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概念︱ 第一屆法學理論基本範疇學術論壇

當下中國法學界正在逐漸形成一套具有自身特色的現代法學理論知識體系,而法學理論知識體系的學術生命力,很大程度上取決於作為其基石的法學理論基本範疇之構建是否科學成熟和能否與時俱進。圍繞法學理論基本範疇進行釐清與詮釋的學術工作,既是對中國法學理論研究以往學術成就的吸納與總結,也將深刻影響到中國法學理論研究乃至法治實踐未來的發展方向。

2016年11月20日,由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基礎法學教研中心和中國人民大學法學理論國家重點學科組織召開的「第一屆法學理論基本範疇學術論壇」,在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601國際報告廳隆重召開。

本次論壇研討的基本範疇為「法的概念」,來自中國法學會、中國人民大學、北京大學、清華大學、中國政法大學、中共中央黨校、吉林大學、山東大學、中山大學、華東政法大學、首都經濟貿易大學、上海師範大學、瀋陽師範大學等機構和高校的眾多知名法理學者出席,就該問題進行了廣泛交流和深入探討。

本期推送此次會議的綜述內容,敬請關注!

會議議程

致歡迎辭 | 林嘉

主旨發言

主持人:張志銘 | 張文顯

第一單元

主持人:鄭永流 | 張志銘 · 張恆山 · 朱蘇力 · 劉作翔 · 姚建宗

第二單元

主持人:齊延平 | 鄭永流 · 劉作翔 · 姚建宗 · 張恆山 · 馬長山

第三單元

主持人:馬長山 | 張騏 · 喻中 · 任強 · 舒國瀅 · 葉傳星

第四單元

主持人:舒國瀅 | 齊延平 · 高其才 · 馬小紅 · 侯猛 · 張騏 · 余履雪

圓桌討論

主持人:高其才

閉幕式

主持人:史彤彪 | 張志銘 · 張文顯

致歡迎辭

林嘉

林嘉教授首先代表人大法學院對各位專家學者的到來表示熱烈歡迎。她指出,研究法學理論基本範疇具有重要的學術意義和價值,改革開放以來,我國法治建設取得了長足發展,但也面臨新的形勢,需要學者們立足當下,圍繞法學理論基本範疇進行釐清與詮釋的學術工作,並以此來透視中國三十多年的法治發展;

同時,法學理論的基礎研究也會引領、帶動其他學科的發展,作為一門不斷發展、具有學術生命力的學科,法學理論有必要回歸「原點」,對包括本次論壇所集中討論的「法的概念」在內的基本範疇重新進行審視和回顧。最後,林嘉教授預祝本次論壇取得圓滿成功。

主旨發言

張志銘

主旨發言階段由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基礎法學教研中心主任張志銘教授主持。張志銘教授認為,中國法學和法治實踐經過三十餘年的發展,呈現出繁榮的景象,但在法學繁盛現象的背後,也存在一些隱憂,例如在一些法學基本原理、範疇的研究上反而有些疏遠,當很多新的問題出來時,我們的基本概念工具卻顯得有些陳舊,以致不能很好地適應社會發展的需要。

他指出,本次論壇的舉辦,既是時隔28年後對1988年在長春召開的法學基本範疇研討會的精神承繼和內容拓展,也是對法學理論學科能夠實現自我更新、與時俱進的殷切期許。

張文顯

中國法學會副會長兼學術委員會主任張文顯教授作主旨發言。張文顯教授首先代表中國法學會學術委員會向本次論壇的召開表示熱烈祝賀。張文顯教授指出,進入21世紀以來,我國法學界的研究,特別是法學理論的研究,有三個主要的方向:

第一是圍繞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中國,致力於法學理論創新和法學理論體系、法治理論體系的建構;

第二,圍繞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完善和發展、法律制度的創新開展深入的學術研究、學理研究;

