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正被感知,更需衝破「三重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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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阻隔了真實,法理阻隔了情理,媒介阻隔了溝通,司法雖公正,卻難以被社會公眾感知,這是司法公信面臨的現實困境。 司法公正是司法公信的內在要求,是司法獲得公眾信賴的基礎和前提,正所謂「不公正,無公信」。但是司法公正僅是司法公信的必要條件,要從公正司法中衍生出公信司法,還必須讓人民群眾感受到公正。有數據顯示,近十年來全國法院一審服判息訴率一直穩定在約90%的高位,而申訴率也呈逐年下降趨勢。然而,社會公眾對司法的信任感卻並未因裁判公正而相應增強,相反,部分群眾對司法的不信任感存在擴散、蔓延的可能。因此,有必要探討「有公正、未必信」這一現實困境背後的深層原因。 原因之一:程序阻隔了真實,公正難以被看見。「正義不僅應當實現,而且應當以看得見的方式實現。」這要求法官具備「明察秋毫」的本領,以使案件真相大白、水落石出,這是發現真相併向當事人有效揭示真相的能力。正所謂「沒有真相就沒有公正」。然而,司法作為一種事後性權利救濟機制,其自身的結構性特點在較大程度上制約了法官發現真相的過程和結果。法官與當事人之間的「三角結構」,決定了法官獲取的「真相」主要依賴於當事人提供的證據以及當事人在審判過程中的相互「競爭」與揭示。因此,在雙方當事人均具備較好訴訟能力的前提下,法官才可能有效揭示案件真相,保證認定的案件事實符合真相。問題在於,我國經濟社會發展不均衡,地區性差異很大,貧富差距懸殊,這一國情反映到司法領域,便是社會公眾獲取法律資源的能力相差懸殊。整個社會的權利意識和法制意識雖有所增強,但民眾對傳統訴訟觀念的更新並未及時跟上司法制度設計的「現代化」步伐。當事人的訴訟能力存在較大差異,多數群眾對複雜的法院訴訟程序和基本的法律語言缺乏足夠認識,不能完全適應法律訴訟的競技性要求。這就導致經濟能力和訴訟能力較弱的群眾很難通過「對抗式」的法院訴訟來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更無法認同「法律真實」和客觀事實相悖之下所作裁判的公正性。 原因之二:法理阻隔了情理,公正難以被理解。「法不察民情而立之,則不威」。立法如此,司法亦是如此。我國的法治建設尚處於發展階段,法律還沒有成為社會評價是非對錯的最高標準,並且很多社會糾紛也遠非法律所能夠有效解決。在這種情況下,人民群眾對法院工作的評價標準仍然是一種包含了情理、道德和法律等多種因素的複合標準,其中法律標準並不是唯一標準。多數情況下,公眾不僅不可能,也往往沒有耐心去理解複雜的法律問題和法律思維,他們傾向於按照自己生活的常識、常理、常情來評判是非對錯、公正與否。裁判不是一個單純的行為,而是一個可能造成一系列社會影響的司法決策。這就要求我們不能將裁判結果僅僅視為法律邏輯推理的產物,還要綜合考慮政治、社會、倫理、文化等因素,從全局出發統籌協調好案件所涉及的各種複雜關係,說透法理背後的事理和情理,使得天理、國法和人情相統一。司法工作既是一項專業性很強的法律工作,更是一項社會性很強的群眾工作。如果沒有人民群眾對法律、法治的理解、遵守和參與,依法治國就難以推進。不顧群眾感受的單純在「法律上正確」的司法裁判,不僅無助於司法公信的樹立,而且會嚴重傷害到社會公眾的「司法感情」。 原因之三:媒介阻隔了溝通,公正難以被傳播。「好事不出門,壞事傳千里」。當前社會上存在的一種與「信訪不信法」相類似的現象是「信網不信法」。隨著新媒體時代的來臨,特別是微博、微信等自媒體的廣泛應用,人民群眾對司法工作特別是司法個案更加關心關注,任何司法個案的審判執行情況,任何法院工作人員的言行舉止,都可能成為輿論焦點和公眾話題,甚至可能被誤讀、被炒作,被某些情緒化、非理性輿論左右,稍有不慎就會對法院工作造成不良影響。一方面,少數法官司法作風不正,司法行為不規範,工作方法簡單;個別法官徇私舞弊,貪贓枉法,出現了「人情案」、「關係案」、「金錢案」,導致司法不公乃至司法腐敗,敗壞了法院的聲譽和司法公信力。另一方面,一些法院缺少必要的媒體素養,不善於同媒體打交道,缺少對審判執行工作和新聞宣傳工作的整體協調、統籌規劃,長期被動應對,導致生動鮮活的執法辦案實踐無法向社會充分展現,一旦出現輿情往往疲於應付,效果不佳。可以說,由於與媒介缺少良性的溝通互動,人民法院司法為民公正司法的生動實踐無法在人民群眾中有效傳播,司法公信的內在品質無法通過有效的傳播途徑向社會傳達並被認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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