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啟銘醉駕肇事獲刑6年 積極賠償成輕判理由

2011年01月31日02:17京華時報字型大小:T|T轉播到騰訊微博

1月25日,在河北省望都縣人民法院門口張貼的公告。 新華社發曾經引起社會廣泛關注的河北大學「10·16」校園車禍案30日一審宣判,河北省望都縣人民法院認定李啟銘醉酒駕駛,致1人死亡1人受傷,且肇事後逃逸,構成交通肇事罪。李啟銘被判處有期徒刑6年。轉播到騰訊微博

1"51""視頻:李啟銘因交通肇事罪一審被判6年2010年10月16日晚,李啟銘酒後駕車到河北大學新校區生活區,將兩名女生撞倒後被保安和學生扣留。警方經對李啟銘采血並對所駕車輛進行檢測,鑒定為醉酒超速駕駛。其中一名傷者陳曉鳳因搶救無效死亡。案發後,李啟銘家屬對受害者家屬積極賠償,賠償死者陳曉鳳46萬元,傷者張晶晶9.1萬元,取得對方諒解。法庭鑒於李啟銘認罪態度較好,其親屬積極賠償被害人損失,酌情從輕處罰。此案於2011年1月26日在河北省望都縣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望都縣人民檢察院以交通肇事罪起訴李啟銘,列舉了相關犯罪事實。李啟銘當庭認罪,對犯罪事實供認不諱。望都縣人民法院30日以交通肇事罪判處犯罪嫌疑人李啟銘有期徒刑6年。李啟銘對判決沒有發表意見。量刑答疑問題1 為什麼不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針對有關為什麼有的人醉酒駕車致人傷亡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李啟銘醉酒駕車致人死亡只以交通肇事罪定罪的提問,望都縣人民法院書面答覆如下:1.並非所有醉駕致人傷亡的犯罪,都一律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使用放火、決水、爆炸、投放危險物質以外的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交通肇事罪是指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醉酒駕車是一種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險行為,但並非所有醉酒駕車造成人員傷亡的犯罪,都一律按照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2.李啟銘犯罪屬於過度自信的過失,證據不能證明其對後果持希望或放任的態度最高人民法院2009年印發了《關於醉酒駕車犯罪法律適用問題的意見》。即:行為人醉酒駕車「肇事後繼續駕車衝撞,造成重大傷亡,說明行為人主觀上對持續發生的危害結果持放任態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對此類醉酒駕車造成重大傷亡的,應依法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本案中,被告人李啟銘違反交通法規醉酒駕車,在他人善意提醒其慢速行駛時,過於相信自己的駕駛技術,稱「沒事」,輕信能夠避免危害後果的發生,屬於過度自信的過失。現有證據不能證明李啟銘對其駕車撞倒被害人陳曉鳳、張晶晶的結果持希望或者放任的態度。李啟銘肇事後,亦無出於逃逸等目的,不顧道路上行駛的其他車輛及行人安全,繼續駕車衝撞,造成更為嚴重後果的行為。因此,李啟銘的行為不符合上述《意見》規定的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情形,對其行為應認定為交通肇事罪。問題2 判處李啟銘有期徒刑6年的量刑依據是什麼針對有關李啟銘判處有期徒刑6年量刑依據的問題,望都縣人民法院書面答覆如下:量刑首先要符合法律規定,其次要符合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同時考慮被告人的從寬和從嚴處罰情節,在法定量刑範圍內,慎重穩妥地作出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33條規定,交通肇事後逃逸的,應當判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雖然李啟銘親屬積極代為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取得被害方的諒解,且其當庭自願認罪,悔罪態度較好,具有酌定從輕處罰的幅度,但李啟銘醉酒駕車、超速行駛,在校園內發生交通事故,致1人死亡1人受傷,且肇事後逃逸,犯罪情節惡劣,後果嚴重,應依法嚴懲。一審法院綜合考慮本案的具體情節,判處李啟銘有期徒刑6年,量刑適當。庭審現場>>開庭 旁聽席座無虛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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