第三,圍繞法律運作、法學與其他學科的關聯,進行法律思維、法治思維和法律方法方面的探索,以及社科法學和法教義學的對話討論。

他認為這三個方面都還需要深入推進,進一步拓展,特別是要加強對法學基礎理論的研究。張文顯教授強調,沒有科學的法概念,就沒有科學的立法,就沒有嚴格的司法,在法學理論研究中,既要守正,又要創新,本次論壇不僅適應了我國法學理論學術發展的現實需要,也是對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中「加強法學基礎理論研究」的話語的回應。

他期望與會學者能夠通過深入討論,形成一個既契合馬克思主義經典作家關於法概念的基本原理、又能包容近年來形成於依法治國過程中的法律思想和法律觀念的學術共識。

第一單元

張志銘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基礎法學教研中心主任張志銘教授首先作了題為《當下中國的法律概念之檢討》的發言。

張志銘教授認為,現在的法理學教科書多是將「法」界定為國家制定和認可的、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行為規則,而這樣一種對法的理解,缺乏一個相對可辨識的時空坐標,並呈現出一種空疏和傲慢的理論特徵,因此無法解釋和引領中國的法治實踐;在此種關於法的定義中,由於採納一種國家主義的視角,既丟失了「社會」的主體地位,也丟失了個體在法的規則形成和實施中的意義。

隨後,張志銘教授指出,今後的國家治理要採用一種國家統治-社會自治-個體自律的三元構造,並與此相契合來建立對法律概念、法律體系的理解。最後,張志銘教授著重闡述了法律的國家認可、規則與規範的關係等問題。

張恆山

中共中央黨校政法部張恆山教授以《法的概念之要點》為題作了發言。張恆山教授認為,討論法的概念要注意八個要點:

第一,法的時代背景。解構時代和建構時代對法的看法是完全不一樣的。

第二,對法所處的社會模式的認識。將社會界定為二元結構還是三元結構,會使得對法的理解也將不同。

第三,如果按照屬加種差對法進行定義,那麼應將法放在什麼屬裡面,是命令、習慣還是法官的判斷?

第四,法的來源。

第五,法是不是必然和國家不可分割。

第六,法與道德的關係。

第七,制裁在法中的地位和作用。

第八,法與正義的關係。

朱蘇力

北京大學法學院朱蘇力教授以《法律與規矩》為題作了發言。

朱蘇力教授首先闡釋了前蘇聯法學家維辛斯基對法的定義,指出維辛斯基的法律定義除了強調國家在法律規則制定中的主要作用,即「以立法形式規定的表現統治階級意志的行為規則」,同時也認可了社會生活對法律規則的塑造,即「為國家政權認可的風俗習慣和公共生活規則」。

維辛斯基試圖將法律的階級性和社會性結合起來,試圖將實證法和自然法的因素混合起來。儘管如此,維辛斯基並未能將這兩個傳統或這兩個因素有機結合起來。

隨後,朱蘇力教授闡述了中國法治實踐經驗面臨的挑戰,包括「立法」形式,地方人大、政府的「立法」,國家對商業和社會習慣、風俗的認可,國家對行業標準的認可,黨規黨紀等問題。

此外,朱蘇力教授還闡述了法學研究特別是社科法學對法律概念的挑戰。最後,朱蘇力教授闡釋了法律與規矩的關係,認為「無規矩不成方圓」,將法律解說為規矩,使普通人更易理解規矩的必要性,更有助於人們接受法律。

劉作翔

劉作翔教授認為三位學者都提及了與「統治階級」這一因素有關的法概念,但對其理解卻不盡相同。前兩位學者對「統治階級」的概念是持批判性的立場,朱蘇力教授則認為維辛斯基的法概念大致還是站得住腳的。「統治階級」這個概念前提,在我們法理學教材中的使用到底如何,仍需認真分析。此外,劉作翔教授指出,我們有時將某些社會規範定義為「法」,從而主張法律多元,其實是偷換了「規範多元」的概念。

姚建宗

姚建宗教授認為維辛斯基的法概念有一定的可取之處,但並不適合現代社會的發展,其中重要的問題在於如何處理「階級」的問題。關於法律統一,姚建宗教授指出,如果一個國家是單一制國家,還是需要進行法治統一,否則就會出現「上有政策、下有對策」的情況。

