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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首例非法證據排除案二審有果

全國首例非法證據排除案二審有果

陳東升

2012年07月23日10:08來源:法制日報手機看新聞

備受關注的全國首例非法證據排除案,近日在浙江省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宣布二審判決結果,認定上訴人章國錫構成受賄罪,受賄額共4萬元,判處有期徒刑兩年,沒收7.6萬元違法所得。

這項判決撤銷了去年寧波市鄞州區人民法院作出的「受賄0.6萬元,免於刑事處罰」的一審判決。

一審判決與二審之間為何如此懸殊?在今年3月非法證據排除規則正式確立為刑事訴訟證據規則的背景下,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適用面臨了怎樣的制度性困境?《法制日報》記者就此展開深入調查。

一審判決

排除被告人有罪供述

章國錫原系寧波東錢湖旅遊度假區建設局原局長助理,這起普通的受賄案之所以受到社會廣泛關注,源於寧波市鄞州區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審判決——首次將檢方指控的證據排除。

2011年3月25日,鄞州區人民檢察院起訴章國錫受賄7.6萬元,鄞州區人民法院經過3次公開開庭審理,作出了免於刑事處罰的判決,寧波市鄞州區法院(2011)甬鄞刑初字第320號判決書引用了「兩高三部」發布的《關於辦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指出控方在庭上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偵查機關獲取被告人章國錫審判前有罪供述的合法性,因而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公訴機關的部分指控僅有行賄人的證詞,且證詞前後矛盾,又沒有其他證據予以印證,結合章國錫審判前的有罪供述予以排除而均不予以認定,最終確定章國錫的受賄額為0.6萬元。

7月20日,鄞州區檢察院提出抗訴,認為原判對其指控的被告人章國錫受賄7.6萬元中的7萬元未作認定,在認定事實、採信證據、適用法律方面均存在錯誤,並導致量刑明顯不當。

8月26日,該案的二審在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雙方圍繞「證據的合法性」展開了辯論,檢察員認為偵查機關無刑訊逼供等違法取證問題,辯護律師認為控方提供的公訴卷證據反證偵查機關存在刑訊逼供與非法取證等違法辦案的事實。

12月14日,該案的二審二次開庭,出庭檢察員提交了新證據,就二審中出庭證人周亮、史建黨分別行賄1萬元和兩萬元等相關事實進一步舉證,雙方繼續圍繞證據合法性展開辯論。

二審判決

檢方取證合法可用

二審二次開庭迄今已有半年多,這項眾人期待的判決結果終於在2012年7月17日宣告。

《法制日報》記者從(2011)浙甬刑二終字第288號判決書上看到,二審法院認定,一審期間公訴機關拒絕提供同步錄音錄像以查明章國錫在偵查階段審訊時受傷的原因,一審法院據此認為公訴機關提供的現有材料不足以證明其獲取章國錫有罪供述的合法性,章國錫有罪供述在未排除非法獲得的情況下,無法作為定案根據,因而未認定相關事實的做法,符合法律、司法解釋規定。鄞州區人民檢察院就此提出的抗訴理由尚不充分,不予採信。

判決書指出,二審期間,檢察機關提請行賄人周亮、史建黨出庭作證,提交了行賄人史建黨的同步審訊錄像、章國錫同步審訊錄像以及偵查人員關於訊問過程合法性的證言。經合議庭、出庭檢察員、辯護人共同觀看同步審訊錄像,確認本案線索來源正常,偵查機關係根據史建黨的交代而調查章國錫,章國錫右上臂小面積皮下淤血、皮膚劃傷兩厘米並非刑訊逼供所致。

此案審判長丁朝松當庭宣讀:「章國錫並非在刑訊逼供的情況下作出有罪供述。寧波市人民檢察院出庭檢察員提供的證據足以證明偵查機關獲取章國錫供述的合法性。故原審中涉及的前述相關問題已經解決,章國錫審判前的有罪供述可以作為證據採用。」

針對辯護方提出行賄人周亮、史建黨對行賄地點等具體細節在事後陳述上的差異,寧波市檢察院認為,雖在細節上有變化或出入,但這符合人的記憶規律,不影響對行賄、受賄基本事實的認定,二審判決支持抗訴機關及出庭檢察員提出的相關意見,採納檢方指控章國錫收受周亮等5名行賄人共計4萬元賄賂的證據。

案意點擊

浙江省一名長期在檢察院從事反貪工作的檢察官向《法制日報》記者透露:「打擊貪腐是一項艱巨的任務,從貪官嘴裡挖出口供需要鬥智斗勇。如果每名涉嫌貪腐的官員都說自己遭受刑訊逼供,辛苦取證的結果被排除了,那麼放任貪官的結果就是禍害百姓。」

誠如這名檢察官所說,在受賄案件中如何更好地使用非法證據排除原則,還需要進一步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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