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耕地質量保護辦法

陝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82號    《陝西省耕地質量保護辦法》已經省政府2015年第2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省 長:婁勤儉  2015年3月18日  陝西省耕地質量保護辦法  第一條 為了保護耕地資源,提高耕地質量,保障農產品有效供給和質量安全,促進農業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國務院《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耕地質量,是指由耕地地力、田間基礎設施、耕地土壤環境等決定的滿足農作物安全和持續生產的能力。  第三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耕地質量養護、建設、監督管理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耕地質量保護堅持科學規劃、合理利用、綜合治理、嚴格監管的原則。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耕地質量保護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耕地質量保護技術規範;  (二)對耕地質量實施調查和動態監測;  (三)組織實施耕地質量建設,為耕地使用者提供技術指導和服務;  (四)會同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實施耕地質量評定,對新增耕地的質量進行驗收;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土地整治、土地復墾實施中的耕地質量建設和保護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耕地環境污染防治監督管理的相關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財政、住房和城鄉建設(規劃)、水利、林業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耕地質量保護的有關工作。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耕地質量的義務,有權對破壞耕地質量的行為進行投訴和舉報。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公布舉報投訴電話,及時處理單位和個人對破壞耕地質量行為的投訴舉報。  第八條 鼓勵耕地使用者結合當地實際採取下列技術措施提高耕地質量:  (一)應用秸稈還田、綠肥種植、增施有機肥等培肥地力技術;  (二)運用測土配方施肥、水肥一體化等科學施肥技術;  (三)選用深耕、深松、輪作、少耕免耕等耕作技術;  (四)其他有利於提高耕地質量的技術措施。  對採用前款技術措施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給予政策扶持。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採取下列措施提高耕地質量:  (一)田間基礎設施建設、高標準農田建設、中低產田改造;  (二)土地整治、災毀耕地恢復;  (三)土壤環境保護和污染耕地修復;  (四)水土流失、鹽鹼地、土壤沙化、酸化治理;  (五)其他有利於提高耕地質量的措施。  第十條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負責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耕地質量保護工作。  村民委員會、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組織耕地使用者維護田間基礎設施,改善耕作條件。  第十一條 非農建設佔用耕地按照「佔一補一、佔優補優」的要求,所補充耕地質量應與被佔用耕地的質量相當。  第十二條 工程建設項目佔用耕地的,耕地佔用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要求剝離耕作層土壤。耕作層土壤一般由地表向下剝離20厘米。剝離的耕作層土壤應在本縣(區)範圍內就近用於新開墾耕地、復墾耕地、劣質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和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對耕地佔用單位剝離耕作層土壤工作進行監督指導。  第十三條 耕地使用者不得使用國家禁止使用的農藥、化肥等農業投入品。應當安全合理使用化肥、農藥、農用薄膜等農業投入品,及時清理非降解殘膜、投入品包裝物和廢棄物。  第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損毀或者非法佔用田間基礎設施;  (二)向耕地和農田水利基礎設施排放有毒有害廢水、廢氣、粉塵和未經達標處理的畜禽糞便;  (三)佔用耕地傾倒和堆放城鄉生活垃圾、建築垃圾、醫療垃圾、工業廢料及廢渣等固體廢棄物;  (四)在田間焚燒秸稈、農用薄膜等雜物;  (五)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五條 未按國家有關標準處理的污泥、風化煤、油頁岩、粉煤灰及城鄉生活垃圾等,不得作為肥料施入耕地。  第十六條 耕地灌溉用水應當符合國家農田灌溉水質標準。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監測灌溉用水質量,對不符合國家農田灌溉水質標準的,應當及時報告本級人民政府,並採取治理和補救措施。  第十七條 對已污染的耕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治理方案,並監督有關責任單位或者個人實施。對治理後仍達不到國家規定標準的耕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有關法律規定對其生產功能進行調整。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耕地質量保護情況納入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內容,定期組織農業、國土資源、環境保護、水行政主管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對耕地質量保護情況進行檢查。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耕地質量長期定位監測點並設立標誌,形成耕地質量監測網路和預警體系,對耕地質量狀況進行動態監測。  第二十條 設立耕地質量長期定位監測點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與耕地使用者簽訂協議,就監測點的設立、保護、補償等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破壞、損壞或者擅自移動耕地質量監測點的設施和標誌。確需移動的,應當徵得設立該監測點的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的書面同意,簽訂相應的責任書,並承擔所需費用。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建立耕地質量評定製度,定期開展耕地質量調查,評定耕地質量等級,並建立檔案,向社會公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據檔案記載的耕地狀況,指導耕地使用者針對性地開展科學培肥、土壤改良,提高耕地質量。  第二十二條 耕地質量監測、評定結果應當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主管部門提交,作為耕地質量建設項目設置、土壤污染治理、產業結構調整的依據。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對耕地質量進行監督檢查時,被檢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不得拒絕、阻撓。  第二十四條 耕地質量管理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或者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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