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執法公信力研究

檢察執法公信力研究 2010年06月03日 《學術理論與探索》

摘要:執法公信力是民眾對執法機關和執法工作信任與信賴、尊重與認同、服從與執行的反映,體現著民眾對法律信仰、尊嚴、權威的信心。是社會公信力的重要組成部分,具有豐富的內在內容和多重的價值功能。針對當前檢察機關執法公信力不足的表現,深挖原因,把接受公眾監督、提高辦案說理性、人民性,以及提升隊伍素質和執法作風建設等方面作為出發點和立足點大力增強檢察執法公信力建設。  關鍵詞:檢察;執法;公信力      在社會主義法制建設的主要環節中,執法環節與群眾切身利益的聯繫最直接、最經常、最廣泛。執法公信力就是人民群眾在這種聯繫中形成的對執法機關的信任度,是社會公信力的重要組成部分之一。在社會價值方面直接關係著社會建設中的人心向背、法治建設中的執法基礎和政黨建設中的執政基礎。因此,充分認識執法公信力的內在價值功能,努力探索執法公信力的提高途徑和措施,具有積極而重大的理論與現實意義。      一、執法公信力的涵義      公信力是指在社會公共生活中,社會公眾對公共機關和公共權力所表現出的一種包括公平、正義、效率、道德、民主、責任等內容在內的信任力。它「是一種社會系統信任,同時也是公共權威的真實表達。」體現了一個機關或特定活動存在的權威性及其在社會中的信譽度和在公眾中的影響力,其核心是民眾的信任與信賴。

執法活動是執法機關按照法定程序所展開的活動。因此,執法的公信力就必然集中體現在執法權的運行過程及運行的結果當中。就是民眾對執法機關的執法過程和執法結果是否信任與信賴、尊重與認同、服從與執行的反映,體現著民眾對法律權威、尊嚴、信仰的信心。

「形象繫於公正,法威存乎民心」。如果執法權沒有得到正確的行使,執法機關就不能作出一個客觀公正的執法結果,執法機關就不可能有公信力可言。「從這個意義出發,公信力的喪失就意味著司法權的喪失。」當然,執法公信力的獲得,不能單靠強制性的執法,因為,「確保遵從規則的因素如信任,公正,可靠性和歸屬感,遠較強制力更為重要。」      二、執法公信力的價值功能      執法公信力雖然存在於個體和群體的主觀世界之中,但卻在客觀上有著重要而豐富的價值功能。

(一)夯實黨的執政基礎。執法公信力是衡量一個國家法治程度的標尺。執法具有了高度的公信力,公眾就會習慣於到執法機關尋求權利救濟。同時,對執法權運作的結果就可能比較尊重和認可,公平正義得到保障。相反,如果執法公信力卻失,公眾對法律和執法就不再認同,民眾對法治的信心就會喪失,執法機關的形象就會收到貶損,最終就會使黨的執政基礎受到動搖。

(二)維護法律尊嚴。法律尊嚴主要是指法的不可違背性。法治國家必然要求法律至上,實現法治理想必然要求維護法律尊嚴,而維護法律尊嚴,必須要使執法具有公信力。因為法律是否有尊嚴不僅體現在立法上要制定出符合人民意志的「良法」,而且在執法中要保證「良法」得到嚴格、公正、文明的施行,以得到人民的尊敬。否則,再好的法律,也難以彰顯其尊嚴性,並起到規範人們行為和社會秩序的作用,也難以使人民群眾相信法律並支持、配合執法機關開展執法活動。

(三)促進執法權威。執法權威是指執法機關應當享有的威信和公信力。當執法公信力強時,人們會信任法律、支持執法,積極尋求糾紛的法律解決途徑。而且行為會趨於理性,對執法機關的處理結果會正常看待。同時,這種外在的信任力還可以阻止枉法裁判、以權謀私、假公濟私、不負責任等會引起當事人及公眾的不滿、造成緊張甚至對抗,從而促進執法權威的提高。

(四)促進法律信仰的形成。法律信仰是法治社會的精神意蘊和心理基礎,是公民對法的信賴、尊重和服從,是公民內心深處對法的認同與尊崇。法律信仰和執法公信力之間具有緊密的互動關係。公眾的法律信仰在具體事件上往往轉化為對執法的信仰。所以,增強執法公信力能夠進一步加強民眾對法律的信仰。

(五)促使公民守法。遵守法律,既是每個公民的義務也是基本的道德要求。在社會主義法治實踐過程中,執法機關及執法人員不僅要正確執法,而且應該成為守法模範。因為在在公眾眼裡,執法者代表著法律的地位、權威和形象,是法律的化身。如果執法者能自覺尊重法律,嚴格依法辦事,時時處處維護法律的權威和尊嚴,就能為社會樹立了一個良好的榜樣,給公眾自覺守法帶來積極影響。反之則必然導致公眾漠視法律權威,抵觸執法,甚至暴力抗法。一旦如此,執法就無任何公信力可言。      三、檢察系統中執法公信力存在的不足及其原因      檢察機關恢復重建以來,我國檢察機關的執法公信力不斷提高。但有的執法人員綜合素質較低,與社會和群眾對他們的新期待、新要求相比仍有較大差距。有的不為當事人著想,執法不作為、亂作為,執法不公、執法擾民;有的自己違法亂紀,徇私舞弊,貪贓枉法;有的衙門作風嚴重、辦案程序不公、保護訴權不平等、闡述法理不清楚;有的濫用權力,辦人情案、關係案、金錢案;有的執法人員有的態度蠻橫、服務意識淡薄、工作方式方法簡單、辦事拖拉、效率低下;有的不注重個人修養、執法禮儀差、用語不文明、言行不規範;有的業餘活動不檢點,與當事人一起出入公共娛樂場所、遊山玩水,引起當事人的猜疑,對執法公信力的提高其到了極大的破壞和消解作用。

