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籤:

伊斯蘭的人權思想

奉普慈特慈的真主之名

既然真主是人與宇宙的絕對而唯一的主宰,那麼,他就是至高無上的主宰,他是天地萬物的化育者和維護者,他是最仁慈的,他的仁愛保護著所有的人。既然真主給了每個人以做人的尊嚴和榮譽,並把自己的精神融入每個人之中,那麼,我們就可以做出這樣的結論:真主能夠使我們大家團結一致。除了每個人的特性不同外,人就本質而言是一樣的,他們之間並沒有本質的差異,他們之間的民族、膚色和種族的差別只是便於相互的了解和認識。每個人之間都是相互聯繫的,所有的人都在最仁慈的造物主關懷下光榮而愉快的工作著,並在此基礎上結成兄弟友情。在這天堂般的氣氛中,伊斯蘭關於真主獨一的表白佔據著中心地位,因為真主的獨一構成了人類同為一體,四海之內皆兄弟的思想基礎。

伊斯蘭國家儘管可以建立在地球上的任何一個地方,但是伊斯蘭並不把人權僅限於伊斯蘭國家的地區之內,伊斯蘭已為整個人類規定了一些普遍使用的、帶有根本性的權利;這些權利在任何條件下都能得到遵守和尊重,不管此人是否住在伊斯蘭國家的領土上,也不管他所處的地方與伊斯蘭是否友好,這一點在《古蘭經》中有明確的訓示:

[: (8)]

【信道的人們啊!你們當盡忠報主,當秉公作證,你們絕不要因為怨恨一伙人而不公道,你們當公道,公道是最近於敬畏的。你們當敬畏真主。真主確是徹知你們的行為的。】[①]

人的生命在任何情況下都是神聖不可侵犯的,任何人都不能無緣無故殺害他人,因此,如果哪一個人無故地殺害了別人,那麼,《古蘭經》確認他確已犯下了極大的罪惡,就像他殺害了全人類一樣。《古蘭經》的訓示:

[: (32)]

【除因復仇或平亂外,凡枉殺一人的,如殺眾人。】[②]

在伊斯蘭看來,不善待婦女、兒童、老弱病殘者是不能容忍的,婦女的名譽和貞節無論在任何情況下都應當得到尊重,飢餓者理應獲得食物,赤身者必須獲得衣著,傷殘者必須獲得醫療和照顧,無論他們是穆斯林的成員與否。

當我們討論伊斯蘭的人權思想時,我們認為這些權利是真主賦予的,它不是來自任何君主的賞賜,也不是什麼立法議會的政策法令,因為君主的賜權或立法機構所形成的法律法令都有可能被他們以同樣的方式收回,這種情況更適合於由獨裁者接受和承認的權利。他們在興緻高昂的時候可能授予某種權利,但在不高興的時候又會立即收回,如果他們樂意就會任意踐踏。

但是這在伊斯蘭中確完全不同,伊斯蘭認為人權是來自於真主,世界上的人、任何立法機構、任何政府都無權修改、或變動真主授予的權利,任何人也無權剝奪或收回它。這些基本權利不是寫在紙上圖好看,也不是為了搞什麼展覽,而是讓人們在生活中去具體實現,這些權利也不是什麼哲學上的抽象概念沒有任何約束力。

聯合國的憲章、聲明和決議不能與真主的權利相提並論,這是因為前者並不能適用所有的人,而後者則能約束每一個有正信的人。它是伊斯蘭信仰的一部分,所有的穆斯林、所有自稱是穆斯林的統治者都必須接受和承認並實施這些權利,如果他們沒有實施,並開始否認真主授予的這些權利,或者說是想修改這些權利,或者只說而不做,那麼,《古蘭經》對於這種政府的判決十分清楚,毫無隱晦!《古蘭經》中教導說:

[: (44)]

【誰不依照真主所降示的經典而判決,誰是不信道的人。】[③]

伊斯蘭國家的人權:

1-生活與財產的安全。先知穆罕默德()在辭朝的那次演講中說:「你們的生命、財產和名譽都是神聖不可侵犯的。」[④]

穆聖()同時還論述了在穆斯林國家中非穆斯林公民的地位。他說:「誰無故地殺害一個在穆斯林保護下的非穆斯林公民,那麼,他就聞不到樂園的氣息。」

2-保護名譽。《古蘭經》中作了下列規定:

[: (-1211)]

【信道的人們啊!你們中的男子,不要互相嘲笑;被嘲笑者,或許勝於嘲笑者。你們中的女子,也不要互相嘲笑;被嘲笑者,或許勝於嘲笑者。你們不要互相誹謗,不要以諢名相稱;信道後再以諢名相稱,這稱呼真惡劣!未悔罪者,是不義的。信道的人們啊!你們應當遠離許多猜疑;有些猜疑,確是罪過。你們不要互相偵探,不要互相背毀,難道你們中有人喜歡吃他的已死的教胞的肉嗎?你們是厭惡那種行為的。你們應當敬畏真主,真主確是至赦的,確是至慈的。】[⑤]

3-私生活的不可侵犯性及安全保障。

《古蘭經》規定了如下禁令:

[????? : (27)]

【信道的人們啊!你們不要進他人的家去,直到你們請求許可,並向主人祝安。這對於你們是更高尚的,(真主這樣指導你們),以便你們能記取教誨。】[⑥]

