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格權民法典獨立成編,是對公民權利的更好保護

在我國民法典編纂中,一直就有對人格權是否獨立成編的不同聲音,且不論各方觀點立論基礎如何,單從互聯網與大數據產業發展角度看,只有人格權獨立成編,公民的合法權利才能得到更好的保護。

▲起底攝像頭「偷窺」隱私。 視頻來自新京報「動新聞」

文 |朱巍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郭峰在近日舉辦的2017年大數據合作與合規峰會上透露,最高人民法院有意在民法典的編纂中,提出立法建議,「將人格權單獨成編規定在民法分則中,將對自然人隱私權和個人信息的保護作為人格權的重要內容。」

人格權單獨成編是保護隱私權立法基礎

隨著2017年《民法總則》的通過實施,我國經濟社會已經開始逐漸步入「民法典時代」。按照立法規劃,在2020年民法典就要正式出台。人格權是否能夠在未來的民法典中獨立成編事關重大,將直接影響到技術進步與人權保護的協調關係,成為保障大數據時代公民隱私權等重要人格權的立法基礎。

從法律角度看,人格權本身具有公法與私法的雙重屬性,一方面,人格權利是基於自然法與天賦權利,存在憲法和倫理的基礎;另一方面,人格權利屬於實證化過程,只有被法律確定下來的人格權,才能成為法律意義上的權利。因此,人格權不單是權利的宣誓,更是民眾權利的請求權基礎。若是在私法權利基礎的民法典中沒有單獨成編,而是被總則抽象規定,或僅出現在侵權法編中,就必然會導致公民權利基礎的喪失。

在我國民法典編纂中,一直就有對人格權是否獨立成編的不同聲音,且不論各方觀點立論基礎如何,單從互聯網與大數據產業發展角度看,只有人格權獨立成編,公民的合法權利才能得到更好的保護。

公民基本權利保護缺乏私法基礎

首先,民法總則對隱私權的規定是抽象的權利。雖然總則在民事權利一章中明確了一般人格權和具體人格權類型,但缺乏適應互聯網技術發展的適用條件。

隱私權的概念產生於工業時代,互聯網大數據背景下的隱私權的內涵與外延,與一百多年前隱私權概念被首次提出時已經大相徑庭。公民隱私信息是大數據的重要源頭,但大數據的性質卻是產權。前者屬於人格權保護範圍,後者則屬於知識產權調整範圍。若法律對此缺乏明確應對,必將導致隱私信息在轉化成大數據商業化使用時出現問題,包括數據產權、脫敏標準、精準營銷、用戶畫像、個人徵信、數據流動等各個環節均會因立法過於抽象而陷入困境。

其次,公法不能代替私法保護公民基本權利。在立法層面,我國目前涉及公民隱私權方面的法律性文件很多,既包括《網路安全法》、《關於加強網路信息保護的決定》等現行法律,也包括被列入立法規劃即將出台的《個人數據保護法》,還包括刑法及其修正案。

然而,這些法律性文件大都是從公法角度確立的網路時代隱私權界限,在缺乏私法基礎的情況下,非常容易劍走偏鋒,出現公民的私法權利被公法解釋的情況。一方面,這讓民事賠償與行政處罰、刑事責任混為一談,忽略了私權利的自我保護價值;另一方面,在隱私權領域公法過於強大,也不利於互聯網產業發展,越俎代庖的偏重性立法容易產生寒蟬效應,阻礙技術進步。

新型人格權需在民法典中予以體現

再次,公民應成為民事權利的自我決定人。我國民法總則已經將人格尊嚴並同人格自由作為一般人格權,這是非常先進的立法模式,遵循了意思自治與契約神聖的基本民法理念。

在「互聯網+」時代中,公民需要的個性化服務均由用戶自願決定,互聯網平台所提供服務的基礎在於用戶隱私數據的讓與權和自我決定權。特別是在互聯網免費服務中,用戶數據的讓與是接受服務的對價,在充分尊重用戶知情權和選擇權的基礎上,保障這種意思自治是發展「互聯網+大數據」的前提。

尤其是在個人徵信方面,數據源的合法性與隱私權界限密不可分,而數據的真實性和全面性又與公民隱私權產生了巨大矛盾。如何解決這些問題,或者說不論這些問題能否通過其他特別立法予以解決,民法典作為公民權利的基本法典必須要做出具體回應。

最後,互聯網時代催生的大量新型人格權需要立法基礎。儘管人格權來源於自然法中的天賦人權,但不同時代對人格倫理衍生出來的新權利也是不同的。

世界範圍內現存的民法典都是產生於工業時代,人格權類型受制於時代局限性。「互聯網+」時代中,人格權倫理範圍與技術相結合,衍生出來包括安寧權、虛擬人格權、數據權、知情權、被遺忘權、網路信用權等新型權利。這些新型權利是人格權在新時代的發展,不能僅停留在理論層面,經過實證過程後,必須在民法典中予以體現。更為重要的是,這些新權利既非財產權性質,又非侵權法規定的侵權請求權能夠涵蓋。新時代的人格權必須在立法上突出支配性權能,明確哪些權利能夠由自然人自行支配處分,哪些人格利益應該被賦予法律權能,哪些權利應被重新定義等等。

民法典本身是公民從事社會經濟活動和民事行為的基礎,不同時代的民法典必須具備不同時代的烙印。互聯網時代公民權利必須正大光明地寫進民法典,不能停留在宣誓、理論和法系學派之爭中,也不能寄希望於未來的修法或司法解釋,更不宜讓公法解釋私法內涵。民法典中人格權獨立成編對經濟社會而言是重大利好,下一步關注的重點,就在於立法者如何能詳盡地寫好新時代的人格權法編了。

□朱巍(中國政法大學傳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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