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宗教衝突原因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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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多人認為,一個國家內部發生民族、宗教等衝突的原因很簡單,其背後的驅動力是民族和宗教群體間存在的「古老的仇恨」。但是,也有人不同意這種解釋。他們提出,為什麼暴力衝突發生在一些地方,而另一些地方卻沒有發生?為什麼有些爭端就比另一些爭端更充滿暴力,更難以解決? 筆者認為,可以從3個方面去探析內部衝突的原因,即根本原因、直接原因、國內精英在衝突中所起的作用。 內部衝突的根本原因 內部衝突的根本原因由結構性因素、政治因素、經濟和社會因素、文化和認知因素構成。 結構性因素包括弱勢政府、對族群安全的關注以及族群地緣因素。 弱勢政府是指一些政府天生軟弱。例如,許多誕生於非洲和東南亞的殖民地政府是殖民者扶持建構的,缺乏政治合法性,因而難以名正言順地對領土實行有效的管轄。另外,地方性腐敗、行政管理能力不強、沒有能力推動經濟發展這些問題的存在,都使政府變得越來越軟弱。當政府組織衰弱時,暴力衝突就隨之而來。 對族群安全的關注也源於政府的軟弱。當政府衰弱的時候,國家裡的各個族群就感到必須加強自我保護,他們擔心其他族群會對自己造成威脅。但問題是,如果一個族群在採取措施進行自我保護,就可能對其他族群造成威脅,這會促使鄰近的族群也採取措施以減少自身受到的威脅——這就是安全困境(也稱「安全兩難」)。 族群地緣因素在多民族國家比較突出,但並不是單一民族就能保證國內和諧。比如,索馬利亞是非洲亞撒哈拉地區族群最統一的國家,但它卻被宗族戰爭和軍閥混戰所撕裂。 政治因素包含歧視性政治制度、排他性國家意識形態、族際政治和精英政治幾個方面。 許多人認為,一個國家是否發生內部衝突,很大程度上與政治體系的類型和公平有關。封閉的專制體系存在時間長了,會使一些族群的利益得到滿足,而另一些族群的利益被踐踏。即使是在比較民主的體制里,如果一些族群在政府、議會、軍隊、警察、政黨以及其他政治機構中沒能獲得足夠的代表席位,不滿也會產生,時間長了,整個政治體系的合法性就會受到質疑。如果政府經常使用暴力、壓制手段或政府正處於轉型中,那麼國內衝突就很可能發生。 排他性國家意識形態包括公民民族主義和族群民族主義。公民民族主義強調公民身份的神聖化、個人機會的均等、公民化的教育、集體行動等,因此在國內事務上通常會忽視或侵蝕少數族群基於文化特殊性的權益,傾向於國家對少數群體採取同化政策。就其本質而言,公民民族主義依賴已建構起來的法律制度去確保公民權利的實現。相反,族群民族主義不依賴制度而是依賴文化,它主要強調本族群的文化特殊性,強調對本族群利益的維護高於一切,強調族群成員對族群內部事務的自主性,挑戰多族群共存的國家,並在極端條件下形成分裂主義勢力。 許多學者認為,一個國家內部是否會發生暴力事件,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國內政治和族群政治內部的動力。如果族群雄心勃勃,有很強的身份認同感和對抗性策略,那麼發生暴力衝突的可能性就大。如果各族群的目標不相容,族群內部的相互比較又刺激了競爭,那麼隨著焦慮的日益增加,衝突也容易爆發。另外,新族群的出現以及族群內部權力平衡的變化,也會導致不穩定局面的出現。 一些學者強調精英政治,認為它是那些孤注一擲的機會主義的政治家們在政治和經濟動蕩時期所採取的策略。