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進出境旅客選擇「紅綠通道」通關的規定
頒布日期:19890510 實施日期:19890510 頒布單位:海關總署
第一條 為簡化海關手續,方便旅客進出境,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在實施「紅綠通道」驗放制度的海關檢查場所,進出境旅客均應按照本規定,自行申報並選擇通道辦理海關手續。
第三條 下列進境旅客可選擇「綠色通道」通關,但需向海關出示本人證件和按規定填寫的申報單證。
(一)持有中國主管部門給予外交、禮遇簽證護照的外國籍人員;
(二)海關給予免驗禮遇的人員;
(三)無本規定第四條所列必須選擇「紅色通道」通關情事的其他人員。
第四條 進境旅客中有下列情況之一者,須選擇「紅色通道」通關,並持按規定填寫的「旅客行李申報單或其它申報單證」,主動向海關人員辦理行李物品申報手續:
(一)攜帶海關限量管理及應徵稅的物品的;
(二)申請進口的物品的;
(三)攜帶進境旅行自用物品超出以下範圍的:
(照像機、小型收錄音機、小型攝影機、小型攝像機各一件)
(四)攜帶貨樣、展品、專業用品以及其它需辦理進境驗放手續的物品的;
(五)另有分離運輸行李、境內提貨券及擬在境內購買外匯商品的。
第五條 下列出境旅客可選擇「綠色通道」通關,但需向海關出示本人證件和進境時海關簽章的「旅客行李申報單」或其它申報單證。
(一)持有中國主管部門給予外交、禮遇簽證護照的外國籍人員;
(二)海關給予免驗禮遇的人員;
(三)無本規定第六條所列必須選擇「紅色通道」通關情事的其他人員。
第六條 出境旅客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須選擇「紅色通道」通關,並按規定主動向海關人員辦理行李物品申報手續:
(一)攜帶文物、貨物、貨樣以及其它需辦理出境驗放手續的物品的;
(二)未將應復帶出境物品原物帶出的;
(三)攜帶外幣、金銀及其製品,但未取得有關出境許可或攜帶外幣、金銀及其製品數額超出原進境申報數額的;
(四)攜帶出境物品超出海關規定的限量、限值,或其它限制規定的;
(五)攜帶有需復帶進境的物品的;
第七條 不明海關規定或不知如何選擇通道的旅客,應選擇「紅色通道」通關。
第八條 旅客進出境時應遵守本規定和海關總署授權各海關為實施本規定所公告的其它補充規定。
第九條 不按海關規定選擇通道,屬違反海關監管規定的申報不實行為,海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五十一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行政處罰實施細則》第三章的規定予以處罰;逃避海關監管,攜帶國家禁止、限制進出境或者依法應當繳納關稅的貨物、物品進出境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行政處罰實施細則》第二章的規定處理。
第十條 本規定自一九八九年五月十五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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