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干培訓班講稿:淺談群眾工作方法暨怎樣做好人民調解工作
我們黨歷來高度重視群眾工作,群眾工作是我們黨的優良傳統和政治優勢。當前,我們已進入經濟社會發展的「黃金期」與各類矛盾的「凸顯期」。迫切需要我們認真做好新形勢下的群眾工作,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用新舉措應對新情況,用新辦法解決新問題,用新點子化解新矛盾。在座的各位村(社區)黨支部書記身處工作一線,直面群眾,直面矛盾,你們群眾工作水平的高低直接關係到社會的和諧穩定,直接影響著黨群幹群關係的融洽。方法得當,則事半功倍;方法失當,則事倍功半。因此,大家必須掌握好群眾工作方法,善於做好群眾工作。下面,我結合自己的工作實踐和體會,先談談幾個群眾工作方法。
方法一:貼近群眾,問計於民。群眾意見就像一面「鏡子」,反映社情和民意,折射問題和不足。而要了解群眾意願,就必須要深入群眾、貼近群眾。如果不深入群眾、不了解群眾的意願,不知道群眾問題的本質,做好群眾工作就無從談起。只有深入群眾、了解群眾、讀懂群眾,我們才能找到解決問題的關鍵,找准群眾工作的切入點,才能保證我們的決策和工作不出偏差。只有多聽取群眾的意見,才能使自己對形勢有冷靜的判斷,對不足有清醒的認識,對決策有全面的把握。凡是同群眾充分商量和溝通過的事情,做起來容易得到群眾的理解、擁護和支持。因此,要建立和完善群眾意見表達、黨群干群溝通機制,把聽取意見作為一項日常工作、一個決策程序、一種制度安排。使群眾的意願能夠真實、迅速、完整地反映上來,並體現到有關政策、決定之中,使每一項決策與群眾的利益和願望相吻合。
方法二:好事辦好,實事辦實。我們在座的各位都是土生土長的基層幹部,都想為群眾辦點實事,辦點好事。但要想把「好事辦好、實事辦實」,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必須講究工作方法。如果不講究方式方法,會把好事辦壞,實事辦砸,得不到群眾的擁護和認可。比如,前些年,有的地方想通過實施種植藥材項目帶領群眾致富,但在沒有做好市場調查的情況下,就盲目發動群眾大量種植,種下之後,又沒有技術人員跟進服務,結果要麼是地里長不出藥材,要麼是長出點藥材也賣不出去,爛在地里。群眾一年的辛勞都打了水漂,這時鄉里還向農民收藥材種子款,受到群眾的抗拒,矛盾激化,造成很大的負面影響,一件好事演變成了一件壞事。因此,請大家一定要吸取教訓,講究方法,把「好事辦好、實事辦實」,真正讓群眾得實惠,讓老百姓認可。
方法三:言而有信,兌現承諾。群眾對幹部越信任,問題和矛盾就越容易解決。反之,失信於民就等於潑水於地,很難收拾和挽回。取得群眾信任說難也難,說不難也不難,最起碼的一條,就是要取信於民。老百姓最看重的是說到做到有誠信,最瞧不起的是說到做不到放「空炮」。現在,一些基層幹部說得好聽就是不辦事,本事不大且不用心,說得漂亮做得不漂亮,當面拍著胸脯,過後不當回事,傷了老百姓的心,失去了群眾的信任。因此,我們的基層幹部更要注重言論與行動相統一,做事與做人相統一,不斷增進群眾對我們的信任。要「誠以待人,無物不格」,對群眾的事情,答應辦的一定要辦,承諾早辦的絕不拖著辦,對不該辦的要有個說法,暫時辦不到的要創造條件努力辦,用行動踐行為民諾言,做到言而有信,言行一致,千萬不可「有錢錢打發,沒錢話打發」,用迷人的「好話」糊弄群眾。
方法四:有理說理,以理服人。群眾工作中的許多問題,大多屬於人民內部矛盾,這就要求我們在法律法規的範圍內、在說服教育的前提下,通過思想政治工作,把問題處理好,把矛盾解決好。例如,當前,縣城建設、重點工程建設、重點項目建設、基礎設施建設、征地拆遷等任務繁重,有少數群眾對政策不理解、對工作不配合,我們基層幹部一定要正確認識,正確對待,堅持以理服人、循循善誘,通過耐心細緻地疏導和引導,把道理、政策、法律法規向老百姓講清楚,動之以情、曉之以理,使其心悅誠服。對於大量個體糾紛,盡量採用調解的方法處理,對群體性事件多做息爭罷訴的工作,對不明真相的群眾多做宣傳解釋工作,灌輸法治理念,善於運用法律手段處理各種矛盾和糾紛,不斷引導群眾合理合法地表達利益訴求。