此外,姚建宗教授強調,如果把所有的社會規範都納入到法律概念範圍來理解,那麼可能會出現對法律的解構,而這與我們要立一個法律概念的初衷背道而馳。

兩位學者點評後,張志銘教授、張恆山教授、朱蘇力教授三位發言人又作了簡短的回應。

第二單元

鄭永流

中國政法大學鄭永流教授首先作了題為《從法律概念1.0到法律概念2.0》的發言。鄭永流教授認為,我們過去對法律的定義都屬於1.0版本的法律概念,這個版本的法律定義可從如下兩個進度進行總結:

一是法律的三維定義,從法律的內容正確性、形式合理性或者實際有效性角度來定義法律;

二是將法律的三維定義概括為規範法律觀和事實法律觀兩個方面。

規範法律觀對應前面的內容正確性和形式合理性,但帶有強烈的公理化傾向,遺忘了歷史感和實踐感;事實法律觀則對應後面的實際有效性,但走向懷疑主義,增強了法律的不確定性。

為了得到一個既保留合理性又規避缺陷的新的法律概念,鄭永流教授主張,我們需要從法律概念1.0版跨越到法律概念2.0版,並將法律概念2.0版理解為實踐法律觀。實踐法律觀意指法律只有當與實踐、與個案事實發生關聯,並在這個過程中形成一套對案件、對具體行為有真正約束力的東西時,才是真正意義上的法。

劉作翔

上海師範大學光啟學者特聘教授、法治與人權研究所所長劉作翔教授以《國家「法」是一種制度事實:關於法的理解》為題作了發言。劉作翔教授認為,研究法的概念,應當與法的形式聯繫起來,惟有如此,抽象的法律才有一個具體的載體。

同時,他提醒學者警惕法的泛化現象,認為黨內法規、村規民約等是社會規範,但並不是法,我們應當倡導規範多元,而不是法律多元。

最後,劉作翔教授指出,「法律由國家制定」是中國作為一個制定法傳統國家的制度性事實,這一制度性事實並不會因為學者們這樣或者那樣的理解而改變。

姚建宗

瀋陽師範大學法學院特聘教授、吉林大學法學院姚建宗教授以《中國語境中的法概念研究:幾點認識》為題作了發言。

他認為,法概念的研究是構建中國法學理論體系的基石和前提,現階段對法概念的研究,主要應以對現有理論進行批判性反思的方式進行,我們應該首先思考我們所追求的法的概念是統一的還是多元化的,如果是統一的,那麼擱置不同表達方式則是下一步需要回答的問題。

隨後,他探討了法概念研究的對象及範圍問題。姚建宗教授認為,試圖涵蓋古今中外、超越時空限制的教科書式的理論歸納是有待限定的,我們需要將中國法的概念與一般意義的法的概念進行區分。

緊接著,姚建宗教授探討了法概念研究中的本質主義與功能主義問題。他指出,本質主義的進路在絕大多數狀況下是被摒棄的,因為這樣的解釋路徑必然要求一個統一的表達方式,而法概念泛化的現實則是功能主義的研究路徑所導致的。最後,姚建宗教授還討論了法的要素和法的模式等問題。

張恆山

在評議環節,中共中央黨校政法部張恆山教授首先發言。他指出那些在司法中尚未適用的法律應該如何納入法概念2.0版理論,是值得進一步探討的問題。在反對法的泛化的基礎上,張恆山教授繼續追問了兩個問題:

第一,國家是否為法律不可或缺的構成要素,如果是有別於國家的另一種公共權威負責執行違反某項規則的制裁,那麼這項規則是否能夠被視為法;

第二,是法的泛化,還是法律的泛化,需要進一步明確。針對姚建宗教授關於法的要素的討論,張恆山教授認為,應該首先明確議論所處的理論框架到底是實證法意義上的還是自然法意義上的。

