款方式。

(二)、貸款利率根據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基準利率及銀髮[2004]251號《中國人民銀行關於調整金融機構存、貸款利率的通知》執行。貸款存續期內,遇基準利率調整的,應按合同約定的新利率計收利息。

(三)、採用循環授信方式取得循環授信額度的企業,可對其一次性或分次徵收額度費,原則上,額度費不低於授信金額的0.25%。

五、授信使用

為滿足中小企業客戶多樣性的融資需求,符合中小企業房地產抵押循環授信條件和要求的客戶或業務,可辦理授信額度項下的單筆用信,也可根據本作業指導書的要求單獨開展單筆單批的各類業務授信。

六、授信年審

授信期限1年以上的循環授信實行年審制度。該類授信需在每個授信年度到期日時進行年審,年審是對企業基本經營狀況和抵押物情況的核查,不需要按照授信審查審批流程進行,由客戶經理髮起,團隊負責人複核後提交原額度審查部門,由授信審查部門審查人員核查相關信息並提交該層級中小企業授信審查部門負責人/總經理審核後通過。

七、主要風險點和控制措施

(一)、風險點1:合規風險、操作風險。申請人、抵押人提供的資料已過期、不符合要求或提供其他虛假申請資料。

控制措施:雙人實地對申請人、抵押人進行調查。確保客戶提供的資料真實有效。

(二)、風險點2:不符合我行抵押物要求的抵押物通過審查、抵押物價值認定發生偏差

不符合我行銀行標準化房地產抵押類授信業務條件的客戶通過審查、審批。

(三)、風險點3、未能按要求籤訂法律文本,導致業務存在潛在法律隱患。

控制措施:

1、實地上門簽署合同並核保

2、專人進行合同文本管理

3、分行合規部法律崗人員對所需簽訂的非標準合同協議進行審核確認,對於不符合規定的合同應堅決予以制止。嚴格按照合同文本的簽訂程序操作,避免出現文本簽訂環節的操作風險和法律風險。

(四)、風險點4:抵押登記手續不落實

控制措施:客戶經理和申請人一起辦理,專人對登記材料進行審核。確保登記、保險等手段有效落實。

(五)、風險點5:到期不能收回授信

控制措施:客戶經理、中小企業風險管理崗加強貸後檢查,密切關注企業經營情況和抵押物情況到期收回。

八、業務操作流程相關規定和主要管理要求

中小企業房地產抵押循環授信業務流程包括受理調查、授信審查審批、手續落實、授信發放、貸後管理5個階段。

(一)受理調查

1、業務申請

授信企業應提供書面授信申請書和基礎信貸資料和抵押人資料,對於授信企業與抵押人為同一人的,資料的提供可合併執行;如以上資料已向我行提供且在有效期內,可不要求授信企業、抵押人重複提供,由調查人調閱信貸檔案獲取有關資料,並與原件核實。

2、貸前調查

在與客戶接觸的初期階段,就應明確告知客戶可能需要的資料;對於準備齊全的資料,各行應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從調查到審批的流程。對於首次發生授信的企業,客戶經理須上門現場調查。

(二)授信審查審批

授信審查審批在對第一還款來源進行審查的同時加強對抵押物的審查,對於變現能力強、抵押率充足的抵押物,可以作為授信審查審批的依據。

1、授信審查

●資料及調查手續完備性審查:

●對影響客戶財務狀況的主要因素、非財務狀況等進行必要的風險分析。

●根據企業財務資料,銀行對賬單等資料判斷企業的現金流情況,合理確定企業的還款能力。

●對抵押物的審查。

●完成有關審查意見及必要手續。

2、授信審批

有權審批人對授權範圍內的授信業務最終審批,出具審批意見。審批意見應明確授信方案的業務品種(是否循環)、金額(敞口否)、保證金比例、用途、利率、收費(額度費、保函開立手續費等)、期限、償還方式、擔保條件(明確抵押物的坐落地址、部位以及面積、抵押率、計算抵押率時所依據的抵押物價值)、授信條件(如:保險、公證)等。

(三)手續落實

1、合同簽訂

根據我行相關制度簽訂授信合同和抵押合同。對於採用非標準版本的法律文本和協議的,應根據有關職責許可權的規定,請合規部和公銀業務管理部審核確認後簽署。

2、抵押登記等授信條件落實

(1)客戶經理應與抵押人一起按規定辦理以我行為第一抵押權人的抵押物登記手續,將他項權證原件留存我行。

(2)客戶經理應督促並確認抵押人按規定辦理抵押物保險手續,並使我行成為第一受益人保險辦理完畢後將保險單、批單原件留存我行;對授信及抵押合同按規定需辦理公證的,調查人應與借款人、抵押人一起到公證機關辦理公證。

(3)將上述資料進行整理並傳遞給信用運營部門,信用運營部門將他項權證、保險單等抵押登記手續落實的材料封包入庫。

抵押辦理過程需注意事項:

(1)抵押人以已出租的房地產抵押的,抵押人應提供租賃協議和已通知承租方抵押的書面文件。

(2)國有企業法人以國家授予其經營管理的房地產抵押的,應當符合國有資產管理規定。

(3)以中外合資企業、中外合作企業和外商獨資企業的房地產抵押的,必須提供經董事會通過的書面文件,但企業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4)以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房地產抵押的,必須提供經董事會或股東大會通過的書面文件,但企業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5)股份合作制企業以其房地產抵押的,必須提供經企業職工股東會通過的書面文件。

(6)有經營期限的企業以其所有的房地產抵押的,其設定抵押期限不應當超過該企業的經營期;以具有土地使用年限的房地產抵押的,其抵押期不得超過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使用年限減去已使用年限後的剩餘年限。

(7)抵押人為自然人的還應注意抵押人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無貸款逾期、欠息、信用卡惡意透支等不良信用記錄。抵押人為法人的還應注意在人民銀行徵信系統中沒有不良貸款餘額。

(四)授信發放

單筆業務的授信發放

1.客戶經理落實授信申請人簽訂相應憑證,並在相應憑證上籤注意見,同時落實行內相應憑證簽訂手續,並將授信發放材料交信用運營部門審核。

2.信用運營部門按照有權審批人出具的終審意見審核各項放貸前提條件已經落實後,出具《放貸通知書》等放貸指令。

3.信用運營部門放款人員按照《放貸通知書》等放貸指令驗印後按照我行會計的相關規定進行開票操作,並登記人行信貸登記系統。

循環授信額度項下的授信發放

1.客戶經理調查審核,認為可以給予企業用信的,客戶經理提交用信審批。並對該調查確認意見內所含信息的真實性及調查結論負責。

2.營銷團隊負責人對客戶經理提交的用信確認意見進行審核。審核同意的,加簽意見後提交審批

3.分行授權的審批人對於提交的額度方案內的用信申請進行審批核准,出具審批意見。

4.根據我行相關制度簽訂相關單筆業務授信合同和抵押合同。客戶經理應確保合同印章和法定代表人簽字的真實性。對於首筆授信要求現場與有關借款人和抵押人簽訂有關合同;對於有關抵押合同的簽訂涉及自然人的,必須由自然人及抵押財產共有人現場簽名。客戶經理落實客戶合同簽署後由業務助理落實行內合同簽署手續並對借款人、抵押人的印章和法人代表簽字進行校驗。

5.額度項下用信發放

(1)客戶經理落實相應業務合同簽訂等手續,並落實授信申請人簽訂相應憑證,在相應憑證上籤注意見,同時落實行內相應憑證簽訂手續,並將授信發放材料交信用運營部門審核。

(2)信用運營部門按照有權審批人出具的終審意見審核各項放貸前提條件已經落實後,出具《放貸通知書》等放貸指令。

(3)信用運營部門放款人員按照《放貸通知書》等放貸指令驗印後按照我行會計的相關規定進行開票操作,並登記人行信貸登記系統。

(五)貸後管理

1、貸後檢查頻率為3個月一次。五級分類3個月一次,具體按照我行五級分類相關制度要求執行。出現以下情況時,應當立即進行現場檢查並填寫檢查表格,根據檢查結果,可將貸後檢查頻率調高:

(1)欠息超過3 天;

(2)貸款歸行率連續3 個月未能達到承諾比例;

(3)企業在我行結算出現異常,如是否出現空頭支票等情況;

(4)企業在他行的授信出現逾期;

(5)經營性現金流出現負數;

(6)抵押物價值下降達10%;

(7)抵押物被查封、凍結。

同時建立抵押物定期分析制度,分行中小企業風險管理部門應每3 個月對抵押物價值進行監控和分析,抵押物價格波動較大時,應當發布預警信號,並督促客戶經理進行臨時貸後檢查。

2、貸後檢查時間恰逢循環授信的年審,可將年審與貸後檢查一併進行,並以年審表作為這一期的貸後檢查報告,提交貸後管理部門並存檔。

3、對於企業出現非正常情況,需要資產保全人員介入的,應根據我行《公司業務資產保全管理程序》,進入資產保全管理程序。

九、 其他管理規定

中小企業房地產抵押授信額度設立後,簽署《融資額度協議》,並根據《融資額度協議》辦理最高額房產抵押手續,辦理具體業務時,還應簽署對應具體業務的業務合同。

來源

浦銀髮【2010】393號關於印發《上海浦東發展銀行中小企業房地產抵押循環授信業務管理規程》的通知

第二部分 中小企業聯貸聯保業務

一、目的、定義、種類、基本原則

(一)、目的

為有效解決中小企業貸款難問題,促進我行中小企業金融業務健康有序發展,進一步規範中小企業聯貸聯保業務,紮實推動該項業務的全過程管理和風險管控,總行制定了《上海浦發發展銀行中小企業聯貸聯保業務管理辦法》。

