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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保外貸業務學習

內保外貸業務也算是經歷了大起大落,業務開展初期的火熱引來監管的視線,內保外貸業務中隱藏的套利交易偏離了央行推動人民幣國際化的初衷。今非昔比,業務早已不是遍地開花。但此前某同業利用境外資金操作操作國內傳統業務的風聲,引的大家對內保外貸新變種的猜測。今天我們學習的主角就是「內保外貸」。

內保外貸業務是在預先獲準的對外擔保額度內,境內銀行為境內公司的境外投資子公司提供對外擔保,境內公司反擔保境內銀行,最後境外銀行給境外子公司發放相應的貸款的行為。

簡單點說,一是「內保」,二是「外貸」。「內保」就境內企業是向交行境內分行申請開立擔保函,由交行境內分行出具融資性擔保函給離岸中心;「外貸」即 由離岸中心憑收到的保函向境外企業發放貸款。

在這種業務中,境內的銀行開出保函或備用信用證為境內企業的境外子公司提供融資擔保,在對外擔保額度內時無須逐筆審批。因此,和其他的融資型擔保相比,「內保外貸」業務大大縮短了業務流程

假設國內的公司,A公司在海外一個子公司是B公司,因為自身經營,比如參與國際間的貿易競爭需要貿易融資額度或者企業周轉需要流動資金貸款,急需要銀行的授信支持,但是因為B公司在海外成立時間較短,或者海外銀行對B公司有「規模」的要求,在短時間內得到海外授信的難度比較大。而A公司跟某銀行境內分行合作情況良好,且有授信的支持。在這樣背景下,通過某銀行的「內保外貸」業務就可以解決。

那對於此種融資方式是如何實現套利的呢?

境內外關聯企業通過體積小、價值高、物流成本低的貿易(黃金、高技術電子產品等),將境外投資企業從內保外貸中獲得的外幣融資通過貿易進入境內結匯成人民幣,再次以定期存款的方式質押給境內銀行,從而向境外投資企業開出備用信用證融資。如此反覆循環,在短期內可以將一筆資金通過多倍槓桿撬動較大規模的資金。

內保外貸套利的核心思想是獲取「匯差+利差」收益,根據套利資金進入境內後投向不同,套利空間約在4%至9%之間。

1、匯率套利。

境外多個國家/地區紛紛降息,或者實施量化寬鬆,外幣競相貶值,而國內貨幣政策穩定,人民幣處於升值通道。保守假設人民幣對美元一年升值3%,僅匯率套利空間就達到3%;

2、本外幣利率的套利。

外幣匯入境內後結匯成人民幣,存入銀行,獲得穩定的存款收益,扣除約為2%的貸款成本,不考慮物流成本及其他費用,利率套利空間為1.25%。同時企業可以再次質押存款,實現槓桿操作內保外貸業務,獲得多倍套利收益;

3、投資理財產品。

外幣資金進入境內結匯成人民幣之後,可以投資銀行理財產品(年收益率4.5%左右),或者信託產品(年收益率達8%左右),持有到期後扣除貸款成本,收益高達2.5%~6%;

同比三種的套利方式,同樣也有三種操作模式

第一種:境內銀行的境外分支機構為境外投資企業提供融資,境內企業為銀行提供反擔保。

在這種操作模式中,境內企業以現金質押、財產抵押、權利質押及信用授信等方式向境內銀行申請保函額度,境內銀行據此出具以該行境外分支機構為受益人的保函或備用信用證,由境內銀行的境外分支機構向境外投資企業提供融資。當然,境內企業的反擔保需符合銀行關於內保外貸業務的其他規定,一般為無條件的、不可撤銷的反擔保,而且境內企業只擔保境外投資企業的融資性活動。

第二種:境內銀行為境外投資企業向境外合作銀行的借款提供擔保。

在這種操作模式中,境內企業以現金質押、財產抵押、權利質押等方式,申請境內銀行為境外投資企業的融資出具保函、備用信用證等擔保,由境內銀行的境外合作銀行為境外投資企業提供融資服務。其中,保函和備用信用證的具體條款由境內銀行和境外合作銀行商議達成。

第三種:境內銀行的境外合作銀行為境外投資企業提供授信。

在這種操作模式中,境外合作銀行根據境內銀行的資信狀況和境內企業對境外投資企業的持股比例來確定對境外投資企業的授信額度,融資利率水平由境外合作銀行與境外投資企業商議確定。

內保外貸業務於商業銀行的利好有哪些?

1、增加企業存款

在資金如此緊張、銀行同業之間存款大戰白熱化的情況下,開證行獲得一筆穩定人民幣定期質押存款,如天上掉餡餅,無論是放貸或拆出均穩賺不賠。

2、不影響貸款規模

人民幣備付信用證在銀行的資產負債表上屬於「表外科目」

3、增加中間業務收益

開證業務為內地銀行帶來可觀的國際業務結算量。該項業務因為符合監管當局大力推動的「人民幣跨境貿易業務結算」,所以不受央行、銀監會的監管指標限制。

跨境企業為什麼熱衷內保外貸,致使急速膨脹,監管叫停?

1、企業可設法將該筆資金調入內地結匯成人民幣,然後再次以定期存款的方式質押給內地銀行來向海外開出人民幣備付信用證融資,如此反覆循環。假如操作10 次,則這筆資金以槓桿形式撬動同等金額的外幣9 次向銀行結匯,這樣導致商業銀行再轉售給中央銀行,央行的外匯儲備庫存暴增。

2、海外關聯企業在香港的銀行獲得此筆外幣貸款之後循正規途徑,用來支付進口商品的貨款。並利用金融衍生工具在海外操作獲利:海外關聯公司在向內地出口之後,利用應收內地的人民幣債權,特別是銀行擔保信用,在海外申請低息美元貼現,到期利用 NDF(無本金交割遠期)匯率賣出人民幣歸還美元貸款,獲得匯率和利率的雙重套利。這種用以支付進口商品的貸款,還可以堂而皇之地被稱為「對沖匯率風險」。

3、更簡單的操作是,該筆商品在內地銷售後獲得人民幣,轉手押給內地銀行開出一張人民幣備付信用證,再向海外融資。這類操作的特點是合法合規,儘管商品銷售有一個稍長過程,但精明的企業可以將進口單據轉讓貼現,加快資金周轉。這類操作雖然進口了商品,卻無需購匯付匯。

3、介於第一與第二之間的一種混合操作。即開證公司在海外獲得資金後的迴流 採取一半是進口商品、一半是貨幣的形式,該類運作較為隱蔽,易於躲過監管,故諸多從事進出口業務的外貿公司好為之。

內保外貸以內地信用向海外融資引起的連鎖反應是,外匯占款劇增, 基礎貨幣大量被動投放,通脹居高不下。此種業務必然也要被叫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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