方法五:敢於道歉,善於讓步。l945年,毛澤東同志就告誡全黨:「我們的責任,是向人民負責。每句話,每個行動,每項政策,都要適合人民的利益,如果有了錯誤,定要改正,這就叫向人民負責。」在做群眾工作的時候也要這樣,有了錯誤就要改正,做了錯事就要道歉,條件不成熟就要妥協。即使你認為自己都是對的,但是群眾不樂意接受,你也得尊重群眾,還要繼續說服群眾,爭取支持,千萬不能去批判和指責群眾。有時,不是原則問題,我們讓讓步,低低頭,事情可能就處理好了,就會避免突發性和暴力性事件的發生。大家常說,群眾的眼睛是雪亮的,群眾的心窩是鏡亮的,要相信,大多數群眾是講道理的。只要我們是真正為群眾著想,即使有時做得不對,只要敢於道歉認錯,善於讓步妥協,群眾就一定會理解我們的難處和用心,是會全力支持我們工作的。當然,妥協讓步也不是對錯誤的東西作無原則的遷就、一味地妥協,特別是處理群體性事件,既要防止簡單動用警力激化矛盾的問題,更要防止以犧牲政策和法規底線為代價,甚至「花錢買平安」,留下隱患。
方法六:以身作則,率先垂範。村(社區)是社會管理工作的最基層,村(社區)黨支部書記則是基層社會管理的組織者和執行者。大家作為最基層的幹部,天天與老百姓打交道,其一言一行,一舉一動,群眾都看得很清楚,也具有很強的示範性。喊破嗓子不如做出樣子,大家一定要以身作則,率先垂範,站得出來、豁得出去,成為黨員幹部心中的一面旗幟、前行中的一盞明燈、困難中的一根脊樑。凡是要求群眾做到的,自己首先帶頭做到;凡是要求群眾不做的,自己堅決不做,以自身的良好形象、人格魅力贏得群眾的尊重和支持,以自身的模範行動影響和帶動群眾,不斷提升群眾工作的親和力和感染力,贏得民心,凝聚力量,引領群眾不斷前進。
以上與大家交流了一些做好群眾工作的方法和體會。下面,結合農村工作的實際需要,我再談一談怎樣做好人民調解工作。我認為,人民調解工作要做好以下幾個方面。
1、要做到公平公正。公平公正就是要求我們要客觀公正,不偏不倚。公平公正是做好人民調解工作的前提,只有公平公正了,才能得到雙方當事人的信賴,為糾紛的最終解決搭好一個良好的平台,才能為當事人所自願接受,做到案結事了。公平公正首先要求我們要認真聽取雙方當事人的陳述,絕不能偏聽偏信,先入為主。現實的大量糾紛,都有可能出現一方當事人先向我們反映糾紛的情況,這時候我們一定要有清醒認識,不要輕易表態。公平公正其次要求我們要做好調查工作,在調處糾紛時,往往會出現「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的局面,這就要求我們必須深入調查,掌握第一手的資料,只有掌握了糾紛的真實情況,才能找准問題的癥結,調解工作才能有的放矢,才能最終達成調解協議,順利解決糾紛。公平公正還要求我們遵守人民調解員的行為規範,不要做影響公平公正的事情,比如接受一方當事人的吃請,收受一方當事人的財物或者謀取其他不正當的利益。
總之,不論是弱勢的一方還是強勢的一方,調解員都要一視同仁,不偏袒任何一方,靠正氣感人,靠正派服人,靠誠信打動人。
2、要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識。說到調解,有些同志就說了,這個簡單,不就是「和和稀泥」,做做雙方當事人的思想工作,做做「和事老」就可以了嘛?這種想法是錯誤的,是不負責任的,不利於解決問題。就「大錯特錯」了。過去,做調解工作講的是「情、理、法」,情字當頭,法律則擺在次要的位置,許多調解協議是通過人民調解組織所擁有的公共輿論和公共權力對當事人的心理強制達成的,因此,在一定程度上與法治相衝突,達成的協議顯失公平。現在,根據我們前面講的合法原則以及調解協議效力的提高,做調解工作應該是「法、理、情」,把法擺在第一位,結合考慮情理的因素。必須在查清事實、分清責任的基礎上,嚴格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進行,不能背離國家法律、政策,無原則地調和,片面追求調解率。否則,不僅難以收到良好的調解效率,反而可能留下隱患,引發新的矛盾糾紛。這也是前面提到的人民調解員的任職條件的具體原因。
