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和新舊業態 規範網路約車(政策解讀)

出租汽車改革方案和專車管理辦法正式向社會徵求意見調和新舊業態 規範網路約車(政策解讀)本報記者 劉志強《 人民日報 》( 2015年10月11日 02 版)

製圖:蔡華偉近兩年,專車、順風車等手機打車平台迅猛發展,一定程度上擠壓了傳統計程車行業的市場空間。新舊兩種業態之間利益如何調和?新業態發展如何更加規範有序?傳統計程車行業長期積累下的深層矛盾如何解決?10月10日,醞釀已久的計程車改革方案終於浮出水面——交通運輸部對外發布《關於深化改革進一步推進出租汽車行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徵求意見稿)》(下簡稱《意見》)和《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下簡稱《辦法》),進行為期一個月的公開徵求意見。新老業態分類管理計程車實行總量調控動態調整、經營權無償使用且有期限、承包費協商確定並向社會公布根據《意見》,計程車改革將沿著以下方向展開:一是明確出租汽車服務定位,出租汽車是城市綜合交通運輸體系的組成部分,是城市公共交通的補充,為社會公眾提供個性化運輸服務。值得注意的是,《意見》將「專車」等新業態納入了出租汽車管理範疇,將出租汽車分為巡遊出租汽車和預約出租汽車,提出新老業態實行分類管理、錯位發展和差異化經營。其中,巡遊出租汽車可在道路上巡遊攬客、站點候客,也可提供預約運營服務;預約出租汽車不得巡遊攬客,只能通過預約方式提供運營服務。「對新老兩種業態,既要肯定多樣化、差異性,因勢利導、分類指導;又要推動融合發展,避免對立和衝撞,構建起既相互獨立又相互補充,相得益彰、和諧穩定的新型市場體系。」交通運輸部運輸服務司巡視員徐亞華表示,應避免操之過急的「休克式」改革,切實維護行業穩定健康發展。二是對出租汽車運力規模實行總量調控、動態調整。《意見》提出:出租汽車實行運營許可管理。城市人民政府科學確定出租汽車運力規模及在城市綜合交通運輸體系中的分擔比例,並建立動態監測調整機制,每年評估市場供求關係並及時調整運力規模。三是逐步實行經營權期限制和無償使用。目前,一些城市存在出租汽車經營權期限不明、無序實行經營權有償使用、退出機制不健全等問題。針對此,《意見》明確,出租汽車經營權實行期限制,新增出租汽車經營權全部實行無償使用,並不得變更經營主體,各地不得新出台經營權有償使用政策。已實行經營權有償使用的城市,要制定科學合理的過渡方案,逐步取消有償使用費。四是協商確定並公開承包費標準。「承包經營是為調動駕駛員積極性採取的激勵措施,有利於打破『平均主義』,提升運營效率,具有現實合理性。」徐亞華表示,《意見》鼓勵、支持和引導出租汽車企業、行業協會與出租汽車駕駛員、工會組織平等協商,合理確定出租汽車承包費標準或定額任務,並根據經營成本、運價變化等因素實行動態調整,通過多種渠道公開承包費或定額任務的項目組成、測算方法。此外,還要探索利用互聯網技術更好構建企業和駕駛員運營風險共擔、利益合理分配的經營模式。五是對出租汽車運價實行分類管理:網約車實行政府指導價或市場調節價,巡遊車實行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建立出租汽車運價動態調整機制,科學制定、及時調整出租汽車運價水平和結構。同時,逐步取消出租汽車燃油補貼,促進出租汽車回歸合理定位。專車管理納入正軌網路車經營者、車輛及駕駛員需符合一定條件,私家車不得接入平台,拼車不能以營利為目的根據《辦法》,網路預約出租汽車(俗稱「專車」)是指以互聯網技術為依託構建服務平台,接入符合條件的車輛和駕駛員,通過整合供需信息,提供非巡遊的預約出租汽車服務。「2014年7月以來,一些互聯網企業紛紛推出網約車服務,對滿足公眾高品質、多樣化、差異性出行需求發揮了作用,同時暴露出定位不清晰、主體責任不落實、接入非營運車輛、乘客安全和合法權益缺乏保障、對出租汽車市場造成不公平競爭等問題。」對於《辦法》出台的背景,交通運輸部法制司副司長魏東介紹說,今年3月以來,部分企業通過低價傾銷或高額補貼等不正當競爭手段搶佔市場,大肆接入非營運小客車從事運營,嚴重衝擊市場秩序,影響了出租汽車行業及社會穩定,網約車服務亟待規範。魏東表示,針對這些問題,《辦法》的基本原則是堅持鼓勵創新、依法行政、維護穩定和部門聯動。具體看,重點包括以下內容:網約車的定位和運價。《辦法》規定,網約車運價實行政府指導價或市場調節價。網約車經營者要合理確定運價結構和水平,實行明碼標價,實行市場獎勵、促銷等行為應符合相關法規規定,並提前10日將方案向社會公告。網路車經營者、車輛及駕駛員實行許可管理。《辦法》明確:網約車經營者應取得企業法人資格、稅務登記證、出租汽車經營許可和向通信主管部門申請互聯網信息服務備案,服務所在地與註冊地不一致的,應在服務所在地登記分支機構,並在服務所在地具有固定營業場所和相應的服務機構,具備與業務相適應的信息數據交互及處理能力,伺服器設置在中國大陸,將資料庫接入交通運輸部門監管平台。網約車車輛應為7座及以下乘用車,使用性質登記為出租客運,安裝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車輛衛星定位裝置等設施設備。按照高品質服務、差異化經營原則,各地根據本地實際情況,自行確定具體車輛標準、營運年限和車輛標識。網約車駕駛員應取得相應准駕車型機動車駕駛證並具有3年以上駕駛經歷,符合相關安全駕駛條件。符合條件的駕駛員並經考核合格的,取得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類別的從業資格證。規範網約車經營行為。《辦法》對網約車經營者的責任和義務提出明確要求:一是承擔承運人責任,保證接入車輛具備合法營運資質,不得接入除網路預約出租汽車之外的其他營運車輛或非營運車輛,這也意味著私家車不得接入網約車平台;二是任何企業和個人不得為乘客和未取得合法資質的車輛、駕駛員提供信息對接開展運營服務,不得以私人小客車合乘或拼車、順風車等名義提供運營服務,也就是說私家車拼車不能以營利為目的;三是網約車不得巡遊攬客,不得同時接入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網路服務平台提供運營服務;四是向乘客出具相應的出租汽車發票、購買相關保險,並依法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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