根據這一思路,族群衝突經常是由身處政治和經濟動蕩時期的精英所引起的,目的是擊退國內的其他挑戰者。 經濟和社會因素被看成是內部衝突的潛在原因,包括經濟問題、歧視性經濟體系、經濟發展與現代化過程的挑戰與困境。 大多數國家都會遇到這樣或那樣的經濟問題,這些問題會加劇國內的緊張局面。在工業化的世界,即使一個國家的經濟在增長,但如果它沒有過去增長的那麼快或者增長速度滿足不了社會的需求,問題也可能出現,例如高失業率、高通貨膨脹率。許多發展中國家的經濟徘徊不前,失業、通貨膨脹、資源競爭特別是對土地的爭奪,為衝突提供了溫床。簡單地說,經濟下滑、停滯、崩潰都會嚴重影響社會的穩定。 面對經濟機會的不公平、佔有資源的不平等、生活水平的巨大差別等,受歧視的社會成員將其視為不公平和不合法。例如,在斯里蘭卡,泰米爾人一直受到人口占多數的僧伽羅人的歧視。經濟的發展並不一定能解決所有問題,因為在經濟增長過程中,總會有一些人、一些地區獲得更多的經濟機會,導致發展差距擴大。 許多學者都將經濟發展和現代化視為不穩定和內部衝突的主要原因。他們認為新技術的使用使社會發生了廣泛而深刻的變化:遷移和城市化打破了傳統的社會體系;教育的普及,大眾媒體的發展,提高了人們獨立思考自身所處社會位置的意識。這些變化對現存的社會和政治體系構成了壓力,人們產生了經濟和政治期望,當這些預期得不到滿足時,挫折感便隨之增加,在政治領域尤其如此。 文化和認知因素,包含對少數民族的文化歧視,對歷史的錯誤認知。 對少數民族的文化歧視,包括不平等的受教育機會,在使用和教授少數民族語言時所受到的法律和政治上的限制,以及對宗教自由的限制。上世紀三十四年代,蘇聯在高加索地區實施了一些激進的政策;保加利亞對土耳其人、斯洛伐克對匈牙利人、泰國對北方和西方的山區部落也推行了同化政策。 許多族群彼此的仇恨是有歷史基礎的。然而,不可否認的是,人們往往漂白和美化自己的歷史而妖魔化對手。例如,對待1994年發生在盧安達的胡圖族對圖西族的種族大屠殺,胡圖族人堅持認為,「這不是種族滅絕而是自衛」。故事就這樣口耳相傳地一代代傳播下去,導致族群對自身歷史及對其他族群歷史的錯誤認知。如果兩個鄰近的族群相互排斥和互相仇恨,那麼任何一方最輕微的挑釁,都會成為報復的「正當理由」。在這樣的情況下,衝突就很難避免,而且會越來越難以控制。 內部衝突的直接原因 內部衝突必須分開來考慮:第一,它們是由精英階層引起的還是普通大眾階層引起的;第二,它們是由內部發展引起的還是由外部發展引起的。內部動因包括領導人和國內問題,外部動因包括鄰國和鄰國問題,從理論上來說,內部衝突必然由這其中的任何一種引起。 國內問題,表現為經濟的快速發展、現代化或者政治經濟歧視引發的問題。發生在印度旁遮普和斯里蘭卡的衝突就是很好的例子。前者是由現代化快速發展和移民問題引起的,後者是由於長期存在的政治、經濟和文化偏見引起的。 鄰國問題,比如蜂擁而來的鄰國難民、邊界衝突引發了騷亂或暴亂。上世紀70年代,約旦境內激進的巴勒斯坦人受到排擠,導致許多好戰組織在黎巴嫩重新建立起來。 鄰國的動因是指鄰近國家的政府出於政治、經濟或意識形態目的,有預謀地引發他國的衝突。例如,蘇聯1979年武裝入侵阿富汗,在那裡出現了騷亂。另一個例子就是1976年莫三比克全國抵抗運動在辛巴威設立基地,目的就是破壞莫三比克的新政府。 領導人問題包括文官領袖和軍隊領導人之間的權力鬥爭等等。 (作者單位:中央民族大學文學與新聞傳播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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