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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談法庭質證二

原文地址:談談法庭質證(二)作者:榆林頭人

為了在庭上做好質證,需要在訴前、庭前要做大量的準備工作。編製證據目錄,是律師的基本功之一。有些律師在此不下功夫。目錄編製的不夠細緻,缺陷太多——不註明序號、不分組、不寫明證據來源、沒有證據形成時間等等。只是簡單的寫上證據名稱、證明內容。庭上手忙腳亂,臨臨陣磨槍,一看便知庭下功課沒做好。要求證據目錄詳細是因為在質證的時候,只有你編製的細緻,方便自己說明白的同時,讓人一目了然。對方能看的明白,法官也能看的明白。

證據目錄先是以「觀點」分組。幾份證據分為一組,其相互印證足以說明什麼觀點。然後這一組中再以序號分為1、2、3。放在總序號里就是1-1、1-2、1-3,以此排列。不僅讓人能看的明白,且方便書記員做記錄,法官也方便。證據目錄人手一份,當你說的時候,別人都知道你在說那一份證據。否則說不清是哪一份證據,這給在質證時帶來一些不必要的麻煩。目錄沒有分組和序號,舉證時候,表述起來亂七八糟,找半天不知道說哪一份證據。

還應說明證據的來源,誰提供或者是誰提取的。證據來源往往和證據的合法性緊密相關的。對證據的來源要在目錄中說明。有當事人人提供的,有對方提供的,還有自己提取的都要記明。以便及時應對。一些刑事案件,有些證據是控方提供的。雖源於對方,可能對你有利,且附在卷里的,但是在質證的時候公訴可能不出示。對這些都應該列進來。他一旦出示,我們就對此發表觀點即可。控方要是不舉,或者是從不利的角度舉證的,我們可以及時的提出對我們有利的觀點。這都有賴於目錄做的詳細才可以從容應對。如這次在張某案開庭時,有份證據對我方有利,公訴人就沒有舉,說找不見了。而你通過證據目錄就能馬上確定那份證據還沒有質證,及時提出。未經法庭質證的證據合議庭不予考慮的。卷里的證據如果不在法庭上舉證就等於沒有意義。不能認為卷里有,即使不舉也可以認定,那是不會的。

在此還要強調注意證據「提取人」。證據的提取人很重要。提取人可能是依法應迴避的人,他不能提取。這些都是可能影響證據的合法性。

律師在接受當事人提供證據時,一定要做一個提取證據筆錄。把證據提取的過程一定要固定下來。萬一這個證據出現什麼問題了。比如說涉嫌偽證了,我們說是當事人提供的,他們可能會不承認。是誰提供說不清楚,反正是你提供給法官的。當事人不承認了,或者是提供的人不承認了。證據提供本身也需要這個鏈條。這要在調查取證中專門講這個問題。許多律師忽視這個問題。

注意把證據來源與證據形成的時間分開說明。證據形成時間和提取時間是不同的。比如說由誰拿來一份證據,我們為此做了個筆錄,那是證據提取時間,而不是形成時間。像合同、證明的形成時間等。

可見,目錄分類至少要有序號、證據來源、形成時間、證據名稱、內容摘要、證明事項(本案關聯性的問題)等等。分組的證據要說明這份證據和那一份證據互相印證所能證明的問題。有時候一份證據很難說明問題。

還有可以設置「備註」。有時候不同的證據需要說明的問題多,要有一個專門的說明。某些證據可能和其它證據要說明的不一樣,又超出了製作的表格的一般範圍,那就需要備註說明。我認為在製作目錄時還是表格形式方便。有的在備註中說明提供的是復件件還是原件,如果是復件應該記明原件現存何處。

一份優秀的證據目錄,就是一個詳細的閱卷筆錄,一個辯護詞或代理詞的框架結構。一個好的證據目錄,觀點自然也就顯現出來了,而且是有證據直接支持的。像一個人一樣,骨頭架子都在這兒了。就好像用X光來透視人體一樣。證據目錄就是這麼回事。辯護詞或代理詞寫的是有血有肉的,但是就容易掩蓋很多主要實質性的東西。特別是證據。體現案子的客觀依據往往在證據目錄里最凸顯。我一向主張編製證據目錄一定要細緻。才能胸有成竹的上法庭。這個「竹」就是證據目錄。案子的掌握的成熟度多少就看證據的,證據目錄編織好了,在法庭上還怕什麼。辯護詞、代理詞講究即興表達,臨場發揮,但是,質證階段卻是必須講究實證的——真槍實彈,短兵相接,步步為營,穩紮穩打。切忌信口開河,不得無中生有。質證階段的辯論的基礎和前提。