檢察機關執法公信力不足,導致人民群眾對司法的不信任感和不滿情緒,原因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首先,檢察工作不公開,不透明,也是造成執法公信力不強的主要原因。檢察人員以往辦案總覺得檢察工作是專業的、高層次的,神聖不可侵犯的,而忽視了將檢察工作向社會公開、讓廣大人民群眾了解我們、同時接受廣大人民群眾監督這一重要環節,從而使社會公眾由於缺乏充分的認識而對檢察機關辦理案件產生不信任感。

其次,檢察人員與公眾的認識在客觀上存在一定偏差。檢察人員在查明事實、適用法律的執法過程中,所具有的觀點、概念、理念和價值等思維模式同社會普通公眾的認識不能做到很好的銜接。有些法言法語與辦案模式使社會公眾不懂不能理解。如果缺乏社會公眾對司法辦案的普遍認同,司法的運行效果就會受到人們的質疑。

再次,檢察人員在辦案過程中主觀上沒有很好的體現人民性。執法為民,就是要把「權由民來」、「權為民用」的觀念根植於廣大幹警的頭腦之中,把實現好、維護好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作為檢察幹警的畢生信念和追求。如果檢察人員辦案不很好的體現民意,沒有解決人民群眾最關心的問題,就不能得到人民群眾心理的認同,人民群眾對司法工作就會產生不信任感。

最後,檢察機關幹部隊伍素質和作風有待提高,也影響了檢察機關的執法公信力。有的檢察人員自身職業素質、能力水平和道德水準還跟不上形勢發展步伐,有的檢察人員辦案拖沓、質量不高,不善於調解糾紛和矛盾,以至於司法公正在人民群眾的心目大打折扣,司法的權威也就難以樹立。      四、執法公信力的提高途徑和措施      結合科學發展觀的重要論述,針對以上執法公信力存在的不足,我們應該通過科學的方式方法去解決。我認為提高檢察機關執法公信力,有以下方面的工作需要做好:

第一,推行「陽光檢務」,自覺接受監督。在檢察工作中,應當建立和公布案件辦理情況查詢機制,逐步建立專門的查詢服務窗口,方便當事人及其親屬、代理人等在檢察環節查詢案件情況。平時通過網站建設、檢察開放日、接受新聞採訪等方式,向社會公眾公開我們的職能、工作流程、訴訟當事人的權益、案件的處理結果等等,及時吸收群眾的反饋意見並且切實改進工作。樹立監督機關自覺接受監督、真誠歡迎監督的良好形象。

第二,增強日常辦案的說理性。為了解決好專業性法律意見能夠為社會一般公眾所理解這個問題,有關部門在書寫審查報告、出庭意見書等檢察文書時,要在依法的前提下,準確把握法律條文蘊涵的合理性,語言應當條理清晰、說理充分;闡述事實和理由時,要以充分的證據和正確的法理、法律法規來支撐,達到合法性與合理性的統一。努力培養平衡利益衝突的能力,充分施展司法智慧,參酌公共政策、民風民俗民意、案件起因背景等因素,追求"辨法析理、勝敗皆服"的境界。

第三,充分體現檢察工作的人民性,實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維護人民權益,是黨的根本宗旨的要求,也是做好政法工作的目的。人民群眾對執法機關全部執法工作和執法人員的信任程度,是衡量一個社會法治程度與文明程度的標杆,更是檢驗檢察工作成效和檢察隊伍素質的重要標杆。在實際辦案工作中,我們要把人民最期盼、最迫切、最急需解決的民生問題作為加強和改進檢察工作的切入點、著力點,從辦理案件和解決群眾訴求中體察民生疾苦,從維護公平正義中體現對民生的關懷,從當事人獲得司法救濟後對法律信仰的提升中感受事業的崇高和神聖;在執法辦案過程中滿腔熱情地為人民服務。

第四,加強檢察機關幹部隊伍素質和作風建設。這是實現公平正義,提高執法公信力,創設和諧法律秩序的治本之策。檢察機關要按照政治堅定、業務精通、作風優良、執法公正的要求,以公正執法為核心,以專業化建設為方向,不斷提高檢察機關和檢察工作人員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的能力,保障社會公平正義的能力,運用司法手段化解社會矛盾的能力,促進改革發展、服務和諧社會建設的能力。一是強化檢察官培訓工作,包括職業道德培訓和業務素質培訓。實現「三個轉變」,即培訓對象上,要從對少數「精英」培訓向對所有在職檢察官培訓轉變;在培訓方式上,要從單一體制向多樣化方式轉變;在制度層面上,要從零敲碎打式的培訓向系統規範式培訓轉變。二是加強紀律作風建設,通過健全檢務督察機制、健全加強執法形象建設機制、健全徵求民意機制,樹立文明執法、公正執法的形象。      注釋:

[1]王翠英著:「現代公信力的道德價值」,《光明日報》[N]2005年7月26日第7版.

[2]嚴勵:「司法權威初論」,載《中國司法》[J]2004年第6期.

[3][美]伯爾曼:《法律與宗教》[M],梁治平譯,生活?讀書?新知三聯書店1991年版第4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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