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練給運動員注射興奮劑,是否構成犯罪?】
來源:檢察日報(微信號:jiancharibao)作者單位:新疆財經大學,原題:給運動員注射興奮劑是否構成故意傷害
近日,作家趙瑜揭露馬俊仁大規模給運動員注射興奮劑的報道,引起廣泛關注。針對教練員給運動員注射興奮劑的罪與非罪問題,學界有無罪說與有罪說兩種觀點。
無罪說認為,此類行為儘管具有一定的法益侵害性,但刑法並沒有將注射興奮劑這種危害行為規定為犯罪,即便其行為存在危害性,但基於罪刑法定原則,該行為不受刑罰處罰。況且,實踐中往往無法證明教練員給運動員注射興奮劑的行為與運動員身體受損之間存在刑法上的因果關係。因此,此類行為並不構成犯罪。
有罪說認為,儘管刑事立法沒有將注射興奮劑規定為一種獨立的犯罪類型,但是並不等於注射興奮劑就不構成犯罪。有的教練員在訓練過程中為了讓運動員注射興奮劑,採取強迫、欺騙、引誘、毆打、恐嚇等手段,運動員注射興奮劑後出現了閉經、生理畸形、肝病等明顯的身體損害,此類行為應構成故意傷害罪。
筆者傾向於第二種觀點,但仍有一些問題需要討論。
第一,給運動員注射興奮劑的行為是不是傷害行為?傷害行為是指使他人身體健康受到或者足以受到損害的行為。從刑法第234條規定的「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的內容看,傷害行為主要由其結果來確定,在結果沒有發生的情況下,就不能說它是傷害行為。
對於故意傷害罪的結果,刑法作了輕傷、重傷、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三個層次的規定。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發布的《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準》,重傷為「使人肢體殘疾、毀人容貌、喪失聽覺、喪失視覺、喪失其他器官功能或其他對於人體健康有重大傷害的損傷」;輕傷為「使人肢體或者容貌損害,聽覺、視覺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礙或者其他對於人身健康有中度傷害的損傷」。經科學鑒定,長期注射興奮劑會導致心、肝、腎衰竭,冠心病,心肌梗死及腦出血等病症,女性還會出現聲音變粗、肌肉增生、多毛、長鬍須等癥狀。
第二,由於故意傷害罪在屬性上是一種結果犯,如果注射興奮劑後並未直接出現身體完整性改變和生理機能損傷結果時,如何認定傷害行為與傷害結果之間存在刑法上的因果關係?
要判斷給他人注射興奮劑這一實行行為與傷害結果之間是否存在刑法上的因果關係,關鍵要看這種實行行為是否合乎法則(符合客觀規律必然性)地造成了結果。如果合乎法則地造成了結果,應當直接肯定二者之間存在因果關係,將結果歸屬於實行行為。在具體判斷時,可以運用條件公式(若無前者必無後者)進行事實上的因果關係判斷,在此基礎上,再進一步判斷結果是不是實行行為危險現實化的法律因果關係。至於這一危險現實化是立即出現還是經過一段時間才出現,對於實行行為與傷害結果之間因果關係的認定不存在任何障礙,除非實行行為危險的現實化過程中存在介入因素。
由此來看,無罪說依據注射興奮劑後未直接出現身體完整性改變和生理機能損傷,而排除兩者之間具有刑法上因果關係的理由,顯然是不成立的。在判斷實行行為與結果之間有無刑法上的因果關係時,不能因為傷害行為與傷害結果之間間隔時間過長,就否定傷害行為的存在。有的運動員被注射興奮劑後,經過較長時間才出現閉經、生理畸形、肝病等癥狀,但我們不能因為傷害結果與傷害行為之間具有間隔性,就否定其存在因果聯繫,甚至認為結果沒有出現。很顯然,教練員長期給運動員注射興奮劑的行為與運動員身體健康損害之間存在刑法上的因果關係。
第三,給他人注射興奮劑乃被害人承諾之行為,是否阻卻違法?基於被害人承諾的傷害是否阻卻違法,刑法並無明確規定。在判斷時,可以視具體情形而定。
一是運動員為了取得好成績同意教練員為其注射興奮劑,此時損害後果要不要歸責於教練員?筆者認為,這種情形下要具體看運動員身體健康受損的程度。如果受損程度較輕,或者只是達到了輕傷程度,此時被害人承諾之行為可以阻卻違法;如果損害之結果嚴重危及運動員的生命和身體健康,則承諾無效,不能阻卻違法。因為個人對於自我生命及身體健康嚴重損害的承諾,一般而言在法律意義上沒有效力,個人無權允許他人嚴重損害自己的生命和身體健康。
二是運動員在教練員的強迫、欺騙、教唆下同意注射興奮劑,其承諾無效,不能阻卻違法。因為此種承諾並非運動員真實意思的體現,應當一律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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