通過證據目錄反映證據三性。關於這方面有時候有些律師總是讓對方先說。自己在提供證據的時候不去說「三性」。有的證據要是「三性」很明顯,證據目錄里也能顯示,說清楚了。你可以不說。重要的證據自己還是要說:我的這份證據怎麼形成的,從來源,證明內容等一一說明,都是合法的,且證明與本案的關聯性等都要說。不要等對方否這份證據的時候,你在第二輪時再說。如果目錄編製的很細,也已經送達給對方了。我們在質證的時候會輕鬆很多。比如先說明——某證據在證據所要表達的觀點都在目錄里,對方是否清楚,我還需不需要再介紹。如果說不用,那就不要介紹了。但是也要注意一下,有的證據你不在庭上說,書記員有可能不給你記錄了,認為目錄里都有。但是你覺得必須要在庭審筆錄里顯示的,一定對某份證據特別點出來。因為書記員依賴性特彆強,直接就把這個一起裝訂了,不給你特別記。這會出現什麼問題。庭審筆錄里沒有,你提交的庭審目錄有。你沒有說,他沒有記。有些重要證據可能到時對方不承認,因為證據目錄不需要對方簽字。這份證據一查庭審筆錄沒有。你認為目錄說的很清楚了,可恰恰是沒有經過對方簽字的。這也會出現麻煩。有時候案子就輸在一份證據上。

目錄一定要做細緻,但不要依賴目錄來定案,關鍵的該說的一定要說。有時候你舉得證據可能對你有利,也有可能對對方有利。要注意。想好,如果對方指出對對方有利了,你怎麼來把對對方有利的證據效能抑制到最低。得動這個腦筋,不要拿出一份證據都是對對方有利的。辛辛苦苦的「為他人作嫁衣裳」。

在質證的時候,一般要出示原件。要是原件是裝訂成冊的,就不拆開,一拿就是一整套。比如像發票之類的和原始賬單裝訂在一起。有時候會計還只囑咐,不要撕開啊,不好裝訂。可千萬不要省這個事。結果原件提供給對方了。到對方手裡就由不得你。會看的人,把你的前後都看一番,可能讓對方抓住把柄。比如說,關於投資和借款問題。付款憑證上寫的是借款,進賬單或發票上寫的用途和前面不一樣。會讓對方抓住這點,製造一些不必要的麻煩。盡量勸會計別省懶事,拿單份票據。我就遇上過這種事。他們拿出一本的原件。就出現會計做賬憑證寫的是投資,原始票據寫的是借款。因為他們主張是借款不是投資。會計憑證支持我們的主張。特別是憑證是有其法定代表人的簽名「批示」。一下就把對方打敗了。他要是拆開呢?我們也看不到這個。想調取人家也不會給你的。何況我們不可能知道有此證據。

一個賬單憑證做下來的票據往往不是一張,同類的票據都要附在後面。當你在看一頁的時候順便再看看其它幾頁,又會發現問題了。因為這太原始了。對方律師不是會計出身,他不懂,他認為咱也不看其它幾頁。他不知道這意味著把刀把子交給咱手裡將對他產生什麼後果。打官司有時候跟打仗一樣,就是戰時行動,不知道會發生什麼?不能按照平常的要求,該破開就得破開。質證的時候要注意的。

作為證據提供方,你帶的原件交流出去的,一般要通過審判長來交出去。有時候法警直接拿給對方,或者是對方直接過來拿。會出現丟失證據原件現象。一個個的都質完證了,多少份交給審判長沒有?最後證據找不到了。問審判長,審判長也沒有見。問對方,對方說給你了。你也說不清楚。做記錄也是只記錄出示出去了,誰交給誰,不記錄,也沒有錄像。要記住,證據出手的時候,看著它的走向。只要是到對方手裡了,記得要回來,及時核對。什麼樣的當事人都有,不一定的對方律師素質低,當事人有可能素質不行,給你拿走了,隱瞞下來了。尤其是原件。這些細節年輕律師都不注意。沒有「敵情觀念」。比如涉及一些鑒定方面的證據,如果原件丟失了,再重新鑒定就不能了。

質證部分講到的都和辯論有關。基本上每一句話都是觀點。書記員也很聰明,「水詞兒」他也不給你記,都是給你總結觀點。對那些一定要記的話,要注意自覺的放慢速度,甚至重複一遍,他就知道這是需要記下的。說的快的他肯定也不記,知道你說的都是「水詞兒」。盡量質證時少說「水詞兒」,讓書記員知道該記哪句話。