(二)、定義

中小企業聯貸聯保業務(以下簡稱「聯貸聯保業務」)指由若干中小企業自願組成一個聯合體向本行申請融資,各借款企業均對其他所有借款企業因向本行申請融資而產生的全部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並繳納一定比例保證金作為擔保方式獲取本行融資的業務。

聯貸聯保業務是中小企業通過組建借款聯合體聯合融資聯合擔保。一方面,該業務可促使聯保體內借款企業相互監督和橫向約束,解決中小企業抵(質)押物不足和信息不對稱等難題,滿足其融資需求;另一方面,該業務由多家企業互相擔保,存在一定程度風險放大因素,也是一項風險管理要求較高的業務。

(三)、種類

聯貸聯保融資業務包括短期流動資金貸款、銀行承兌匯票、信用證、非融資性人民幣保函業務(其中無法確定有效付款期限(到期日),或到期日超過聯保體內最長期限貸款的表外業務除外)。

(四)、基本原則

聯合擔保、按需融資、橫向監督、分散風險、強化管理、共同發展。

二、貸款發放對象、適用範圍和借款企業准入條件

(一)、適用範圍

適用於中小企業。中小企業標準依據本行現行相關規定執行。

(二)、貸款發放對象

原則上,優先選擇來自於同行業優勢企業、參加同一行業協會或者商會組織的企業和在同一區域生產或經營的企業,以及上下游企業群體組成聯貸聯保業務的聯保體。

(三)、准入條件

1、在當地有固定經營場所,經營情況正常,企業經營產品符合國家產業政策,成長性強,盈利能力高,發展前景好;

2、企業正常生產經營連續2年(含)以上或企業主從業連續2年(含)以上;

3、根據本行信用等級評定標準,企業信用等級在BBB(含)以上;

4、以工業和批發業企業為主,其中工業類企業資產負債率須低於70%,批發類企業資產負債率須低於85%;

5、在本行開立基本結算戶或一般結算戶,承諾銷售款歸行率不低於本行融資比例;

6、企業資信良好,無不良違約記錄,具有按期償付貸款本息的能力,對借款資金有可靠的還款來源;

7、企業主及主要控制人無不良違約記錄,個人信譽良好;

8、原則上,企業應在本行保持3個月以上良好結算記錄,新開戶企業可由分行根據實際情況另行確定具體要求。

(四)、存在下列情況的企業不宜組成聯保體:

1、擬組建聯保體的企業間存在商業糾紛或長期應收欠款等影響相互履行擔保義務的;

2、主要資產已抵押給其他銀行並獲得授信的企業,不包括明確以本行業務替代他行的情況;如能提供第三方擔保等其他擔保方式(不含個人擔保)的,可做除外處理。

3、已在他行辦理聯貸聯保業務的企業,不包括明確以本行業務替代他行的情況;如能提供第三方擔保等其他擔保方式(不含個人擔保)的,可做除外處理。

4、已發生未能及時償還本行融資,且須使用保證金或者追索聯保體其他成員方式歸還本行融資的企業;

5、其他不符合保證條件的企業;

(五)、聯貸聯保業務聯保體的組建條件

1、自願原則。聯保體由企業自主結合或由行業協會、商會、中小企業局和開發區管委會等機構牽頭組建,本行各級機構不得牽頭或參與聯保體的組建。

2、聯保體成員企業應控制在3家(含)以上,最高不超過8家,且各成員業務規模和資金實力宜相互匹配不宜懸殊過大。

3、單個聯保體內成員企業的融資業務必須為單筆方式。原則上,聯保體內各筆融資業務的期限應匹配。

4、聯保體成員未參加其他聯保體或類似組織,各成員之間無投資關聯關係,且不受同一企業或個人控制。

5、聯保體成員間除互相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外,借款企業必須繳存融資額一定比例的保證金,作為申請聯貸聯保業務的擔保。

6、借款企業法定代表人或實際控制人必須對該企業在本行聯貸聯保業務承擔個人連帶保證責任。

7、聯保體各成員之間彼此較為了解,能協助本行督促聯保體其他成員履行借款合同,並能及時向本行反映其他成員經營情況。

8、企業向本行提出辦理聯保融資業務申請並經本行核准後,聯保體所有成員應共同與本行簽署擔保合同。

9、單個聯保體內融資必須使用同一業務品種,即聯保體內所有融資可全部採用短期流動資金貸款或全部採用銀行承兌匯票業務。

三、貸款用途、期限、金額、利率

(一)、聯貸聯保融資業務貸款用途主要是為了解決本行中小企業短期資金需要,借款人必須按規定用途使用本行授信資金。聯保組織任何成員不得以任何方式,將授信資金轉讓、轉借給他人或集中使用本行授信給聯保體其他成員的授信業務。在本行融資未結清前,聯保體成員不得惡意轉讓、毀損用本行融資資金購買的物資和財產。

融資期限一般為一年以內(含一年)。

(二)、單一聯保體內單戶融資敞口金額原則上控制在等值人民幣1,000 萬元(含)以內。

(三)、原則上,融資利率應高於央行基準利率,支行可根據聯貸聯保業務實際風險情況自行確定融資利率。

四、保證金

(一)保證金

1、借款企業必須繳存融資額一定比例的保證金,作為申請聯貸聯保業務的擔保,單一聯保體繳納的保證金總額必須覆蓋該聯保體內最高單戶企業融資額;聯貸聯保業務保證金是對整個聯保體融資進行擔保,在該聯保體存續期間具有持續的擔保效力,需與單個聯保體內多筆融資進行關聯;目前暫時採用手工登記簿方式進行關聯控制,即以手工方式將一個保證金賬戶與單一聯保體內全部多筆融資進行關聯控制。

2、聯貸聯保業務項下的保證金應採用活期存款形式,如確需採用定期形式的,該定期存款期限必須與聯貸聯保體中期限最長的融資業務期限保持一致。

3、以聯貸聯保業務方式開展銀行承兌匯票、信用證、非融資類人民幣保函業務的,須符合以下要求:

(1)借款企業應按約定比例繳納聯保體保證金,該保證金為整個聯保體融資提供擔保;

(2)在借款企業須根據開立銀行承兌匯票、信用證、非融資類人民幣保函業務相關規定和審批要求另行繳納保證金,為單筆銀行承兌匯票、信用證、非融資類人民幣保函提供擔保;

(二)保證金賬戶的開立

1、保證金賬戶開立過程中,賬戶戶名採用統一格式:「浦發銀行某某(分行所在城市名)某某支行中小企業聯保業務XXX」,各支行或經營單位編號從001開始人工自然排序,具體賬戶根據本行核心系統自動生成確定。

2、核心系統所需開戶客戶信息必輸選項統一採用總行相關信息:如組織機構代碼證代號採用上海浦東發展銀行總行的組織機構代碼證代號(13221158-X),客戶地址採用開戶經營單位(支行或者分行營業部)的地址。

3、短期流動資金貸款的保證金統一採用「2514其他保證金」二級科目下的「5915活期短貸(聯保)保證金」和「6865定期短貸(聯保)保證金」業務代號,分別主要用於核算和反映本行開展中小企業聯保業務下短期流動資金貸款業務的活期和定期保證金款項。

4、銀行承兌匯票業務的保證金賬戶開立按照《關於下發<核心系統保證金賬戶操作規程>的通知》(浦銀髮〔2008〕18號)有關規定執行。

5、在實際操作中,聯貸聯保業務聯保體主辦行應負責保證金賬戶的開立和編號,支行公司業務部門應就保證金的開戶處理出具《聯貸聯保業務保證金賬戶開立通知書》並通知該行運營部門實施操作。

(三)保證金繳納要求

1、短期流動資金貸款

該類業務的保證金由聯保體各成員分別從企業賬戶存入本行專為該聯保體開立的內部保證金賬戶;必須落實單個聯保體與一個內部保證金賬戶的對應關聯,防範保證金脫保對本行信貸資產帶來的潛在風險。

2、銀行承兌匯票業務

該類業務的保證金繳納必須分為兩個層次。

(1)專為借款企業開立銀行承兌匯票提供擔保的保證金

該部分保證金來自於聯保體內單個成員企業,也僅為其開立的銀行承兌彙報提供擔保,不為整個聯保體融資提供擔保。該部分保證金繳納入該借款企業名下賬戶,與其開立的銀行承兌匯票對應,並實現系統的關聯控制。保證金賬戶開立及繳納須按照《關於下發<核心系統保證金賬戶操作規程>的通知》(浦銀髮〔2008〕18號)有關規定執行。

(2)為聯保體全部融資提供擔保的保證金

該部分保證金來自於聯保體所有成員企業,為該聯保體全部敞口融資(除第一部分保證金以外部分)提供擔保的保證金。該部分保證金繳納入以本行名義開立的保證金賬戶,與整個聯保體敞口融資對應,目前暫採用手工關聯控制。保證金賬戶開立及繳納須參照上述短期流動資金貸款保證金進行繳納。

鑒於《關於下發<核心系統保證金賬戶操作規程>的通知》(浦銀髮〔2008〕18號)中銀行承兌匯票與對應保證金賬戶的系統關聯控制導致銀行承兌匯票保證賬戶無法關聯第三方和非銀行承兌匯票業務,因此該筆保證金暫仍使用短期流動資金貸款保證金相關業務代號。

