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彈●憲法學】2015年CLSCI論文數據分析

一、總體評價

  依據中國法學創新網「法學盤點」中發布的「憲法學·2015年科研單位論文數統計」,憲法學在CLSCI(16種主要期刊)上發表論文數為120篇,約佔CLSCI期刊論文總數1521篇的8%(具體分布見表一).較之2014的發表,在發表總量和比值上都有略微上漲;也是自2009年以來,發表總量最多的一年(見表二)。2015年憲法學有9篇文章發表在「三大權威期刊」上,比2014年下降了三個百分點(見表三),仍然反映了一個長時段的規律,憲法學作品在權威期刊上的發表有一定難度。

  表一 憲法學在2015年CLSCI發表總量中的比值

  表 二 2009-2015年憲法學在CLSCI上發表論文情況統計表

年份

論文數(篇)

CLSCI論文總數(篇)

百分比(%)

2009

111

1406

7.9

2010

76

1431

5.1

2011

96

1435

6.7

2012

115

1412

8.14

2013

67

1357

4.94

2014

111

1557

7.14

2015

120

1521

8.0

  表 三 2009-2015年憲法學在三大權威期刊上發表論文情況統計表

年份

論文數(篇)

CLSCI論文總數(篇)

百分比(%)

2009

7

173

7.9

2010

6

180

5.1

2011

10

172

6.7

2012

14

185

8.14

2013

5

181

4.94

2014

15

191

7.8

2015

9

187

4.8

  雖然從數量上看,憲法學變化不大,但從文章主題和問題領域來看,2015年的發表還是呈現出與以往更多的不同,中國憲法學的一些核心關切逐漸成熟、定型,並形成若干具體的、穩定的研究進路。在去年的學科分析中,我們提出「總結學術增量」,而非僅僅「盤點學術存量」作為分析標準,今年繼續做這樣一種二階觀察,在知識生產的實質貢獻上分析中國憲法學一年來的進展。由此,我們可以從發表的文章中概括如下內容:

  第一, 國家建構與國家機構的研究日益豐富、深入

  國家理論始終是憲法學無法繞開的話題,但對國家理論的體系化解說總是容易陷入立場和政治姿態之爭,也未必是一種安全的研究,所以很長一段時間內,中國憲法學在追求專業化和科學化的過程中,有意「懸置」了這個話題,甚至在教科書的體系中,繞開「國家的一般理論」,直接進入「國家機構」,也隱約成為一種默契的寫作通例,學生往往並不知憲法學上的國家概念和原理,就直接去接受有關國家的機構的一套法教義學敘述。但是,這幾年,探討中國國家理論和國家機構深層機理的文章逐漸增多,在2015年成為一個明顯的現象。這既反映了世界憲政秩序一個大的變動趨勢,那就是自16世紀民族國家在「主權」這個政治神學概念的加持下,成為共同體的主導範式以來,到今天終於遭受到正當性、類型、功能的重大挑戰:全球化與區域化並存對主權意識的消解;大量主權國家自身嚴重的經濟社會動蕩;風險社會、信息技術對國家任務的全新挑戰;乃至大革命以後一系列國家正當性的宣稱,例如人民主權,自由平等,都被現實情勢所修正引發社會衝突;等等,這都需要我們重新反思和研究國家作為一種憲法學的概念和思維,如何在立憲主義的立場下重新獲得詮釋;另一方面,中國的國家建構與轉型也需要在多個憲法文本的敘事中獲得一致性,不同憲法文本規定的國家制度的重大調整,例如國家元首,也需要得到憲法學的深入解說。由此,國家和相關制度的研究吸引了越來越多的學者。這既孕育著學術創新的契機,更是中國文明走向政治成熟的表現。具體而言,這些研究又可分梳為如下四條進路:

