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應該保護的是婚姻而不是財產!
2011-08-13 09: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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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12日召開新聞發布會,通報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三)》有關情況。這個解釋共十九條,從第四條開始基本上全是有關財產的。現摘錄如下:
第四條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請求分割共同財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五條 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第七條 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第十條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第十八條 離婚後,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財產未處理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分割的,經審查該財產確屬離婚時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分割。
綜觀這些解釋主要是以保護個人財產為主。其中頗受爭議的是第七條的「婚後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不動產且產權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的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按照我國的習俗,房子主要由男方的家庭購買。有網友指出,如果這樣的條文執行下去,女方離婚時會一無所有,而女方在婚姻存續期間把最好的青春時光都給了男人,因為生兒育女而失去了工作的機會。按此規定,女人離了婚將凈身出戶,一無所有。丑哥也曾在前文中指出,萬一有些花心男今年和張三結婚,明年娶李四為妻,後年又帶王五過小日子。十幾年下來,娶了十幾位媳婦,自己又沒有一點點損失。這樣一套房就可以「霸佔」十多位女性的行為顯然是社會道德層面所不容易的,但是卻受到了《婚姻法》的保護。按丑哥的理解,《婚姻法》主要是保護婚姻的,但這樣的規定因為財產的分割問題而有鼓勵破壞婚姻之嫌,也有保護強者之嫌。就不應該出現在婚姻法的司法解釋上。
近年來,我國離婚的人越來越多,離婚後給雙方的身心都造成很大的損失,特別是對孩子的成長造成很大的負面影響。因此《婚姻法》應該以維護婚姻為主,而不是把重點放在財產的保護上。(呂梁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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