嫁妝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
06-06
2015年10月1日,李某(男)與張某(女)在經歷了兩年的戀愛過程後,在男方老家辦理酒席,並且雙方在兩天後到該縣民政局辦理結婚登記。女方在辦理酒席當日,娘家陪嫁物品包含汽車一輛,冰箱、空調各一台以及傢具若干。2016年雙方因感情不和,女方向該縣法院起訴,要求離婚。雙方就上述嫁妝,雙方展開了激烈爭論。
【法律解讀】
熊大明律師認為:
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所共同擁有的財產。所謂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是指夫妻結婚後到一方死亡或者離婚之前這段時間,這期間夫妻所得的財產,除約定的外,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嫁妝是女方的父母贈予女方的,屬於女方的個人財產,不應當參與分配。 依照我國不少地方的民間風俗,女方娘家陪送的嫁妝,是結婚時女方的父母給予女方的,應當認定是女方父母對自己子女的單獨贈與,而不是贈與夫妻雙方的,是女方的婚前財產或屬於女方所有的個人財產,而不屬夫妻雙方共有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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