  (一)對國家正當性與國家轉型的宏觀研究與比較研究。例如韓大元在《法學》發表《當代世界憲法體系中的社會主義憲政》,聶鑫在《中國法學》發表《近代中國憲制的發展》,於文豪在《環球法律評論》發表《「五四憲法」基本權利的國家建構功能》,劉晗在《環球法律評論》發表《區域普選進程中的國家統合:轉型國家的比較研究》,屠凱在《清華法學》發表《西方單一制多民族國家的未來——進入21世紀的英國和西班牙》,喻中在《法學家》發表《所謂國體:憲法時刻與梁啟超的共和再造》,程邁在《比較法研究》發表《非洲國家憲政轉型現狀及其成因分析》等等皆為代表性作品。這些作品都用意恢弘,在一種長時段的視野或跨文明比較中探索國家的立憲主義立場,以及國家建構過程中的比較經驗。其間既有純粹知識、理性的運用,也有更多家國幽思與本土關懷。

  (二)對中國國家機構化過程的深入研究。國家在政治學上的概念是「由領土、人口和統治關係組合而成的共同體」,在憲法學上的概念則是一個通過制憲而形成的統一法律人格,它的具體功能由可歸責化的機構來承擔與體現。由此,研究國家的機構化及其實現就是國家法教義學的基本內容。2015年對中國國家機構的制度和機制研究有多篇代表性作品,例如,李一達在《政法論壇》發表《領袖守護憲法——論1954年憲法中「國家主席」條款的製成》,溫澤彬在《法學》發表《人大特定問題調查制度之改革》,翟志勇在《政法論壇》發表《最高國務會議與「五四憲法」的二元政體結構》、在《中外法學》發表《國家主席、元首制與憲法危機》,傅達林在《法學》發表《國務院與中央軍委國防軍事權的劃分——以「國防」的憲法解釋為線索》,王建學在《法學研究》發表《地方各級人民法院憲法地位的規範分析》,林彥在《法學家》發表《全國人大常委會如何監督依法行政?——以執法檢查為對象的考察》。等等。

  從這些文章里都能看出研究者的「價值相關」,有的是探討憲法變遷過程中國家機構的定位,例如國家元首,這種定位及變化又反應出中國政治權力調整與博弈的內在邏輯,以及如何通過一種立憲主義的立場對之加以控制;有的是探討如何實現憲法賦予的職能,準確體現憲法上的地位,這種研究更切近當下中國憲法體制的調整與改革,例如審判機關的憲法地位等。

  (三)對中國國家建構,尤其是區域治理的深入研究。國家建構既是一個經驗—社會的過程,也是一個規範建構的過程,這種耶利內克所謂的「國家的兩面性」給憲法學研究帶來了難度,研究者必須從經驗—社會的維度中發現問題,獲得理論刺激,又必須自然、精到地將經驗和事實轉化為規範詮釋與規範表達,否則就是一種政治學的、而非法學的研究。可以說,國家機構的憲法學研究是規範性與現實性最緊密結合又最不容易結合的地方。2015年有大量的作品都在進行這樣一種努力。例如,林來梵在《法學》發表《防衛型民主理念下香港政黨行為的規範》,夏引業在《法制與社會發展》發表《一國兩制下香港終審法院的角色與立場——以「吳嘉玲案」終審判決為中心的分析》,黃明濤在《法學評論》發表《普通法傳統與香港基本法的實施》,梁洪霞在《政治與法律》發表《非民族自治地方享受民族優惠待遇的憲法界限——兼議我國民族區域自治的性質和目標》,秦前紅在《法學》發表《地方立法權擴張的因應之策》,張震在《政治與法律》發表《中國市制改革之探討——以「市」的憲法內涵為主線》,於文豪在《法學家》發表《區域財政協同治理如何於法有據:以京津冀為例》等。

  上述文章深刻揭示出中國國家建構的複雜,既涉及到單一制下中央國家機構的理性化設計,也涉及到普通地方、少數民族自治區域和特別行政區制度的制度設計以及與中央的關係,尤其是《立法法》修改、香港政制改革等一系列刷新我們對中央集權認識的事件,都值得學術上深入研究;學者的關注更延伸到國家建構中的結構優化和重組這一全新的憲法學課題,例如京津冀協同發展國家戰略,就值得研究。這種區域協同和一體化模式在事權、財權、責任、程序、組織化等方面對傳統地方行政區劃制度設計的挑戰。