說到掌握法律知識,我們不可能和律師、法律服務工作者這些專業法律人員相比,能掌握大量的法律專業知識。所以,我們提出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識。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識一方面是我們得掌握一些如《民法》、《憲法》、《婚姻法》、《侵權責任法》、《刑法》等基本法律裡面的法律知識,能夠用這些基本的法律知識解決具體的糾紛。另一方面是要求我們要養成遇到事情翻看法律書籍的良好習慣。記不到翻得到,不知道找得到,只要肯翻法律書,一定能找到解決具體糾紛的法律知識。
3、要注意方式方法。做具體的調解工作方式方法有很多,這裡也不可能一一列舉。但是下面幾個原則性的東西一定要注意,一是始終要保持住「裁判員」的身份,人民調解員在調解過程中要充分認識到自己所處的角色,擺正自己的位置,要引導雙方當事人談判,注意說話技巧,絕不能說一些不利於糾紛解決的話,從而使當事人對調解員的中立角色產生懷疑,反而把雙方的矛頭對準了自己,把自己繞了進去,引起矛盾糾紛的激化。二是做調解工作要抓打放小,要抓住糾紛的主要矛盾和主要方面,不要糾纏於細枝末節。糾紛的主要問題解決了,就要提醒雙方當事人不要在無關緊要的小事少糾纏,從而有利於糾紛的快速處理。三是要抓住矛盾糾紛中的關鍵人物,也就是抓住說話算數的人,多做他的思想工作,當直接做工作效果不明顯時,我們可以利用當事人社會關係中的積極力量來幫助說服當事人,只要關鍵人物的工作做通了,糾紛也就解決了。四是即使糾紛沒有解決,也要做到不要讓矛盾糾紛激化。因為種種原因,有些糾紛在我們這裡解決不了,這時候我們一定要做好當事人的思想工作,不要激化矛盾。
4、要告知好當事人。告知好當事人,就是要求我們在調解糾紛的每個階段,都明確告訴當事人應該幹什麼。在糾紛調解開始前,要告知他們權利和義務,一般就是「約法三章」,第一,遵守調解現場秩序,沒有經過調解主持人的宣布,不能隨意提前離開調解會場。第二,確定參加調解的人數,選擇能夠做主的人參加,一般3-5人即可。第三,一方當事人做陳述時,對方當事人不能隨意打斷講話,要壓得住陣。
在調解的過程中,首先要雙方當事人說話以事實為依據,就事論事,舉止文明,不要進行人身攻擊,要讓談判在一個和平的氛圍中進行。其次要雙方確定主陳述人,在主陳述人講完後,其他的人只能做補充發言,而不需要再次重複前面人的發言,從而避免冗長的會議。
在調解工作做完後,如果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要告知當事人履行好協議,這是當事人的法定義務,如果沒有達成協議,一是告訴他們可以回家多考慮下,可以為他們進行下一次的調解,二是要告訴他們如果不願意進行下一次的調解,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依法通過仲裁、行政等途徑式維護自己的權利,千萬不要採取違法方式去主張自己的權益。
5、樹立調解無小事的觀念。我們要樹立「抓調解就是抓穩定,抓調解就是抓發展」的觀點,充分發揮人民調解第一道防線的作用,真正把問題化解在基層,解決在萌芽狀態。我們現在有的同志,對人民調解工作的重要性認識不足,對開始出現的矛盾糾紛不夠重視,不積極主動的開展調解工作,久拖不決,等到小糾紛變為大的群體性事件,悔之晚矣。有些同志打了個很形象的比方來形容「公、檢、法、司」的職能,公、檢、法是「撲火隊」,司法是「防火員」。公、檢、法是出了問題再解決,司法是以預防為主,防止問題的出現。現在我們各級的人民調解組織一年大約處理大大小小的糾紛1500多起,試想下,這裡面只要有1/3的糾紛不處理或者處理不好,就會產生多大的社會穩定問題。
6、樹立保一方平安的觀念。樹立保一方平安的觀念就是要求我們大家把矛盾糾紛化解在自己的轄區,就地化解,切實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鄉(鎮),矛盾不上交」,確保一方平安。這首先要求我們做好矛盾糾紛的排查工作,只有知道哪裡可能發生矛盾糾紛或者發生了矛盾糾紛,才能更好的去調解,這也要求我們要加大村委調委會和治保會建設,配齊配強工作人員,確保基層維穩工作有人抓,有人管。樹立保一方平安的觀念;其次要求我們自覺落實「屬地管理」和「誰主管、誰負責」維穩責任機制,看好自己的「一畝三分地」,不相互推諉,不相互扯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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