馬長山

華東政法大學馬長山教授作為本單元的第二位評議人,也發表了自己的看法。他對鄭永流教授將司法實踐中的裁判規則等內容納入新一代法概念的思路提出質疑,基於行為無窮且變化莫測的諸多實際事例,他認為將個案納入到法概念中的思路缺乏可行性。

針對劉作翔教授的發言,馬長山教授認為,我們應當以國家法為基礎,探究其與多元規範之間存在的效力等級關係,而非兩者間的制約關係。最後,馬長山教授指出,無論是姚建宗教授提煉要素的構建方式,還是張恆山教授走向理論的建構方案,都還應該更多地考慮生活事實。

自由討論環節由首都經濟貿易大學法學院院長喻中教授主持。

劉作翔教授首先對張恆山教授的兩點評議進行了回應。他指出,在法律和國家的關係問題上,非國家主義在國際法當中很常見,而在國內法體系中則是以授權的方式處理所謂的「非國家的公共權威」與「國家」之間的關係;在當下中國,國家還是法的一個必要的構成要素。對於法和法律之區分的追問,劉作翔教授承認,在這個問題上,他將法和法律視為一體,落腳點在法律,而非抽象的難以把握的法哲學意義上的法。

針對馬長山教授的評議,劉作翔教授明確劃定了自己的視閾,即中國法的或者是成文法、制定法傳統下的法概念,並聲明自己對一元化思維的反對立場。

隨後,鄭永流教授就法概念1.0版和法概念2.0版的關係進行了進一步解釋。他指出,1.0版的「法」概念,雖然具有未完成性,但其指導意義不容忽視;經過2.0版意義上的轉化後,道德、倫理、技術規範都可以成為法。

張志銘教授通過援引美國大法官「國會通過的法只是法律的淵源而不是法律本身」的論述,肯定了鄭永流教授的實踐法律觀。他認為,雖然法一定具有法律效力,但具有法律效力的規範是否一定是法,這個問題是值得探討的;某些規範之所以具有法律效力,僅僅是因為法院依託程序/機制賦予了其個案意義上的法律效力。

第三單元

張騏

北京大學法學院張騏教授首先作了題為《當代中國需要什麼樣的法觀念與法的概念?》的發言。因循語義學上「外延決定內涵」的理論,他試圖從法的觀念而非意識形態的教條入手,對當代中國的法概念進行「由外而內」的限定。他指出,當代中國需要的法觀念,應當兼顧向下與向上兩個維度:

一方面,他以我國司法實踐中的司法解釋與指導性案例的發展以及全球化背景下的國際商人法為例,強調法的觀念應當關照當代中國的法律實踐和當今世界的法律生活;

另一方面,他認為,法的觀念需要與國家權力適度脫鉤,為一些基本價值保留空間,以便為具有某種普遍的、神聖的道德正當性的價值理性的法治提供概念上的支持。

借用「風能進,雨能進,國王不能進」的經典論述,張騏教授將法的概念內涵視為「價值能進,規則能進,權力的任性不能進」的框架,並給出了「法應當是一種多元的、包容的、為司法解釋及判例留下一席之地,但又避免由於個人專斷而導致的偶然性和不可預測性的規則體系」的初步結論。

喻中

首都經濟貿易大學法學院院長喻中教授作了題為《法的概念的理解方式》的發言。他認為法的概念是高度開放、難成共識的永恆議題,並將古今中外的法概念概括為七類共十七種不同的理解模式。

首先,他將中國傳統的法、儒、道三大學派中的法概念,歸納為「功利人」、「道德人」、「天地人」的不同理解,提供了一種古典的分析思路。接下來,喻中教授區別了各社會科學和人文學科對法的不同理解。

他認為,在社會科學領域,政治學是從政治決斷或國家治理的角度出發認識法律,經濟學將法律視為降低交易成本的制度化安排,社會學則把法律理解為人類行為中的習慣;在人文學科的視閾中,法律被視為歷史傳統中具有相同或相似價值的相關文化的凝聚;從文學的角度出發,法律被當作一系列有待解讀的文本;站在哲學的高度,法律則只是絕對理性的肉身。

