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理性醉酒的丈夫爭吵中掐死妻子,是否不負刑事責任?|聚法案例

病理性醉酒屬於精神疾病的一種,又稱為特發性酒中毒(Alcohol idiosyncratic intoxication),是指所飲不足以使一般人發生醉酒的酒量而出現明顯的行為和心理改變,在飲酒時或其後不久突然出現激越、衝動、暴怒、以及攻擊或破壞行為,可造成自傷或傷人後果。發作時有意識障礙,亦可出現錯覺、幻覺和片斷妄想。發作持續時間不長,至多數小時;常以深睡結束髮作。醒後對發作過程不能回憶。

案情簡介

韓某患有病理性醉酒疾病,平時很少飲酒。2015年5月,韓某參加同學聚會,在同學的勸說下,喝了少量的白酒。韓某被送回家後,妻子柳某非常生氣,兩人發生了爭吵。

爭吵過程中,韓某雙手勒住柳某的脖子,致使柳某窒息死亡。韓某酒醒後,對行兇的過程沒有任何記憶。經鑒定,韓某當時正處於病理性醉酒的發病階段。韓某的行為構成犯罪嗎?

以案釋法

韓某的行為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病理性醉酒屬於精神疾病的一種,在病理性醉酒的情況下犯罪一般不負刑事責任,但是,如果行為人知道自己屬於病理性醉酒仍然飲酒的,醉酒後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本案中,韓某已經知道自己患有病理性醉酒,飲酒後具有社會危害性,韓某在能夠明確預見到這種結果的情況下,輕信了自己可以避免,使自己陷入失去辯認控制能力的狀態,使危害結果發生。因此,韓某屬過失致人死亡,應負刑事責任。(另一種解讀是韓某原本清楚自己不能喝酒,酒後會病發,故在其明知自己屬於病理性醉酒仍然飲酒的,酒後犯罪應當承擔刑事責任。由於其行為非生理性醉酒後作出,依法不屬於故意犯罪,因此,案例中的韓某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由於其行為非生理性醉酒後作出,依法不屬於故意犯罪,因此,案例中的韓某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十八條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以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政府強制醫療。

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律師提示

病理性醉酒屬精神疾病,不負刑事責任,但實踐中需要注意區分兩種情況:

1、應嚴格注意病理性醉酒犯罪與其他醉酒犯罪的區別

首先,病理性醉酒從表面看是一種醉酒狀態,實質上是屬於飲酒引發的精神病,屬精神病範疇,是一種病態反映;其它類型的醉酒僅僅是一種酒精中毒,而非病態反映,不會有本質的不同。

其次,病理性醉酒多無行為能力,因此更談不上對自己行為的辨認和控制能力;而其它類型醉酒,醉酒者在醉酒期間,不僅有行為能力,而且對自己的行為有辨認和控制能力或者僅僅相對減弱。

另外,病理性醉酒在精神病發作期間無意識能力,而其它類型醉酒者,對自己的行為是有意識而為之,儘管酒醒後,可能對行為記憶不請或全無記憶,但這僅僅是一種事後記憶喪失,而不是行為或對行為的辨認和控制能力喪失。

2、是否知道自己有病理性醉酒症

如果明知自己有病理性醉酒症而酒後違法或犯罪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如果之前並不知道自己有病理性醉酒症的,視具體情況而定,如輕微的可以不承擔法律責任,嚴重的可以追究法律責任。

來源|京銳律師宣講團、北京普法、每天學點法律知識

(本文僅供學習參考,侵權則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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