3、信用證和非融資性人民幣保函

該類業務的保證金繳納要求參照前述銀行承兌匯票業務的保證金繳納相關要求執行。

五、業務操作流程

聯保體成員須同時向本行提出授信申請,提交本行授信業務所需的有關資料。授信審查、審批的具體要求和流程按相關融資產品的有關規定執行。

本行核准給聯保體各成員的授信額度,各成員之間不得相互調劑使用。

六、審查審批要點、主要風險點和控制措施

聯貸聯保業務實施全過程風險管理

(一)在貸前調查中,支行除應執行單個客戶調查要求外,還要著重對聯保體結構、聯貸聯保業務方案及風險緩釋措施等內容進行調查。同時,應要求借款企業提供願意為所在聯保體其他成員擔保的董事會或股東會決議,切實保證擔保的有效性。由於中小企業提供的財務報表不能完全真實反映其經營狀況,各支行應深入借款企業生產、經營和銷售現場,通過實地調查和與企業人員交流等方式,多方面、多渠道收集有關借款企業經營狀況及其經營者的第一手信息,如必要,相關調查人員可對企業財務報表進行必要的補充說明。

(二)審查審批時,不僅要審核企業財務報表或各類書面文件,還應綜合考慮企業的行業地位、經營實力、履約意願和聯保體的綜合實力等非財務信息,並綜合考慮承擔連帶保證責任的企業法定代表人或實際控制人的家庭收支、經濟實力和信用狀況等因素。

(三)強化貸後管理,支行應經常深入聯保體成員企業,多方面了解和掌握其經營管理動態,獲取各成員信息,充分發揮聯保體成員橫向監督作用,以便對企業發生影響償債事項及時採取應對措施。

至少按季對聯保體進行專項貸後檢查,重點檢查如下內容:

1.借款企業是否存在以任何方式將本行聯貸聯保資金轉讓或轉借給聯保體其他成員或聯保體外他人使用;

2.聯保體成員間是否存在新發生的商業糾紛或拖欠款等影響聯保體成員履行擔保義務的情況;

3.聯保體成員是否故意隱瞞其他成員企業經營滑坡等導致整個聯保體融資潛在風險的重要信息。

對聯貸聯保業務流動資金貸款的特殊管理要求:

1、加強資金需求分析,落實貸款規模測算。在貸前調查時應調查並掌握借款企業的財務狀況和非財務狀況,合理估算分析企業融資需求,測算新增貸款額度。在審查審批中應根據借款企業經營規模、業務特徵及資金循環周期,結合企業實際情況和未來發展狀況審查營運資金需求,分析與評價其新增貸款需求量測算的合理性。

2、做好盡職調查工作,實施資金受託支付。注意調查借款人關聯方及關聯交易情況、貸款具體用途及與貸款用途相關的交易對手資金占用等情況,合理評價借款企業貸款資金實際用途。對符合本行規定的流動資金貸款採用貸款受託支付方式對貸款資金支付進行管理與控制,監督貸款資金按約定用途使用。

七、聯貸聯保業務續存期間的管理

(一)聯保體成員企業管理

1、聯貸聯保業務續存期間,借款企業不得退出聯保體,聯保體也不得解散和終止。聯保體任一成員提前全額歸還自身融資本息後,不解除其為其他成員承擔的連帶擔保責任,也不影響聯保體其他成員按相關擔保合同規定履行的擔保義務。僅當聯保體全部成員全額償付該聯保體在本行所有融資本息後,其成員方可組建或加入其他聯保體。

2、其他借款企業需加入已組建的聯保體,本行應對該新加入成員按聯貸聯保業務准入規定重新履行相關授信調查、審查和審批流程以及繳存保證金,且新加入成員必須對聯保體內其他成員已發生的本行所有聯貸聯保業務承擔連帶擔保責任,並與其他成員共同與本行簽訂擔保合同,做好新成員加入後與原聯保體內已發生業務的銜接。

3、聯保體任一成員經營發生變化不再滿足本行聯貸聯保業務准入條件,或不能按期償還本行融資本息時,本行有權採取停止該成員未用融資的提用、不再向該違約成員提供新增融資、制定已用融資的清收計劃並採取相關保全措施等;本行提出相關要求時,聯保體全體成員應積極配合本行完善擔保措施,包括重新簽訂擔保合同或按本行要求補足保證金等。如聯保體成員企業未配合本行履行上述義務,必要時,本行有權隨時宣布該聯保體全部債權提前到期。

(二)保證金管理

1、保證金扣劃

聯貸聯保業務存續期間,如聯保體任一成員發生違約事項,應首先釋放並扣劃保證金償付該聯保體任何成員已發生違約的融資。要求扣劃保證金時,分行公司業務部門應出具《聯貸聯保業務保證金扣劃通知書》,並通知運營部門實施。

2、保證金到期退還

原則上,聯貸聯保業務保證金應在全部聯保融資償還後再予以釋放和退還。保證金退還額不應超過借款人期初繳納額與聯貸聯保融資期限內應計利息的總和。要求退還保證金時,應先經信用運營部門確認該聯保體的全部融資業務已結清,分行公司業務部門再依據聯保體成員企業提交的《聯保體保證金退還申請書》確定的退還金額,出具《聯貸聯保業務保證金退還通知書》,並通知運營部門實施。

3、保證金提前部分退還

經聯保體所有成員企業協商一致,可以申請提前退還部分保證金,但退還後剩餘的保證金餘額必須覆蓋該聯保體最高單戶企業融資額。要求保證金部分退還時,應首先確認剩餘保證金餘額覆蓋聯保體最高單戶企業融資額,分行公司業務部門再依據聯保體成員企業提交的《聯保體保證金退還申請書》確定的退還金額,出具《聯貸聯保業務保證金退還通知書》,並通知運營部門實施。

4、保證金補繳

在釋放並扣劃保證金償付違約聯貸聯保融資後,如聯保體其他成員仍須按原有要求續做聯貸聯保融資的,其他成員應就剩餘融資履行保證金補繳手續,補繳後的保證金總額仍須覆蓋該聯保體內最高單戶企業融資額,否則本行有權宣布剩餘聯貸聯保融資提前到期。保證金的補繳操作須按照保證金的繳納要求實施。

對於採用定期存款形式繳納保證金的聯貸聯保業務,在履行保證金補繳手續時,必須重新開立定期保證金賬戶,要求借款企業將保證金補繳入新的保證金賬號,並與本行重新簽訂《保證金質押合同(適用中小企業聯貸聯保業務)》。

八、合同適用

聯貸聯保業務適用《流動資金借款合同(適用中小企業聯貸聯保業務)》、《保證金質押合同(適用中小企業聯貸聯保業務)》和《保證合同(適用中小企業聯貸聯保業務)》。具體見浦銀髮[2010]471號關於印發《上海浦東發展銀行中小企業聯貸聯保業務管理辦法》之附件2、附件3和附件4。

來源:浦銀髮[2010]471號關於印發《上海浦東發展銀行中小企業聯貸聯保業務管理辦法》。

第三部分 中小企業中期房地產抵押貸款

一、目的、定義、適用範圍、分類

(一)、目的

發展中小企業中期房地產抵押貸款可以提高銀行的綜合收益。在滿足客戶藉助房地產抵押獲得融資需要的同時,能為我行帶來貸款利息收入、監管費收入等綜合收益,提高客戶對我行的貢獻度。有助於培育具有交叉銷售潛力的優質客戶群。

(二)、定義

中小企業中期房地產抵押貸款:借款企業本身以企業經營所在地產權清晰並可辦理有效抵押登記和商品化交易的商品房、辦公用房、商鋪、標準廠房、以及縣級及縣級以上開發區內的物流倉庫為抵押物的期限在1年以上,5年(含)以下的貸款業務。其中標準廠房是指:在縣級及縣級以上區域內按照國家標準及行業要求進行設計和建設,配套齊全、企業可直接入駐,並用於生產經營的工業用房,企業對土地使用權的方式為出讓取得。

(三)、適用範圍

適用於中小企業。如借款人為項目公司,不在管理範圍。

(四)、分類

根據抵押物性質差異和還款來源差異,中小企業中期房地產抵押貸款分為兩類:

1、基於企業所擁有的用於抵押的房產的租金收入作為主要還款來源(即貸款期內該抵押的房產的租金收入/貸款本息和≥70%),貸款期限最長為5年,該房地產應經營情況穩定,已簽訂租賃協議的租賃面積不低於可出租面積的70%,一年期(含)以上的承租客戶佔比不低於30%。

2、基於企業生產經營收入作為主要還款來源的,貸款期限最長為3年。

二、貸款發放對象和准入條件

(一)基本條件:

1、未出現以下情況者:

(1)《上海浦東發展銀行中小企業金融業務發展綱要》(浦銀髮[2005]第355號文)中的禁止進入類企業;

(2)企業領導人(總經理或實際決策人)曾在人行公布逃廢債企業名單、銀監會不良客戶清單以及在人民銀行徵信系統中有不良貸款記錄的企業擔任過負責人,或者個人從業經歷有破產行為並且有逃廢銀行及社會債務的,或者其它惡意欠債行為(含信用卡惡意欠債行為)等的。

(3)企業領導人(總經理或者實際決策人)曾被司法追究或行政處罰並且有嚴重賭博、吸毒等惡性不良行為的。

(4)企業在最近2年內有下列行為合計三次(含)以上:逾期(15天以上),欠息(15天以上),空頭支票行為的。

(5)關聯人及關聯企業資金占用達到企業凈資產70%以上的(資金占用是指以委託貸款,其它應收款,應收賬款,內部往來等各種形式佔用企業資金且期限大於180天的)。

2、已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年檢手續;

3、持有人民銀行核發的貸款卡;

4、有固定經營場所,合法經營;

5、授信用途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及有關政策規定;

6、信用等級BBB(含)以上。

7、借款人應向我行提供符合我行條件的房地產抵押,合法擁有房地產產權,持有合法、有效的房地產權證,擁有獨立處置權,不存在參建、聯建、或者建設合同中約定第三者對該房地產的收益權或處置權。董事會或相應決策機構同意將其擁有房地產作為貸款抵押物。借款人應落實相應的抵押擔保措施。