隨後,從西方哲學傳統出發,喻中教授區分了理性主義和經驗主義對法律的不同理解。最後,他闡釋了批判式和認可式的兩種認知差別,將馬克思那句著名的「你們的法不過是你們這個階級的意志而已」視為批判式理解的代表,而把奧斯丁及霍布斯等人的觀點看作認可式或辯護式理解的典範。

任強

中山大學法學院任強教授以《形而上的「法」與形而下的「法」》為題作了發言。受法理學在大多數司法實踐中缺席現象的刺激,任強教授重新審視了法理學學科的定位和價值,並對形而上的、以學者為主要研究主體的建構的法理學與形而下的、以法官為主要研究主體的實用的法理學進行了區分。

他將形而上意義的「法」表述為法律原命題,即本原的、本體論意義上的法律。這一命題具有普遍性、抽象性、邏輯性、解釋性等四個特徵,包括了法的概念、法的本質、法的特徵、法的內容、法的作用和意義等五個方面的內容;將形而下意義上的「法」表述為法律實踐命題,這一命題具有具體性、地方性、經驗性、實用性、一致性等五個特徵,並以權力的構成、權利與義務的分配、社會關係、職業群體和司法問題等五個方面為立足點,包含了法律制度、法律方法、司法經驗、司法心理等四項內容。

最後,任強教授將形而上的法律原命題與形而下的法律實踐命題的關係歸納為:應然與實然、設想與實用、觀照與吸納、多元化與確定性、法哲學與法理學等五個方面的辯證與統一。

舒國瀅

在評議環節,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舒國瀅教授和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葉傳星教授分別就以上三位學者的發言發表了自己的看法。

舒國瀅教授首先補充了喻中教授關於「功利人、道德人、天地人」的概括。他指出,按照馮友蘭先生的人的四境界說,在以上三種分類的基礎上還有「自然人」的分類存在。

隨後,舒國瀅教授從任強教授關於法的原命題受制於哲學原命題的觀點出發,闡述了自己對於法的概念的理解。他指出,面對類似於法的概念這樣存在高度爭議、甚至是無解的問題時,首要的應是儘可能用較無爭議的方式去探討,至少要尋求到一個關於法的相對穩定的「工作定義」。他指出,在德國法傳統下,一般認為「告密者案」是引發關於法的工作定義問題討論的直接原因,胡果和薩維尼的理論為其理論資源。

最後,舒國瀅教授以拉德布魯赫公式及阿列克西的正確性宣稱理論為範例,呈現了分析法學傳統在「國家法/實在法是不是法」這一問題上探討的精緻性,並認為這種像科學的/數學的推理還沒有在我國學界得到應有的重視。

葉傳星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葉傳星教授接續舒國瀅教授的評議發表了自己的看法。他對張騏教授在「向下」的關照中所體現的、許多教授都懷揣的力圖使法的概念發揮作用的理論訴求深表贊同,但同時指出尋找現實法與我們關於法概念的探討可能不完全是一個問題。

葉傳星教授認為,喻中教授對法的多視角歸納具有非常重要的價值,但如何將所述不同的理解在理想的視角下進行綜合,可能是接下來的重要任務。針對舒國瀅教授所強調的分析法學進路,葉傳星教授指出,尋找傳統馬克思主義法學與分析法學的對話空間和溝通方式。可能是今後馬克思主義法學發展的一個方向。

兩位學者點評後,張騏教授、喻中教授、任強教授三位發言人又作了簡短的回應。

第四單元

齊延平

山東大學法學院齊延平教授首先作了題為《法不是什麼?——重讀哈特的自我反思線索》的發言。他主要從如下五個問題展開:

第一,誰是立法者,誰不是立法者。對法律的定義,關涉到誰是立法者的問題,按照《立法法》的規定,法律是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那麼行政機關、地方一級制定的規則是不是法律?進入互聯網時代,主權國家的概念受到衝擊,這時的立法者是不是僅指國家?