  (四)對國家機構相關制度的研究。完整的憲法學國家理論以國家機構為核心,也包括建構國家及其機構運行的相關制度,例如國家象徵,國家機構的物理基礎—領土,等等。2015年也有不少憲法學作品集中於這些領域,例如余凌雲在《法學評論》發表《國旗的憲法意義》,李活力在《政法論壇》發表《國家人權機構對國家立法機關關係研究》,王理萬在《現代法學》發表《國家榮譽制度及其憲法建構》,吳曉秋在《環球法律評論》發表《論憲法上的領土原則》。

  第二,單項基本權利教義學研究逐漸成為基本權利研究的主流

  從近幾年,尤其是2015年CLSCI發表的基本權利研究論文來看,中國憲法學基本權利研究的學術興趣已經從總論轉向單項基本權利教義學的建構和比較研究。這裡的原因是多重的,例如,基本權利總論的教義學體系已經非常穩定,帶有某種「範式支配」的地位,中國學者想要突破和創新需要極大的原創性,而哲學詮釋學告訴我們,理解局部與理解整體恰恰是循環與彼此互相觀照的過程,不深刻建構單項基本權利的教義學就無法獲得對基本權利總論的新理解;又如,當下中國憲法實踐中往往是單項基本權利有可能遭受具體的「意義挫折」和現實挑戰,這也更容易刺激學者的問題意識。從2015年發表來看,平等權、財產權及管制性徵收、住宅自由、受教育權、遷徙自由等都得到了集中研究,並且都體現了解釋、比較法與體系建構三個教義學的基本進路,代表性的一些作品例如,張翔在《法學》發表《機動車限行、財產許可權制與比例原則》,張震在《法學評論》發表《憲法上住宅社會權的意義及其實現》,

  劉連泰在《現代法學》發表《法理的救贖——互惠原理在管制性徵收案件中的適用》,鄧煒輝在《法商研究》發表《論社會權的國家保護義務:起源、體系結構及類型化》,杜強強在《法學家》發表《論憲法規範與刑法規範之詮釋循環——以入戶搶劫與住宅自由概念為例》,袁文峰在《政治與法律》發表《受教育權的憲法條款援引、內涵及救濟路徑——基於齊玉苓案與羅彩霞案的分析》,朱全寶在《政治與法律》發表《論我國遷徙自由的憲法保障和法律實施》,張清波在《法商研究》發表《憲法平等原則對立法分類審查的體系性標準——以美國和德國的實踐為參照》。當然,單項基本權利教義學的建構還需要有總論的進一步智力支持,才能形成體系化、融貫性的研究結論,最終呈現中國憲法學基本權利研究的整體面貌。

  尤其可以順便提到的是,基本權利的研究並沒有掩蓋對憲法上公民義務的探討,實際上憲法上的公民基本義務並非是直接拘束公民的規範(就如同基本權利的第三人效力也並非直接拘束平等主體,而是對法官或適用憲法的其他國家機關進行的約束),從純正的憲法學原理和立憲主義立場來看,這是對國家發出的客觀規範指令,無論何種國家機關或公權力行使主體,都必須在基本義務規範的意義射程內來對這些義務加以具體化,而不能任意擴大公民的基本義務。因此,「基本義務」並非與立憲主義立場相悖,反而體現了對國家權力謙抑性的要求,從而值得在學理上建構出教義學體系。2015年也有若干作品在做嚴肅的學理探討。例如,苗連營在《法學》發表《納稅人和國家關係的憲法建構》,王鍇在《政治與法律》發表《為公民基本義務辯護——基於德國學說的梳理》,李富鵬在《法學家》發表《忠孝與神聖:憲法上服兵役義務的法理變遷》等。

