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理性醉酒的丈夫爭吵中掐死妻子,是否不負刑事責任?|聚法案例
案情簡介
韓某患有病理性醉酒疾病,平時很少飲酒。2015年5月,韓某參加同學聚會,在同學的勸說下,喝了少量的白酒。韓某被送回家後,妻子柳某非常生氣,兩人發生了爭吵。
爭吵過程中,韓某雙手勒住柳某的脖子,致使柳某窒息死亡。韓某酒醒後,對行兇的過程沒有任何記憶。經鑒定,韓某當時正處於病理性醉酒的發病階段。韓某的行為構成犯罪嗎?
以案釋法
韓某的行為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病理性醉酒屬於精神疾病的一種,在病理性醉酒的情況下犯罪一般不負刑事責任,但是,如果行為人知道自己屬於病理性醉酒仍然飲酒的,醉酒後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本案中,韓某已經知道自己患有病理性醉酒,飲酒後具有社會危害性,韓某在能夠明確預見到這種結果的情況下,輕信了自己可以避免,使自己陷入失去辯認控制能力的狀態,使危害結果發生。因此,韓某屬過失致人死亡,應負刑事責任。(另一種解讀是韓某原本清楚自己不能喝酒,酒後會病發,故在其明知自己屬於病理性醉酒仍然飲酒的,酒後犯罪應當承擔刑事責任。由於其行為非生理性醉酒後作出,依法不屬於故意犯罪,因此,案例中的韓某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由於其行為非生理性醉酒後作出,依法不屬於故意犯罪,因此,案例中的韓某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十八條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以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政府強制醫療。
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律師提示
病理性醉酒屬精神疾病,不負刑事責任,但實踐中需要注意區分兩種情況:
1、應嚴格注意病理性醉酒犯罪與其他醉酒犯罪的區別
首先,病理性醉酒從表面看是一種醉酒狀態,實質上是屬於飲酒引發的精神病,屬精神病範疇,是一種病態反映;其它類型的醉酒僅僅是一種酒精中毒,而非病態反映,不會有本質的不同。
其次,病理性醉酒多無行為能力,因此更談不上對自己行為的辨認和控制能力;而其它類型醉酒,醉酒者在醉酒期間,不僅有行為能力,而且對自己的行為有辨認和控制能力或者僅僅相對減弱。
另外,病理性醉酒在精神病發作期間無意識能力,而其它類型醉酒者,對自己的行為是有意識而為之,儘管酒醒後,可能對行為記憶不請或全無記憶,但這僅僅是一種事後記憶喪失,而不是行為或對行為的辨認和控制能力喪失。
2、是否知道自己有病理性醉酒症
如果明知自己有病理性醉酒症而酒後違法或犯罪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如果之前並不知道自己有病理性醉酒症的,視具體情況而定,如輕微的可以不承擔法律責任,嚴重的可以追究法律責任。
來源|京銳律師宣講團、北京普法、每天學點法律知識
(本文僅供學習參考,侵權則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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