第二,法律是否以強制力為後盾。法律規則的主要目的是指引,而制裁只起輔助性的作用。

第三,法律是否以權利義務關係為主軸。有些制度、規則可能並非以權利義務關係為中心,比如所有權制度和承認規則。

第四,法的淵源是什麼。成文憲法是最高的法源,在其之下,《立法法》依次規定了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部門規章相互之間的效力等級。不同判准間的大部分衝突問題,藉助明文規定的效力次序圖表可以得到解決,但這一非常理想化的法效力解決方案,並不能解決法效力的全部問題。

第五,法律的普遍性。「普遍性」是分級的,法律的普遍性可能及於「其疆域內的所有人民」,也可能限於地方。

高其才

清華大學法學院高其才教授以《重視作為非國家法的當代中國習慣法》為題作了發言。他認為法的概念可以從很多視角進行討論,從社會視角的思考有如下十二方面的關鍵詞:社會、民眾、實踐、生活、事實、經驗、行為、內生、功能、實效、秩序、法統。當代中國的法治建設是多種社會規範的共治、合治、自治,我們應當處理好非國家法的習慣與國家法的關係,在堅持國家法制統一的基礎上,使習慣法與國家法良性互動,推進當代中國全面依法治國的進程。

馬小紅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馬小紅教授以《禮」、「法」字義沿革考察》為題作了發言。馬小紅教授的報告主要從四個方面展開。

第一,古代辭書中「禮」、「法」的含義。古代「法」字的含義有很多種,據《康熙字典》,法有常、逼(約束)、制度、禮法、刑法、效法等意思。今天的很多學者往往將古代「法」定義為刑,而忽視了法的其他含義。禮是良法,不僅體現在規矩、言行,而且體現在其所倡導的價值觀。中國古人所追求的是禮儀之邦。

第二,先秦諸子禮法觀與「改法為律」。儒家、墨家尊崇善法,道家主張無為之法,法家則主張「緣法而治」。法家強調法就是帝王治國之器,商鞅改法為律,就是要建立一個形式上的法。

第三,近代語境下的「禮消法長」及「改律為法」。近代國人誇大了禮與法的對立與矛盾,認為只有消除禮的影響方能有法治。因此,消除禮作為法之宗旨的地位,而單純尊崇法,並以律來對應西方諸法。

第四,近代法律被動承受中的失誤及古代佛法繼受過程中的經驗。近代中國的法律發展處於一種被動繼受的狀態,急迫想用外來法律改造自己,因而造成很多失誤。在此,古代佛法的繼受,可以給我們提供許多有益的經驗。

侯猛

北京大學法學院侯猛副教授以《法的概念——基於馬克思主義的視角》為題作了發言。他認為馬克思和恩格斯對法認識的側重點有所不同。馬克思更多的是從經濟角度來理解「法」,強調的是生產力和生產關係的決定性作用,此看法被帕舒卡尼斯所繼承;而恩格斯更多的是從政治角度來理解「法」,強調的是法律是統治階級鬥爭的工具以及法的相對獨立性,此看法被維辛斯基所繼承。

我們的馬克思主義法學理論更多關注了後者,而忽視了前者。侯猛副教授隨後著重闡述了自己對法律的理解:第一,法律是國家意義的,是基於糾紛解決、為了解決利益衝突所形成的一套機制;第二,制定法律、怎麼制定法律要回應法的社會關係。

張騏

在評議環節,北京大學法學院張騏教授和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余履雪副教授分別對上述四位學者的發言發表了自己的看法。

張騏教授認為,我們應著重研究哈特同時代及之後的學者們對哈特理論的回應和發展。此外,古代的「刑」是使社會有秩序的刑,還是作為一種刑法工具的刑,也應加以思考。

余履雪

余履雪副教授認為,誰是立法者、誰不是立法者的問題,必須要注意當下用語的環境,否則很容易被政治或者其他的意識形態所左右。此外,在定義法律的概念時,未必一定要從權利義務的視角,完全可以從授權的視角展開。