8、承諾與我行簽訂《中小企業中期房地產抵押貸款賬戶監管兩方協議》和《中小企業中期房地產抵押貸款收款賬戶三方合作協議》(如有),同意開立監管專戶,接受我行對貸款資金用途的監管,借款人綜合收入資金回籠我行賬戶。

9、承諾貸款存續期內原則上限制股東分紅,如需分紅,需經我行審批同意,且借款人必須已歸還當期貸款項下應還的貸款本息,同時預留下一期應還的貸款本息。

10、經營單位要求的其他條件

三、貸款用途和還款來源、抵押物認定、保險公證及計息

(一)中小企業中期房地產抵押貸款用途規定:

1、貸款用途真實且合法合規

2、主要用於借款人的主營業務的運作和經營

3、貸款不得用於其他國家明令禁止的投資領域和用途。

(二)還款來源主要是借款人各項綜合經營收入:

1、借款人正常的生產經營產生的收入

2、如該抵押的房地產用於出租的,則租金收入、特許費、管理費、分成等相關經營收入也可作為還本付息來源。

(三)綜合考慮企業的成長前景、借款用途、房地產抵押率、房地產抵押貸款的年限、還款來源對本息的覆蓋率、以及企業的融資需求6個因素,合理確定貸款金額和貸款年限。

(四)抵押物價值認定:

1、對抵押物價值認定原則上採取評估價值,評估機構的認定程序和要求按照我行現行規定執行。

2、對於抵押物在評估價的基礎上各分行結合當地市場該類抵押物市場交易活躍程度、抵押物處置的交易成本及我行內部的管理成本,並且考慮到授信到期時房地產市場未來的價格預期,對抵押成數綜合判斷。原則上,以商品房、辦公用房為抵押物的,抵押成數不超過現期評估價的70%;以商鋪(含商場、商品交易市場、綜合商業設施)、標準廠房和物流倉庫為抵押物的,抵押成數不超過現期評估價的60%。

總行將根據宏觀經濟對房地產行業的影響及房地產行業的周期性波動等各方面因素,對抵押成數的上限做出調整。

抵押登記:中小企業中期房地產抵押貸款必須辦妥抵押登記,確保我行為第一抵押權人。

(五)保險和公證:借款人必須在貸款發放前對抵押物辦理商業保險,費用由借款人承擔。保險單必須明確我行為第一受益人,不得有任何有損我行利益的限制性條款。根據分行規定需辦理公證的或授信批複中明確要求辦理公證的,應辦理抵押公證手續,落實抵押公證書。

(六)計息、還款和監管費的收取:

1、一般採取按季度或按月分次等額還本付息還款;同時,對於以房地產租金收入作為主要還貸來源的,其還款計劃應當與租金的繳納期限保持一致,對於一次性支付租金的,原則上不得辦理中期房地產抵押貸款業務。

2、按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同檔次基準利率及浮動範圍執行。貸款存續期內,遇基準利率調整的,應按調整後的利率計收利息。發生貸款逾期、挪用等均按我行有關規定執行。

3、我行對中小企業中期房地產抵押貸款實施財務監管,收取財務監管費,原則上年費率不低於千分之一,可分年收取。

四、業務操作流程相關規定和主要管理要求

中小企業中期房地產抵押貸款業務流程包括六個環節:受理調查;授信審查審批;合同準備與簽訂;抵押保險手續;貸款發放;貸後管理。

(一)、客戶經理受理客戶申請

1、公司業務部門客戶經理在與客戶初步交流後,根據客戶門檻、抵押物條件和我行內部管理要求,初步判斷可以受理。

2、借款人應提供的資料:

(1)、書面借款申請書;

(2)、借款人本身相關資料:企業成立的批文、(經年檢的)營業執照複印件、(經年檢的)法人代碼複印件、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如有)、公司章程、法人代表證明及身份證複印件、借款人貸款證(卡)、董事會決議或有權機構同意將其擁有的房地產作為貸款抵押擔保的決議、委託書或授權書、公司最近一次驗資報告、前三年審計報告(如有)及最近一個月的財務報表(須加蓋公章)、企業主要開戶行和賬號、銀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證明文件和材料等;

(3)、抵押物相關資料:

①抵押物清單、產權證書(原件及影印件)、抵押物的評估報告、購置合同(如有);

②如以用於抵押的房產的租金收入作為主要還貸來源的,除上述材料外,還應提供租賃協議、租賃客戶名單、租賃面積、租賃表、已通知承租方抵押的書面文件;

銀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證明文件和材料等。

3、注意事項:

有經營期限的企業以其所有的房地產抵押的,其設定抵押期限不應當超過該企業的經營期;以具有土地使用年限的房地產抵押的,其抵押期不得超過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使用年限減去已使用年限後的剩餘年限;

(二)、客戶經理進行授信調查

1、客戶提交借款申請資料後,審查客戶提供的資料是否齊備;

2、客戶經理須雙人進行現場調查。如貸款方案設計和評估相對複雜,可請分行中小企業經營中心給予指導。調查內容包括但不限於以下方面:

(1)借款人基本情況調查:

①借款人的成立時間、歷史沿革、產權構成(或所有制)、註冊資本與實收資本、投資人出資比例、出資到位情況、公司章程、組織形式、經營範圍及期限;

②借款人經營情況、主營業務、技術能力、企業形象、行業背景、在行業和區域經濟發展中的地位和作用;

③經營者素質評價,法定代表人和領導班子成員的從業經歷、管理流程、評價及經營管理水平和效率;

④企業發展潛力評價:分析借款人所在行業的特點、發展方向、生命周期及中長期發展規劃,國家對該行業的產業政策;分析綜合評價借款人的發展前景;分析借款人在預計貸款償還期內主要產品的目標市場定位、容量、營銷策略及風險狀況,評估主要產品在國內外市場的銷量、價格變化趨勢及波動幅度,預測市場銷售前景。

特別注意:應將企業未來發展前景與貸款年限綜合考慮

⑤借款人財務情況分析:通過資產周轉率、存貨周轉率、應收賬款周轉率指標評價其資產運用效率;通過計算產銷率、銷售利潤率、營業現金回籠率、盈利現金比率等指標,分析影響盈利的因素和原因,評價其盈利能力;通過近三年現金凈流量、經營活動現金凈流量、投資活動現金凈流量、籌資活動現金凈流量、現金等價物等情況,分析現金流量結構、現金獲取能力及變化趨勢,評價其現金償債能力。

⑥償債能力分析和信用狀況評價:借款人開戶情況、信用等級情況、在人民銀行信貸徵信系統沒有不良貸款記錄、總的貸款總額;計算近三年(如有)和近期的資產負債率、流動比例、速動比率、借款期內總償債保證比、近三年短期、長期借款總額及借款銀行分布、履約記錄、在綜合考慮或有負債的情況下,評價其短期和長期償債能力;並進行不確定性和敏感性分析。

其中:借款期內總的償債保證比=(借款人綜合經營收入/借款期內應償還全部負債)*100%

我行測算的借款期內總的償債保證比原則上應達到100% 。

⑦借款人主要關係人(如其母公司或主要投資人)背景分析

(2)抵押物情況調查和評估:

抵押物基本情況:

①現場觀察抵押物真實存在性,並拍攝或取得抵押物圖像資料(照片等),驗看抵押物產權證書,確認抵押物為借款人所有。

②抵押物具體情況,包括地理位置、周邊環境、佔地面積、可銷售面積、經營年限、權屬關係、建造(或購置)原始成本等;如房地產主要用於出租的,還需要了解經營情況,包括經營方式、已出租面積、租期、主要租(售)對象、租金支付方式和到位情況、歷年租金收入(如有)、第三方經營管理能力(如有)等。

如以房地產租金收入作為主要還款來源,還必須滿足貸款期內該抵押的房產的租金收入/貸款本息和≥70%的條件。

市場評估:

①區域市場環境;

②房地產市場定位和競爭能力:

根據周邊租賃市場供求、出租率、租金價格和經營成本等分析項目市場定位的準確性;針對地段、交通、規劃、質量、周邊環境、戶型、配套設施、營銷策略、物業管理分析比較優勢和劣勢。

③項目發展前景預測,考慮房地產市場價格波動因素等。如該房產用於出租的,應充分考慮租賃價格和出租率趨勢等。

(3)貸款用途調查。

(4)貸款風險及效應評估:

①分析項目風險因素以及對我行貸款的影響程度,提出避險措施;

②貸款擔保,包括抵押物變現能力、抵押價值確定方式、抵押率、抵押的合規性等;

③確定封閉監管的方案;

④貸款效應和營銷方案評價。

客戶經理完成調查,形成調查報告後提交審查。

(三)、授信審查審批

授信審查人員審核:(一)資料及調查手續完備性複核:審查人員應複核有關送審資料是否齊全,調查人員是否已經按照調查要求完成了有關作業和程序,關鍵資料是否已經過真實性核實。(二)根據中小企業中期房地產抵押貸款客戶門檻、抵押物定位和我行內部管理要求,根據相關規定進行審查,出具審查意見,提交授信審批崗。

授信審批崗有權審批人對授權範圍內的授信業務最終審批,出具審批意見。審批意見應明確貸款金額、用途、利率、收費、期限、償還方式、擔保條件(明確房產地址、部位以及面積、抵押率、計算抵押率時所依據的抵押物價值)、授信條件(如:保險、公證)。