還注意時間分配。哪些是在質證階段要講的,哪些是在辯論階段要講的。特別是事實證據部分。我就是質證階段把觀點都亮出來,甚至能爭取辯上一輪。我們開庭不像國外,開了一次又一次的。咱們就是總想一次成功,法官意識里也覺得開庭是走形式,不管開多晚,半天開完,到辯論時,總是吃飯點兒,都是飢腸轆轆的,總是打斷你,不讓你多說。在質證時把證據觀點說透了,辯論就可以不再重複,一般說適用法律問題,或者對某一主要證據說一下觀點。再就是詳見辯護詞或代理詞。

要學會辯護的時間分配。在質證階段把時間充分有效的利用起來。你重複,對方也得重複答辯,浪費時間會越來越多。注意時間的控制和觀點的簡練也是避免法官打斷的關鍵因素。不然,法官會覺得你很麻煩。

質證中涉及的備用證據。這些證據的出示,要看對方。涉及到反證的時候再舉,不涉及就可以先不舉。一輪質證完了,法官會問還有沒有新證據。法官沒有問的話,覺得有必要也可以舉手示意。在答辯對方的舉證時,除了反駁對方外,還可以說:我下面會用反證來證明我的觀點。或者說證明對方證據的真實性、客觀性、關聯性等有問題。自己掌握,這也很難說一個具體的標準,服從效果。因為它是個動態的,這也是考驗你的聰明智慧。不要無的放矢,不要預計對方可能出示什麼證據,我們先舉出來。這反而會提醒對方,本來是沒有想舉這證據,這麼一提醒,又舉出來了,不是沒事找事嗎?等他們舉證的時候再說。跟打仗一樣,不是每次打仗都要把炮彈打完為止,而是打贏為止。

如果對方舉的證據能為你所用,不但顯示你的智慧,還很容易被法官採納。像張某案中的一些書證,都是公安機關從他家裡搜出來的。是控方的證據,恰恰對證明我們的觀點有利。像這些,就不屬於舉反證。

要知己知彼還要「知中間」。因為庭上時間比較緊張,書記員提前把所有已知材料先記下了,為記錄好做準備。一般是根據你的做的目錄來記錄。你在舉證的時候提到哪份證據他就會明白。不要對方的一輪還沒有舉完你就舉反證。如有反證,可以先說對此問題我有相關證據,一會兒到我舉證的時候再舉,可以把名稱說出來。書記員好記下來。因為書記員把原來的證據目錄有可能都提前記錄下來了,就等著填空呢。未到你舉證時橫空就給插一杠子,他就亂了。

新證據不一定要出示的,可以先準備好。根據現場情況決定。這考驗律師的應變能力。法官他們都希望審理的是個即成的事實,開庭走過場。律師做個配角來唱一台戲就完了。律師恰恰相反,是希望打破這個「預定事實」的。尤其是刑事案件。辯方是進攻性的,希望打破靜態的。只有變了,成動態了,這樣庭審效果才好。但是,這靠的是律師在庭上的控制能力。也容易激發火花。在質證階段的發問,交叉詢問。最容易還原事實真相的。這就跟講故事一樣,誰也願意把自己的故事講的更精彩、動聽,爭取聽眾。講的再動聽,能否成立那要看質證情況。

慎說「沒異議」,好多律師都吃這個虧。他就不知道這個證據的重要性。說個「不清楚」也行,也能補救。不要輕易講沒異議。這樣講是沒有全局觀念的。好多證據在某一環節都是承上啟下的。一個證據鏈條斷了,後面就麻煩了。

像職務犯罪最高檢要求要有錄像,那麼在質證時可以要求出示。此類案件證言往往是「一對一」的人證。書證很少。卷里看不出什麼,要是看訊問時的錄像。他們會說麻煩,時間長,無論他們說什麼也要看。

有些是「依據」。必要的話也要在目錄里列明。一般的法律都知道的可以不列出來。有些不經常用的,法官也不知道的,在質證的時候要提出來。有時候律師不提,他們還要呢。這些依據可以在合法性上駁倒對方的一些證據、觀點。就像他們說張某案件,控方說被告有淋病,不能他們說有就有,我們提出依法要經過縣一級醫療部門確診,否則,他們說的就不具有合法性。而這個「法」,當庭法官就要求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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