  第三,國家基本制度與國策條款研究呈現新氣象

  國家基本制度和基本國策條款是中國現行憲法總綱部分很有特色的內容,既帶有時代性的印記,又具有拘束未來的規範空間,如何進行憲法學、而不是傳統政治學的研究,在這個部分考驗中國憲法學的功力。從2015年的研究來看,呈現出兩個新氣象:一是客觀制度的主觀化建構。也就是研究者會有意發掘客觀制度對於主觀權利的擔保和實現功能,從而國家制度不再是憲法對立法者的委託任務,而暗含著國家必須尊重製度植根的生活世界的倫理要求,例如《法學評論》組稿刊發了一組討論同性婚姻與憲法婚姻制度的文章,姜峰發表《同性婚姻、憲法權利與民主審議——以羅伯茨大法官的反對意見為中心》、李忠夏發表《同性婚姻的憲法教義學思考》等。二是形成了焦點問題,極大提高了學術積累的質量。中國憲法學近幾年一個重要進步就是學術交鋒的自覺化和理性化,去年的學科分析我們提到了「合憲性解釋」,今年我們可以發現「憲法上的國家所有(權)」成為一個新的學術焦點。吸引了超出憲法學的諸多部門法學者圍繞這個概念和法理進行反覆交鋒、辯難,在這個過程中逐漸呈現出這個問題域的基本範圍。個人以為,在這個學術話題的開展中,《法學研究》和《清華法學》應該說做出了重大貢獻,為中國憲法學具體問題向縱深方向積累、深化和開拓提供了典範。《法學研究》繼前兩年持續引導這個話題後,2015年又刊發鞏固《自然資源國家所有權公權說再論》、程雪陽《中國憲法上國家所有的規範含義》等文章,《清華法學》則約稿刊發了兩篇帶有論辯性質的文章:李忠夏《清華法學》《憲法上的「國家所有權」:一場美麗的誤會》和塗四益《我國憲法之「公共財產」的前生今世——從李忠夏的《憲法上的「國家所有權」:一場美麗的誤會》說起。從這些學術努力中可以看出,憲法學界對於這個話題已經有了比較豐富的積累,很多焦點問題也進一步明確,例如「所有制與所有權究竟是什麼關係?」,「公有制與國家所有權之間是否有必然的邏輯與價值聯繫?」,「國家所有」究竟是一種制度還是一種主觀權利?公有制與公有制的實現、利用機制是什麼關係,公共財產的所有和使用又是什麼關係?等等。當然,這個帶有典型中國特色的憲法問題並沒有在學術上得到圓滿的回答,它或許有賴於我們提出一套符合中國憲法與實踐的權利概念及類型,不同於成長於市民社會與私法體系的權利學說,也許才能獲得真正的原創性解釋力,但學者們的既有努力和學術期刊的理性引導無疑是嘉惠學林,啟迪來者的。

  第四,憲法實施的原理和基本類型有新的研究路徑

  憲法實施仍然是2015年中國憲法學學術發表的一個重要領域,有多篇刊發在CLSCI上的文章都以此為研究主題。在這些研究中,也呈現出一些新的研究路徑,例如對「合憲性解釋」作更加具體的研究,夏引業在《政治與法律》發表《合憲性解釋是憲法司法適用的一條蹊徑嗎——合憲性解釋及其相關概念的梳理與辨析》;結合實證數據來研究憲法實施的效果,例如林孝文在《法律科學》發表《我國司法判決書引用憲法規範的實證研究》;對憲法解釋程序機制的完善做一些新的時代條件和行憲環境中的理解、詮釋與制度設計,例如馬嶺在《法學評論》發表《我國憲法解釋的程序設計》,劉國在《政治與法律》發表《憲法解釋之於憲法實施的作用及其發揮——兼論我國釋憲機制的完善》,劉松山在《法學》發表《健全憲法監督制度之若干設想》;提煉憲法實施的商談機制與共和品質,例如王旭在《環球法律評論》發表《憲法實施的商談機制及其類型建構》。等等。

  綜觀2015年中國憲法學在CLSCI上的發表,應該說成績斐然,開闢出很多新氣象。當然,也有一些學術增長點,個人以為還有待進一步的生長,例如以「國家任務」作為國家法教義學的邏輯標準進行體系建構,尤其是結合風險社會的進一步研究;基本權利教義學中的比例原則,目前來看需要反思18、19世紀自警察國到自由法治國奠定的「侵犯-危險模式」,針對更多新的國家行為類型進行發展,對「手段-目的」之考量的具體判斷標準進行符合時代需要的發展、更新;中國現行憲法的國家制度、國家政策條款如何進行法學(法教義學)的研究也需要進一步深入探討。也因此,我們可以更加憧憬中國憲法學的未來。