(四)、合同準備與簽訂

1、合同準備

支行在取得批複意見後,準備《中小企業中期房地產抵押貸款合同》、《中小企業中期房地產抵押貸款賬戶監管兩方協議》、《中小企業中期房地產抵押貸款收款賬戶三方合作協議》(如有),及相應的抵押合同等標準法律文本,請借款人確認。經雙方協商,需要對標準文本進行修改的,由分行合規部門或法務人員負責審核確認。需要採用非標準文本的,若貸款在分行審批許可權內的,由分行法務人員負責審核確認;若貸款在總行審批許可權內的,由公銀總部法律團隊負責初審後提交總行合規部門負責複審。

2、合同簽訂

客戶經理應確保合同印章和法定代表人簽字的真實性。必須現場與借款人、第三方受託機構(如有)簽訂有關合同。在客戶經理落實客戶合同簽署後,對借款人(即抵押人)的印章和法人代表簽字與客戶在我行開戶時的預留印鑒進行校驗,校驗無誤後將合同文本交分行運營部門進行合同簽訂審核(對簽約前提條件的落實情況和簽約文本的填寫要素進行審核),審核通過後按照分行的印章使用規定完成用印簽署。

(五)、抵押保險手續

1、辦理抵押登記手續

客戶經理應與借款人一起按規定辦理以我行為第一抵押權人的抵押物登記手續,將他項權證原件留存我行。核查人員(除主辦客戶經理外的有關人員)獨立核查抵押登記手續的落實。核查人員核查登記手續真實性後在他項權證及其複印件背面簽字確認。

特別注意:為確保我行為抵押物第一順位抵押權人,收妥以我行為他項權利人的權證類資料(他項權利證書)。

2、辦理保險、公證等手續

客戶經理應督促並確認借款人按規定辦理抵押物保險手續,並使我行成為第一受益人保險辦理完畢後將保險單、批單原件留存我行;按分行規定需辦理公證的或授信批複明確要求辦理公證的,調查人應與借款人一起到公證機關辦理公證。將上述材料進行整理並傳遞給運營部門,與分行運營部門工作人員雙人將他項權證、保險單進行封包,由分行運營部門負責封包的入庫。

(六)、貸款發放

1、借款人填寫《中小企業中期房地產抵押貸款合同》項下提款申請書,客戶經理受理借款人提款申請。

2、客戶經理落實借款人簽訂相應憑證,並在相應憑證上籤注意見後,落實行內相應憑證簽訂手續,並將貸款發放材料交運營部門審核。

3、運營部門按照有權審批人出具的終審審批意見審核各項放貸前提條件已經落實後,出具《放貸通知書》等放貸指令。

4、運營部門負責協助客戶在我行開立賬戶。

(1)、借款人除在我行開立結算賬戶外,還需開立貸款資金監管賬戶。監管賬戶同時預留我行監管員印鑒和借款人印鑒。一般由主辦客戶經理擔當監管員,如有必要,可成立由公司業務部門客戶經理和相關團隊負責人組成的監管小組,指定監管小組中相應成員擔當監管員。監管賬戶專門用於貸款資金的發放、貸款合同所約定的貸款用途資金的劃撥。我行貸款發放於該監管賬戶。

借款人的各項綜合經營收入的回籠、歸還我行貸款本金和利息及其他貸款相關費用支出、以及其它的結算往來通過在我行開立的結算賬戶進行。

(2)、如由借款人委託第三方受託人對房地產進行經營管理的,受託方也必須在我行開立收款結算賬戶,用於收取房產租金收入、以及特許費、管理費、分成等相關經營收入等款項,並及時向借款人在我行開立的結算賬戶劃付。

5、運營部門放款人員按照《放貸通知書》等放貸指令驗印後按照我行會計的相關規定進行放貸操作。

6、運營部門負責中小企業中期房地產抵押貸款放貸材料的歸檔,並負責抵押權證封包的入庫。

(七)、貸後管理

1、監管賬戶內資金的使用須經我行審核同意。

2、對借款人在我行的結算賬戶進行監控包括對借款人各項綜合收入回籠、支出、餘額進行監控。另外,借款人必須在結算賬戶保留最低餘額,其金額必須滿足當期貸款本金、利息及相關貸款費用的需要;原則上該結算賬戶的現金流量占企業全部現金流的比例不得低於我行融資佔全部融資的比例。對於房地產先租賃後抵押的,應督促借款人或第三方受託人將抵押事宜書面通知承租人。如抵押物非借款人自用的,應及時掌握出租狀況和經營情況,核對結算賬戶中租金和經營的實際收入情況,確保租金和經營收入全部進入結算賬戶。客戶經理負責對借款人的租賃合同進行台賬登記。

3、每季度進行實地貸後檢查。貸後檢查報告應真實反應借款人經營和財務狀況變動及其他重大事項。

4、貸款存續期內,加強對抵押物情況的現場貸後檢查和抵押價值動態評估。每年,分行自行或聘請經認可的外部評估機構對抵押物價值進行再評估。

五、審查審批要點、主要風險點和控制措施

風險點1:合規風險、操作風險。申請人提供的資料已過期、不符合要求或提供其他虛假申請資料。

控制措施:客戶經理雙人實地對申請人進行調查,確保客戶提供的資料真實有效。

風險點2:信用風險。申請人的信用風險未能有效識別與控制。

控制措施:風險管理部門審查審批人員應嚴格按照業務要求進行審查。調查審查規範化,避免出現授信業務風險未能完整揭示。

風險點3:法律風險、操作風險。未按要求籤訂法律文本,導致潛在法律隱患。

控制措施:分行合規部門對修改的標準文本、非標準文本進行審核確認,對於不符合規定法律文本應堅決予以制止。避免出現操作風險和法律風險。

風險點5:操作風險。未能有效落實抵押手續。

控制措施:客戶經理和客戶一起辦理抵押登記等手續,並辦妥他項權利證書。確保抵押登記等手續有效落實。

風險點6:操作風險。授信批複前提條件未落實即放款。

控制措施:1、客戶經理負責落實授信批複前提條件;2、營銷團隊負責人審查;3、運營部門對放款條件的落實和有關材料進行審核。確保授信批複前提條件和授信協議落實後放款。

風險點7:信用風險、操作風險。貸後跟蹤檢查中未及時發現經營性物業抵押貸款風險並採取有效措施。

控制措施:

1、公司業務部門客戶經理定期對貸款項目進行貸後檢查。

2、營銷團隊負責人按比例進行貸後檢查。

3、公司風險管理部們進行定期檢查監督。

4、執行重大風險報告制度,並採取有效的風險控制措施。

來源:浦銀髮【2009】122號關於印發《上海浦東發展銀行中小企業中期房地產抵押貸款作業指導書》的通知。

第四部分 玲瓏透業務

一、目的、定義、基本概念、種類

1、豐富我行對單位客戶支付結算的服務內容,尤其是在風險可控的情況下加大對中小企業的結算服務水平,實現對我行單位客戶在進行支票和商業承兌匯票提示付款時的透支功能。

(1)玲瓏透業務:是指根據符合我行玲瓏透業務准入資格的單位客戶與我行簽訂的協議,在某一約定條件成就時,由我行以約定的可使用的透支額度為限,提供用於彌補支付結算業務資金缺口的墊款,以確保該客戶支付結算業務正常運行的結算服務。

所稱約定條件包括以下情況:

①、支票提示付款時,客戶存款餘額不足以支付票據金額,在規定退票截止時間前客戶未能及時補足資金的;

②、商業承兌匯票提示付款時,客戶存款餘額不足以支付票據金額,在規定退票截止時間前客戶未能及時補足資金的。

(2)連續透支期:是指客戶透支賬戶的日終餘額連續保持透支狀態的期間,即客戶透支賬戶連續保持在日終借方餘額大於零的狀態的期間。

(3)可連續透支期: 是指我行玲瓏透業務允許客戶保持連續透支的最長期限。客戶在可連續透支期限到期日沒有還清透支款,系統則自動終止賬戶的透支功能,賬戶轉為透支逾期狀態。當客戶在可連續透支期限內還清透支款後,自再次發生透支之日起重新計算可連續透支期限。目前總行將單個客戶的可連續透支期原則上統一設定為5天。

(4)透支額度:是指我行玲瓏透業務允許客戶發生透支的最高金額,賬戶透支金額達到透支額度時,系統自動停止賬戶的透支功能。透支額度在有效期內可隨透支還款的發生實時釋放,並循環使用。目前總行將單個客戶的透支額度原則上統一設定為人民幣伍萬元。

(5)透支額度的有效期:玲瓏透業務的透支額度有效期限為一年,一年核定一次。透支額度有效期滿,系統自動終止賬戶透支功能,不再發生新的透支。此時已使用的透支款項在可連續透支期內仍可以使用,不受透支額度有效期的限制。

對於符合業務准入條件且需要連續辦理玲瓏透業務的客戶,客戶應在當期額度到期日之前至少提前一個月向我行提出申請,由我行進行下期額度的審批。若雙方對原玲瓏透業務協議約定內容無任何異議,則無需重新簽署玲瓏透業務協議,原協議將自動延期。

(6)最多可透支次數:指我行玲瓏透業務允許客戶在透支額度有效期內最多可透支的次數,超出次數限制的,系統自動終止賬戶的透支功能。目前總行原則上對單個客戶的最多可透支次數不做限制。

二、目標客戶和基本原則

(一)、目標客戶:玲瓏透業務的目標客戶群是以票據結算頻繁,歷史結算交易正常的中小企業為營銷目標客戶。建議優先發展在我行已有授信的客戶。

(二)、基本原則:

1、玲瓏透業務的授信管理原則

玲瓏透業務納入我行客戶統一授信管理。應佔用其在我行的授信額度;授信額度已用滿的,應按照增加授信的流程辦理。

開辦玲瓏透業務的客戶不是我行授信客戶而在開辦玲瓏透業務後成為我行授信客戶的,應當將其玲瓏透業務額度納入對該客戶的綜合授信額度中進行管理。

2、玲瓏透管理責任人原則

玲瓏透業務實行管理責任人原則。辦理玲瓏透業務的客戶為我行授信客戶的,其管戶的客戶經理為其管理責任人,負責對該客戶透支後的情況進行跟蹤,按照玲瓏透業務貸後管理要求進行貸後管理,負責透支逾期後的催收、保全移交等工作;辦理玲瓏透業務的客戶為我行非授信客戶的,經辦行應當指定專人對該客戶進行業務跟蹤、貸後管理,及負責透支逾期後的催收、保全移交等工作。

3、玲瓏透業務的轉授權管理原則

玲瓏透業務的轉授權按照流動資金貸款授權操作,分行可將該產品的審批權轉授給下屬分支機構具備審貸資格的負責人審批。

4、玲瓏透客戶結算賬戶唯一原則

在我行開立有基本存款賬戶或一般存款賬戶的單位客戶可以向我行申請開辦玲瓏透業務,經我行審核同意後開始辦理。該業務客戶指定的結算賬戶必須為在我行開立的基本存款賬戶或一般存款結算賬戶,若客戶在我行開立多個結算賬戶的,必須指定唯一結算賬戶辦理玲瓏透業務。

5、玲瓏透適用特定業務原則

玲瓏透業務只適用於支票和商業承兌匯票的付款業務,不得用於現金取款、貸記憑證、匯兌、本匯票簽發等付款業務。

6、玲瓏透額度的總量控制原則

為控制業務風險,分行應對該業務採取規模總量控制的業務管理模式,根據各分行的資產風險承受能力確定玲瓏透業務規模,並在此規模範圍內有序發展玲瓏透業務。

7、玲瓏透業務的終止原則

當客戶的透支超過經辦行在系統中設置的透支額度、可連續透支期、透支次數、透支額度有效期的任何一個限制時,系統均會自動終止賬戶的透支功能。

一旦客戶發生《玲瓏透業務協議》規定的違約情形,經辦行可提前終止客戶的玲瓏透業務。

三、業務幣種、收費和計息

(一)、業務幣種為人民幣

(二)、玲瓏透業務的收費原則

1、承諾費:我行向申請辦理玲瓏透業務的客戶收取透支額度承諾費,透支額度承諾費為每年人民幣伍佰元,按年計收。

2、、透支手續費:我行向已發生透支的玲瓏透業務的客戶收取透支手續費,當客戶簽發的支票或商業匯票提示付款發生透支後(不論日間或日終),我行將按照支票或商業承兌匯票透支金額的1%收取透支手續費。透支手續費按月計收,於每月20日計算當期應付手續費,並於當日由系統從客戶的結算賬戶中進行自動扣收,若結算賬戶資金不足扣收,則有多少扣多少,系統次日循環扣收,直到扣足手續費為止。

(三)、玲瓏透業務透支利息的收取原則

玲瓏透業務的透支利率比照6個月短期貸款利率計算,可在人民銀行規定的幅度內上下浮動。

玲瓏透業務按照透支賬戶日終借方餘額進行透支利息計算。透支資金在日終營業結束前歸還,則不計收當日透支資金的利息;日終透支賬戶中借方餘額,為客戶當日的透支餘額,透支餘額按日計息,按月結息,每月20日為結息日。

日終客戶結算賬戶中的貸方餘額為客戶當日的存款餘額,存款餘額按日計息,按季結息,每季度末20日為結息日。

玲瓏透業務可以使用透支額度支付透支利息,我行系統將在每月結息日自動從客戶結算賬戶中扣收利息。若扣收利息失敗,則產生應收未收利息。

四、玲瓏透業務流程包括:業務申請及審批階段、額度設置階段、額度的使用及恢復階段、貸後管理階段、額度的調整和提前終止階段。

(一)業務申請及審批階段

1、申請玲瓏透業務的客戶(包括首次申請和主動要求調整額度)向經辦行提供業務辦理申請資料,客戶可通過櫃面或公司銀行業務部門受理人員(主要為客戶經理)提交《玲瓏透業務申請表》。並提交信貸基礎材料。

2、經辦行網點(營業部)根據客戶的《玲瓏透業務申請表》,對申請玲瓏透業務的結算賬戶進行唯一性的審核(5165交易)(具體操作步驟詳見《玲瓏透業務交易操作手冊》),填寫意見並簽章後交經辦行公司銀行業務部門。

3、經辦行公司銀行業務部門對客戶申請資料進行審批,判斷是否符合我行玲瓏透客戶的准入要求:

(1)經辦行受理客戶提交《玲瓏透業務申請表》後,應由公司銀行業務部門按《玲瓏透業務審批表》所列審查事項要求進行客戶資料收集和評分。

(2)客戶指定的結算賬戶必須為在我行開立的基本存款賬戶或一般存款結算賬戶,若客戶在我行開立多個結算賬戶的,必須指定唯一結算賬戶辦理玲瓏透業務。

(3)玲瓏透業務的透支額度審批工作依照分行規定的審批流程,由有審批許可權的經辦機構或人員在確認未超出該業務額度總量控制的前提下,按《玲瓏透業務審批表》列明的要求進行核查和審定。

(4)經審批同意開展玲瓏透業務的,由經辦行公司銀行業務部門負責協議簽署工作,我行與客戶雙方簽署《玲瓏透業務協議》,涉及個人無限責任擔保的,應由擔保人親自到現場簽署擔保協議。

協議到期屆滿前,若我行與客戶雙方均未提出任何異議的,則協議自動順延一年,同時透支額度有效期自動順延一年,依此類推,順延次數不受限制。

4、經辦行運營人員收取玲瓏透業務承諾費,經辦行信用運營人員進行額度設置

(二)額度設置階段

1、信用運營中心審核人員審核玲瓏透業務文件資料的表面完整性和一致性,相關協議是否正確簽署,審核無誤後賬務操作人員設置額度;

2、經辦行公司銀行業務部門的受理人員將內容確定無誤的《玲瓏透業務協議》(一份)交客戶並通知客戶業務已開通。

(三)額度的使用和恢復階段

1、當客戶結算賬戶使用金額超過存款餘額時,視同客戶提出使用透支額度的申請。

2、自客戶第一次發生透支之日起,客戶必須在可連續透支期內還清透支款。客戶的透支賬戶在營業日終出現借方餘額為零,即系統自動為客戶在該營業日還清透支款。

3、在透支額度的有效期內,客戶歸還透支資金後,系統按照已歸還的透支資金金額自動恢復相應的可用透支額度。

(四)貸後管理階段

經辦行應每天關注玲瓏透業務相關的管理報表。一旦發現客戶出現或即將出現影響到透支資金安全收回的情形,或發生合同項下任一違約事件,經辦行運營管理部門應配合公司銀行業務部門和風險管理部門立即採取相應措施控制風險,相應調整、取消未使用的額度或調整透支額度有效期;提前終止玲瓏透賬戶透支功能。

(五)額度的調整和提前終止階段

1、額度的調整

在貸後管理過程中,根據客戶信用風險的變化等情況認為需要調整客戶玲瓏透業務透支額度的,其業務處理比照額度申請的審批及操作流程,對客戶透支額度進行調整。

2、額度的提前終止

若發生符合終止原則的各種情形,認為需要提前終止玲瓏透業務的,可終止客戶透支額度。業務提前終止後,應立即通知客戶,向其發出《玲瓏透業務停止通知書》。

五、審查審批要點、主要風險點和控制措施

(一)、風險點1:未審核文件材料完整性、一致性;2、透支額度系統錄入不正確。

控制措施:經辦行信用運營部門對透支額度、額度有效期、可連續透支期、透支利率、透支次數等要素系統錄入採取經辦授權的操作步驟。1、保證審核材料的表面完整性、一致性2、透支額度、可連續透支期、透支利率等要素系統錄入正確。

(二)、風險點2:透支額度超越審批範圍,款項和利息未及時歸還。

控制措施:經辦行的運營部門及公司銀行業務部門通過系統進行主動預警通知、 經辦行公司銀行業務部門相關人員主動和客戶聯繫,及時出具預警通知書,隨時監控玲瓏透客戶,透支額度在審批的範圍內、透支款和利息及時歸還。

(三)、風險點3:客戶發生墊款逾期

控制措施:營業網點(營業部)、公司銀行業務部門、風險管理部、貸後管理部門、資產保全部通過系統進行主動通知/ 經辦行相關人員主動和客戶聯繫和其他必要的風險管理和資產保全措施,確保客戶按時歸還墊款和罰息

來源

浦銀髮〔2009〕696號關於印發《上海浦東發展銀行玲瓏透業務作業指導書》的通知

第五部分 小額貸款公司授信業務

一、目的、定義、種類、基本原則

(一)、目的

為深入貫徹黨中央、國務院促進經濟增長的有關政策精神,扶持中小企業發展,拓寬中小企業融資渠道,規範、引導和發揮好民間金融在支持中小企業發展中的積極作用,更好地履行企業社會責任,提升我行社會形象,根據銀監會、人民銀行《關於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銀監發〔2008〕23 號)及我行實際,總行制定了《上海浦東發展銀行小額貸款公司授信業務管理暫行辦法》。

(二)、定義

小額貸款公司是指由自然人、企業法人與其他社會組織投資設立,不吸收公眾存款,經營小額貸款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我行對小額貸款公司的資質進行調查、審查和審批,核定額度後開展有關授信業務。

(三)、種類

小額貸款公司發放業務品種為1年期貸款。

(四)、基本原則

1、建立與當地小額貸款公司政府主管部門的定期聯繫機制,了解相關政策,掌握區域內小額貸款公司以及公司股東信息和公司經營信息,研究小額貸款公司商業模式和運作規律,適時推出對小額貸款公司的各種金融服務,穩妥、規範地推進小額貸款公司金融業務。

