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油量和燃油緊急狀態還是有很多疑惑的!續一
昨天釐清了一些燃油量的基本概念,這裡再細說一下這些油量以及最低油量和燃油緊急狀態的一些基本概念!
參考:45分鐘?30分鐘?10%飛行員必須明白這些不同!
關於45分鐘油量的計算和10%的油量的計算依據
因為飛機起飛和落地時的重量相差很大,所以使用什麼重量下的燃油流量計算45分鐘或者10%的備份燃油還是有很大不同的。對於重型飛機可能差幾十噸到上百噸。
一般的航空公司選擇是這樣的:
對於國內運行,45分鐘油量的計算依據是以飛到目的地機場、再飛往備降場之後飛機下降前的重量在巡航狀態下的燃油消耗率。
國際航班10%的計算基礎是,航段飛行時間的10%的時間,乘以飛機下降前的重量下的燃油消耗率計算而來的。
最低油量的宣布和燃油緊急狀態
首先要說明和再次強調的是,無論45分鐘、10%、30分鐘、國內運行、國際運行等等,這些都和最低燃油以及燃油緊急狀態是不同的概念。
最低燃油和燃油緊急狀態是不分國內或者國際運行的,和飛機起飛之前帶了多少燃油、按照哪種燃油要求計算的起飛燃油量、等等都沒有關係。
前一篇文章很多人提到最低油量和燃油緊急狀態的問題,我們先看2012年一個局方明傳電報:
這裡需要注意的是幾點:
目前的民航規章是和這個電報一致的,也就是對於最低燃油之後,如果有任何的延誤,就會造成燃油的緊急狀態,就是進入緊急燃油。
國際民航組織關於最低油量和燃油緊急狀態的更新
在2012年11月15日,國際民航組織更新了最低油量和燃油緊急狀態的定義和操作程序。但是因為我們國家民航規章CCAR-121並沒有依照此附件更新,所以目前的規章應該還是前文所述,兩者之間的差別是新規章更具體和易於實施,對安全更有利些。
雖然我國民航規章121沒有更改最低燃油的定義,但是在實際操作中也引入了一些新定義的概念。
新舊定義的差別在於更明確了最低燃油的環境,兩者並不衝突,在CCAR121規章更改之前,我們仍然需要依照舊的規章定義,直到新的規章頒布之後採用新的定義。
有飛行員對於緊急燃油狀態的的定義存疑,認為是定義於就近合適機場是有別於最低油量的定義的著陸機場。
實際上新的最低油量的定義已經指明在不得不在特定機場著陸,在低於最低油量時進入緊急燃油狀態的說法是正確的。
最低油量的定義也說明,在進一步延誤時,就會進入緊急燃油狀態。
The pilot-in-command shall advise ATC of a minimum fuel state by declaring 「MINIMUM FUEL」when, having committed to land at a specific aerodrome, the pilot calculates thatany change to the existing clearance to that aerodrome may result in landing with less than plannedfinal reserve fuel.
Note 1.— The declaration of MINIMUM FUEL informs ATC that all planned aerodrome optionshave been reduced to a specific aerodrome of intended landing and any change to the existingclearance may result in landing with less than planned final reserve fuel.This is not an emergencysituationbut an indication that an emergency situation is possible should any additional delay occur.
新的修改的規章要求管制員在飛行員宣布最低油量時報告會不會有延誤的發生,這些對於飛行機組來說更有意義一些。
限於篇幅,就寫這麼多,下一篇具體分析什麼時候該宣布最低油量,以及各種實際操作飛行過程中應該注意的問題。
所有問題歡迎大家一起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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