4-人身自由的安全。伊斯蘭的原則規定除非一個公民所犯的罪行在公審中得到證實,否則他就不會被捕,僅僅根據就懷疑抓人是不符合伊斯蘭法定的條紋的,不給人以合理的辯護機會就把他投入監獄,在伊斯蘭看來是絕對不允許的。

5-抗議專制的權利。抗議專制政府的特權是伊斯蘭給與人們的一種權利。《古蘭經》中教導說:

[:(148)]

【真主不喜愛(任何人)宣揚惡事,除非他是被人虧枉的。】[⑦]

前面我們已經說過,在伊斯蘭看來所有的權利和尊嚴均來自於真主,那些被委以權利的人只是真主的代理人,所有掌權者均在造福於他的人民的前提下使用自己的權利,但他又必須是畏主守法的。先知穆罕默德()歸真後,第一位穆斯林的長官艾布白克爾(願主喜悅他)委任期間,在他的就職演講中就闡述了這一觀點,他說:「如果我做的是正確的時候,你們當與我合作;如果我做錯了時,你們當為我糾正。」也就是說:只要我遵守真主及其使者()的教誨,你們就當服從我;如果我的行為有違背經訓時,你們可以離我而去。

6-言論自由。伊斯蘭給予在伊斯蘭國家中居住的所有的公民以充分的思想自由,其限制條件為這種自由必須用來建立一種道德或用來傳播真理,嚴禁散布邪惡與迷信。伊斯蘭關於思想和言論方面的自由要比西方的概念高明的多,也就是說:只要《古蘭經》和穆聖()的言行錄中未曾明文禁止的,穆斯林都可以自由地表達自己的思想和觀點。

7-結社自由。伊斯蘭也同樣給予了人們結社、組織黨派的自由,當然,這種權利必須是建立在傳播伊斯蘭真理上。

8-良知和信仰自由。在這方面《古蘭經》有明文規定:

[:(256)]

【對於信仰,絕無強迫,因為正邪確已分明了。】[⑧]

集權社會所作所為正與此相反,它完全剝奪了個人的權利,它極不適合地對國家的權力大加讚美,這實際上造成了對人的壓抑和奴役。過去,奴隸制指的是人對人完全的控制——現在那種制度已在法律上被廢除了,集權社會卻又想出了對人控制的新花招。

9-對宗教感情的保護。伊斯蘭除了規定良知和信仰自由外,還規定了保護宗教情感的權利。人的宗教情感將受到適當的尊重,在伊斯蘭看來,任何可能妨礙他人的言行都是非法的。

10-不受專權侵犯監禁的權利。伊斯蘭認為:一個人的罪過只有他自己來承擔,任何人不會因為他人的罪過而被捕入獄。對此,《古蘭經》曾作了明確的指示:

[???????:(164)]

【各人犯罪,自己負責。一個負罪的人,不負別人的罪。】[⑨]

11-獲得生活基本必需品的權利。伊斯蘭認為那些急需幫助的人,他們有權索取救助。《古蘭經》中教導說:

[???????:(26)]

【你應當把親戚、貧民、旅客所應得的周濟分給他們,你不要揮霍。】[⑩]

12-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伊斯蘭認為在法律面前所有的公民都是平等的,任何人不能凌駕於法律之上,穆聖()時代,曾有一個出生在貴族家庭的婦女因盜竊而被捕,此案提交穆聖觸()處,很多有身份的人都出面替她講情,穆聖()說:「你在真主的法律面前說情嗎?!」然後他站起來向大家講:「人們啊!你們以前的民眾遭到毀滅,其原因就是:如果是他們中有地位的人偷盜了,他們就讓起逍遙法外;如果是他們中普通的人偷盜了,他們就對他執行法律。指主發誓,假若穆罕默德的女兒法圖麥偷盜了,我也一定會把她的手砍下來。」[11]

13-參與國家事務的權利。《古蘭經》中教導說:

[?????? ???: (38)]

【他們的事務,是由協商而決定的。】[12]

14-一千四百多年前的人權宣言。《古蘭經》中教導說:

[ : (13)]

【眾人啊!我確已從一男一女創造你們,我使你們成為許多民族和宗族,以便你們互相認識。在真主看來,你們中最尊貴者,是你們中最敬畏者。真主確是全知的,確是徹知的。】[13]

最後我們須表明,伊斯蘭不僅僅想通過特定的法律保證實現上述人權和其它的許多特權,他還想讓人們跨越低級動物的生活,衝破僅僅由血緣關係、種族優越感和語言所滋生的傲慢、以及經濟特權所構成的人際關係,來實現上述的人權思想;它想讓人們由低級趣味的生活變成一種高尚生活方式,即建立一個人人皆兄弟的和平的、理性的人類世界。


[①]《筵席章》第8節

[②]《筵席章》第32節

[③]《筵席章》第44節

[④]《布哈里聖訓集》和《穆斯林聖訓集》

[⑤]《寢室章》第11-12節

[⑥]《光明章》第27節

[⑦]《婦女章》第148節

[⑧]《黃牛章》第256節

[⑨]《牲畜章》第164節

[⑩]《夜行章》第256節

[11]《布哈里聖訓集》和《穆斯林聖訓集》

[12]《協商章》第38節

[13]《寢室章》第13節

推薦閱讀:

澄清關於「自由、民主、人權」的認知盲點(2)
處理人權問題的標準要公平(國際論壇)
《世界人權宣言》完整圖文版
《世界人權宣言》完整圖文版,默默看完轉走……
人權宣言

TAG:人權 | 思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