兩位學者點評後,齊延平教授、高其才教授、馬小紅教授、侯猛副教授等四位發言人又作了簡短的回應。

圓桌討論

韓立余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國際法教研室主任韓立余教授首先發表了自己的看法。他認為法學理論研究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它往往為法律問題的解決提供新的思路;但法理學研究與國際法研究有諸多不同,比如對「國家」的定義、權利義務問題、「人人立法」問題等。

任強

中山大學法學院任強教授認為,法理學的意義在於對疑難案件的處理;西方案例往往引用公認的法學理論,對有爭議的則持謹慎態度;假如法教義學僅從現存的法看待法律,那麼法教義學並不完美。

尤陳俊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尤陳俊副教授首先說明了舉辦本次論壇的初衷是想對法的定義做一個正本清源式的討論。隨後,他指出,三十多年來,關於法的概念問題的討論重心,逐漸從學說本身轉向司法實踐,而這與中國法學界的知識變遷有關。

尤陳俊副教授認為,論壇討論至此,爭論焦點實際上主要在於到底是從行為規範還是從裁判規範的意義上來界定何謂「法」,而對法理學教材中與法的定義相關的其他方面問題則較少提及,比如法的國家強制力、法的權利義務問題、法的本質問題等。

王若磊

中共中央黨校王若磊副教授主要從四個方面——對法律泛化的討論、法律與法律效力的區分、規範不等於法律、從形式上分析「法律」,談了自己的收穫,同時提出了自己的疑問:規矩到底是什麼?規則和規範的差異在哪?

對此,北京大學法學院張騏教授給予了解答:從應然層面講,規範的位階更高、概括力更強,而規則更為具體。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舒國瀅教授給予了補充:規則的發現是哈特的貢獻,按照哈特的觀點,當我們作為外在觀察者看待規範時,規範即規範;當以參與者身份討論遵守規則的原因時,這又涉及規範性的問題。

華東政法大學馬長山教授著重談了由換屆選舉引發的諸多理論問題,認為這些都是存在於中國、需要法理學者認真思考的特殊問題。

首都經濟貿易大學法學院院長喻中教授談了自己的看法。他認為規範即典範,具有典範的、榜樣的、模範的、示範的作用;黨規不是法,而是一種規範;國家認可的法大量存在,認可方式則有明示認可和默式認可兩種;應在學術史框架下對法概念加以理解。

閉幕式

張志銘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基礎法學教研中心主任張志銘教授首先發言。他肯定了法理學研究的開放性、懷疑性特點,同時指出在多維度、多層次思考的同時,法理學者也存在自己的定見:

第一,以自己的語言和行動,肯定了在改革開放三十多年後的今天,我們需要正視理論上產生的如「基本範疇的確定」等諸多問題;

第二,本次論壇使各種思路和看法得以表達,上午的討論總體上更偏重追求法律的確定性,而下午的討論則更具開放性。張志銘教授強調,對法律的認可應當引入時空場景,即首先要關照和回答我們所處的時代問題。

張文顯

中國法學會副會長兼學術委員會主任張文顯教授作了最後的總結髮言。他指出,本次論壇的成果對於正在修訂的法理學教材有深刻的借鑒意義,在法律概念的問題上,應打破原先僵化的認識,使其更具包容性;法理學應當擔當起對部門法的理論指導任務,要保持概念體系和理論體系的一貫性,在堅持「國家制定和認可」作為法律概念之核心要義的基礎上,對法律概念做適當的豐富;要加強對「法理是什麼」的研究;法理學更要貼近部門法學,廣泛參與到立法和司法中去。

史彤彪

論壇最後,主持人史彤彪教授對參會學者及籌備人員表示感謝。第一屆法學理論基本範疇學術論壇在融洽而熱烈的氛圍中圓滿結束。

文/馮雷、劉信言、龔婷、薛瀟田


推薦閱讀:

文化雜談···禮儀的範疇
【雲帆群友談創作】第19輯·英子:巧用通感,拓寬詩詞的審美範疇

TAG:學術 | 法學 | 理論 | 概念 | 學術論壇 | 法學理論 | 範疇 | 論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