2、目前我行對小額貸款公司的授信業務應遵循審慎介入的原則,試點開展,摸索經驗,並嚴格控制開展授信業務的小額貸款公司戶數。

3、開展小額貸款公司授信業務要以因地制宜為營銷原則。

二、貸款發放對象、適用範圍和借款企業准入條件

(一)、適用範圍

當地省級政府主管部門已制定相關試點工作指引的小額貸款公司,我行參照工作指引開展業務。

(二)、貸款發放對象

資本金規模較大、股東背景良好、制度健全、管理規範,並在當地具有一定影響力的小額貸款公司。

(三)、准入條件

1、小額貸款公司的股東及股權結構應滿足下列條件:

(1)小額貸款公司的主要發起人一般不超過兩個,單個主要發起人及其關聯方合計持股不得超過35%,其他單個股東及其關聯方合計持股不得超過10%。

(2)主要發起人須為企業法人,註冊地且住所須與小額貸款公司在同一地區縣,管理規範、信用良好、實力雄厚。

(3)主要發起人有較強的資金實力,其資產規模和凈資產能夠承擔小額貸款公司的負債規模。原則上須連續兩年贏利。

(4)股東(包括自然人、企業法人、其他社會組織)信用良好,無犯罪記錄和不良信用記錄。

2、小額貸款公司應滿足下列條件:

(1)經省政府明確的主管部門批准、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並領取營業執照。

(2)小額貸款公司的註冊資本2000萬元以上(含)。其中對於新疆和廣西自治區轄內註冊資本不足2000萬元的小額貸款公司的,如相關分行確需開展業務的,須上報總行批准後方可開展。

(3)小額貸款公司的註冊資本來源必須真實合法,全部為實收貨幣資本,一次足額繳納,不得以借貸資金和他人委託資金入股。

(4)公司法人代表或總經理從事經濟工作3 年以上,或者從事金融行業兩年以上,且無犯罪記錄和不良信用記錄。

(5)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結構,股東、董事、監事、總經理職責明確,部門分工清晰,前、中、後台有制衡。具有相應的業務開展的具體管理制度,如涉及貸款流程及貸前貸中貸後各環節職責的業務制度、涉及會計核算財務監督等的財務管理制度、涉及風險管理的內部控制制度等。具有相應的貸款風險緩釋措施,安全性、流動性、盈利性匹配程度較好;有完善的貸款損失準備計提制度,損失準備充足率不低於100%。

(6)小額貸款公司應申領貸款卡,並具有明確的業務發展計劃、清晰的目標客戶群體,目標客戶群體為符合政府鼓勵發展的中小企業。

(7)小額貸款公司自身資產無抵押、無對外擔保,與我行合作關係緊密,企業結算平台在我行。

三、貸款用途、期限、利率、授信限額

(一)、貸款用途只限於小額貸款公司發放經營範圍內的貸款,不得用於其他用途。

(二)、貸款期限在試點期間一般最長為1年。

(三)、貸款利率以同期人民銀行基準利率為基準加點確定。

(四)、小額貸款公司的融資銀行包括我行在內不得超過兩個,同時對小額貸款公司的授信限額以該小額貸款公司資本凈額的50%為限。其中,我行最高授信限額以前述授信限額減去他行對相應小額貸款公司已有貸款的差額為限。

四、審查審批要點

(一)、小額貸款公司發放貸款規模、期限、擔保措施和集中度等結構情況,了解其具體經營狀況;

(二)、小額貸款公司貸款逾期、欠息、展期和借新還舊等具體數據,充分掌握其資產質量狀況;

(三)、公司是否存在向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企業、關係人貸款或轉移資產。

五、業務管理要求

(一)、小額貸款公司授信業務作為企業法人申報,並按我行統一授信管理要求納入控股股東的集團授信範圍。在小額貸款公司試點期間,對小額貸款公司暫免評級。

(二)、 小額貸款公司放貸資金來源應為股東繳納的資本金、捐贈資金,以及來自不超過兩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融入資金。

(三)、 對小額貸款公司資金運用的要求:

1、小額貸款公司必須在註冊地所在地經營;

2、小額貸款公司發放的貸款應遵循「小額、分散」原則,同一借款人的貸款餘額不得超過小額貸款公司資本凈額的5%,50%以上的借款人單戶貸款餘額不超過50萬元,不得向股東及其關聯方發放貸款。其中如果分行所在地省級政府制定的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意見規定的標準高於上述標準,則按照政府制定的具體准入標準。

(四)、 對小額貸款公司風險內控機制的要求:

1、小額貸款公司應建立發起人承諾制度,公司股東應承諾書形式承諾自覺遵守公司章程,參與管理並承擔風險;

2、小額貸款公司應建立健全貸款管理制度,明確業務流程和操作規範;

3、小額貸款公司應有穩健的經營理念、合格的管理人員和健全的風險控制機制;

4、小額貸款公司應建立審慎規範的資產分類制度和撥備制度,確保資產損失準備充足率始終保持在100%以上;

5、小額貸款公司應建立健全企業財務會計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

六、其他管理規定

(一)、如存在包括我行在內的兩家銀行對小額貸款公司開展授信的情況,應與另一家授信銀行建立溝通協調機制,就授信額度、風險預警等事項及時溝通、協調,實現協作共贏。

(二)、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應與小額貸款公司約定:

1、公司應先以自有資金髮放貸款;

2、未經我行同意不得轉讓、抵押、質押包括貸款在內的公司各項資產和權益,也不得以公司名義對外擔保;

3、原則上,要求小額貸款公司借款客戶在我行開戶,由我行作為上述貸款的放款平台,確保我行授信資金的合規使用。

(三)、注重開展綜合營銷,爭取與小額貸款公司在存款、貸款、結算往來、客戶資源共享等方面實現全面業務合作。

(四)、積極爭取小額貸款公司股東對相關授信業務提供擔保。

(五)、小額貸款公司授信業務的會計核算應參照一般授信業務處理,按照《關於更新會計科目表的通知》(浦銀財務〔2009〕69號)規定的會計科目和業務代號,分別核算小額貸款公司授信業務。

七、對小額貸款公司的貸後管理措施

(一)、中小企業業務經營中心負責牽頭落實對小額貸款公司的業務管理,經辦營銷部門和支行具體負責對小額貸款公司進行風險跟蹤監控,監控方式包括現場訪問和非現場監控。

1、現場訪問至少每季1次,內容包括:

(1)與小額貸款公司管理人員會談,收集最新的財務報表、對外放款餘額、有無壞賬、損失金額等資料;

(2)了解小額貸款公司與我行業務合作後的經營運作、財務狀況、貨幣資金比例、或有資產等情況;

(3)了解公司是否存在主要股東、高管變動情況、經營管理中是否涉訴等重大問題;

(4)了解公司發放貸款規模、期限、擔保措施和行業集中度等結構情況;

(5)了解公司貸款逾期、欠息、展期和借新還舊等具體數據,掌握其資產質量狀況;

(6)了解公司是否向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企業、關係人貸款或轉移資產;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經營狀況、財務狀況、信用記錄和其他行為是否有異常情況;

(7)了解公司股東是否轉移、質押公司股權情況。

2、非現場監控包括按月向小額貸款公司收集「貸款業務明細表」、或有資產狀況及相關財務報表,落實專人定期查詢小額貸款公司的貸款卡信息,監控我行貸款餘額、其借款總額的動態變化情況,監控小額貸款公司對外放款的變化情況等。

(二)、每年須對小額貸款公司進行1次年檢評估,調整確定其授信額度和擔保條件。

(三)、營銷部門或經辦支行在日常監控中發現小額貸款公司發生金額較大的損失,或者有抽逃資金、轉移資產、違法經營等跡象的,應及時向分行授信審查部門和風險管理部門報告,停止發放新的貸款並採取相應的風險控制措施。

(四)、小額貸款公司的其他貸後管理要求,比照一般公司客戶貸後管理要求執行。

來源:

浦銀髮[2009]351號關於印發《上海浦東發展銀行小額貸款公司授信業務管理暫行辦法》。

第六部分 政策性擔保公司授信擔保管理

一、目的

為推動我行中小企業授信業務發展,規範授信擔保業務運作,強化風險防範和管理,根據財政部《中小企業融資擔保機構風險管理暫行辦法》等相關制度,配合國家有關建設各級政府信用擔保體系工作的政策要求,在總結我行現階段擔保業務實踐經驗的基礎上,特制定《上海浦東發展銀行政策性擔保公司授信擔保管理規定》(以下簡稱《擔保規定》。

二、 適用對象和定義

本規定適用於主要為中小企業授信提供擔保的擔保公司。授信擔保的對象應主要為中小企業,擔保業務為各類授信業務,其中主要應為各類短期授信業務。擔保方式包括擔保和再擔保,擔保責任應為連帶責任擔保。我行不接受為財政信用業務提供的擔保。總行對個人信貸業務中要求提供擔保公司擔保的業務,如有專門管理規定的,適用專門規定。為各類企業中長期項目貸款或大中型企業大額授信提供擔保的擔保公司,不適用本規定。

政策性擔保公司指政府出資設立的,以中小企業為服務對象,並具備公司法人主體的授信擔保機構。「政府出資」包括政府與其他出資人共同出資,並由政府控股或控制,或政府通過其控制的公司窗口出資、並實際由政府控制。此外,也包括納入各級政府中小企業擔保基金、政府再擔保體系管理的擔保公司以及各級政府科技部門、國家高新技術開發區、科技專項基金等設立的不以盈利為目的、專門的政策性科技擔保公司。

三、准入條件:

(一)由區縣級(含)以上政府出資設立,同時該級政府上一年度財政總收入應不低於15 億元。

(二)公司法人依法成立,並在當地註冊,取得從事相關擔保業務的營業執照。

(三)公司實收資本不低於人民幣5000 萬元,以現金方式投入,並不存在任何形式的抽逃資本。

對於能夠落實政府專項擔保基金支持擔保公司賠付的,可以適當放低該准入條件。

(四)公司對外擔保餘額一般為其實收資本的5 倍,最高不超過10 倍。

(五)申請擔保授信額度時,公司沒有未履行的擔保賠付義務。

四、建立良好風險補償機制

我行應與已建立良好風險補償機制的政策性擔保公司優先開展業務合作。風險補償機制包括:

(一)擔保公司設立後,按照其註冊資本的10%提取保證金,存入主管財政部門指定的銀行,專項用於清償債務;

(二)設立擔保機構風險準備金專戶;

(三)財政設立專項擔保基金,用於中小企業融資擔保及清償債務;

(四)其他有效的風險補償機制。

五、擔保額度管理

政策性擔保公司對單個企業提供的擔保責任金額最高不應超過該擔保公司自身實收資本的10%。擔保額度的管控比照公司授信額度的要求執行,分行中小企業業務經營中心負責擔保額度的管理。

六、授信流程和風險點

我行與政策性擔保公司開展授信擔保業務合作,應遵循對第一還款來源獨立調查和評估的原則,不因擔保公司提供授信擔保而放鬆授信「三查」工作。對政策性擔保公司擔保授信流程,比照我行公司授信業務的流程執行。除應執行一般公司授信客戶的基本要求外,重點應關注以下因素:

(一)地方政府的信用、財政的實力以及地方政府對於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的建設和相關政策等情況。

(二)地方政府對政策性擔保公司的政策支持制度、財政補償機制是否建立。

(三)擔保公司的內部管理機制是否完善,是否有完備的風險評價機制以及內部風險補償機制。

(四)擔保公司資金的管理模式,資本金的主要用途和流向,是否涉及將資本金用於股票二級市場投資、用於政府指定項目投資、委託貸款,以及政府隨意抽取其資本金挪作他用等影響其資產流動性從而削弱其擔保代償能力等風險因素。

(五)擔保公司經營期間的擔保業績評價,應側重其以往的賠付歷史和擔保履約情況,包括累計擔保金額,擔保戶數,賠付金額和賠付率、追償率。目前擔保餘額、是否存在應履行而未履行的賠付義務等。

七、貸後監控

與政策性擔保公司建立合作關係並實際發生擔保業務後,應當由業務主辦支行每季度進行跟蹤和監控,並著重關注以下信息:

(一)地方政府對政策性擔保公司相關政策的變化及其對我行授信可能產生的影響。

(二)擔保公司對外擔保的餘額變化,對外擔保餘額已超過實收資本5 倍和接近實收資本的10 倍時,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及時發出預警信號並調整相關授信方案。

(三)擔保公司對外賠付情況,是否存在大額索賠,履行賠付後擔保公司自身資金的補充情況以及政府對擔保公司補償機制、擔保公司部內風險管理的改進和落實情況。

(四)擔保公司的資金運用和收入結構的分析,是否存在大額投資活動或其它可能影響公司對外賠付能力的活動。擔保公司的資金運用,應符合當地財政主管部門相關規定。資金主要用於銀行存款、購買國債、金融債券及國家重點企業債券;用於買賣證券投資基金等投資時,應當在合理的資產結構比例內,並符合主管部門的資金監管要求。

八、簽署合作協議

擔保額度審批設立後,我行與政策性擔保公司可以簽訂擔保合作協議,約定擔保額度和擔保條件,明確相關職責和權益。

來源

浦銀髮〔2009〕472 號關於印發《上海浦東發展銀行政策性擔保公司授信擔保管理規定》的通知

第七部分 商業性擔保公司授信擔保管理

一、目的

為加強商業性擔保公司授信擔保管理,防範和控制中小企業授信業務的擔保風險,制定本規定。

二、適用對象和定義

本規定所稱商業性擔保公司(以下簡稱「擔保公司」),指區別於各級政府直接或間接出資設立的政策性擔保公司,由各類企業、自然人投資設立的、按照商業性、市場化原則經營擔保業務的公司法人。

本規定所稱商業性擔保公司授信擔保,指商業性擔保公司為我行對客戶授信提供保證擔保。擔保的授信業務為各類表內外授信業務,其中主要應為各類短期授信業務,擔保責任應為連帶責任擔保。

《管理規定》適用於主要為中小企業授信提供擔保的擔保公司管理,對目前出現的為各類企業中長期項目貸款或大中型企業大額授信提供擔保的擔保公司不適用。

三、准入條件:

(一)公司是依法成立的法人,在當地註冊,取得從事相擔保業務的營業執照。

(二)公司實際經營超過3 年。

(三)公司的實收資本不低於5000 萬元,全部以現金形式投入,並沒有以任何形式抽逃資本。

(四)公司對外擔保餘額控制在實收資本的5 倍內,最高不超過實收資本的8 倍。

(五)申請授信時公司沒有未履行的賠付義務。

四、基本原則

與商業性擔保公司開展擔保業務合作,應遵循「先授信,後用信」的原則,綜合評估擔保公司的擔保資質、擔保業務管理能力和擔保代償實力,核定擔保額度,確定我行可接受的擔保上限。

五、反擔保制度與保證金制度

我行與商業性擔保公司開展擔保業務合作,應要求擔保公司建立反擔保制度,以確保商業性擔保公司具備緩釋擔保風險的工具,從而提高並保障其持續的擔保代償能力。

擔保公司為我行授信擔保實施的反擔保,應為由被擔保企業提供合法有效的資產作為抵質押。同時,擔保公司應在我行貸款發放之前辦妥反擔保手續,經我行審核認可,並將反擔保合同、相關的資產證明和登記文件的複印件留存我行。

我行與商業性擔保公司開展擔保業務合作,應執行嚴格的保證金制度。由擔保公司向我行繳存一定比例保證金,併當任何1 家被擔保企業出現授信違約並超過約定期限時,直接由我行扣劃保證金代償所欠本息,同時扣劃保證金後,擔保公司應在約定的期限內及時補足。

上述約定期限原則上均不得長於1 個月。保證金未補足前,擔保額度應停止使用。

六、授信流程和調查報告要點

對商業性擔保公司擔保授信流程,比照我行公司授信業務的流程執行。各營銷單位對擔保公司進行盡職調查,撰寫調查報告,報送分行授信審查部審查並提交有權審批人或審批機構審批。

調查擔保公司時,應收集其營業執照、驗資報告、成立批文、公司章程、至少3 年的財務報告、審計報告、貸款卡查詢的公司擔保情況等有關資料。應了解以下相關信息:

(一)公司成立的過程及其發展沿革;

(二)公司註冊資本的到位情況及其構成;

(三)公司主要股東的背景;

(四)公司主要管理人員的簡歷;

(五)公司的經營理念和發展目標;

(六)公司的內部治理結構、風險控制制度和內部的風險補償機制;

(七)公司擔保業務的管理和操作,包括客戶的開發和調查、風險評估、反擔保措施、擔保後的跟蹤檢查、催收和追償等;

(八)公司至少3 年的擔保業務業績,包括擔保金額、擔保戶數的累計數和餘額數、較大的擔保客戶、擔保費收入、賠付率、較大的單筆賠付金額、追償率,公司是否存在應履行而未履行的賠付義務等;

(九)公司至少3 年的財務狀況,特別是資金的投向、負債來源和目的、除擔保業務外的其他收入的金額和來源構成等。

七、授信審查要點

分行授信審查部門負責擔保公司擔保額度的審查,審查要點包括:

(一)從公司的股東背景、經營理念、發展目標、資金運用和資產結構、主要收入的來源等方面分析其持續經營的能力;

(二)從公司管理人員的素質、內控制度、客戶評估和管理的方法、操作的規範程度等方面分析其風險控制能力;

(三)從公司的資本規模、資產的流動性、擔保總額、擔保費收入、以往的賠付記錄以及風險補償機制的建立和執行情況等方面分析其擔保代償能力和意願。

八、額度管理和貸後監控

擔保額度的管控比照公司授信額度的要求執行,分行中小企業業務經營中心負責擔保額度的管理。

對已給予授信額度的擔保公司,應由支行負責跟蹤監控。監控的方式包括現場訪問和非現場監控。現場訪問至少每3 個月1 次,內容包括與擔保公司管理人員會談,收集最新的財務報表、擔保餘額、賠付金額等資料,寫成報告,送分行風險管理部備案,並作為年檢授信和單筆業務授信的審查依據之一。非現場監控主要是查詢商業性擔保公司的貸款卡信息。發現有擔保債權逾期的信息應及時了解情況,採取適當措施。貸款卡查詢應指定專人進行,至少每周1 次。監控中發現擔保公司對外擔保餘額已超過其實收資本5 倍和接近實收資本8 倍、擔保公司發生金額較大的賠付義務、公司資產因對外賠付、投資失敗或其他原因發生較大損失,或有抽逃資金、轉移資產跡象的,應停止接受其擔保並採取相應的措施。

九、簽署合作協議

與擔保公司開展業務合作前,應簽訂合作協議,明確約定擔保額度和擔保條件。其中,對於反擔保條件、保證金制度等應明確約定。相關合作協議應由合規部予以審定。

辦理具體授信業務時,應在核定的擔保額度內根據確定的擔保條件操作,並且逐筆簽訂擔保合同。

來源

浦銀髮〔2009〕505 號關於關於印發《上海浦東發展銀行商業性擔保公司授信擔保管理規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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