二、研究隊伍整體評價

  2015年CLSCI憲法學涉及高產作者12人(獨立發表2篇及以上),其中發表4篇以上論文2人(合作文章,本報告僅統計第一作者)。在三大權威期刊上發表論文篇數為9篇、8人。具體情況參加下表:

表 一 2015憲法學高產作者表

作者

他發數

總篇數

三大核心期刊

年齡段

職稱

王鍇

4

4

0

1970年代

教授

李忠夏

4

4

2

1970年代

教授

夏引業

3

3

0

1980年代

副教授

韓大元

2

2

0

1960年代

教授

劉連泰

2

2

0

1960年代

教授

吳曉秋

2

2

0

1960年代

教授

蔣銀華

2

2

0

1970年代

教授

屠振宇

2

2

0

1970年代

教授

張震

2

2

0

1970年代

教授

於文豪

2

2

0

1980年代

副教授

鄭毅

2

2

0

1980年代

副教授

王理萬

2

2

0

1980年代

講師

表二· 2015年 憲法學三大刊作者統計表

年齡段

作者與篇數

人數

總篇數

1970年代

李忠夏(2);王建學(1);屠振宇(1);聶鑫(1);鞏固(1);張龑(1)

6

7

1980年代

程雪陽(1);劉晗(1)

2

2

  上述數據中,我們可以看到一個鮮明的特徵,中國憲法學70後、80後的學者在去年為學科發展和學術發表做出了很大的貢獻。全部高產作者12人,有9人是70後、80後學者;而「三大權威期刊」發表的9位作者中全部來自70後和80後學者。當然,一年的發表情況具有相當大的偶然性,當年發表的成果也不能反應學者當年的學術努力,因為很多發表具有相當的周期。但我們仍然可以看到憲法學年輕學人的快速成長和成熟。同時,一批60後學者實際上也仍然處在他們各自的學術生命黃金期,我們有理由期待他們繼續引領中國憲法學繼往開來。

三、法學科研單位排名分析

  2015年,憲法學科在CLSCI刊物上發表高質量論文的前十名(含並列)單位,以及他們對於全國憲法CLSCI論文的貢獻度,圖示如下:

  表 三· 2015憲法CLSCI高產科研單位「前十」排行榜

排名

科研單位

發文總數

他發數

三大權威期刊

三大權威期刊作者

1

清華大學法學院

11

10

2

劉晗、聶鑫

2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

10

10

1

張龑

3

西南政法大學

9

9

0

3

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法學院

9

9

0

5

山東大學法學院

6

6

2

李忠夏

5

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

6

5

0

7

廈門大學法學院

4

4

1

王建學

7

武漢大學法學院

4

3

0

9

浙江大學光華法學

3

3

1

鞏固

9

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

3

3

0

9

中央民族大學法學院

3

3

0

9

華東政法大學

3

2

0

  根據這個數據,我們做出一些評論:

  第一,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和清華大學法學院仍然保持著高產的勢頭。2015年清華大學法學院發表憲法學文章總量首次超過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但這兩家單位自2011年以來一直保持發表數量的前兩位,形成了良好的學術梯隊和持續發表文章的實力。

  第二,憲法學發表實力傳統較強的單位仍然依靠良好的學術梯隊保持著明顯優勢。例如山東大學法學院,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法學院,武漢大學法學院、廈門大學法學院等,多年來都保持著較高的產出數量和質量。

  第三,傳統政法院校中,西南政法大學2015在憲法學的發表數量上超過了中國政法大學,位居政法院校的第一位,並居全國第三位。這兩所學校一直都是我國法學教育的重鎮,憲法學的團隊也有很好的學術傳統和學術影響力,期待有更好的發力。

  第四,中央財經大學和中央民族大學的憲法學實力令人期待,尤其是年輕人這幾年筆耕不斷,擴大了憲法學科的影響力。也讓人對中國憲法學更加多元的格局抱有更多的期待。

  學科發表的分析掛一漏萬,純粹是一家之言,還請批評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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